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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事审判中酌定情节的适用/李玉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45:35  浏览:8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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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事审判中酌定情节的适用
李玉华

酌定情节就是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官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抽象概括出来的,对量刑具有影响的情节。酌定情节和法定情节不同,虽然酌定情节并不必然影响刑罚的适用,但它对公正地适用刑罚却具用重大意义。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重视法定情节的处理和认定,而对酌定情节不够重视,对被告人的酌定情节在判决书中也往往不予体现,予以体现也只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诸如此类的文字处理,而实质在刑罚上并没有真正的与之有效地结合,从而大大降低了酌定情节的法律效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规定》中都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酌定情节的重视。因此,正确把握和运用酌定情节是每一个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在最终确定量刑的重要环节所在,我们应对其充分的重视。
法官之所以对酌定情节在处理案件时很少予以考虑,一方面是对酌定情节的重视程度不够,同时存在着对酌定情节在具体实践中不好操作有关。由于酌定情节主要来源于刑事司法审判的经验和刑事政策,所以关于酌定情节在刑罚裁量中的适用往往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酌定情节的具体内容具有不特定的性质,每一个案件可能具有各自不同的酌定情节,就是同一个酌定情节,由于审判人员的不同理解而在量刑时的体现就不太一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的审判人员手中,就会有不同的刑罚。如何正确科学的运用这些情节,也就影响到如何科学正确的量刑。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们在审理案件时一般首先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包括①犯罪的后果是否严重;②犯罪的动机是否卑劣;③手段是否残忍;④犯罪是否对社会有较大的影响;⑤民愤的大小;⑥被告人犯罪前的平时表现;⑦被告人的罪后情节;⑧某些可能影响国家政治、民族、宗教等特殊意义的特殊情况等等。其中,对某些情节我们可以再划分,如被告人的犯罪后的情节,我们可以细分为良好的罪后情节,例如是否主动坦白、认罪、悔罪、是否积极退赃、预先缴纳罚金,是否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以及恶劣的罪后情节,例如拒不交代、拒不认罪、伪造现场、转移赃物、销毁证据、嫁祸于人等等。
上述的酌定情节虽然有多种,但在不同的案件中,有的情节对量刑影响较小,有的情节对量刑影响较大。因此,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应对上述酌定情节能科学的运用。正确运用酌定情节,应注意做到以下几个方面①归纳,首先在开庭和阅卷后,应将各种对量刑有影响的各种酌定情节先归纳列举出来,也就是客观全面地将所有酌定情节予以认定出来;②分类,对各种酌定情节进行分类,分清影响量刑的正负两方面情节,即分清对量刑具有从宽影响的正影响情节,和对量刑具有从严影响的负影响情节;③排列,按对量刑的影响大小进行排列,对正负两类情节,结合具体的案件按对量刑影响相对大小进行划分,分成对量刑影响大中小三个情节;④评价,结合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刑罚。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 电话:0546-5626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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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2001-11-19

教发函〔2001〕24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71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

(计71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北京市农业管理干部学院

北京市农业学校
北京市


2
天津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国际经济贸易学校
天津市


3
大连艺术职业学院
大连艺术专修学院(资源)
辽宁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4
大连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大连东软信息技术研修学院(资源)
辽宁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5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上海东沪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
合并

6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交通学校
江苏省


7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淮阴电子工业学校
江苏省


8
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畜牧兽医学校
江苏省


9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工业学校
江苏省


10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农业学校
江苏省


11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


12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省电子工业学校

蚌埠市工业学校
安徽省


13
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工贸学校
安徽省


14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省工业经济职工大学
安徽省


15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大学交通分校

安徽省交通学校
安徽省


16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省体育运动学校

安徽省体育运动技术学校
安徽省


17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
阜阳教育学院
安徽省


18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省


19
六安职业技术学院
六安农业学校

六安农业机械学校

六安市工业学校
安徽省


20
民办安徽文达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安徽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21
民办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合肥经济学校
安徽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22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
宿州农业学校
安徽省


23
烟台职业学院
烟台职工大学

山东省烟台财政学校

山东省轻工经济管理学校
山东省


24
滨州职业学院
滨州农业学校

滨州卫生学校

滨州经济学校

滨州工业学校

滨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山东省


25
潍坊职业学院
昌潍农业学校

潍坊市职工大学
山东省


26
东营职业学院
东营广播电视大学(资源)

东营财经学校

东营师范学校

东营农业学校
山东省


27
山东纺织职业学院
山东省纺织工业学校
山东省


28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山东服装专修学院(资源)
山东省


29
德州科技职业学院
山东大禹专修学院(资源)

山东德州机电工程学校

德州机电职业中专
山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30
潍坊科技职业学院
山东经济职业技术进修学院(资源)、

潍坊化工学校

寿光中等专业学校

寿光成人中专

寿光第一职业中专
山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31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
山东力明专修学院(资源)、

中外合作山东中西医结合大学
山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32
湖南生物与机电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农业学校

湖南省机电工程学校
湖南省


33
湖南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
更名

34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交通学校
湖南省


35
长沙通信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邮电学校
湖南省


36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
湘潭市职工大学

湘潭市机电工业学校
湖南省


37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省商务学校
湖南省


38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郴州商业学校

郴州机电工程学校
湖南省


39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湖南省轻工业学校、

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资源)
湖南省


40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
娄底经贸学校

娄底工业学校
湖南省


41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张家界航空工业学校
湖南省


42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潮汕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更名

43
广东白云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白云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更名

44
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新安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更名

45
广东财经职业学院
广东财税高等专科学校(资源)
广东省


46
重庆巴渝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科技专修学院(资源)
重庆市教委
民办高校

47
安顺职业技术学院
安顺农业学校

安顺财政学校

安顺地区卫生学校

安顺地区工业学校
贵州省


48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黔东南自治州卫生学校

黔东南自治州民族林业学校、

黔东南自治州民族农业学校、

黔东南自治州财贸学校


贵州省


49
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黔南民族行政管理学校

黔南自治州民族财政学校

黔南自治州民族工业学校

黔南民族农业学校
贵州省


50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
遵义农业学校

遵义财贸学校

遵义农业机械化学校

遵义商业技工学校

遵义农业机械研究所
贵州省


51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贵州人民警察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省
更名

52
贵州鸿源管理工程职业学院

贵州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53
昆明艺术职业学院
民办昆明艺术学校
云南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54
云南科技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省教育厅
民办高校

55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
西双版纳州民族师范学校

西双版纳教育学院(资源)

西双版纳电大分校(资源)
云南省


56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财经学校
陕西省


57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西安机电学校
陕西省


58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省交通学校
陕西省


59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煤炭工业学校

陕西煤矿职工医科大学

(西安煤炭卫生学校)

陕西煤炭职工大学
陕西省


60
陕西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省职业教育中心(资源)
陕西省


61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空军西安航空工程学校
陕西省


62
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西北工业学校
甘肃省


63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甘肃省建筑职工工程学院
甘肃省


64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甘肃省人民警察学校
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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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26 号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4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3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本要素
合理流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是指国家投资和投资
收益形成的企业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国有股权的出售行为。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
  第五条 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
作。
  盟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一)国有独资企业资产整体和部分出售;
  (二)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出售帐面净值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三)国有股东出售股权;
  (四)其它国有资产出售行为。
  转制企业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优惠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的资产除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交易双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承担或有负债的;
  (四)正在审理或者仲裁的;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六)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禁止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产权交易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竞价拍卖;
  (二)招标出售;
  (三)协议出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交易方式。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整体和部分出售,国有股东出售其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应当
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非授权的直管企业资产整体出售
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部分产权出售的,报同级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审批,但是属于重大事项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出售股权,公司内部出售的,由出售
方报母公司审批;公司向外部出售的,由母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子
公司以下出售的,逐级报总公司审批;
  (三)尚未脱钩改制企业的产权出售,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出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整体出售,出售方和买受方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并在
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妥善安置出售方职工事项。
  出售方在作出出售决定之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实施产权交易前,出售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交相关文件;
  (二)产权交易机构对出售方的主体资格及提交的委托申请和文件应当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予以受理;
  (三)产权交易机构在接受出售方的委托后,应当对出售标的及出售要求按规范化格式向
社会公示。根据买受方竞争情况,决定交易方式,并按规定进行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操作;
  (四)产权交易双方在成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合同
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双方凭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
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出售方应当对出售的资产和股权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成交价格允许
在评估价基础上有一定浮动。其中,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须经原产权交易批准部门
批准。
  第十四条 出售产权和资产收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企业单项资产出售收入,按财务制度规定列入营业外收入;
  (二)股权出售收入,原投资等价部分增减投资,增减值部分列投资损益;
  (三)政府授权企业及非授权其它直属国有企业整体产权出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转制时其资产出售收入,在拨付资产清查、评估以及交易过程中需
要支付的其它费用后,除承担债务方式出售外,应当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
  (二)欠缴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统筹保险金和按规定应发放的退(离)休费;
  (三)按约定条件支付给自谋职业职工的安置费用;
  (四)所欠税款;
  (五)所欠债务。
  上述价款清偿后的剩余,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企业上缴财政部门的产权出售收入,作为财政预算收入的一部分,用于企业
资本金的再投入。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可以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计划、财政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各级国有资产、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产权交易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对企业出售股权和资
产行为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凡发生产权交易而未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各级国有资产、工商、国土资
源、房产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或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
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出
售国有资产的,出售行为无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5000元以下
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产权出售收入应当上缴财政而未上缴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追缴,并
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不具备产权交易资质而从事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行为无效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给予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
据情况责令改正或确认交易行为无效,并可给予警告或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产权交易机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以及产权交易规则,由自治区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以及其它公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可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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