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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观修宪/吴?D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55:26  浏览:8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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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观修宪
——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认识


前言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提出来,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观的新境界,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体文明中的具体形态,凸现了当代政治文明的根本特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由两个文明变为三个文明,是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境界。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活动和政治文化进步的成果,是一个多元复合结构,包含政治理念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行为文明。宪法作为政治理念文明,它的进步与发展极大推动了政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宪政是一个独立的体系,由宪法的启动,运行,评价等子系统构成,根据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宪政系统要顺利的进行,必须注意保持宪法与社会的一致性,必须要对某子系统进行调整,就应当全面,充分考虑该子系统与其它子系统之间的联系,因此我国修宪也是一种必然,它是由时间维度决定的,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我国的修宪似乎有一种常规,即当改革开放,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后,我们党通过全国代表大会,把改革开饭的经验和成果写入党的决议中,为了贯彻党的决议,必须把宪法中不符合党的决议的内容和脱离改革开放实际的有关条例进行修改,是党的一致变为国家的意志,因而就产生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及2004年的四次修宪活动。
一 修宪简介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主要修改之处为,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主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以“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 “计划经济”;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是以党的十五大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
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四次通过宪法修正案。本次修宪点亮了本年度中国法治领域的最大亮点。从法治文明的视角讲,本次修宪的法治亮点集中体现在人权保障、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和“紧急状态”入宪这三大方面。
二 修宪的特点:
1.总的大前提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确立邓小平理论的地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决定都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神圣地位。
2.修宪具有时代的特征。它总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以2004年这次修宪为例:
1)“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彰显了宪法的人权意识。从一定意义上讲,在宪法的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公民都是整个的国家,都是受到平等呵护的孩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意味着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践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意味着国家机关要善待庶民的权利、善待弱势群体的权利,要对公民受到宪法呵护的基本人权持有一种敬畏之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潜台词是指容易对公民权益构成侵犯的公共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限度之内,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立法权力均不得例外。
2)“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入宪摒弃了对私有财产权的“傲慢与偏见”。从一定意义上讲,“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入宪实际上将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上升到政治文明的高度,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必将进入一个新时代。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客观上限制了政府的专横和恣意,是抵制政府权力专横和扩张的坚固的金质屏障。财产权开辟了公民私人自治领域,勘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宪政的真谛就是“限政”——限制政府的权力,呵护公民的权利,现代政府是权力受到制约的“有限政府”,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是保护公民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为公民私有财产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3)“紧急状态”入宪凸显公共管理的新思维。宪法修正案中有关将现行宪法中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的提法颇引人瞩目。用“紧急状态”取代“戒严”无疑将使宪法的相关表述更为科学准确。“紧急状态的统一立法”已经提上了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议程,“紧急状态法”已经纳入了本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2003年的“非典”疫情使“紧急状态”这个概念进入了国人的视野,“紧急状态立法”成为法治新概念,法律界对紧急状态立法的呼声颇为高涨,紧急状态法制建设开始引起从政府到公众的共同关注。
结语
事物总是变化发展的,我们必须以发展,全面的眼光看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识和社会的发展总是有局限性的,一部宪法的适应时间也总是有限,我们必须重视修宪活动,使之适应社会的发展。
修宪易而行宪难,通过渐进式的宪政建设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权威的宪法保障,依然是我们任重而道远的艰巨使命。

参考书目
《中国宪政史》 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 主编:徐祥民
《全球化时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与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 法律出版社
《论宪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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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震伤员常见损伤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地震伤员常见损伤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残联明电〔2010〕11号


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残联、卫生厅:
青海玉树县地震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卫生部、中国残联积极行动,迅速组建了医疗队和康复专家组,支援灾区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和康复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地震伤员康复工作科学规范开展,提高医疗救治和康复的整体水平和效果,最大程度地减轻残疾程度,中国残联与卫生部共同组织编写了《地震伤员常见损伤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原则》,对脊髓损伤、四肢骨折、截肢伤员的辅助器具介入时机及标准、适配与使用、注意事项等提出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供接收伤员的医院为伤员实施康复治疗时参考使用。

中国残联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五日

地震伤员常见损伤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原则


辅助器具是地震伤员预防和减少损伤程度,补偿和改善功能状况,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生活参与能力的有效手段。为使医务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适时、有序的为地震伤员选配辅助器具并正确的指导使用,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原则适用于脊髓损伤、四肢骨折、截肢的地震伤员。

一、脊髓损伤伤员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

(一)辅助器具介入时机及标准

辅助器具贯穿脊髓损伤伤员救治、治疗和康复的全过程。

(二)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

脊髓损伤伤员的辅助器具适配分为急性期和稳定期。急性期辅助器具的主要作用是固定和限制异常运动、预防关节畸形,辅助体位变换、预防压疮的产生;稳定期辅助器具的主要作用是借助辅助器具实现转移和移动,以及功能的训练和改善。

1、急性期

脊髓损伤或术后4周内为急性期。

(1)固定、防护用矫形器

包括:颈托、腰围等。

作用:颈托和腰围用于颈椎和腰椎的固定和稳定。

注意事项:

①矫形器应在医务人员指导下,并通过适合性使用训练后使用。

②适应性训练过程中要注意使用颈托和腰围。

(2)导尿装置、失禁用品

包括:导尿管、导尿包、集尿器;尿不湿、尿垫等。

作用:导尿,避免尿潴留,刺激膀胱功能的恢复,辅助尿失禁的临床护理。

注意事项:

①使用导尿包时应当置于身体最低位,卧位时置于床边下方20公分,坐位时置于小腿下端;

②导尿包需要定时排放尿液、及时清洗、定期更换;

③在使用中对乳胶囊壁过敏或引起阴茎皮肤溃疡,应及时停用并进行治疗;

④防止导尿管的导管折曲造成尿流梗阻、返流。

(3)防压疮垫

包括:各类体位垫、防压疮床垫等。

作用:各类体位垫用于身体骨突部位的局部减压。防压疮床垫用于卧床期间、均衡身体压力、促进血液循环、预防压疮产生。

注意事项:了解各类防压疮垫的特点,有助于防压疮垫的正确选择和使用。

①普通海绵床垫虽有均压作用,但易变形、透气性差,因此要选择蜂窝状、慢回弹的聚氨酯泡沫制成的床垫。

②充气型床垫均压效果更好,但稳定性差,在使用时注意气不要充得太满,并防止气垫被划破。

(4)用于翻身坐起的辅助器具

包括:起身绳梯、楔形垫等。

作用:起身绳梯用于患者从仰卧到坐起的训练。楔形垫用于翻身和仰卧等体位的变换。

注意事项:使用起身绳梯时注意身体的适应性,逐步完成起身动作。

2、恢复期

脊髓损伤或术后4-6周为恢复期。

(1)站立架

作用:用于丧失姿势感觉和平衡反应能力者重新建立站立位姿势的训练。

(2)助行器

作用:支撑体重,减轻下肢承重,辅助站立和行走训练。

注意事项:

①使用时要注意始终保持身体平衡,眼睛看向前方,推动助行器前行时,身体不应距助行器太远,迈步时腿不要太靠近助行器;

②每次使用助行器时,需要先站立片刻达到平衡,观察有无头晕等症状发生;

③护理者要协助检查助行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如支脚底部是否平稳接触地面、手握部位是否防滑、定位销是否松动等。

(3)矫形器

包括:膝踝足矫形器、踝足矫形器、交替式截瘫行走器等。

作用:稳定膝踝关节,辅助站立和行走;可根据需要配合站立架和轮椅共同使用。

注意事项:

①穿戴时,矫形器应与踝关节的功能位相吻合,并用带子固定;

②经常保持矫形器表面清洁;

③注意观察矫形器与肢体皮肤接触的表面是否有发红等异常现象。

(4)轮椅

包括:装有活动扶手、活动脚踏和必要的限位用安全带等装置的功能轮椅。

作用:用于转移和移动的代步工具。

注意事项:

①急性期的脊髓损伤者和高位截瘫者可选择靠背可倾躺或靠背与座椅能同时倾躺的高靠背轮椅;

②选择轮椅时要考虑从床到轮椅、从轮椅到床等位置转移的需求,脚踏板要能够外旋,扶手要能够上掀和拆卸;

③选择轮椅时要考虑驱动能力的需求,如手部抓握、伸展及活动能力受限者要选择增大摩擦的驱动手圈。

④不能稳定坐姿者要选择具有姿势保持功能的轮椅,以防止脊柱侧弯、骨盆倾斜,必要时可以选择骨盆固定带、背部支撑、头枕等。

⑤使用轮椅时要注意避免骨突部位产生压疮,除了调整姿势进行减压外,还要配置减压坐垫。

⑥使用轮椅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安全带要绑好,使用者离开轮椅时要刹车,装有的防倾翻轮不要随意拆除,上下坡道时不要随意改变行进方向。

⑦要保证轮椅使用的无障碍环境,如设置坡道等。

(5)移乘装置

包括:移乘板、转移带等。

作用:用于辅助从轮椅与床之间的转移装置。

注意事项:

①涉及到与轮椅有关的转移时需要刹车;

②护理者要帮助检查保证移乘板放置平稳。

(6)腋杖、手杖、肘杖

作用:腰段损伤者可借助踝足矫形器,利用腋杖、手杖和肘杖进行行走。

注意事项:

①使用腋杖时要注意上臂夹紧,控制重心、防止身体倾斜,保持身体直立。主要通过手握把手负重,而不是腋托。持杖时腋托抵在侧胸肋骨上,而不是腋窝,以避免伤及腋窝内臂丛神经。

②注意着地点控制在脚掌前的外侧部位。

(7)生活自理的辅助器具

包括:万能袖带、易握勺叉、盘子挡圈、带吸管的饮水杯等。

作用:万能袖带用来训练手部抓握功能丧失或减弱者自助用餐;盘子挡圈用来防止食物推出撒落。

注意事项:病情稳定后,及早进行此类功能适应性训练,以适应生活自理的需要。

(三)辅助器具适配要点

1、脊髓损伤伤员辅助器具的适配要适时、有序,急性期要及时适配固定和保护及预防压疮的辅助器具,以防止和减少功能障碍的发生。

2、脊髓损伤伤员的损伤平面不同,引发的功能障碍和康复的目标也各不相同,因此要根据伤员的损伤平面、障碍程度适配适宜的辅助器具。

二、四肢骨折伤员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

(一)辅助器具介入时机及标准

用于骨科保守治疗或早期康复介入,辅助治疗工作。具体介入时间和标准应根据治疗计划、需求、早期康复介入计划、临床医生的辅具处方提供。生命体征平稳、内固定良好,但可能出现四肢功能障碍的骨折伤员。辅助器具可积极介入到其康复过程中来。

(二)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

1、急性不稳定期

(1)矫形器亦称支具、夹板

骨折患者,第一时间需要限位和固定。矫形器能够稳定关节,保护骨与关节,减少疼痛,促进骨折愈合、方便观察、护理。

①肱骨干骨折矫形器

作用:适用于肱骨干骨折,保守治疗4—6周,拆除石膏后换用矫形器。

注意事项:

①穿戴时,矫形器应与肢体骨折部位曲线相吻合。并用带子将其固定好;

②开始使用时,只需短时间站立、步行,然后卧床,抬高肢体,防止肢体远侧水肿;

③穿用一周后,更换一次肢体的衬套,以后每4~5天更换一次;

④认真观察骨折的对线。一旦发现成角畸形则及时矫正;经常保持矫形器表面清洁;经常观察矫形器与肢体接触的皮肤表面是否有异常现象。应用低温塑化塑料板材制造的骨折矫形器需注意远离热源,以免矫形器变形。

②前臂骨折矫形器

作用:前臂骨折,保守治疗4—6周,拆除石膏后换用,用于骨折部位固定术后,坐位、站立位及活动时的固定和保护。

注意事项:(参见肱骨干骨折矫形器)。

③胫骨骨折矫形器

作用:用于闭合胫骨骨折,骨折部位稳定,骨折对位、对线可以接受,拆除石膏后使用,辅助早期康复训练介入;开放性骨折:用于带着敷料转运患者;内固定术后,增加固定性和舒适度。

注意事项:(详细事项参见肱骨干骨折矫形器)。

④免荷性踝足矫形器

作用:用于胫骨远段骨折和踝关节融合术后,促进骨折愈合;骨折部位固定术后及稳定后,站立及步行康复训练。

注意事项:

①矫形器的承重部位类似髌韧带承重接受腔,除了髌韧带部位要求良好的承重功能外,要求小腿上部,特别是胫骨髁的斜面能承担一定的负荷;

②穿戴时,矫形器应与肢体骨折部位相吻合。并用带子将其固定好;

③全免荷的踝足矫形器的鞋底距离足蹬3公分到5公分,确保患者站立、步行中足尖不会触地;

④训练患者注意步行中足尖不触地;足蹬应大致位于足的舟骨下方,在矢状面和额状面都有正确的对线;

⑤足蹬、足托或鞋底都应成摇椅状,以利于足的向前滚动;

⑥健侧鞋底应垫高到骨盆两侧的髂前上棘处于同一水平。

⑤免荷性膝踝足矫形器

作用:用于胫腓骨上段、膝关节、股骨及髋关节部位的骨折,促进骨折愈合,辅助治疗骨折的迟延愈合、不愈合;骨折部位固定术后及稳定后,站立及步行康复训练。

注意事项:

①用于坐骨承重的口型圈,要与肢体形状相吻合;

②部分免荷的,其踝部应固定于背屈5~7度位,鞋底的形状应有利于足的向前滚动;

③全免荷的,其马镫下方的胶垫应利于向前滚动,鞋底与马镫间应留有3—5公分的距离,以确保步行中足尖不会触地;健肢应补高到患者的骨盆的两侧髂前上棘处于水平位。

⑥模塑型塑料躯干固定矫形器

作用:用于创伤性脊柱骨折治疗和骨折手术后的治疗等。

注意事项:

①矫形器的各个部位都能与躯干的皮肤全面接触,能将脊柱固定在合适的位置;

②髂前上棘、髂嵴、胸托部位、耻骨托部位没有局部压痛;

③不妨碍呼吸;

④不明显地妨碍上肢运动。

⑦软性脊柱矫形器 俗称腰围

作用:用于辅助治疗腰椎间盘突出、腰部软组织损伤、慢性下腰痛等。

注意事项:

①仰卧位穿戴,系紧后站起来检查;

②围腰的各部位与体形相符;其前上缘位于胸骨剑突水平,前下缘位于耻骨联合,后上缘应位于肩胛下角以下.后下缘男性达臀的最隆起部位,女性则应达于臀皱襞。

⑧骨盆兜带

作用:用于骨盆骨折的患者。

注意事项:

①矫形器的各个部位都能与骨折部位全面接触,型号使用准确;

②经常保持矫形器表面清洁。

(2)肘杖

作用:当急性不稳定期下肢骨折的患者骨折固定良好的时候,可利用肘杖部分负重下地活动。

注意事项:

①选择肘杖要适合自己的身体状况,能够充分支撑自己的体重;

②重视安全方面的问题,使用前要注意肘杖把手是否牢固,调节长度的销钉能否锁定,底端橡胶支脚垫是否有松动和磨损。

(3)腋杖

作用:当急性不稳定期下肢骨折的患者骨折固定良好的时候,可用腋杖部分负重下地活动。腋杖能够提高身体的平衡性和侧向稳定性、较大限度减轻下肢的负荷。

注意事项:

①选择腋杖要适合自己的身体状况,能够充分支撑自己的体重;

②重视安全方面的问题,使用前要注意腋杖把手是否牢固,调节长度的销钉能否锁定,底端橡胶支脚垫是否有松动和磨损。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腋杖,腋窝部位会长期受压,易造成腋窝的搓伤及腋窝的血管和神经受损。

(4)轮椅

包括:完全需要护理人员推动前进的他人推动轮椅,可以打开脚踏板、掀起扶手方便患者靠近床边移位的功能型轮椅。

作用:辅助下肢骨折患者移动。

注意事项:

①当使用者要离开轮椅时要注意刹车。

②轮椅上装有安全带的要注意绑好。

(5)座便器

作用:下肢骨折患者无法站立和行走,如厕时可使用座便器。

2、急性稳定期

(1)肘杖、腋杖、四脚杖、手杖

作用:手术后4——12周左右,骨折患者需要加强肌力及关节活动度的训练,增强肌肉力量,增大关节活动度。伤员需借助扶拐等开始渐进性负重下地活动。

(2)洗澡椅

作用:下肢骨折患者移动困难,不能长期站立,可使用洗澡椅。

三、截肢伤员辅助器具适配与使用指导

正确地选择截肢部位,尽可能形成具有良好控制、悬吊假肢能力的残肢,残肢末端应具有较好的承重能力;有条件的应在术前邀请康复治疗师、假肢技师会诊。

截肢术后残肢护理注意事项:

(一)保持正确的肢体位置

截肢者由于残肢肌力不平衡,容易发生关节挛缩。大腿截肢者容易出现髋关节屈曲、外展畸形。小腿截肢者容易出现膝关节屈曲畸形。一旦关节畸形,会对假肢的设计、装配带来影响。术后大腿截肢者仰卧位时,不要在腰部下面或在两腿之间放入枕头,或在站立时将残肢放在腋拐的扶手上。小腿截肢的截肢者仰卧位时,不要在膝部下垫枕头,或在床边或轮椅上下垂小腿。

(二)伤口愈合后残肢的保护

1、残肢应保持清洁、干燥。

2、正确使用弹性绷带,消除残肢肿涨,促进残肢定型,也可以安装临时假肢,或者采用先进的环境控制疗法。

3、穿戴残肢套时一定要注意防止出现皱折,避免损伤残肢皮肤。

4、开始穿用假肢时,一旦残肢末端皮肤出现红肿、水泡、汗疹等应及时积极地采取措施。局部用外用药涂抹,暂时不穿带假肢,及时请假肢技师改进残肢接受腔底部接触、承重不良。

5、教会伤员经常拍打、摩擦残肢皮肤。

6、告知伤员幻肢感和幻肢的轻微不适是正常现象。即便是比较明显的幻肢痛,一般在穿用假肢后会逐渐消失。

(三)弹力绷带的包扎

截肢术后两周残肢伤口基本愈合,由于残肢的血液循环低下,出现残肢肿胀。可在残肢缠绕弹力绷带,以改善静脉和淋巴回流,减轻疼痛,促进残肢定型。弹性绷带包扎时应采用远端紧,近端较松的方法,不要像止血带那样中间部位缠绕过紧,从而妨碍淋巴静脉回流。每四小时可以改缠绕一次,夜间可持续包扎。

1、小腿截肢后弹性绷带缠绕方法:

(1)从前方开始到腘窝部位,至少缠绕两次

(2)从后方折返绷带,然后从内向外缠绕数次,以防止绷带滑脱

(3)8字型缠绕残肢底部

(4)用以上方法继续缠绕,最后绕到股骨髁上部分

(5)为使膝关节活动度不受限,髌骨应露在外面

(6)越接近底端缠绕越紧,最后在膝关节上方结束

2、大腿截肢后弹性绷带缠绕方法:

(1)从前方腹股沟处开始,完全绕过残肢末端到后方臀大肌沟。至少缠绕两层

(2)在后方折返后,从内侧、向外侧缠绕数次,以防止向下滑脱

(3)从残肢底部向上方8字型缠绕,残肢近端松,远端紧

(4)为了更好的固定,可绕过对侧髋关节上方,在残肢外侧交叉缠绕

(5)从骨盆斜向下的穗状绷带至少要缠绕两次,以覆盖会阴部位突出的肌肉

(6)最后绕过腰部,缠绕后应给人以整齐舒适的感觉

(四)减轻幻肢痛的方法

1、用热毛巾包裹残肢,促进血液循环,减少可能的患肢痛。

2、 用心想象放松和运动不存在的肢体。

3、 用弹性绷带包扎残肢,或穿戴假肢,可以减轻神经所受的压力。

4、 经常改变姿势,不要长时间保持一种姿势。

5、经常自我按摩残肢。记录疼痛的时间、轻重及有关情况,以便找出患肢痛的原因。

6、 接触社会、放松心情也可减少患肢痛。

(五)残肢的日常训练

截肢术后肌肉张力减弱,导致潜在的躯体活动障碍。为有效控制假肢,截肢者应加强残肢锻炼,增强残肢肌肉的肌力。大腿截肢者应尽早锻炼髋关节的内收肌,预防残肢外展,同时锻炼髋关节的伸展肌,以提高残肢控制假肢的能力,使步态更自然。小腿截肢后应尽早锻炼膝关节的屈伸功能,尤其以伸肌的肌力为主,以使穿用假肢后迈步更有力、更自然。

1、大腿截肢术后:

(1)由于髋关节运动肌肉肌力不平衡,残肢髋关节容易出现屈髋、外展畸形,严重影响假肢的选配、使用。

(2)为预防屈髋外展畸形,术后应注意将残侧髋关节置于伸直、内收位,勿将残肢垫高。让截肢者每日俯卧2次,每次30分钟;

(3)术后14天开始残侧髋关节被动的后伸。注意髋关节被动进行后伸唤起收缩的意识。术后两周残肢伤口愈合良好时,可以加大臀大肌和臀中肌的肌力训练。如:截肢者俯卧位,徒手或沙袋放置在截肢侧远端部位,嘱截肢者将残肢上抬可以训练臀大肌肌力;截肢者仰卧位,徒手或沙袋放置在肢体的远端外侧,嘱截肢者将残肢外展运动,可以训练外展肌力,阻力大小需要根据截肢者肌力情况选择;同时还应对躯干及非截肢侧肢体进行肌力训练。

2、小腿截肢者以膝关节伸屈训练为主,长残肢截肢者屈膝畸形超过15°将会影响假肢使用。对年老的小腿截肢者还应注意加强残侧髋关节伸展训练,以避免出现严重屈髋畸形,影响假肢使用。

3、双大腿、双小腿截肢者除上述训练内容外,还应强调加强双上肢功能训练,可徒手或沙袋放置上肢远端位置进行主动运动、阻抗力运动,也可采用双上肢支撑体重增加上肢肌力训练,为使用拐杖做好准备。

(六)术后生活能力的指导

术后开始在床上进行辅助的移动训练,如翻身、坐起、上床、下床、进出轮椅、操作轮椅、使用腋拐、入厕、洗漱等日常生活动作。应根据截肢者病情尽早给予指导,训练中应特别强调在截肢者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以免发生危险。

(七)装配假肢后的残肢护理

1、假肢的穿、插、戴

(1)壳式假肢的穿戴:先在残肢上涂滑石粉,再平整地穿好残肢袜,有内衬的假肢穿好内衬,最后将残肢穿进受腔中。如果有悬吊带和固定装置,应先束紧腰带,再调整好吊带的松紧,然后试走几步,最后将吊带调整到合适的位置。

(2)骨骼式假肢或吸着式假肢的穿戴:将布带或丝带绕在残肢上,一端伸出阀门口外,一边拉残肢带,一边将残肢伸入接受腔,最后压上通气阀门。

(3)假手的穿戴:假手放置在桌上或悬吊在墙上,先将吊带伸直,将残端伸入接受腔中,举高接受腔使吊带从背后垂下,健手伸入腋窝套环处将其装配起来。

2、残肢有伤时应停止使用下肢假肢

在使用假肢负重时,残肢的伤口很难愈合,并会使伤口逐渐加大造成感染,导致长期不能穿戴假肢。因此对小伤也要认真处理,迅速治愈。

3、注意残肢套的材料厚度和设计

残肢套最好用绵制品,化纤的针织品易使皮肤发炎。与残肢接触的残肢套,其针织网眼要细,有一定的光滑度。

4、残肢的萎缩和残肢套

小腿截肢时,当残肢萎缩变细后,很多截肢者通常使用多个残肢套自行调节。因此,接受腔与残肢间的不适配容易拖后。但应注意,使用残肢套调节残肢粗细,最多不能超过3层。如果3层残肢套还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就应该更换接受腔了。

5、注意鞋后跟的高度

下肢假肢的对线与截肢者穿用的鞋后跟高度有直接关系。建议穿鞋时要考虑鞋跟的高度,与安装假肢时后跟高度相一致。

(八)残肢理疗

1、截肢后的残肢,由于各种原因会发生一些并发症。常见残肢病有:残端肿胀、瘢痕及粘连、残肢痛及幻肢痛、皮肤感染、溃疡及窦道、关节挛缩畸形。

2、理疗具有镇静、止痛、消炎、消肿、软化疤痕、松解粘连、促进伤口愈合、提高皮肤抵抗力、防止感染、加强肌肉的适应能力,缓解挛缩畸形的作用。

3、理疗不但能治疗残肢病,而且还可以预防残肢病的发生。

4、为假肢的测量取型创造良好的残肢条件。

5、为假肢试穿、训练打下基础。

(九)临时假肢

1、临时小腿假肢

①在伤口完全愈合后即可装配。用于截肢的早期康复步行训练,促进残肢定型。

②使用时注意事项:穿用临时性小腿假肢时,一般在残肢上先套用2~3层残肢棉线袜,然后将残肢袜的远端由腔的底部穿出,再将残肢拉入接受腔。随着残肢消肿、变瘦需要增加袜套层数;早期站立需逐渐增加承重,避免伤口裂开。

2、临时大腿假肢

①用于截肢的早期康复步行训练,促进残肢定型。

②使用时注意事项:穿用大腿临时性假肢是先用光滑的绸布包裹残肢,拉穿入残肢接受腔。为了减少拉穿时的摩擦阻力应在残肢皮肤表面和接受腔内壁涂敷一些滑石粉。随着大腿残肢的逐渐消肿、变瘦,可以在石膏腔的内壁上添加石膏。对残肢不理想的截肢者,特别是老人、妇女、儿童,为了减轻假肢重量和使残肢更容易适应接受腔,可以使用低温塑化塑料板材或某些医用塑料绷带,或使用制作正式假肢的塑料等材料制作临时性假肢的接受腔。

(十)安装正式假肢对残肢的要求

1、伤口良好愈合。

2、残肢基本定型,残肢围长变化不大时,可以考虑安装正式假肢。


河南省公民献血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公民献血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民献血
第三章 采血、供血
第四章 用 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用血液管理,保证医疗用血的需求和质量,保护公民健康,促进社会文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义务献血是每个适龄、健康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是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血液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设置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献血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对积极履行献血义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公民献血
第七条 凡年满20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20周岁至45周岁的女性公民,符合献血条件的,均应履行献血义务。
第八条 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每五年献血一次,也可自愿多次献血。献血量和献血间隔时间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加献血的公民,由当地献血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经采血机构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合格后方可献血。
第十条 对义务献血的公民,按规定的标准发给营养补助费、义务献血凭证。对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无偿献血凭证。 义务献血的公民在献血当日和次日享受公假。
第十一条 公民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按当地人民政府的献血部署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负责组织公民完成义务献血工作。 对完成当年公民献血工作任务的单位,发给单位完成献血凭证。 各级红十字会参与当地的公民献血工作。

第三章 采血、供血
第十二条 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事业单位。
申请设置血站、单采血浆站和中心血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未设置血站或中心血库的市(县)医院输血科(血库),经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采集供本单位使用的血液。
第十三条 采供血实行许可证制度。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核发。
第十四条 采供血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采血、供血技术标准,保证血液质量,保证医疗和急救用血,保证献血者的健康。 采血时要严格查验献血人员的体格检查证和血液检验证,不得向无体格检查证和血液检验证者采血。 严禁向传染病、血液病患者和其他禁忌症患者采血。
第十五条 采血机构必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民义务献血部署,采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分配的血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血源。 驻豫部队采供血机构所需血源,应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采供血机构采集的血液和血液成份,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质量监督和监测。
第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不得利用公民献血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严禁倒卖血液和血液成份,严禁配制、供应不合格血液及血液成份,
第十八条 由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血液及血液成份,省内跨市(地)采血、供血,均应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用 血
第十九条 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医疗用血时,凭《公民义务献血证》优待用血。
完成义务献血任务单位的人员医疗用血时,凭《单位完成献血任务证》优待用血。 医疗用血优待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对符合献血条件不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医疗用血时加价收费。 医疗用血的具体收费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应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保证输血安全。推广成份输血。 急诊抢救病人需医疗用血时,医疗单位应当先给予用血,然后再按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2-10倍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采供血许可证或擅自组织采血和采集血液成份的;
(二)组织公民卖血从中牟利的;
(三)未经批准,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血液、血液成份的;
(四)倒卖及配制、供应不合格血液和血液成份的;
(五)在采血、供血过程中违反国家采供血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的。
第二十三条 在采血、供血和输血中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传染病扩散的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公民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不执行献血计划或未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对拒不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履行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做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199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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