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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风俗习惯与政府行政执法/陈奇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34:26  浏览:8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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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风俗习惯与政府行政执法

陈奇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学院 乌鲁木齐830002)


摘要: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许多方面有助于实现行政执法目标,但也有些民族风俗习惯对行政执法有造成难度的一面.在行政执法中如何正确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关系到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社会和谐,同时也关系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所以民族地区行政执法更需注意掌握一些原则与方法。

关键词:少数民族 风俗习惯 行政执法

民族风俗习惯,指的是一个民族的人们在生产、居住、饮食、衣着、婚姻、丧葬、节日、庆典、礼仪等物质文化社会上的共同喜好、习尚和禁忌。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并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不断变化。行政执法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行政主体为维护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实现行政目标,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具有什么影响,政府在民族地区制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件,以及实施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时应注意那些原则与方法,笔者谈一下自己浅见;
一、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行政目标的实现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许多方面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目的,这些方面主要包括:
(一)部分禁忌。 禁忌是禁戒普通人接触的事、物或人,以及对此所具有的观念。保护野生动物不被非法猎杀是林业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少数民族饮食禁忌有利于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实现这一行政目标。很多少数民族不食野生动物和病死、打死的牲畜和动物的血,例如塔吉克族人不食狼、 熊、狐、兔等野味。维吾尔族等民族禁止吃凶猛禽兽的肉;禁止吃一切动物的血。独龙族禁止滥杀滥捕野生动物。彝族、纳西族等民族对于白头翁、水鸟、松鼠、犀鸟、八哥、米雀、虎豹、野猫、猴子、獐子、岩羊、绿斑鸠、秧鸡等的图腾和禁忌等等。少数民族的饮食禁忌在客观上减少了非法捕杀本地区野生动物的行为。再如少数民族的植物禁忌也非常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彝族神林的崇拜,使民族地区的生态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布朗族、哈尼族、傣族等民族都认为生长在村落附近的高大挺拔、枝繁叶茂的大树常年保佑着本氏族成员平安顺利。因此,禁止砍伐“神树”,在“神林”中放牧、追捕动物等。 禁砍村边树木是壮族信仰禁忌,所以,壮族村寨前后面都是森林密布,古木参天。植物禁忌有利于“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执行, 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了民族地区人民的生存状况。社会行为禁忌又有助于社会治安的执法目的实现。例如回族等许多民族禁止放高利贷,赌博、酗酒、说谎等。少数民族社会行为禁忌制约了人的行为,使人们在进行日常生产、生活活动的过程中意识到“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部分宗教教规。在我国少数民族中有许多群众信仰宗教,维吾尔、回、哈萨克等十个民族约有1800万人信仰伊斯兰教。有的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宗教影响,有些民族的风俗习惯直接来自于宗教教规。如伊斯兰教的一些教规,已潜入信教民族的风俗习惯之中,取经名、行割礼、死后安葬、结婚庆贺及节日礼拜等都是全民族性的。我们应当认识到宗教教规有积极一面,有些教规对构建社会和谐是有益的。例如宗教通过宣扬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劝世人积极向善,使人们不至于 因自己的困境而攻击社会和危害社会的稳定。佛教的因果报应论、基督教的原罪论以及伊斯兰教的世界末日论都劝告人们要忍耐、顺从、不做恶事。宗教教规对人们的守法与维护家庭稳定也有积极的作用,如基督教的摩西十诫;佛教的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等“五 戒”。伊斯兰教的主要经典《古兰经》也指出:“你们劝善戒恶”、“你们当争先为善”。“信道的人们呀!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① 伊斯兰教非常重视家庭伦理道德,反对偷情乱淫,破坏别人的婚姻。伊斯兰教还禁止偷盗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古兰经》5:38)。面临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些教规在一些宗教意识较强的少数民族群众中,无疑对色情、侵犯财产违法方面具有一定的警戒和约束作用。
(三)家庭习俗。在我国少数民族中,对长者尊敬,对幼小扶持帮助,对朋友忠诚,被认为是一种美德,否则就要受到舆论的谴责。例如壮族等少数民族都有用餐时须等最年长的老人入席后才能开饭;长辈未动的菜,晚辈不得先吃;给长辈和客人端茶、盛饭,必须双手捧给等家庭习俗。锡伯族和其他许多民族一样,是一个非常注重礼节的民族,对客人热情好客,对老人和长辈格外尊重。出言不逊、不尊重老人等行为,都要受到锡伯族人民的谴责。少数民族的家庭习俗能较好的防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对落实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贯彻婚姻法,对家庭和睦具有积极作用。
二、民族风俗习惯对行政执法造成难度的一面
(一)一些落后婚姻习俗。部分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具有消极一面,表现在:一是早婚。在一些居住偏远的少数民族中,其婚姻习俗的早婚现象仍然存在。二是不结婚登记。有些少数民族青年不领取结婚证,只举行风俗仪式或请阿訇念了经就在一起共同生活,违反了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三是干涉婚姻自由。有些少数民族在缔婚过程中,舅权的作用相当突出,一些地方舅舅的意见甚至起决定作用。一些少数民族有姑表亲的习俗,姑家的女儿必须嫁给舅家的儿子,舅家有优先娶外甥女的权利。还有的少数民族仍有抢婚习俗,通过抢婚结合夫妻。有些少数民族有不许和外族通婚的习俗。以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婚姻登记和保护婚姻自由的行政执法显然会造成一定难度。
(二)某些行为禁忌。少数民族有些行为禁忌对维护市场秩序造成某些困难,有的民族具有凝?禁忌,在自由市场对商品看了好久而不买,就可能导致矛盾纠纷。有的民族有鼻嗅禁忌,不能拿起少数民族出售的食品用鼻嗅,否则将产生激烈矛盾。出售商品时,有些少数民族具有商品价格谈好了就必须买下的习惯。有的民族忌讳当面数主人家的牲畜,不能跨过拴牲畜的绳子,也不能骑马进入羊群。旅游者不能到天葬场观看天葬;有些少数民族依照教规有借钱不能收取利息的行为禁忌等等。在社会生活与市场交易中,一些行为禁忌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给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带来很大难度。
(三)部分民族习尚。少数民族中的习尚有很多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应看到有些具有消极一面。如频繁地送“彩礼”、“丧礼”、“割礼”,对原本经济困难的一些家庭、个人等于雪中加霜。个别家长让子女上经文班入教念经,不去上学,影响了我国教育法等法律的贯彻。有些民族的习俗在一定程度上仍限制妇女参加社会活动和生产劳动,不利于男女平等的贯彻等等。
三、民族地区行政执法的原则与方法
在民族地区行政执法中,如何正确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事关民族团结与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同时也关系到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笔者以为,在民族地区行政执法要坚持以下原则:
行政执法要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构建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在行政执法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例如有的少数民族开的清真餐厅不许饮酒,当发生冲突时就要保护这一宗教习俗。我国各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如土葬、水葬、天葬、塔葬等葬法,绝不能强迫实行火葬。对一些少数民族不与外族通婚的婚俗要给予尊重,并慎重对待。对清真食品与清真餐厅要定期进行行政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清真要求。对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执法机关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有意损害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应责令其赔礼道歉,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保护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原则。执法中对于某些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阻碍生产发展的习俗,决不能采取粗暴方法,政府要因势利导积极引导少数民族自我改革。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少数民族有保持、也有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但这种改革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并实施,政府不予强迫和干涉。少数民族自愿地要求进行风俗习惯的改革,政府要依法保护他们这种权利,任何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干涉阻挠他人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坚决处理。
政府在执法中发现明显违法的习俗,必须坚决制止的原则。风俗习惯不能和现有的法律、法规冲突,法具有最高权威,在法没有变通和补充情况下,必须统一实施,每一公民都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例如对于违反国家婚姻法和地方自治条例结婚年龄规定的婚姻,政府就要批评教育,宣布无效。对使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无论是什么婚俗,都应制止,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破坏计划生育的要批评教育并依法处理等。
对不同民族间由于风俗不同引发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该加强行政调解的原则。在社会生活与市场交易中由于风俗习惯不同而引发的矛盾和民事纠纷,行政部门在维护秩序中,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要依法调解,讲解法的规定,维护法的权威,作好双方思想工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更要积极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和解,讲解民族风俗习惯,使游客和其他当事人了解、尊重、体谅,以防止矛盾恶化。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政府在行政执法中还应重视掌握以下方式、方法:
要利用与宣传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积极的一面,以达到执法目的。如上所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许多对执法、守法具有积极一面,政府要善于用运和作好宣传工作,在这一方面行政机关表现的很不够。对于一些宗教意识较强的少数民族群众,行政机关也可以提醒其遵守有积极意义的教规,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我们应当认识到,一些宗教教规可以拿来为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社会秩序服务。所以要教育执法人员和干部群众,不能对宗教和信教群众采取歧视态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特点。这就要求政府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方面政府应当学会利用宗教来为我们的行政管理服务、为社会服务;另一方面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
在行政执法中要正确把握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的区别。有些民族的风俗习惯来自宗教教规,但并非所有的宗教教规都属于信教群众的民族风俗习惯。正确把握这两者关系,对民族地区的行政管理非常重要。例如伊斯兰教中的“封斋”,如果是民族风俗习惯,就可允许未成年人在“斋月”时白天不吃饭、即使影响身体健康成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得强行干涉。其实“封斋”是宗教活动,不得强迫未成年人参与宗教活动。可见,学会正确区分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在民族地区意义重大。
在某些行政执法中,应重视配备少数民族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涉及少数民族相对人,尤其是对不懂通用语言的相对人,应配备该民族的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一方面能更好维护少数民族相对人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用民族语言告知、说明理由。另一方面,以防止语言障碍引发对抗性矛盾。在民族基层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参与本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最好掌握本地常用的少数民族语言,能用少数民族语言交谈沟通,这对少数民族相对人而言,缩小了距离,具有亲切感、信任感,有利于问题解决,有利于构建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①哈斯木.马木提:《稳定与发展法律问题研究》第132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2年)。



作者:陈奇彪、新疆自治区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专业方向:民族法学,行政法学。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西后街22号新疆自治区党校法学教研部。邮编:830002。
电话号码:13079929909(手机) (0991)2631313。电子邮箱:cqb996@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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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丹政发〔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1月11日丹东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四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分管某一方面工作。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规范性文件议案,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级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
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核批后,由市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长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核批后,由市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长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报告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四)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六)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三、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业务会议议题和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市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四、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确定后,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及相关文字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主持召开的业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其他会议组成人员或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六、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严格会议审批。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命令、决定,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经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
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主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五十九、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六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六十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的通知

旅管理发[2008]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8〕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促进旅游行业的节能降耗,现就加强旅游行业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年来,旅游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取得了一些成绩,提升了旅游行业节能降耗的水平。但是,在一些地方,有的旅游企事业单位能源消耗还比较高,能源利用效率还比较低。面对我国能源资源不足,能源供应紧张的状况,旅游行业亟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
  做好节能工作,是旅游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这既是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又是一项功在千秋的战略性任务。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把节能工作作为实现旅游业转型升级、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增强环境意识、资源意识、效率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节能的主要措施
  (一)汽车节油措施。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车辆淘汰制度,淘汰油耗高、排放超标的旅游汽车;积极鼓励使用低油耗和节能环保型旅游汽车、清洁能源旅游汽车。
  (二)锅炉节油措施。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宾馆饭店要加强锅炉节油改造,增加省煤器,降低锅炉排烟温度;有条件的单位在锅炉热水循环泵上加装全闭环变频控制系统,降低油耗;鼓励采用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
  (三)电机系统节电措施。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加快淘汰低效电机产品和设备,使用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鼓励使用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
  (四)空调节电措施。要在旅游行业广泛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空调,及时淘汰耗能大、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空调产品。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鼓励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在春秋换季期间,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维护,并在平时定期清洗空调滤网,提高空调运行效率。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公共区域夏季室内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星级饭店可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要求,认真执行节能措施。
  (五)照明节电措施。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在能够使用节能灯的区域全部安装高效节能灯。星级饭店、A级景区在2009年6月底前、其他单位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更新改造。要重点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或智能调光系统。在用电高峰时段,要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
  (六)节水措施。积极落实“计划用水、定额管理”,分解用水指标,实行考核制度;加快对现有非节能用水设备改造,鼓励使用国家推荐的节水型器具和设备;用水大户要采取措施保障已建成的中水处理设备正常使用和运转,新建旅游项目中都应设计和安装中水设备,现有设施中都要结合改造装修建设中水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加装采用锅炉和空调冷凝水回收装置。
  (七)建筑节能措施。积极鼓励新建、改造旅游建筑采用节能型建筑设计、结构、材料,提高建筑保温隔热性,减少能源消耗;鼓励使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
  (八)改进服务方式降低消耗。旅游宾馆饭店在符合服务标准的条件下,采取鼓励措施,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洗漱用品、纸杯、签字笔等一次性用品,鼓励洗发、沐浴等用品使用大容器包装替代小瓶装;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客人自觉减少更换和洗涤各种棉织品的次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旅游管理部门要从国家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能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节能工作小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督到位,确保节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要把节能工作与各项创建工作、达标工作和开展各项标准化服务工作结合起来,要经常组织开展旅游行业节能工作专项检查,确保旅游各项节能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经验交流。各地在积极推广对旅游节能行之有效的新产品、新设备、新流程、新工艺、新办法、新措施中,要经常开展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经验交流,促进旅游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的水平,鼓励各协会、各民间组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倡导节能减排活动,鼓励和支持各旅游企业和游客参与到节能的活动中。
  (四)加大支持力度。各地旅游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及节油电管理部门的支持,要进一步加大对旅游企业节能工作支持的力度,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采取贴息、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旅游企业开展节能改造。
  (五)加强新闻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旅游行业节能的重要意义,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为全行业积极开展节能减排、树立榜样形成良好的氛围创造条件。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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