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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申请管理/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31:27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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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申请管理

王瑜


  现在已经很难找到实行单一品牌策略即始终只使用一个商标的企业,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随着新产品的开发,不断申请使用新的商标。申请一个商标需要向国家商标局支付1000元申请费,还要向代理公司支付代理费,如果盲目申请过多商标对企业将是一个财务负担。企业既想不断申请新商标,又要合理控制成本,那么对商标的申请需要进行管理。下面以几个实际商标为例,介绍企业如何管理商标申请。

一、注册类别的管理

  中国知识产权报曾经报道:“喜之郎”商标在全部45个大类申请注册了82件,全部覆盖所有的类别,其中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喜之郎公司)独占68件,喜之郎公司的“喜之郎”果冻类(第29类)商标几乎国人皆知。广东汕头千业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洗发剂等产品类别(第3类)中注册“喜之郎”文字商标。为了争夺洗发剂产品类别商标,喜之郎公司陷入漫长的商标争夺战,在这场跨度近10年的商标争战中,喜之郎公司几乎穷尽了法律赋予的全部手段,但是第3类“喜之郎”商标最终还是花落千业公司。
商标是按类别注册,一个类别为一个商标。在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可以看到有的企业将同一个商标在45个大类,全部的小类都注册了,仅注册费用及代理费就将近10万元。这种全类注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天下之大,有哪家公司能有这样的实力多元化到如此程度,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能够全部涵盖到45个类别上?那么不能涵盖的类别,其商标就无法使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商标连续三年闲置会被撤销注册。喜之郎公司十年坚持不懈,不依不饶守卫着自己的商标阵地,代表了企业的一种心结。媒体认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了相同的商标,就会面临异己之乱,代表了公众的担心,不过企业的这种心结和公众的担忧是错误的。企业只有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相关类别上注册就可以了,如果考虑企业的发展,可能在该产品或服务的上下游延伸的,可以考虑在可能会延伸的产品或服务类别进行注册即可,不可盲目扩大注册类别,如果注册而不能使用被撤销则白白浪费了注册费用。

二、注册小类的管理
 
  商标类别总共有45个大类,每个大类又有很多的小类。我国法律规定1个商标在1个大类别可以同时注册10个小类,注册1个小类的费用和10个小类是一样的,这是法定的买1赠9。花1个的价格买到10个,当然经济合算。有的公司只想在公司产品或服务涉及的小类别注册,对于法定的赠送并不领情。而现实中又有很多企业开始只注册一两个小类,后来又想增加注册小类,而这时只能以新商标再申请,再交一次费用。比如某公司“海外”商标,先后在第5类注册,第一次只注册1个小类,其后在同一个类别又注册了3个小类,注册成本翻了一倍。如图1、2所示:

图1 图2
企业可以不在乎浪费一些商标注册费,但是另外一个帐不能不算。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一个大类中一个商标没有注册的小类,其他人在同一个大类的其他小类还可以用同样或者相似的商标进行注册。如果同一个商标在同一个大类别上有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小类上多次注册,那就降低了该商标的区别作用,消费者不容易区分商标的注册人。“海外”商标是幸运的,尽管多花了一倍的注册费,毕竟还是获得了注册。在糕点类(第30类)中用“稻香村”注册商标的至少有5个申请人,其中就有苏州的稻香村和北京的稻香村这两家竞争对手,在第29类上苏州的稻香村只注册了1个小类,就给了北京的稻香村机会,北京的稻香村在该类别注册了其他9个小类(如图3、4所示),如果当时苏州的稻香村注册了10个小类,北京的稻香村就不能注册其他9个小类。

图3 图4
因此,企业申请商标时能注册10个小类尽量注册,不仅仅是节省注册费用,更要对自己注册的商标形成有效的保护。

三、组合商标申请管理

  企业商标日益多元化,由单纯的中文元素构成,逐步增加了图形和字母,越来越多的企业其主要商标由中文文字、图形、英文(含拼音)构成一个组合商标。组合商标在商标局审查过程中一般将各个元素分开审理,如果一个元素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都将可能被驳回。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使用商标过程中会自行改变商标,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变造,常见的变造有:减少元素,或者改变各元素的组合方式,而中文最容易被变换字体使用,或者改变排列方式,横排、竖排使用起来比较随意,这些变造行为都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为了方便注册,笔者通常建议企业对组合商标将各种元素分开分别注册,组合使用,如果企业确实需要改变商标组合方式,还不至于因为商标变造而被撤销。
  商标的主要目的是方便消费者识别、区分、记忆,同一个商标如果形式太多商标,必然增加了消费者的识别、记忆的难度,这样对树立品牌形象打击仿冒是不利的。因此商标应当尽量保持固定形式,不要轻易变化,我们称之为“不变原则”。一个组合商标其核心部分是中文文字,这个核心部分更应该固定,而有的企业却随意进行变化。在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检索到张裕公司在第33类用“张裕”同时注册了12个商标,如下表。一个“张裕”使用至少6种字体,三种排列方法。12个“张裕”商标至少使用了6种组合方式,而其图形要素也太多,这么多的字体、包含了这么多的图形要素,这么多的组合方式,消费者眼花缭乱,难以识别记忆。在“傍名牌”横行的时候,“傍名牌”的主要方式就是模仿著名商标的设计,比如鳄鱼的嘴巴朝左、朝右的变化,梦特娇花瓣数量的变化等,让消费者真假莫辨。而张裕公司“张裕”商标的注册方式看起来可以避免商标变造之嫌,但却是在自行制造混乱,增加了消费者的识别和记忆的困难,而且很容易让仿冒者、傍名牌者钻空子。
  综上,对于组合商标的申请,可以将组合的各个元素分开申请,但是不要轻易变换组成元素,以便消费者迅速识别并尽快形成记忆,防止不良用心的傍名牌及仿冒者偷梁换柱制造假冒产品。
张裕公司在第33类注册的“张裕”商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四、申请人的管理

  申请人管理就是商标以谁的名义申请,这看起来不是个问题,直接以企业名义申请就是了,现实中企业或者企业主还有更多的考虑。很多企业创办人希望以个人的名义申请(目前商标局限制以个人名义申请商标),以便以后和其他股东发生争议时占有主动。当企业发展成为集团性质公司以后,到底以哪个公司名义来申请商标?这个问题似乎还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以“张裕”作为关键词从“申请人名称”中进行查询,大致有10个与张裕相关的公司(未经核实是否确属张裕集团下属子公司)申请了商标,共计申请了269个商标,其中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注册商标了259个,其他9个企业只申请了10个。虽然张裕集团申请商标的主体有些多,但问题并不突出。在笔者服务的公司中,很多企业的商标也是分散在集团各个公司注册,有些问题已经显现出来了。比如集团的主要商标按不同的类别被分别由其他子公司注册,这些子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当复杂,集团想将主商标统一收归集团名下,其他子公司就不愿意。某集团对核心商标进行了联合注册,其中有的联合注册由不同子公司分别注册,集团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出现了重大障碍。企业的商标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同一个商标名称如果被分别注册在不同的公司使得这个体系的完整性被割裂,容易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增加了消费者识别、记忆的成本,不利于品牌的推广以及在消费者中形象的建立……因而集团性的企业申请商标时,应当尽量将商标注册在一家公司的名下,或者成立无形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持有、管理集团的无形资产,这就需要将原来分散  注册在各子公司的商标等无形资产全部过户到无形资产管理公司。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商标等知识产权对企业越来越重要,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逐步超过有形的资产,成为公司的主要资产,因此必须进行有效的管理,而商标申请是源头,因此商标申请管理尤其显得重要。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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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吴绍锯

    
国有企事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事业改革和发展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近年来在国有企事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事业的发展,挫伤了职工改革积极性,而且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对我县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案件的查办力度,严惩了一批隐藏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贪污腐化的犯罪分子。仅2004年我院查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案件就有6起,立案6件6人,起诉 6人,涉及电力、劳动服务公司、国有林场、计生服务所、农村经管站等行业。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查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了我县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县国有企事业单位纵深向市场化迈进起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当前国有企事业职务犯罪特点
1、犯罪性质集中,犯罪手段恶劣。 2004年我院立案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全部集中在挪用公款和贪污案件;犯罪分子为满足自己膨胀的私欲,穷尽手段,如原大田县均溪镇计生办主任蔡永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和收入不入帐的手段,侵吞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二女计生外逃对象举报奖等计20165元,明目张胆,严重影响我县计生工作的形象。
2、犯罪数量及重特大案件明显上升,涉嫌金额越来越大。2004年我院立案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案件达到6件,较2003年案件数有较大幅度增长,同时涉案金额也有新的突破。如原县梅林林场会计林玉杉挪用公款108万,这是我院建院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再如原大田县梅山经管站站长兼出纳刘景锻贪污公款数额达31万元,也是我院建院以来查处的最大的贪污案件。
3、作案时间长、次数多、隐蔽性强。前述的原均溪镇计生办主任蔡永维作案时间从2002年起至2004年,作案时间达两年之久,犯罪行为一直没被发现,在此期间案犯甚至还获得同事及领导较高的评价。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原因
1、受社会不正之风影响,思想观念蜕变。 我县近几年加快对全县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国有企事业改革步伐加大,事业单位从行政单位分离出来,进行市场化运作,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制度漏洞还存在,有的企事业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十分严重,同时法制不够健全,对市场经济和权力还缺乏全面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容易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正义与邪恶的相争是第一道防线,人一旦实破了这条看不见的防线,让邪恶占了上风,思想观念就会蜕变,欲望金钱,享乐人生的观念就会产生,法律和各种制度于他就会形同虚设,逐渐走上犯罪的道路。
2、权力私欲化。在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状况下,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由于如前所述的制约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权力没有了约束性,为那些私欲膨胀的人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有些企业管理者乘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之机将扩大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领地,专横跋扈,为所欲为。权力过分集中,权力的暗箱操作,权力的异化和失控,导致以权谋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这是当前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3、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企事业单位领导负责制的实行,有助于领导者发挥聪明才智,有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但是由于有的在制度管理、监督机制、财务管理上没有形成健全制度,加上缺乏必要的管理机制和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律教育,为犯罪分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条件。国企虽设有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但其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职能未能发挥。有些国企一把手党政职务一肩挑,缺少必要的有效制约机制。权力一旦失去了制约与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4、法律意识差。一些国企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更有甚者,藐视法律。明知"伸手必被捉",但自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即使查出来,好处已得,于是,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另有一些企业负责人侥幸冒险,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也可以拒不认帐,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导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等。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对国有企事业负责人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针对国有企事业负责人法律知识缺乏的特点。首先,应对国企负责人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作为考核政绩,任职聘用的硬性条件。尤其是加强刑法的学习,通过学习刑法中规定的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事业负责人廉洁守法意识,做到依法管理。其次,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办案,送法到企,以案释法,用发生在企业的犯罪案件教育企业负责人学法、守法。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学习,用先进的思想武装自己,廉洁奉公。
2、强化对国有企事业负责人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和制约,必将使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因此要对国有企事业负责人的权力进行制约,尤其是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更为重要。首先要充分发挥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搞好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做到会监督、敢监督,把监督落实到实处。其次在国企应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制度,党政负责人交叉兼职制度,项目投资的审议和效能监察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统派等。通过一系列的制约措施,防止权力滥用以消除国企负责人犯罪的条件。
3、加大对国企领导人员犯罪的执法力度,建立预防体系。要预防,遏制国有企事业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国企负责人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当前要重点查办一批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做到发生一件,查处一件,严惩不贷。其次,在打击的同时,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国企改制过程中的监管。检察机关根据查办的国企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现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应提出预防检察建议。同时对全体国有企事业人员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4、预防机制要与打击职务犯罪同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演变轨迹有比较深的了解,对机制、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的规律有比较深切的把握。结合检察职能和打击犯罪的实践在企业发挥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优势。
  5、建立一个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单靠检察机关是力所不能及的。在所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组成单位会员,形成预防网络,采用各种形式的预防犯罪理论研讨会、讲座、座谈会等,只有健全了预防机构,才能有效地采取预防措施,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总之,国有企事业作为腐败和职务犯罪高发的领域,抓好预防国有企事业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只有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民主法制,才能促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事局关于进藏干部回内地安排离职休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事局关于进藏干部回内地安排离职休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人事局《关于进藏干部回内地安排离职休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央关于内调进藏干部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稳妥地安置好离休干部,使他们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而有意义。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予支持。

附:国家人事局关于进藏干部回内地安排离职休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给国务院的报告

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一月三日给党中央、国务院的《关于进藏干部回内地安排离职休养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到后,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央关于内调进藏干部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经与中央组织部反
复研究,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关于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我们研究后认为,国务院制订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是党和国家为了关怀、爱护在建国前艰苦的革命斗争中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干部,使他们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能得到妥善的安置。西藏自治区报告中提出,在藏工作二十
五年以上的副县级及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也享受离休待遇,已超出老干部的范围,与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同职同级老干部待遇相等,恐怕不妥。如果只规定进藏干部享受而当地民族干部不能享受,也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因此,我们意见,离休条件只能按国务院国发〔1980〕25
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不能扩大。考虑到西藏工作条件艰苦,对于长期在藏工作的内地干部,可以在规定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条件时,适当给予照顾。
二、关于安置去向,基本同意西藏自治区报告中所提的意见,除执行中央关于内调进藏干部所定原则外,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酌情予以照顾。
三、关于回内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经费问题,西藏自治区报告中提出,“回内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工资和其他费用,当年由西藏自治区拨交接受安置地区,从下年起,由接受地区另列预算支付”。这与国发〔1980〕253号文件中关于离休干部需要的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支付的规定
是矛盾的。而且在当前财政体制实行改革,地方财政包干的情况下,这样做不利于离休干部回内地安置工作的进行。因此,我们意见,关于离休干部的经费支付,仍按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离休干部的子女和爱人随同安置问题,可按中央对进藏干部内调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有关进藏干部离休后回内地安置,其离休工资、住房、医疗、福利等待遇问题,均按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六、进藏干部按照规定办好离休手续后,统一由西藏自治区组织部、人事局联系、介绍回内地安排。有关省、市、自治区应予以积极支持。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198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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