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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法益范围应作宽泛理解/苏建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08:53  浏览:9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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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财产罪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即财产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除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以外,其他犯罪都是对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笔者认为,财产罪法益范围应作宽泛理解,其内涵应包括:保护物权和保护有保留的非法占有。

一是保护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样,不仅易于认定犯罪,而且便于确定刑事被害人。详言之:

1.保护所有权,但不局限于其整体,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中,任何一项权能都可独立受到保护。这是因为只要所有权中任何一项权能受到侵害,便构成对其整体的侵害。例如,甲从乙处租赁轿车一辆,开车回家途中被丙施暴抢走。甲基于租赁合同取得对轿车的占有权。这一占有权能独立受到保护,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甲是本案的被害人。

2.保护用益物权。依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享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受我国民法保护,当然也应受到民法的保障法——刑法的保护。例如,王某持盗窃来的刘某的信用卡从银行ATM机上取款3万元,则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银行基于借款合同取得了对存款人刘某所存钱款的合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即取得了动产用益物权。王某采取秘密手段侵害了银行的用益物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银行是本案的直接被害人,刘某则是本案的间接被害人(未挂失银行免责,所有人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

3.保护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物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担保物权在融资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担保物权是民法的保护对象,同用益物权一样,也应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留置物的,对质权人的占有与收益权利构成侵害,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保护有保留的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指其占有没有法律依据。这种占有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后,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恢复其应有状态。如A某将诈骗B所得赃物藏于家中,只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缴返还或B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才能恢复其应有状态——物归原主。此前,若C将该赃物盗走,则C的行为依然成立盗窃罪。所谓有保留的非法占有,是指这种非法占有没有合理理由不能对抗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因而保留财产所有权人对非法占有的对抗性,即财产所有权人窃取被他人盗、抢的财物时,原盗、抢者的非法占有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上例中,若所有人B将被骗赃物窃走,则不成立盗窃罪。这样,就避免了刑事处罚范围的无限扩大。

上述观点法理依据在于:在与所有人相对抗的意义上,行为人的占有是非法的。但相对于其他人而言,这种占有是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才能恢复应有状态的。在此之前,这种占有状态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没有法律依据都无权加以改变,即这种占有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民法不保护非法占有,意味着应当根据民法将财物返还给所有人;而刑法保护非法占有,意味着他人在法律程序之外不得随意侵害该占有。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

上述观点也有相关司法解释支持: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八)项:“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则进一步将非法占有确定为抢劫罪保护的法益:“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违禁品的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本文原载2010年7月30日《检察日报》第三版“观点”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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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二、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三、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的拍卖、变卖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纳税人。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工作的报告精神,各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是在职工人的,绝大多数随干部调动时已经办理了调动手续,并且作了适当安置。但据有些地区反映,发现少数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原来没
有工作或不是正式职工,在干部转业前突击办理了录用、转正手续,这样做是不符合劳动政策的。例如,有的本无工作,在军队干部转业前,经有关县劳动部门证明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既无工作单位,又无工资介绍信;有的年龄较大,已经超过五十岁,甚至长期患多种疾病,
一直住院治疗,也被有关县、市劳动部门批准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有的是军人服务社、军队五七工厂的临时工,或地方单位的临时工,在随干部转业时转成了正式工;有的部队自行批准五七家属工厂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还有的人档案材料不全,原工作单位的性质不清,
本人是集体所有制职工还是全民所有制职工不详,有的无录用、转正手续等。对于上述人员,有些地区拒绝接收,已经接收的,安置不下去,这不仅影响了转业干部及时报到,而且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做好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工作,妥善地解决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调动中的问题,经商得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同意,通知如下:
一、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爱人的工作调动,是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请各地劳动部门会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认真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二、请通知县、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政策,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原来是做什么的,就按什么办理调动手续,不得突击办理招收、录用、转正以及改变所有制性质等手续。
三、转业干部的爱人是工人的,随干部转业调动时,调出单位应将其档案整理好,交给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随同转业干部的档案一起送给接收安置地区,由省、市、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劳动部门统一审查,随干部一起分配。如发现工人档案不全,不足以证明其工人身份
或明显地违背劳动政策的,接收地区可暂不安置,应速函请有关省、市、自治区提出有关证明或查明情况后及时处理,以免因干部的爱人工作调动问题而影响转业干部的及时安置。



197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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