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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万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25:21  浏览:9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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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当前侦查监督队伍能力面临的主要问题看加强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高度重视队伍建设,特别是把加强能力建设作为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在理念引导、制度规范、案件评查、人员储备等方面下功夫,全国侦查监督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监督能力不断增强,办案水平不断提高,为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侦查监督队伍能力还存在以下矛盾和问题:

(一)侦查监督业务与人员数量、素质的结构性矛盾。近些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总数居高不下,审查逮捕案件呈上升趋势,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量也不断加大,但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年均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年人均办案量的增长速度,有的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年人均办案量达200余件。同时,侦查监督部门还承担着综治维稳、打黑除恶、扫黄打非、禁毒禁赌、保护知识产权等30多项专项工作。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侦查监督职能不断拓展,任务不断增加,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案多人少任务重的矛盾十分突出。

(二)新的执法理念与传统办案习惯的矛盾。近年来,中央和高检院先后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及“六观”、“六个有机统一”等重要思想,要求检察工作由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重办案轻服务向打击与保护并重、配合与监督并重、办案与服务并重转化,对侦查监督工作传统的执法理念和办案习惯产生了巨大冲击,侦查监督部门必须转变执法理念、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以适应新时期对执法能力的新要求。但是,传统办案习惯在一些同志思想中仍然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人员能力素质的提高,直接影响办案质量。

(三)新任务新要求与传统工作方式的矛盾。深化司法改革丰富了侦查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对侦查监督工作方式转型提出要求。如,审查逮捕由简单的“办手续”向司法审查转变,证据审查的重心由真实性向真实性与合法性并重转变,办案工作由单纯的依法处理向依法处理与风险评估、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同步进行转变,等等。同时,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也对侦查监督人员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管理创新、做好群众工作、应对引导舆情等提出新任务。这些,对侦查监督人员的证据审查能力、案件分析能力、依法决断能力、纠正违法能力、释法说理能力以及服务大局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等都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但是,传统工作方式的转型不可能一蹴而就,适应这种转型要求的工作能力也不可能短时间提高。

(四)侦查监督骨干力量流动频繁与专家型、专门型人才需求的矛盾。人员相对稳定是保证工作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侦查监督业务面广线长,法律性、政策性、敏感性较强,工作经验需要长期积累,因而需要一支专业、稳定的侦查监督队伍。目前,侦查监督部门力量不足、业务骨干流动频繁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人员普遍紧张,业务骨干更是欠缺。

面对侦查监督工作持续发展对侦查监督能力提出的新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就成为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首先,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是侦查监督工作适应新发展、应对新挑战的需要。当前,侦查监督部门依法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加大,要求增高,执法环境日趋复杂,特别是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赋予侦查监督部门一些新的职责任务。只有切实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高侦查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其次,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侦查监督部门集打击犯罪与维护人权、保障诉讼与监督诉讼两方面功能于一身,处于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监督、应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是通过办案来实现的,如果办案质量不高或出现错案,不仅损害法律实施,而且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是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的客观要求。

再次,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是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监督意识的增强和侦查监督环节检务公开、释法说理和群众工作的深入推进,侦查监督工作与人民群众接触的场合越来越多,接受群众投诉、媒体监督和公众评议的机会也越来越多,人民群众往往通过具体办案人员的言谈举止、工作表现来评判整个检察队伍的素质和形象。只有切实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才能更好地展示检察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侦查监督能力的基本内涵

侦查监督能力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范畴,随着侦查监督任务的拓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调整、刑事司法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变动等而有不同要求。但是万变不离其宗,这个“宗”就是侦查监督职能的规律性。

从宏观层面讲,侦查监督能力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履职能力,即依法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依法保障人权、有效纠正违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能力。二是服务能力,即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在现阶段主要体现为立足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三是创新发展能力,即把握侦查监督工作规律,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的能力。侦查监督能力的外在表现是侦查监督工作各方面所取得的业绩。侦查监督能力的主要实现方式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健全、工作机制的完善和队伍素质的提高。

从具体业务层面分析,侦查监督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岗位技能:

(一)证据审查和分析、判断能力。即在侦查初始阶段证据尚不充分、确定而审查逮捕办案期限又较短的情况下,进行证据审查、分析、判断,并据之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判定案件性质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与侦查监督职责特点相适应,居于侦查监督业务核心地位的能力,是侦查监督人员必须着力提高的关键本领。

提高证据审查和分析判断能力,应成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重中之重的任务。当前,要重点提高对重大复杂疑难及新类型案件的证据审查能力,包括全面审查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有无逮捕必要的各种证据,准确甄别、把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逮捕证明标准。要提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以及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律师意见和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等核实证据和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切实防止错捕、漏捕。

(二)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能力。即在刑事政策指导下依法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作出司法决断的能力。它要求侦查监督人员熟练掌握和正确理解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善于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把握行为性质,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律适用要与刑事政策的运用相结合,当前特别要提高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和运用能力。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对实体处理和强制措施运用,都应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这一政策体现在审查逮捕中,就是既要保持对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当捕则捕,又要尽可能减少轻微刑事案件的羁押,关键是要提高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判断能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细化,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于逮捕必要性审查的需求,侦查监督人员应当结合现行司法文件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认真学习领会,做到融会贯通,切实增强从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诉讼保障条件等方面审查判断逮捕必要性的能力,坚持少捕慎捕,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三)发现和纠正违法的能力。它要求侦查监督人员熟悉侦查知识,把握侦查活动特点和规律,善于通过介入侦查、审查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受理投诉等,察微析疑,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有效纠正违法行为,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有效纠正违法的前提是准确认定违法,因此要提高调查核实违法的能力。纠正违法要突出重点,讲究方式方法和工作艺术,善于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处理好加强监督与配合支持的关系,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高监督质量,注重监督效果。

(四)案件汇报和文书制作能力。案件汇报是办案的重要环节,案件汇报能力是侦查监督人员必备的重要技能之一。案件汇报水平如何,不但反映办案人员的工作作风、法律政策水平和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把握程度,而且直接影响院领导在案件定性、捕与不捕等重大问题上所作决策的正确性。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是案件能否汇报清楚的关键。一份好的《审查逮捕意见书》首先要做到事实概括清楚、准确,证据排列有序、分析透彻,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正确,案件处理意见明确、理由充分;同时要做到格式规范,层次清晰,简繁得当,重点突出,文字精练。每个侦查监督人员都必须学会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并不断提高制作水平。侦查监督其他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的制作也是侦查监督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的基本技能,当前特别需要加强说理文书和检察建议书的制作能力。

(五)释法说理能力。加强释法说理是侦查监督职能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说理”本身应做到“说得清、有依据、能服人、解心结”。它需要说理者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高明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做到说理全面客观,论证充分有力,语言通俗易懂,使案件当事人或监督对象心悦诚服地认可和接受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当前,要特别注重提高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能力,既保障其知情权,又向其宣传法律知识,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使其感到被尊重,减少质疑、对抗乃至申诉上访等。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新时期的侦查监督工作不能再就案办案,而必须将依法办案和化解矛盾结合起来,切实防止因办案的简单化或处理不当而引发、激化社会矛盾,发生极端事件。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各个环节都要加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对于有办案风险的案件,要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做好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或社会舆情的应对预案。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主动做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具备和解条件的,积极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这就要求侦查监督人员提高对执法办案风险的分析评估能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社会舆情的应对引导能力,以及了解群众心理、化解群众心结、疏导群众情绪、平复群众怨愤等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七)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侦查监督人员要根据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新要求,立足侦查监督职能,延伸监督触角,主动融入社会管理格局,不断提高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要树立大局意识,不断充实专业知识,认真负责地履行好所承担的各类加强社会管理的专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对流动人口、特殊人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信息网络等的服务管理,促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动态的能力,针对刑事案件的多发领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类案发生的特点规律,及时准确地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检察建议。

三、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侦查监督人员立足职能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能力。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首位,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和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坚持“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努力培养和提高侦查监督人员的政治素养、理论水平、大局意识和职业道德,不断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确保侦查监督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立足本职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

(二)努力打造“学习型”侦查监督部门,丰富侦查监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知识储备。侦查监督人员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精神追求和生活态度,紧跟时代发展和形势任务变化,认真查找自身差距,切实养成勤奋学习、终身学习、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良好习惯。要健全学习制度,鼓励侦查监督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学历学位教育。通过搭建网络平台、建立学习论坛、业务沙龙等多种形式,为侦查监督人员充实法律知识、深化理论学习、交流工作经验创造条件。要学习掌握侦查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科技、经济、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知识产权等专业知识,加强知识储备,满足办案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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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


(广东省教育厅2007年6月26日以粤教继〔2007〕14号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分;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燉L,女性高于80g燉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各类急性肝炎(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合格。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第八条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九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四条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

  第十五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六条 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第十九条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不合格。

  第二十条 严重跛行步态,着装后脊柱严重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本体检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教体艺〔2004〕6号


  近年来,我国血吸虫病疫情明显回升,血防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在全国12个血吸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7个省尚有110个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疫区县(市、区)。为切实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回升的趋势,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国务院近期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并召开了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作了进一步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发〔2004〕14号《通知》和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以下简称血防健康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对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有关人员的责任,积极与卫生部门配合,确保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有组织、有计划、有成效地开展血防健康教育。

  二、进一步部署和安排血防健康教育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37号)要求,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完善中小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对本地区中小学血防健康教育进行进一步部署和安排。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中小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将血防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并切实采取措施,落实血防健康教育工作。

  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血防健康教育活动。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校要将血防健康教育纳入地方课时,根据血吸虫病发病特点和流行的季节性、规律性,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血防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并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如通过上一堂血防健康教育课、看一次血防健康教育录像或听一次血防专题讲座、开展一次血防健康教育的课外活动、结合语文课教学内容写一篇与血防健康教育相关的作文、每所学校利用黑板报或墙报办一期血防健康教育专栏等形式,对学生普遍进行血防健康教育。

  四、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学生接触疫水。每年6-10月是血吸虫病感染高发季节,血吸虫病流行区各中小学校要与学生家长密切配合,教育学生避免在有钉螺分布的区域游泳、戏水、捕鱼等,防止接触疫水。组织学生开展室外活动时,要提出相应的防护要求,并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学生接触疫水。放暑假前夕,学校要通过致家长信或家长会等形式向家长提出相应的要求,并与学生及家长签订责任状,严禁学生暑假期间下疫水游泳、戏水、捕鱼等。

  五、加强对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工作。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对所辖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作为学校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情况以及学生感染急性血吸虫病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当年的10月30日之前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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