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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40:57  浏览:8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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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的通告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

二、严禁非法使用、持有爆炸物品;严禁携带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严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三、严禁邮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

四、严禁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六、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凡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部举报电话:010—58186722;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举报电子邮箱地址:gabzbjq@sina.com。

各地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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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业关闭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333号




关于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业关闭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业、关闭问题的请示》(宁环发[2002]10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直接管辖的人民政府决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 地方人民政府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作出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后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另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因此,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停业、关闭处罚的,可以依法由政府授权的环保部门组织听证并作出决定。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卫生部关于国家卫生事业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国家卫生事业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1979年3月13日,卫生部

1979年1月8日财政部、民政部颁发了《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经研究:
一、国家卫生事业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按照财政部、民政部颁发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执行;
二、对于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前内务部内优(55)字176号文及(56)内优字第153号批复的精神,可按照卫技人员的技术等级比照相当的行政工作人员的等级予以抚恤。比照标准,见附表;
三、执行科研、教育等其他工资标准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此通知,自1979年2月1日起实行;
五、集体医疗卫生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可照此规定办理。
六、在中央有关部门未作出统一规定以前,暂按此通知执行。
附:卫生事业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牺牲病故抚恤标准表
单位:元
----------------------------------------------------
|牺牲抚恤|病故抚恤| 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表 |
|--------|--------|----------------------------|
|700 |600 |卫技一级至六级 |
|--------|--------|----------------------------|
|650 |550 |卫技七级至十级 |
|--------|--------|----------------------------|
|600 |500 |卫技十一级至十三级 |
|--------|--------|----------------------------|
|550 |450 |卫技十四级以下的卫生技术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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