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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重大专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2:09  浏览:8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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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重大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重大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7〕2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促进节能减排重大共性技术产业化示范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工五个行业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主要内容
  钢铁、有色、石化、建材、轻工等流程制造业,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和能源,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排放物,造成较大的环境污染。在这五个行业中,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对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专项支持的重点领域包括:
  (一)钢铁行业。开展转底炉直接还原成套工艺产业化示范,建设年产20万吨以上转底炉直接还原示范装置,使钢铁厂尘泥(特别是含锌尘泥)全部得到资源化利用;开展废塑料回收和处理技术产业化示范,与大型焦炉(年产80万吨以上)配套建设年处理2万吨废塑料产业化示范工程,为废塑料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提供支撑。
  (二)有色行业。开展高铁铝土矿资源综合利用成套工艺产业化示范,建设年产30万吨左右高铁铝土矿选矿示范生产线,使我国7亿多吨高铁铝土矿得到开发利用;开展铜冶炼过程紧缺资源提取与深加工产业化示范,建设年产20吨高纯碲、100吨工业硒粉及二氧化硒、1000千克超细铼粉和300吨超细高纯氧化铋产业化示范生产线,为减少铜冶炼过程中的污染和增加紧缺资源提供技术支撑。
  (三)化工行业。开展先进煤气化成套工艺产业化示范,建设年处理25万吨煤先进煤气化示范装置,提高煤化工产业竞争力;开展氨氮废水资源化利用技术产业化示范,建设废水处理能力5-50吨/小时范围操作弹性好的工业示范线,为发泡剂、农药、医药等重污染性化工行业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四)建材行业。开展大型窑炉全氧燃烧技术产业化示范,在6万吨左右的大型玻璃纤维窑上建设全氧燃烧系统,实现大型玻璃纤维窑节能50%,全部消除氮氧化物排放;开展全部利用发电厂废渣生产建筑用石膏板技术产业化示范,建设年产2000万平米的石膏板生产线(每年消耗25万吨脱硫石膏),为火电厂废弃物脱硫石膏的资源化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五)轻工行业。开展造纸工业白水循环回用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建设日处理3.5万吨左右的白水循环回用系统,可实现年节水8000万吨,减少COD量排放超过1万吨;开展发酵行业高浓度废水处理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建设年处理味精高浓度废水240万吨示范装置,为发酵行业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撑。
  二、安排原则
  为确保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取得预期效果,在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一)着重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重点支持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产业循环经济、具有较大示范推广空间的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提高产业竞争力。
  (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项目要依托具有技术基础、产业规模和相关配套条件的骨干企业。重点扶持产学研合作关系清晰、任务落实的项目实施。发挥骨干企业在行业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建立良好的推广应用机制。企业和相关单位要建立技术工程化平台,提高技术集成能力;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和推广应用机制,加速示范工程的推广应用。
  三、具体要求
  请各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专项重点内容和安排原则要求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以及《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等有关规定,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编写要求参见附件。各项目主管部门每个重点领域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1项,并请于2007年10月30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司,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与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总体思路、原则、目标等关联情况。
二、项目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五、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并填写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九、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5、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项目);
7、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
8、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9、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10、项目单位填报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附表: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基本条目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不采用招标方式
勘查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审评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此栏由主管部门填写具体意见)
年 月 日
注:在空格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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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东政办发〔2004〕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推动我市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市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创新,注重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聘请教育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评审组织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或在学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市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申请市教学成果奖,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过二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其中:
  一等奖评选标准为,教学成果具有原创性,应用范围广,推广价值大,教育教学效益和社会效益高,在国内具有领先或先进水平;
  二等奖评选标准为,教学成果具有创新性,或对原创成果进行了深化研究,教育教学效益和社会效益较高,应用推广价值较大,在省内具有领先或先进水平;
  三等奖评选标准为,教学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对原创成果的实验和推广成效较为显著,教育教学效益较高,具有指导实践的可操作性,属市内首创或具领先水平。
  第七条申请市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推荐;
  (二)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由所在县区教育局进行初步评审,合格者向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推荐;
  (三)不属于同一县区或者市内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二)项规定推荐;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于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单位推荐市教学成果奖的,应当持有主管部门的委托函件。
  第八条市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须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评审后,将拟授予市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市政府在受理推荐项目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6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某项市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第十条市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第十一条市教学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50000元、30000元和20000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获得市教学成果奖,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市教学成果奖的,一经查实,由市政府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教学成果奖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市教学成果奖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其辞去在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职务,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对在国务院、省政府组织的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奖的我市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市政府按照其所获奖金数额对等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声称有关功能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声称有关功能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部分媒体报道有关食品和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声称壮阳、改善性功能等功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食用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为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声称有关功能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标签说明书以及违法违规宣传的情形必须予以整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配方、工艺等产品技术要求以及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严格标签说明书标识管理,不得生产未经批准功能的保健食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加强索证索票管理,不得经营声称未经批准功能的产品。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开展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声称有关功能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声称壮阳类及改善性功能等功能的保健食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对于反映的线索,要深挖严查,追根溯源。对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予以曝光,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普通食品违法违规声称和宣传的,一律移交负责审批或监督的职能部门查处。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抓好典型案件的信息收集,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及时消除隐患,净化经营市场,切实保障消费者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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