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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18:55  浏览:8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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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11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修改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持有本市城市户口,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市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城市居民医疗保险费按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办法筹集,具体为:
(一)城市居民统筹标准为15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8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二)中央、省属院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统筹标准为10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中央所属院校从中央财政拨付的医疗费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属院校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三)市属院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统筹标准为12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四)中、小学生统筹标准为12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五)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交费部分,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
(六)大、中专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提供资料报市民政局审核认定后,市财政局和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条 城市居民医疗保险金按年缴纳,每年的第四季度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金。
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参保人数直接划入城市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城市居民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城市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本人户口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缴纳。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收取个人缴纳的费用;大中专在校学生个人缴纳的部分,由所在学校负责收取,统一缴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第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含利息收入)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确保基金本金利息全部用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征缴,并及时转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城市居民按规定办妥参保手续并缴费的,可从缴费次月起享受一个年度即12个月的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甲类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第七条 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分为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两部分。不建立个人帐户。
(一)住院医疗保险:
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40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
1、一级医疗机构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
200元以上至3000元报销35%;
3000元以上(含3000元)至6000元(报销40%;
6000元以上(含6000元)至9000元报销45%;
9000元以上(含9000元)至13000元报销50%;
13000元以上(含13000元)至16000元报销55%。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
400元以上至3000元报销35%;
3000元以上(含3000元)元以上至6000元报销40%;
6000元以上(含6000元)至9000元报销45%;
9000元以上(含9000元)至13000元报销50%;
13000元以上(含13000元)至16000元报销55%。
最高报销金额不得超过6600元。
(二)大病医疗保险:从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筹集,为其建立大病医疗保险。
城市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16000元,最高封顶线为2600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16000元以上至26000元报销45%。
第八条 因病确需转外住院治疗的,按《嘉峪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和报销管理办法》给予办理转院手续,报销标准在第七条规定报销比列的基础上个人负担增加5%。
第九条 对享受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贫困居民,由市民政局按规定给予社会医疗救助,市卫生局按规定给予医疗费用减免。
第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急诊或按规定办理了外转诊手续的患者外,在本市非定点或本市区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出院时所发生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统筹费用结算办法,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统筹部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各项经办业务。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进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对贫困居民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负责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提出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嘉峪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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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贯彻、落实中央〔1978〕32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搞好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做出贡献,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公布之前试行。
一、案件受理
1.收案
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要求,应由人民法院调查处理的民事纠纷,均应立案处理。
人民法院不得把基层组织、有关单位的调解和介绍信作为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
凡立案处理的,应有当事人的起诉书或口诉笔录。
对简易纠纷和一般信、访可不予立案,但处理后要登记备查。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如系口头委托的,应当记明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因生理缺陷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应由其父母、子女、配偶、其他监护人或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理进行诉讼。
2.案件管辖
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或工作地址经常变动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劳改犯、留场(厂)就业人员、劳教人员或自流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也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地法院对案件受理的意见不一致时,可协商解决,或由它们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或有其他特殊理由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请求移送。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自诉的案件;
经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调解无效介绍来院的案件;
外地人民法院移送应予受理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省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案件;
涉外的案件;
在其辖区内,它认为应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或行政公署交办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全国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案件;
在其辖区内,它认为应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做第一审的案件;
中央交办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由同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指定审判人员负责办理。审理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理时,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
员担任记录。审理前,必须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审查起诉手续是否完备。如:原告人未在起诉书或口诉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予补办;所交的证物、附件的种类和件数与起诉书或口诉笔录记载不相符的,应予补正,等等。
2.将起诉书副本交给被告人,或将原告人所诉要求与理由告知被告人,限期提出答辩。无论被告人答辩与否,案件的审理仍需进行。
3.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不能自行辩护的可以委托亲属、监护人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人代为辩护;提供证人、证物的权利;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诉讼的权利;请求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的权利等

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审判长裁定。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如自己认为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回避的必要时,可主动提出意见,分别由院长或审判长裁定。关于院长回避的问题,可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或报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调查案情和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成员接办案件后,要在认真审阅诉讼材料的基础上,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阶级分析的方法,倾听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偏听偏信。要查清案件的事实真象和问题的性质,明辨是非责任。
调查要弄清原、被告的基本情况,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双方争执的焦点,搜集有关的证据材料、群众和基层单位领导的意见等。对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互有矛盾的证明材料,要仔细分析、查对、核实。
对当事人、证人、关系人、知情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调查,可以个别访问,也可以开座谈会。对被调查人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如实反映情况。调查的情况,应由调查人作出笔录。必要时,可由被调查人写出书面证明材料。调查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签名或盖章,
如果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予笔录注明。调查人也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调查的时间和地点。
有的案件还需进行现场勘察或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勘察现场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到场,需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员协助。勘察现场的笔录应注明时间、地点、勘察的情况、参加勘察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并请他们签名或盖章。鉴定意见书应由鉴定的技术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所在单
位的公章。
当事人、证人、关系人在外地,需要委托其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的,应详细提出调查项目和要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抓紧时间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认为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确有出卖、挥霍、转移或隐匿的可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可采用查封、扣押、冻结和提供现金、财物保证等方式。查封财物应通知当事人或其家属到场,邀请有关人员到场
见证。查封时,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日常生活必需品和劳动工具不应查封。查封的财物应当场清点登记,由当事人及其家属和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查封和扣押的物品中如有不宜长久保管的,必要时可以变卖,保存价款。采取上述措施必须慎重,重大的应报请同级党委审批。
对某些案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生活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判决前裁定先行给付。
对采取保全措施和先行给付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在上诉审人民法院未撤销裁定前,不得因上诉而停止执行。
四、调 解
处理民事案件应坚持调解为主。凡可以调解解决的,就不要用判决,需要判决的,一般也要先经过调解。处理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调解要尽量就地进行。
调解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只能说服教育,以理服人,不得强迫。
调解必须按政策、法律办事,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和群众,对当事人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政策法律教育,分清是非,深入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提高觉悟的基础上,互相协商,解决问题。
调解笔录、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和参加调解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人民法院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调解书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争执焦点和调解结果,写明“本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人员署名,人民法院盖章。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但要写明情
况,记录存卷。
如果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事后翻悔,应审查原因,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再行调解,调解不成,即可判决。
五、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案件可以就地进行,也可以在法院内进行。
除涉及阴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要预先公告,允许群众旁听。有重大教育意义的案件,还可以组织适当范围的人员旁听。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离婚案件,原则上当事人本人仍须出庭。
1.开庭审理案件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1)研究确定开庭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及需要向当事人进一步核实的案件事实。重大案件应拟定审讯提纲。
(2)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并至少在开庭前3天通知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通知开庭的方式,一般用通知书,必要时也可用传票。
(3)当事人不懂当地语言文字的,应邀请翻译人员。
2.开庭审理的程序如下:
(1)书记员查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是否到齐,宣布法庭注意事项。
审判长宣布法庭的组成人员,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
(2)核对案件事实。
通过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检验开庭审理前调查的材料是否可靠、准确。讯问时要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抓住事实的关键,找出纠纷发生的根源,分清是非责任。不能到庭的证人的证明材料要当庭宣读。有鉴定书或现场勘察材料的,要当庭宣布或让当事人阅看。
(3)核对事实后,应允许当事人充分进行辩论和陈述。允许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允许被告人作最后申辩。如果当事人就事实提出新的问题,不能当庭查对的,可宣布休庭,另行调查处理。
(4)再次进行调解。
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可以调解解决的案件,应再次进行调解。
(5)审讯笔录的宣读和签名。
书记员要认真如实记录审理过程中的情况。
笔录要向当事人宣读或交其阅看。当事人对笔录提出的意见,如系笔误,即应改正,不属笔误的,可另行记录在卷。当事人和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均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予注明。
3.终止审理、中止审理和合并审理。
在案件审理中:
原告人自动放弃诉讼要求的,经审查后可将案件注销。原告人经通知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即可视为放弃诉讼要求,将案件注销: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请求撤诉的,可予准许;
财产权益案件的原告人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要求,或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无人替他继续负担义务的,以及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即终止审理;
受案后被告人下落不明,无处查找的,或有其他情况,暂时不能进行审理的,可中止审理;
被告人提起反诉、原告人增加诉讼要求、增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一般可合并审理。
六、裁 判
经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调解不成或未经调解的案件,即根据政策、法律、法令,结合群众意见进行裁判。其程序如下:
1.集体讨论
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应经合议庭评议。评议时一切问题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评议笔录由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由审判员单独进行审理的案件,可由民事审判庭组织审判人员讨论。
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合议庭讨论提出意见后,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评议讨论时,承办人要报告全部案情和提出处理意见。讨论中要着重研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以及如何正确适用政策和法律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还可以做调解工作的,由承办人继续查证核实,做好工作。
集体讨论的情况要记录存卷,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载。
2.审 批
需要判决处理又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要报院长审批。重大的案件和涉外案件应报同级党委审批。
3.制作判决书和裁定书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体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文件,必须切实制作好。
判决书要叙述事实清楚,是非责任分明,说理充分有力,引用政策法律准确恰当,文字简练,用词准确,通俗易懂。判决书的内容应包括原告人和被告人简况、案由、事实、理由、判处结果,末尾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某某
人民法院。”最后写明判决日期。判决书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成员署名,人民法院盖章。
裁定书主要用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问题所做的决定。裁定书的写法格式与判决书基本相同,但内容简略一些。裁定书的署名、盖章与判决书相同。
4.宣 判
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向当事人当面宣判。宣判时,要向当事人宣布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说明本判决要在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特别对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要说明在上诉期内和一方提出上诉后、上诉审法院判决前,不得另行结婚。宣判要制作笔录,并让当
事人在笔录或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如果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宣判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当事人宣判,并让当事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注明收到日期。当事人拒收判决书或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的,应注明原因,并向其讲明拒收判决书,逾期不上诉,判决同样发生
法律效力。
5.关于缺席判决
审理案件一般不宜缺席判决。
被告人经通知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经过认真、过细地工作后,可再次通知,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仍不到庭者,即可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经查实被告人两年以上与其配偶或家庭不通音讯又下落不明的,可缺席判决,但判决前应通知其亲属。
6.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案件通过调查审理,发现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按刑事附带民事或先刑事后民事处理。
七、上 诉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准许上诉,受当事人委托上诉的代理人和当事人的监护人也可代为上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一律为10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一律为5天。当事人逾期提出上诉确有正当理由的,是否作为上诉案受理,由上诉审人民法院决定。
提起上诉的案件,一般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但直接向上诉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也应受理。
当事人提出上诉后,原审人民法院应通知被上诉人原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并将上诉书副本送交被上诉人,或将上诉的主要内容告知被上诉人,限期提出答辩。无论被上诉人答辩与否,原审人民法院都应根据上诉内容进行必要的查对,迅速将上诉材料和查对的材料连同全部卷宗移送上
诉审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议的,可参照当事人上诉的程序办理。如在上诉期满后提出抗议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审理上诉或抗议的案件,应由三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一人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时,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
承办人要认真审阅案卷材料,根据案情深入群众,核对事实,一般可再次进行调解。
审理上诉案件的开庭程序,可参照一审办理。合议庭经过审理合议,送院领导审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对原判决正确的案件,可说服当事人撤回上诉,如不同意撤诉,应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对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也可以自行调查审理;
对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适用政策、法律不当的案件,可以全部或部分改判。
改判的案件使用判决书,发回更审的案件使用裁定书。
第二审的判决书应写清认定的事实、维持原判或改判的理由及判决结果。最后应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发回更审的裁定书要写清理由,同时将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具体内容通知原审人民法院。
八、执 行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般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执行工作一定要依靠群众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注意工作方法。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当事人拒不执行,应查明原因,分别处理:
1.判决和裁定正确,当事人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的,应依靠有关单位和群众进行说服教育。如反复教育无效,可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强制执行。拒不执行交付生活费、赡养费、抚养费、偿还债务等,可委托其所在单位从工资、工分中扣除,法院也可查封、变卖其财物。采取查封、变
卖财物的措施应特别慎重,须经院领导批准,重大的要报同级党委批准。在强制执行中,对个别无理取闹,抗拒执行,严重妨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给以适当处理。
2.如属原判决和裁定不当的,应予再审纠正。如系上诉审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应报上诉审人民法院审查纠正后执行。
3.如属判决、裁定含糊笼统无法执行的,应补充裁定。如系上诉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应由上诉审人民法院补充裁定后执行。
九、申诉与再审
1.申 诉
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可以提出申诉,但不能因申诉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
申诉案件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可交原审人民法院处理;根据情况的需要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自己处理。上级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处理要报处理结果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对申诉案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靠有关组织和群众认真负责地处理。经过复查,对原判决或裁定正确,申诉无理的,即驳回申诉,并耐心教育申诉人服判息诉。对原判决或裁定正确,但由于情况变化,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在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基础上,同
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联系,予以妥善解决。对错判的案件,应撤销原判决,进行再审。决定再审后,应通知当事人停止执行原判决,离婚案件应通知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原经同级党委审批的案件,应报同级党委。
2.再 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再审。
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判决和裁定,允许上诉。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判决和裁定不准上诉。
十、回 访
人民法院对处理过的民事案件可实行重点回访。回访是检验审判工作质量好坏的方法之一。特别对那些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民事案件,经过调解或判决处理后,过一段时间应进行回访,听取当事人、基层组织和群众的反映,检查办案质量、执行情况和处理效果,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如发现问题,要继续做好工作。
十一、案卷归档
案件审理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将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包括起诉书或口诉笔录、调查材料、有关证件(需要发还当事人的证件应制作复制件存卷)、审讯笔录、群众和基层组织的意见、合议和集体讨论的记录、请示报告、党委批示、调解书或判决书、裁定书、宣判笔录、送达回
证、结案报告等,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定期归档。
案卷材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禁止用铅笔书写。



1979年2月2日

抚州市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暂行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暂行办法
2004.05.29 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抚府发〔2004〕18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抚州市搞活
房地产二级市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抚州市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的暂行办法

  近年来,我市住宅及房地产业发展很快,对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重视面向城乡消费,推动住宅业现代化,搞活繁荣房地产二级市场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各县可参照该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办法。

  (二)抚州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临川区青云街道办事处、西大街街道办事处、荆公路街道办事处、六水桥街道办事处、文昌街道办事处、城西街道办事处、钟岭街道办事处、抚北镇、孝桥镇等辖区内的房地产二级市场的交易管理。

  (三)本暂行办法中的二级市场是指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

  二、推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

  (一)允许职工已购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由买卖双方直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学校、医院等特殊性质单位,如办公区与生活区同在一个大院的,其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事先征得单位同意。已购部分产权的住房应先购买全部产权后,方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二)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统一在市房产交易中心内进行交易,交易时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再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三、明确住房交易税费政策

  (一)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下同)]上市交易,契税暂按成交价的2%向购房者征收。住房交易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二)房改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每套收费标准为50元,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收取工本费10元(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免收工本费),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20元,由购房人交纳。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暂按2%税率征收契税,非住宅用房暂按4%税率征收契税。在房屋交易时缴纳契税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四)对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拆迁后以实物补偿形式置换住房的,其面积高于原拆迁面积的,仅对其面积差额按新房价征收契税;拆迁安置面积小于原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

  (五)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拆迁后一年内,以补偿的货币新购住房的,只对其超过补偿金额的部分征收契税。

  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一)建立抚州市房产交易中心,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发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各相关单位在市房产交易中心内设立统一的办事窗口,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面向社会推行服务承诺,涉及房屋交易的有关费用在市场内实行“一单清”。

  (二)缩短办事时限。已购公有住房和其他存量房上市交易,交易手续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加强管理部门职能,完善房地产交易秩序

  (一)土管部门应完善商品房开发用地供应机制,商品房开发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竞卖方式出让。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推进土地储备,实施“熟地”出让。凡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开发商不得出售房产。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相配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阶层群众的住房需求,逐步改善广大市民的居住条件。

  (三)物价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指导体系。适时发布房屋租赁、存量房屋买卖价格、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价格信息。

  (四)工商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以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为重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炒卖楼花、合同欺诈、面积缩水、虚假广告、违法中介等行为。强化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和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

  六、落实购房落户政策

  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购买方可参照购买商品房入户规定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七、本暂行办法由抚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八、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今后国务院和省政府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九、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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