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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1:43:10  浏览:85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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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节能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池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池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08〕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按照节能奖励政府和主管部门为主、企业为辅,减排奖励企业为主、政府和主管部门为辅的原则,进行考核奖励。具体考核指标体系,由市经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条 节能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奖励设立下列奖项: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二)节能目标完成奖;
(三)节能先进企业奖;
(四)节能先进个人奖。

奖项名额设置按《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表彰奖励活动的意见》(池办发〔2009〕2号)执行。

第五条 奖励对象和范围: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和重点节能企业,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获得省级节能奖励的单位,不再参加同一年度市节能奖同一奖项的评选。

第七条 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80-95分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分别颁发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节能目标完成奖奖牌,并按规定给予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相应奖金。

第八条 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中的优秀企业和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分别颁发节能先进企业奖奖牌和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按规定分别给予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先进个人相应奖金。每年度全市表彰节能先进个人40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

第九条 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先进个人名额分配,综合考虑当地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的,酌增或酌减名额)等因素确定;对市有关部门先进个人名额分配,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节能降耗重点问题、节能工作措施、推动“十大节能工程”实施的作用发挥、目标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先进个人评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责任书规定的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
(二)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三)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节能效益。
(四)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本行业、本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六)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第十一条 年度节能奖励由市节能办会同市人事局提出建议方案,经市节能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净控制量)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撤销奖励,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市节能办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取消奖励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节能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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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与法治保障

洪碧华

[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第三部分”对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进行了深刻阐述,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报告的“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涉及到法治建设的几个重要方面。本文围绕这两部分内容,阐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发展全局,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具体措施,并从立法、行政、司法、法治宣传等方面论述如何以科学发展观引领法治建设,为科学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为经济建设护航保驾。
[关键词]:十七大报告、 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 、法治保障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且在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之下,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法律制度保障。要在国家建设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仅要求建立和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事业,而且需要有现代法治为科学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因为现代法治既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这一发展内容和目标不可或缺的手段与途径。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整个现代化事业必须坚持的重大战略思想。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领导是关键。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成功经验,深化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增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本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想满足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缓解就业的压力和处理好各类社会矛盾,没有又好又快地发展经济是办不到的。同时,必须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注重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努力建设生态文明。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二)优化配置,节能增效。要积极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有价值规律在无形调控,市场能够自己解决供求矛盾的,应当让市场自己去解决,政府不能违背市场规律去横加干预。如房地产价格不能由政府确定,应该由市场来决定。只要土地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就不怕房地产行业价格暴涨。香港地价每亩4亿港币,寸土寸金,漳州的地价每亩才300-400万元人民币。1998年住房改革时,人均住房面积只有5平方、现在达到25平方,住房从供不应求---供大于求,房价居高不下是房地产行业走向市场化的结果。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由于资源不可再生,所以我们要努力节约资源、强制降低能源消耗量。节能减排,坚决拆除高能源消耗的陈旧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依法严格治理“三废”(废汽、废水和废渣)。实现到2010年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减低20%左右。我国每创造1美元国民生产总值,消耗掉的煤、电等能源是美国的4.3倍、德国和法国的7.7倍、日本的11.5倍;在2004年9.5%的GDP增长中,仍有高达6%以上来自固定资产的投入;一台售价79美元的国产MP3,国外要拿走45美元的专利费,中国企业的纯利润只有1.5美元。我国有700万煤矿工人,年产20亿吨煤,但矿难事故接连不断发生,采煤死亡的人数是世界最高的。每生产一百万吨煤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波兰、俄国的10倍,印度的12倍。2004年我国消耗的钢铁占世界27%、水泥40%、煤炭31%,但GDP只占4%。环境可持续指数排在全球第133位。2004年全国事故死亡136755人,伤残70万,涉及100万个家庭;直接损失2500亿,占GDP的2个百分点。其中,交通死亡10.6万人。万车死亡率是美国6倍、日本10倍。官民比例18:1,2005公职人员超过4500万人,是清末的35倍。
(三)转变职能,摆正位置。要解决政府缺位、越位的问题。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却管了,政府不是万能的、也不会是无能的,应当适度管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关键时刻要及时加以干预。现在大部分城市河流是黑色的,70%的江河湖泊受到严重污染,太湖“蓝藻事件”惊动总理。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不能用牺牲环境的代价来发展经济,这样对不起子孙后代。《环境保护法》1979年就颁布,环保是四大基本国策之一,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要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贫富两极分化,社会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拉大。城乡差别严重:2004年农村人均纯收入2936元;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我国的贫富两极分化比美国还严重。10%最低收入家庭占不到社会总财富的2%;而10%高收入家庭占社会总财富的45%。教育收费惊人、导致农家子弟读不起大学。大学收费:1994年平均每年200-600元;2004年增加到5000-10000元。许多社会矛盾纠纷、治安案件随时都可能爆发,必须及时排查、化解。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急剧上升,1994年1万多件,年增16.9%;人数年增12.3%;2004年10万多件,大部分越级进京上访,给中央国家机关造成巨大工作压力。基层政府要贯彻落实《宪法》、《土地管理法》和《信访条例》规定,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城市拆迁户和失地农民成了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困难群众,农民工(1.5亿)进城基本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和工伤等待遇,子女上学更成问题;80%的农民病死在家中,没有医疗保险,看不起病。2006年实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农民医疗保险得到解决。我国人口占世界20%,专利只占1%,必须加快创新,改变科技落后局面。
(四)做到“五个坚持。①坚持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展才是硬道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基本路线百年不动摇,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②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③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④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业、社会保障、扶贫、收入分配、教育、医疗、环保和社会治安等问题,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让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⑤必须坚持统筹兼顾。
(五)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宪法修正案第18条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①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就是要发展经济。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对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三资”平等保护。②建设政治文明。政治文明是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而依法治国又包括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三方面内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与核心。③建设精神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包括发展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和思想道德建设两部分。《宪法》第24条规定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二三四五六”工程。即“明确一个目标”、“坚持两手抓”、“反对三种错误思想”、“进行四种主义教育”“培养四有新人”、“提倡五爱公德”、“进行六种主义教育”。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治建设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治观念
法制宣传教育是基础工程。要结合“五五”普法规划,利用各种形式,如举办普法培训班,举办电视讲座,图片展、报告会等,充分发挥多媒体和英特网功能,开展丰富多彩宣传教育活动。以增强全民族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人人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法学研究,夯实理论基础。
(二)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立法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只有科学、民主立法,才能创制出切合实际的法律规范,为整个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要围绕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好“立、改、废”。对涉及公众利益的立法,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防止立法腐败,克服地方和部门主义。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注重立法创新和突破,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增加可操作性。
(三)大力弘扬现代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和灵魂。十七大报告中“弘扬法治精神”是富有时代气息和战略性号召力的新提法。其内涵丰富、立意深远、思想深刻。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弘扬人权、公正等法治精神。首先,应当大力弘扬人权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当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其体现了尊重人、关爱人,尊重和保障人权,谋求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价值理念和精神实质。其次,应当大力弘扬公正精神。公平正义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没有社会的和谐,也就难以实现社会的科学发展。社会的公平正义、人际关系的和谐,是社会科学发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内在统一的。
(四)切实贯彻法治原则
树立法治理念,贯彻法治原则,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现和谐法治的必然要求。首先,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其次,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①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法用法,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持清正廉洁,从而培养一支法治观念强、法律水平高、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恪尽职守、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②改革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各项制度建设。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选拔干部,严把“入口关”。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公开监督,依法查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欺压百姓的执法人员,纯洁行政执法队伍,维护政府良好形象。
(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进展,但仍然存在问题,如执法程序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或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多头执法、乱罚款等现象,有的法治观念淡薄,缺乏群众感情和服务意识,态度粗暴。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人员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努力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整体协调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社会和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一是要确保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如果司法不独立,那么实现司法公正的就没有保障。二是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和程序公正)。公正性是司法的价值目标和灵魂所在,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之,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治建设。应当把科学发展观运用到法治发展中来,实现法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法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应当做到和谐统一,协调发展;做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坚持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
[参考资料]: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
[2]人民评论员文章《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 2005年12月2日。http://politics.peoples.com.cn
[3]人民评论员文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六个必须”》, 2005年12月2日。http://politics.peoples.com.cn
[4] 赵秉志:《科学发展观引领刑事法治建设》,载于百度网站,2007-11-03/2007-11-15.
http://hi.baidu.com


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可否与听证并行

杨涛


为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法制日报》5月7日)
成都市政府从今年以来,就积极探索建立专家论证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成立了成都市咨询委员会。今后,对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该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进行专家咨询论证,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可以说,这无疑是成都市政府打造“阳光、透明政府”,实现科学、高效决策的一个新举措。长期以来,政府规章、重大行政决策的出台都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操作,虽说政府部门中不乏有专家、能人,但毕竟“众人拾柴火焰高”,而且有时偏偏就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因此,集思广义,走专家咨询论证是行政机关制定政府规章、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由之路。所以,广东省政府在去年12月公布了“2003-2004年度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尝试以直接购买研究成果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买脑”,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但是,我们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办法的出台,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有力,但在实现行政决策的民主化上稍嫌不足。毫无疑问,专家介入为决策提供更为准确的方向、更为科学的思路,当然,也使能参与到决策的人数多了,无疑也扩大了民主。但是,民主的要旨并不完全在于参与的人数的多寡,还在于要让与这些决策利益息息相关的各方当事人能参与其中,他们的意见能得以听取,此为一;其二是政府规章的制定、重大行政的决策,也不仅仅要有科学性、高效性,有时还是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因此也必须要有与规章、决策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因此,设计一种听证程序,让利害关系人能参与,他们的意见能得以听取,是决策民主化的重要组成部份。
在美国,在制定有关物价、利率、环境、食品、药物标准等重要规章时,行政机关必须举行一种“审判式听证程序”。该程序由行政机关公布相关规章草案—相对人提出意见—行政机关主持听证及有关人员到场辩论—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并最终制定规章等程序组成,充分体现了平等参与、听取意见的精神。
在我国,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一些关系到公民重大权利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利要求举行听证。对于规章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和立法的听证问题上,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国土资源部近期审议通过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就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等事项组织听证。在立法上,北京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均波在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举行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 听证正逐步成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程序。
   因此,我们希望,行政机关在建立规章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制度的同时,能配套建立相应的听证程序,让两者齐头并进,以真正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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