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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16:58  浏览:8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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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是山东省新闻出版最高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主办,省新闻出版局承办。

  第二条 为了保证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新闻出版奖各系列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四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先进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通过评选精品出版物、优秀新闻出版单位、优秀新闻出版人物,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形成我省新闻出版业的精品方阵和人才梯队,促进全省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每3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奖励名额、标准与范围、条件



  第六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奖励名额、标准山东省新闻出版奖下设3个系列奖项:山东新闻出版精品奖、山东新闻出版优秀集体奖和山东新闻出版优秀人物奖。精品奖每次评出图书奖30个,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奖15个,报纸期刊奖15个,印刷复制奖10个,装帧设计奖10个,每个精品奖金2万元;优秀集体奖每次评出30个,每个集体奖金1万元;优秀人物奖每次评出30个,每人奖金5000元。

  第七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范围(一)出版物: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在山东省登记的新闻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报纸和期刊。(二)新闻出版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复制企业、发行企业、版权机构等。(三)人物:在新闻出版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的人员;在新闻出版科研、版权、教育单位从事科研、著作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新闻出版精品奖参评条件

  (一)参评出版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体现多样化,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益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有益于中华文化的发展和传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参评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必须出版半年以上,报纸、期刊必须创办3年以上,出版质量合格。

  3.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二)参评出版物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政治思想性强,全面准确地宣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效益优良。

  3.深受人民群众欢迎,内容积极向上。

  4.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化、艺术和学术价值。

  5.印刷复制工艺先进,质量优异,代表我国印刷复制技术先进水平。

  第九条 优秀集体奖参评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新闻出版导向,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依法经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在全省同行业中管理科学、技术先进、业绩突出。

  (三)领导班子团结,富有创新精神,积极推进改革,重视队伍建设,人员整体素质好。(四)出版物的专业化水平高,特色鲜明,在国内外出版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五)3年内无违反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优秀人物奖参评条件

  (一)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新闻出版导向。

  (二)自觉执行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坚持原则,诚信服务。

  (三)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改革创新,在本职岗位上成绩突出。

  (四)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深的专业造诣,在推进新闻出版改革、加强业务建设、促进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提高管理效率等工作中有重大贡献。

  (五)在现岗位工作3年以上,5年内没有违反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十一条 成立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新闻出版局推荐,商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每届任期3年。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推荐评选工作采取基层推荐、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法进行。评选推荐工作分别由各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济南铁路局和胜利石油管理局新闻出版办公室、大众报业集团、山东出版集团和省直各新闻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主办单位商定的推荐名额和办法,统一推荐报送。

  第十三条 申报山东省新闻出版奖,须报送推荐意见,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按规定的时间统一报送省新闻出版局。

  第十四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推荐;单个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能形成相互间紧密联系有机整体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推荐。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各奖项评选实施细则,并按照实施细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按得票多少,评定获奖名单。

  第十六条 经评审委员会投票产生的评奖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获奖名单,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有关新闻出版奖项,原则上从获山东省新闻出版奖的新闻出版精品、优秀集体和优秀人物中择优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及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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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通〔200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监察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八日

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方便群众,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或组织。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包括2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审批时限的承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批要求作出的承诺。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

  第五条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
  3.行政相对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承诺时限;
  5.是否需行政相对人作出承诺;
  6.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7.行政相对人作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上述内容,并提供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二)行政审批机关承诺主要内容:
  承诺在行政相对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格的承诺文件和其它必要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即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颁发有关许可证件。
  (三)行政相对人承诺主要内容:
  1.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行政相对人承诺所作的陈述及填报的表格、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是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3.行政相对人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如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的处罚;
  4.行政相对人在确认行政机关提出的承诺条件下,自己需作出的其它承诺;
  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须是法定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股份制经济实体须是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自然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须作出承诺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六条 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原则上均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一)审批只需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是在审批后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行政相对人可以判断是否能达到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的;
  (三)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

  第七条 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可不实行告知承诺方式:
  (一)经市政府批准不宜施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国家、省明文规定严格控制审批的;
  (三)须由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四)受审批过程技术性问题限制的;
  (五)行政相对人不同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第八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审批:
  (一)行政相对人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及符合规定形式的书面承诺后,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委托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制作签署并颁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二)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但不能现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依据告知书中告知的审批方式,在审批承诺时限内进行办理。
  (三)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告知其它相应审批方式、审批过程及审批承诺时限。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免费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按规范格式编制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版告知承诺书通过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向行政相对人提供。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后,应对行政相对人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是否符合或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并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踏勘、项目审查、资质评估等工作。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撤销行政许可;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因行政机关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告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不适时、不准确,导致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由告知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未全面理解或理解偏离造成损失的,由行政相对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凡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审批,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实施全过程监督。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将依照《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各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市级各行政部门委托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告知承诺书(样式)昆明市XX(委办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编号:200第号
  按《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规定,本行政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有关规定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二、许可条件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三、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2.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承诺文件后,符合条件的,在    
  承诺时间内颁发(许可证件名)。请申请人到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窗口领取上述许可证件。

  四、行政管理要求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按照《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规定,有关许可证颁发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的适当时间内),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告知错误的,由本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3.申请人已按规定作出承诺,如本行政机关未按承诺时限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名)并未告知理由的,即表示本行政机关已经表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核发、变更营业执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过错责任。
  4.申请人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审批机关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中规定应承担的义务的,可向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投诉窗口进行投诉。对投诉移送本机关处理的,本机关在移送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

  六、其它
  1.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两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请及时按以下方式联系:
  ①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联系方式:
  ②昆明市××(委办局)××处(室)。
  昆明市路号
  分管领导:
  联系方式:
  经办人员:
  联系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
  本行政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承诺如下:
  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承诺文件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个工作日内内颁发(许可证件)。
  昆明市××(委办局)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自此以下部份为申请人填写内容,要求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并签字盖章)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场地:
  项目行业类型:
  项目总投资额:
  现经营范围:
  现注册资金: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昆明市(委办局):
  本申请人申请从事的行政许可,现作出以下承诺:
  1.本申请人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具备或达到被告知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承诺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
  2.本申请人承诺在从事(行政许可)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市级各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承诺达到以下条件:
  (内容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
  3.本申请人承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和未获得有关许可证件前,不从事(行政许可)活动;
  4.本申请人承诺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5.本申请人承诺若承诺不实或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申请人承担;
  6.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承诺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浅谈基层法院积案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执行难”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跨世纪的司法难题。1999年党中央批转了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以中央文件下发全党,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地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近年来出台一些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等,这些都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有力保障。但是目前“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很突出,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积案更是存在着各种难执行的问题,包括内外界的各种因素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笔者通过所在基层法院在近几年实施执行会战等各项集中执行活动中针对执行积案总结出“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及解决对策。
一、执行难的表现类型
通过近几年开展的执行会战等集中执行活动,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对执行积案实行梳理、自查、归总,总结出“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一是涉“财”案件执行难。由于我国许多登记制度不健全,在执行时难以寻找或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基层法院大多面对农民执行,一些被执行的农民外出打工经常人走财空,造成人难找财产难寻。二是涉“困”案件执行难。这类案件标的额较小,但未结案比例较大,被执行人不是逃避执行,转移财产,他们确无执行能力,大都属于城乡特困户;有的借款承包土地或经商,由于自然灾害、经营亏损而一贫如洗,根本无力偿还债务。三是涉“企”案件执行难。一些企业转制、并轨、有的名存实亡,有的严重亏损,职工的工资没有保障,法院一旦强制执行就会导致群体上访,影响稳定,影响改制。四是涉“府”案件执行难。这类案件涉及到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市政府。这些单位有的直接承担责任,有的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的人、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不敢执行。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而干预执行,造成案件久拖未果。
二、积案“执行难”的成因
“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
(一)从社会层面看
1、由于社会诚信度低,个别当事人素质低下。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困难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越来越少,导致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积案数量也不断增加。
2、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企业单位大多数是面临倒闭、关、停、并、转在改制之前所欠债务约定不明。机关事业单位无经费来源,多年陈欠无力清偿。
3、执法环境差,领导指意多,部门干扰多。人大要求加大力度依法执行,政府要求保护地方经济,法院执行人员只好见机执行。社会各界为法院设置执行障碍多,配合、协助法院执行的少。另外,由于信访条例不健全、执行不严,只要当事人因执行上访,有关部门不管原因,只要结果导致执行左右为难。
(二)从立法执法层面看
1、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亟待修改。当前,法院执行积案多,执结率不高,和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有直接的关系。该规定指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因此,当事人为了避免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案件不是法院、当事人想执行就可以执行的,结果只能造成执行积案越来越多,导致人们对法院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失望和不满。
2、申请人的风险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一些案件难以执行,一方面交易过程风险意识差。出现纠纷进行诉讼时,没有及时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判决生效申请执行时,不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认为判决后,钱马上就能到位。
3、执行依据错误。法律规定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刑附民、公证仲裁等。其中实体处理错误时有发现,但往往又因法律障碍不能纠正而予继续执行,必然最后导致错误执行。一些案件因再审重审,几经周折使执行期限无限期的延长。有些案件当事人不管有理无理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就申诉、上访。致使一审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彷徨不前,左右观望。
(三)从心理层面上分析
1、当事人的心理。做为申请执行人他们认为其起诉了,费用交了,他们就没有任何义务了,法院就应负责执行。被执行人因对判决不服,抵触情绪大,不配合法院执行。千方百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2、社会求稳定心理。执行与社会稳定可以说是一对矛盾的问题。特别是执行涉企、涉政府、涉社会特殊群体案件,为了稳定问题,执行就显得软弱,就需稳定。
3、法官的心理复杂。目前执行人员的心理压力较大,这种心理一方面来自领导,执行员的任命、晋级、工资待遇等由地方人大、政府部门决定。他们不能真正地独立司法,有些案件就是领导不过问,也得知道怎样去执行。另一方面来自当事人,执行工作对抗性较强。有的甚至有生命危险,而法律没有赋予执行人员的特殊的权利。对人身安全没有什么特殊的保护。只有惩戒没有豁免,经常出现干的越多,出现问题越多。诸方面原因使执行干警的积极性不高,消极执行。
三、解决积案“执行难”的对策
为了最在限度的实现债权的利益,缓解积案“执行难”的局面。主要从以下方面寻找对策:
(一)深化执行工作改革。通过改革建立起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执行局内部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离,从而使执行工作朝着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方向发展;使各种困扰、对抗、干预,妨碍执行的行为无隙可乘,使违规执行无计可施。
(二)围绕公正、穷尽各种手段
一是多方面开展执行宣传工作
加强普法宣传,让更多的被执行人明白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他们能够自觉履行义务;同时也使申请人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在执行中,只要法院执行人员严格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采取了执行行为,穷尽了法律手段,那么,即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全部得到实现,也应当认为法院已经尽到了法律赋予的职责。唯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卸掉沉重的包袱,走出执行难的怪圈,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是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权利
通过统计发现许多执行案件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结案的较少,大部分案件是靠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法院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后才自动履行的。在执行人员执行案件时,平时我们强调靠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但更注重强制执行。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是做好执行前置工作、降低当事人执行风险
全力推行“阳光执行”和风险提示。把执行的全部程序公开,以便当事人和各界的监督。在执行中实施执行公开告知制度和实施执行风险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后果告知制度。在申请执行期间,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提高内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此外,在诉前、诉中、判决前、判决后及申请执行前实行执行风险全程提示,分别在上述各个阶段均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对被告确无履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选择实现权利的其它方式,避免诉讼后案件一判决就成执行“死案”。
四是全面推行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制度
对在诉讼中未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先行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调查;对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线索的案件,经申请人同意后暂不予立案受理,进行备案登记。这样既减少了执行案件的数量,也保证了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权不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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