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宁波市流散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23:03  浏览:9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波市流散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流散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1991年3月28日市政府令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散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打击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流散文物是指非馆藏、可移动的文物。


 第三条 本市境内的下列流散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反映历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纪念物、革命文献资料等;
  (三)历代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和文化用品,包括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家俱、织绣、邮票、货币、碑贴、拓片、图书、书画、名人书札等;
  (四)已故的近、现代和未故的(部分)现代著名书画家和工艺美术家(名单由国家文物局颁布)的作品;
  (五)反映国际友谊交往活动中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实物;
  (六)掩旧装新,充作新工艺品等销售的玉、石、竹、骨、金属、红木等制作;
  (七)其他属国家保护的流散文物。


 第四条 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流散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宁波市文物鉴定小组负责全市流散文物的鉴定工作。


 第五条 流散文物由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征集,市文物商店和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文物购销活动。


 第六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应当与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铜器、旧书报和其他废旧物资中的流散文物。除银行可留少量钱币作研究之用外,其他单位必须将流散文物移交所在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 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盗掘、走私、倒卖流散文物活动中依法查没的文物,在处理终结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


 第八条 国外友好城市、友好团体和人士赠给我市的有收藏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工艺美术品、艺术品、文献照片资料等,统一由市博物馆或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部门和单位集中收藏、保管。


 第九条 外地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商店等来我市征集、收购流散文物,应出具其所在地市(地)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件,经本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私自买卖,如需出售,可由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合理作价收购。


 第十一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家,除本人指定收藏的文博单位外,均由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博单位收藏。


 第十二条 为满足群众收藏需求而开展的文物内销活动,必须在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设立的文物内销场所进行。对购买者应查验身份证件办理有关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对保护流散文物成绩显著或将私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每年定期在广西南宁举办,我区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权威、规范的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对及时准确传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宣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工作进展情况及成就,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及时掌握突发事件舆论主动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新闻发布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
新闻发布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有关党的宣传工作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推动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新闻发布机制
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二级新闻发布机制。
三、新闻发布及其内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公布重大事项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
1.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
2.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全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情况。
3.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
4.需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公布的区内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5.其他需要公布的重大事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是指以本部门或本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公布重要事项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
1.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本部门或本市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
2.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本部门或本市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情况。
3.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本部门或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4.其他需要公布的重要事项。
四、新闻发言人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及其主要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定期主持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事项和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
2.根据全区经济社会的实际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记者招待会、通气会等,向媒体公布事关全局或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有关信息。
3.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3]42号)第一条所规定的职责和要求,负责突发事件的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及其主要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都要设立新闻发言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明确1位分管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新闻发言人;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明确1--2位分管的领导作为本市新闻发言人。为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为新闻发言人配备1--2名联络员,组成新闻发言人工作班子。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地区的新闻发布工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信息和相关资料;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主持召开或参加与本部门、本地区有关的新闻发布会。
2.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如何进行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同时,负责核实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并及时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
3.根据有关规定或授权,负责组织突发事件事发地现场的新闻报道工作。包括向记者介绍情况、为记者提供必要采访条件、管理现场采访的记者等。
五、新闻发布的形式
政府(或政府部门)新闻发布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的形式进行。新闻发布会是政府(或政府部门)发布重要新闻的主要形式,主要就全局性和重大的事项和问题予以公布。记者招待会根据需要举行。
(一)定期新闻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2个月举行一次。记者招待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新闻的重要形式,主要就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关方面的事项和问题予以公布。记者招待会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联合主持或单独主持,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地级市的新闻发言人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出席;必要时可邀请港澳台记者、国外记者出席。若发布内容涉及特别重大的事项,可邀请自治区领导出席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
(二)不定期新闻发布。
若遇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要活动、自然灾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交通、治安、刑事案件等事件,可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通气会等,向媒体公布有关信息。对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对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可由相关部门或事件发生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向媒体发布新闻;对一般性突发事件,在事发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事发地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和区直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共同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新闻发布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定期、不定期新闻发布可参照本文件精神组织实施。
六、新闻发布的审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审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6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审批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组织新闻发布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3]42号)执行。
七、新闻发布会场
新闻发布会场应相对固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布置。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会场可由本部门和本地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组织布置。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
政府新闻发布及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以一种特殊形式开展的新闻宣传工作。政府新闻发言人通过发布新闻,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信息、讲解政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意义重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大组织和协调力度,定期研究新闻发布工作,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对于一些涉及重大路线、方针、政策,经济与社会发展,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灾情、疫情等重大新闻内容的发布,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把关,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原则立场。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活动,要注意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活动相衔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政府的新闻发言人,要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保持良好的联系、沟通,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指导,保证重要的新闻信息以最合适的规格、形式进行发布。
(二)建章立制,不断提高新闻发布水平。
1.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确定了解和熟悉各方面工作情况,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并具有一定的新闻宣传工作知识的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担任新闻发言人的同志要不断学习和准确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密切跟踪社情民意的变化,注重舆情分析,要熟悉新闻运作和公关事务方面的基本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增强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不断提高新闻发布的针对性、贴近性和实效性。
2.要为新闻发言人及工作班子提供相关的工作条件。让新闻发言人参加本部门、本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会议,参阅有关重要文件,以便掌握更多的信息,更好地开展工作。
3.新闻发言人应保持相对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新闻发言人的培训和指导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将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班子的组成及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三)抓紧抓好新闻发言人队伍的组建工作。
  为尽快组建新闻发言人队伍,建立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把全区的新闻发布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轨道,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尽快确定本部门、本地级市的新闻发言人及联络员名单,并将其姓名、职务、联络方式等相关资料,于2004年11月1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新闻办公室审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日期的决定

(1982年11月12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26日在北京召开。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