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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01:58  浏览:9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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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办〔2009〕59号


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我部重大工作会商管理,规范会商工作程序,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我部各项重大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根据《农业部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
附件: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doc


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重大工作会商管理,规范会商工作程序,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农业部各项重大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根据《农业部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工作会商主要是对部内重大工作进行集中商议、分析研判,以作出科学合理决策,或为中央以及部党组、部领导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重大工作会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会商内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作为重大工作进行会商: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
(二)分析研判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发展趋势及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进出口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三)应对农业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对农业部全年、阶段性或某项重点工作进行部署或总结;
(五)筹备农业部重要会议、活动;
(六)研究起草有关重要文稿;
(七)部领导批示的其他需要进行会商的重大工作。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农业部特别重大工作会商由部主要领导主持,重大工作会商一般由分管副部长主持,或由分管副部长委托总师、办公厅主任或相关司局负责同志主持。
第六条 重大工作会商一般由业务主管司局牵头负责,其中,农业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会商由预案牵头单位牵头负责。跨预案或无预案的农业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会商应当请示部领导明确牵头司局;情况紧急时,可以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第七条 与会商事项有关的司局和直属单位参加会商,并按职责分工落实会商议定的事项。

第四章 会商准备
第八条 会商一般采取座谈会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手段,进行异地会商。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需要提请进行重大工作会商的,牵头司局商相关司局后,及时向部领导呈报召开重大工作会商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召开重大工作会商会的主题、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和有关要求等。根据会商需要,牵头司局可提出邀请相关部委、地方农业部门人员或有关专家参加会商的建议。
第十条 发生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且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进行会商的,牵头司局可通过电话、口头汇报等方式请示部领导同意后,迅速组织相关司局和单位进行紧急会商。
第十一条 部领导批准同意召开重大工作会商会后,牵头司局应及时启动重大工作会商程序,做好会商会的材料准备、通知报名、会务安排等各项工作。需要会商的重要文稿,原则上应提前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参加会商的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牵头单位送来的重要文稿,要组织本单位有关处室和人员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会商和决定
第十三条 会商时,牵头司局先介绍会商事项的背景和需要会商的主要内容,参加单位对会商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在会商过程中,对一些重点内容、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或有争议的问题,要深入讨论,充分交换意见,力求达成共识。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作进一步研究和沟通协调后,重新进行会商或报部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 会商时,牵头司局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商结束后,牵头司局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形成会商报告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部领导审示。涉及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会商,预案牵头单位应在当天形成会商报告。
第十六条 会商报告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各方主要观点、争议内容、会商结果、对策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报告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地反映会商情况,尽量采纳参会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与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单位进行沟通。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七条 会商报告经部领导审定后,由牵头司局印送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将经部领导审定的会商报告作为推进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八条 会商议定事项一经形成,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执行或难以落实的,由承办单位详细说明原因,按程序报部领导批示。
第十九条 牵头司局应根据重大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相关单位及时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部领导审示,并印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牵头司局在协调落实重大工作会商议定事项过程中,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情况,抓好分工任务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办公厅根据部领导指示,及时抓好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确保我部各项重大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需要进行宣传报道的重大工作,牵头司局应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准备新闻稿件,由办公厅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需要向中办、国办报送信息的,由牵头司局按程序报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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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22日)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印两国文化合作协定第十条的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决定签订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艺术
  1.双方于一九八九年互派5人以内文化行政官员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交流两周。
  2.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印。
  3.印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4.印方派15人以内古典和民间舞蹈团访华演出两周。
  5.中方派15人以内古典和民间舞蹈团访印演出两周。
  6.国际剧协中国中心派4人以内代表团访印两周。
  7.印方派4人以内戏剧代表团访华两周。
  8.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或十二月派3-4人专家小组赴印度乌坚及喀拉拉考察梵剧两周。
  9.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5-6名古典音乐家访印演出并进行示范讲学。
  10.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印方派5-6名古典音乐家访华演出并进行示范讲学。
  11.印方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在华举办印度工艺美术展览,随展人员两人。
  12.中方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在印举办中国工笔画展览,随展人员两人。
  13.双方交换4-5部关于艺术珍品的标准艺术出版物。
  14.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名作家访印两周。
  15.印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名作家访华两周。
  16.双方互派舞蹈和美术界专家6人访问对方国家。细节另商。

 二、文物和考古
  17.印方于一九八九年派3名文物保护专家访华两周。
  18.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3名文物保护专家访印两周。
  19.中国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与印度考古协会和印度人类学协会互换考古、人类学及有关题材出版物。
  20.为促进对佛学及两国文化关系史的研究,印方将探索派遣3名梵文学者赴华讲学考察6周的可能性。
  21.为促进对佛学及两国文化关系史的研究,中方将控索派遣3名学者赴印讲学考察6周的可能性。
  22.双方考虑举办由有关学者参加的研讨会的可能性,以促进对中印两国古代和中世纪文化及其他关系史的经常性研究。
  23.双方考虑从事中印佛教建筑物的研究。
  2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印方将考虑举办一次关于中印文化关系史的国际研讨会。中方将考虑参加这一研讨会的可能性。

 三、教育
  25.双方每年互换奖学金生12名(保持总数12名)。学习专业包括语言、艺术、社会科学以及其他经双方商定的专业。
  26.印方于一九八八年派1名印地语教师在中国一所大学任教两年。
  27.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1名教师在印度一所大学任教两年。
  28.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人大学校长代表团访印10天。
  29.印方于一九八八年派5人大学副校长代表团访华10天。
  30.双方鼓励和协助两国大学之间建立联系,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按双方认可条件尽力为对方国家学者从事研究和访问提供方便。
  31.双方同意互派2-3名专家和学者考察研究对方国家在儿童心理学和儿童教育方面的经验,访问时间互为1个月。
  32.为促进中印双方在教育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两国教育主管部门于一九八九年就继续合作问题进行讨论。讨论的时间和地点另行商定。
  33.双方互换汉语和印地语教材及其他资料(包括文字、声象资料),并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合作。
  34.双方支持由印度尼赫鲁大学、德里大学及其他几所大学与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联合发起的定于一九八九年底在印度召开的南亚地区汉语教学研讨会。细节另商。

 四、广播、电影和电视
  35.双方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36.印方在华举办印度电影周。细节另商。
  37.中方在印举办中国电影周。细节另商。
  38.双方交换广播和电视节目。
  39.双方原则同意为拍摄玄奘和达摩电视纪录片相互提供方便。细节另商。
  40.双方互派5-6人广播电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1周。

 五、新闻、图书和出版
  41.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人新闻代表团访印两周。
  42.印方于一九九0年派5人新闻代表团访华两周。
  43.印方于一九九0年在华举办图书和文学名著展览,随展人员5人以内。
  44.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印举办图书和文学名著展览,随展人员5人以内。
  45.印方提供10部关于印度的书籍或学术著作,供中方翻译成汉语并付诸出版。
  46.中方提供10部关于中国的书籍或学术著作供印方翻译成英文或印地文并付诸出版。
  47.印方派5人出版和版权代表团访华两周。
  48.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商业性国际书展并努力提供方便。
  49.双方继续鼓励两国图书馆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和交换书刊资料。

 六、体育
  50.双方将通过两国有关机构另行商定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年度体育交流议定书,其中包括互派体育团队和教练,并在瑜珈、气功及武术等方面进行交流。

 七、社会科学
  51.双方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在印举办关于“农村经济--社会变革和组织形式”的联合讨论会,为期两周。
  52.双方于一九八九年在华举办关于“传统与现代关系”的联合讨论会。
  53.双方互换4个人月的学者。

 八、其他
  54.未列入本执行计划的文化交流项目由双方协商并落实。
  55.本计划附件所列总则及财务条款均系本计划整体的一部分。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德 有           威拉拉格凡
    (签字)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

1951年11月2日,最高法院华东分院

一、关于张鼎臣同志以其家庭封建落后,申请割断其父子关系这一问题。你们所拟意见,我们大致同意:惟父母子女间,虽因政治观点,有前进与落后的不同,但在他仍应负的抚养教育义务或赡养扶助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至于应受的抚养教育权利或受赡养扶助权利,以及继承遗产的权利,则可以声明抛弃。
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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