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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10:19  浏览:9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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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情况,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部分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称予以更改(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名称变更(更正)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名称变更(更正)名单



备案文号
授权企业名称
授权品牌
原公布的企业名称
变更后的企业名称

工商市字[2006]35号
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一汽大众
北京博瑞祥泰汽车销售中心
北京博瑞祥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06]35号
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一汽大众
北京博瑞祥恒汽车销售中心
北京博瑞祥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06]35号
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一汽大众
重庆市龙华(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龙华实业集团众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06]35号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福特(FORD)
北京陆鼎汽车商行
北京陆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06]52号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兴
承德市开发区三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承德市三行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07]第2号
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
上海大众汽车唐山一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09]95号
一汽马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马自达(一汽马自达、进口马自达)
襄樊君和盛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襄阳君和盛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10]127号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比亚迪
晋城市亚飞汽车(长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
晋城市长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11]104号
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进口克莱斯勒、进口吉普、进口道奇
内蒙古中进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进吉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11]149号
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力帆轿车
内江市和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内江和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备案文号
授权企业名称
授权品牌
原公布的企业名称
更正后的企业名称

工商市字[2007]90号
保定市科美贸易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名称变更为“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长城
龙岩诚联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龙岩诚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12]27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贵州瀚弈睿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瀚羿睿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12]27号
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华泰
莆田市宏辉汽贸有限公司
莆田市宏晖汽贸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12]27号
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华泰
山西省运城河东汽车贸易有有限公司
山西省运城河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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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88)国检外字第349号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广东、辽宁、天津、山东、江苏、浙江、湖北、福建、广西、北京、河北、海南、深圳商检局:

  为了统一对外收费标准,适应国外委托检验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征求各地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于8月份组织了上海、天津、辽宁、山东等8个主要分公司负责收费同志研究和讨论了新的《收费表》。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发给你们,于九月一日起对外收费时执行。

  在执行中,请各地分公司认真做好对外报价和收费资料情况的记录、统计和分析研究,便于今后每年修订和充实《收费表》的工作。

 

              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

 

  一、国外委托检验收费有关规定

  二、出口商品检验部分

  三、进口商品到货检验部分

  四、进口商品装运前检验部分

  五、公证鉴定部分

  六、化验、分析部分

  七、附加费用及其他

  八、对日本海事检定协会收费部分

  

  一、国外委托检验收费有关规定

  为了统一管理国外委托检验收费工作,便于各地分公司对外收费基本趋于一致,特制订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有关规定如下:

  1.《收费表》以委托检验项目分类计费。未注明一揽子报价者,仅指品质检验,包括抽样和制样。其品质检验项目均指合同规定之常规项目。

  2.《收费表》注明检验费按总值计收,均指货物FOB总值。若无法掌握货物FOB总值时,可按合同或最终发票总值计收。但报价时说明,得到确认后,放能计收。

  3.本《收费表》不包括CISS业务收费。

  4.除《收费表》已规定的最低收费外,其余一般检验、鉴定的最低收费为每批120-150美元。按劳务计收,每人每天(8小时)为150-180美元。每小时20美元。

  5.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检验技术交流工作,凡经总公司发出邀请进行的检验技术交流业务,总公司每批收技术交流费300美元。除此以外,由各地分公司自行邀请进行的检验交流业务,每批收技术交流费200-300美元。但必须均在报价时说明。

  6.大宗商品每批委托检验数量二万吨以上部分,均按收费标准的九折计收。

  7.各地分公司对外收费不得低于本《收费表》的规定标准。否则,须征得总公司同意。

  8.除总公司有协议规定外,本《收费表》不包括支付对方佣金。需支付佣金者,须经总公司同意,方可执行。但佣金比例不得超出15%。

  9.本《收费表》适用于接受香港中检公司、中天公司和泰国五洲检验有限公司委托检验的收费。

  10.本《收费表》未列品种和项目的费率,各地分公司收费后,报总公司便于随时增加和修订。

  二、出口商品部分

  (一)纺织品及原料类:

  1.(棉)坯布、呢绒、绸缎等:

  检验外观、品质、按总值的0.8%计收。

  每批最低收费          200美元

  2.棉花:

  抽样:按接受检验的包数计收,每包1.0美元

  长度:每只样品         2.0美元

  强度:每只样品         4.0美元

  细度:每只样品         1.0美元

  水份:每批           100美元

  3.化纤、棉纱及其他类: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二)服装类:

  1.全过程检验:

  指生产前的原料检验,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出运前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5%计收。

  2.生产中检验:

  指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出运前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2%计收。

  3.最终检验:

  指出运前仅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0%计收。

  4.每批最低收费:          150美元。

  5.持IWS标记的出口服装:

  按总值的0.8%计收。

  每批最低收费:            300美元。

  6.裘皮服装:

  按总值的1.2%计收。

  (三)轻工、工艺、机、电、仪类:

  1.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2.按劳务计收,每个工作日        150美元

  3.每批最低收费:            120美元

  (四)土畜产品类:

  1.饲料:包括白薯片,木薯片、红薯片、骨粉、血粉、菜籽饼、粕、豆饼、粕等;

  (1)抽样、常规品质化验:每吨0.20美元。

  (2)除抽样、化验常规品质项目外,每增加一个化验项目,每吨增收0.05美元。

  (3)抽样化验任何一种含量即:黄曲霉毒素,或纤维素,或者尿素酶:

  每吨            0.15美元

  每增加一个化验项目,每吨增收0.05美元。

  2.其他产品类: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五)粮油食品类:

  1.罐头

  听装:         每箱          0.08美元

  瓶装:         每箱          0.05美元

  软包装:按总值的0.7%计收。

  2.其他产品: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六)焦碳、煤炭:

  抽样、品质化验:每吨         0.20美元

  每批最低收费:            200美元

  (七)化工产品:

  1.原油:      抽样费      每吨      0.05美元

  2.汽油:      抽样费      每吨      0.10美元

  3.煤、柴油:    抽样费      每吨      0.08美元

  4.石脑费:

  抽样费: 3000吨以下         300美元

       4000吨以下         400美元

       5000吨以下         500美元

       6000吨以下         570美元

       7000吨以下         665美元

       8000吨以下         760美元

       9000吨以下         855美元

       10000吨以下        950美元

  5.化工品:

  (1)抽样费: 500吨以下       300美元

          1000吨以下      400美元

          1500吨以下      450美元

          2000吨以下      500美元

  (2)品质检验:

  袋装: 1000吨以下     每吨      0.40美元

      2000号以下     每吨      0.35美元

      4000号以下     每吨      0.30美元

      6000号以下     每吨      0.25美元

  桶装: 1000吨以下     每吨      0.55美元

      2000号以下     每吨      0.45美元

      4000号以下     每吨      0.35美元

      6000号以下     每吨      0.30美元

  (八)动植物油:

  1.散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45美元

  2.桶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55美元

  (九)矿产品:

  1.铅、锌精矿等贵重金属:抽样、制样、水份

               每吨    0.30美元

  2.生铁:抽样、制样、水份每吨    0.25美元

  3.镁砂:一揽子报价,  每吨    1.0美元

  (十)对二甲苯:抽样品质检验:每吨  1.0美元

  (十一)乳胶手套: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1.0%计收。

  三、进口商品到货检验部分

  (一)非金属矿产品:

  1.粉状: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15美元

  2.块状: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0美元

  (二)化肥:

  1.袋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5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18美元

  (三)化工原料:

  1.桶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40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5美元

  (四)动植物油:

  1.桶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50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40美元

  (五)塑料类: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80美元

  (六)橡胶:一揽子报价     每吨      3.50美元

  (七)金属矿产品:

  1.钢精砂(分项目报价):

  监卸(从大船到驳船):     每吨      0.12美元

  监装(从驳船到车皮)      每吨      0.12美元

  其中增加一道监卸和监装:    每吨      0.20美元

  取样、制样、水份测定:     每吨      0.30美元

  水尺计重:           每吨      0.10美元

  小船费用:                   200美元

  衡重:             每吨      0.15美元

  封样:             每只样品    6.50美元

  寄样费:            按实计收

  附加费:            每批      500美元

  2.络矿:

  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35美元

  (八)生铁:抽样品质分析:每吨    0.30美元

  (九)废钢:抽样品质分析:每吨    0.30美元

  (十)钢材: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0.40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3.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5%计收。

  (十一)铁合金类: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0.35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十二)有色金属类: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1.0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十三)粮食类:

  1.玉米、小麦: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20美元

  2.大米: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0美元

  3.大豆: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25美元

  (十四)原糖:

  1.袋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5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0美元

  (十五)木材等

  1.原木: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      0.80美元

  2.板材: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      0.60美元

  3.胶合板: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按总值的0.35%计收。

  (十六)鱼粉:一揽子报价     每吨     0.40美元

  (十七)皮张:一揽子报价     按总值的0.7%计收。

  (十八)其他:一揽子报价     按总值的0.7%计收。

  四、进口商品装运前检验部分

  (一)矿产品:

  1.检验费:            每吨0.50美元

  2.生活费:            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二)钢材、废钢等

  1.检验费:

  5000吨以下,按总值的0.4%计收,

  10000号以下,按总值的0.3%计收,

  10000-20000吨,按总值的0.25%计收,

  20000吨以上,按总值的0.2%计收。

  2.生活费: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三)机械、设备等其他类:

  1.检验费

  (1)按总值的0.5%计收。

  (2)按劳务计收:

  高级技术人员:       每天        250美元

  中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 每天        150美元

  2.生活费:        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五、公证鉴定部分

  (一)重量鉴定:

  1.衡器计重:

  (1)料斗秤:       每毛重公吨      0.12美元

  (2)轨道衡:       每毛重公吨      0.15美元

  (3)地中衡:       每毛重公吨      0.18美元

  (4)台秤:

  A:一般商品:

  (a)全部衡重:      每毛重公吨     1.0美元

  (b)抽衡5%:

  袋装:           每毛重公吨     0.25美元

  桶装:           每毛重公吨     0.35美元

  (c)抽衡10%: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50%

  (d)粉尘污染商品: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25%

  (e)危险品(根据危险程度大小):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50-100%

  B.特殊商品:

  (a)棉花类:

  出口:           每包       0.25美元

  进口:           每包       0.35美元

  需分批出证者:       每包       0.30美元

  (b)纸浆:         每毛重公吨0.60美元

  (c)五金钢材:       每毛重公吨0.55美元

  (5)结合水份、油份和其他化学成分计算重量者: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0.15美元

  (6)每批最低收费         150美元

  2.容器计重:

  (1)原油:

  (a)岸罐:          每吨       0.05美元

  (b)油舱:          每吨       0.07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450美元

  (2)成品油及矿物油:

  (a)岸罐:          每吨       0.08美元

  (b)油舱:          每吨       0.10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350美元

  (3)动植物油及化工品:

  (a)岸罐:          每吨       0.15美元

  (b)油舱:          每吨       0.18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4)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品:  每吨       0.20美元

  3.船舱油温及空距:      每舱       40美元

  每批最低收费:                  80美元

  4.水尺计量:         每吨       0.08美元

  (二)货载计量:

  1.量尺:

  (1)一般包装货物:      每立方      0.35美元

  (2)定量件货物:       每立方      0.25美元

  (3)托盘装货物:       每立方      0.30美元

  (4)裸装异体大件货物:    每立方      0.45美元

  (5)原木类:         每立方      0.40美元

  2.量尺、衡重同时做,按最大数(吨/立方米)计收:

  (1)一般货物:每立方米/吨     0.60美元

  (2)定量件货物:每立方米/吨    0.40美元

  (三)验残(不包括化验分析项目费用):

  1.按残损货物完好时总值的0.7%计收。

  2.按劳务计收:每个工作日    150美元

  (四)舱口检视:

  1.1-3舱          每舱      7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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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于1998年8月4日通过(公告第三号)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厦门市经济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没有本市常住户口,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港澳台同胞、侨胞在本市的暂住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暂住人口的暂住登记,发放、变更、收缴、注销暂住证;
(二)定期核对、查验暂住人员的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对暂住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本辖区内暂住人口档案,定期进行暂住人口统计,完善对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管理。
劳动、工商、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根据需要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聘用户口协管员。
暂住人口管理站和户口协管员接受公安派出所的委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站的管理和对户口协管员的培训。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站在履行暂住人口管理职责时,应坚持公开、便民、高效、文明的管理原则。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遵纪守法,优质服务,文明执法,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暂住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的有关规定,遵守厦门市市民文明公约。
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暂住人员。暂住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拟在本市暂住7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后7日内申报暂住登记。
拟在本市暂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应于到达暂住地后1个月内办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人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办暂住证。
第八条 正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本人持监管机关的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第九条 住宿在旅馆的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按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办理:
(一)单位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招用单位申报办理;
(二)个人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雇主申报办理;
(三)暂住人员租房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申报办理;
(四)暂住人员留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申报办理;
(五)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申报办理。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暂住人员,应配合招用单位、雇主、出租人或户主履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申报义务。
第十一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交验暂住人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需办理暂住证的,还应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标准照片3张。属育龄人员的,须交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或厦门市外来人员婚育节育审检证。
第十二条 办理暂住证时,暂住人员应按厦门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缴纳暂住人口管理费。下列人员免缴暂住人口管理费:
(一)在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的外地政府驻厦办事机构人员;
(二)经主管部门核实,行政关系已从外地转到我市内联企业的职工;
(三)其他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缴的人员。
第十三条 暂住人口管理费由公安派出所征收,全额上交市财政,列入暂住人口管理费专户,用于暂住人口管理的各项工作。
对暂住人员收取暂住人口管理费后,任何单位不得再专门针对暂住人员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对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认真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并发给暂住登记凭证或暂住证;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暂住登记凭证和暂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暂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第十六条 暂住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向变更后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站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手续。原暂住证有效期未满的,变更登记后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为暂住人员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发现暂住人员死亡,应立即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应注销死者暂住登记,并及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本市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不得伪造、变造、转借、转让。
暂住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暂住证,以备查验。暂住证遗失或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受理机关应当立即补发。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可依法查验暂住证,对有违法或犯罪嫌疑的暂住人员可扣留暂住证。扣留暂住证应当开具扣留凭证。扣留暂住证的理由消除后,应及时退还暂住证。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暂住证。
第二十条 没有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又没有正当职业或固定住所的盲流人员,由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劝返或依法予以收容遣送。
第二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暂住人员,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房屋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出租房屋的,被委托人应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为暂住人员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督促,居住暂住人员20人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须建立暂住人员管理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暂住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申报义务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申报暂住登记的,按未报人数每人处以50元罚款;
(二)不办理暂住证的,按未报人数每人处以100元罚款。
根据前款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时,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暂住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申报义务人不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暂住证,并按所办暂住证的数量,每份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转借、转让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暂住证而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扣押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侵犯暂住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1994年7月9日发布的《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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