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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52:35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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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建规〔2012〕2号




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附件:

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局属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单位的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鼓励企业通过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

第二章设备登记

  第六条 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购置国外的建筑起重机械,应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七条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其产权所有单位(人)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填写《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报表》,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登记。

  (一)《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报表》2份;

  (二)建筑起重机械所有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建筑起重机械委托管理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五)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六)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原件、复印件;

  (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发票原件、复印件;

  (九)建筑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复印件;

  (十)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备登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按规定核发建筑起重设备产权登记证,并对该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

  建筑起重机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人)不具备建筑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应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等活动委托给具有建筑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简称“安装单位”)完成。

  第十条安装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实行“一机一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购销合同、发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历次安装履历资料。

  第十一条安装单位发生变更时,原安装单位应将设备登记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新的安装单位,并到原设备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100)的规定,对于使用超过15000工时或5年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委托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大修。负责大修的单位在出厂时应出具该建筑起重机械的大修合格证明文件: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建筑起重机械超过以下出厂使用年限,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一)出厂5年以上的物料提升机;

  (二)出厂8年以上的施工升降机;

  (三)出厂年限超10年以上的630kNm以下的塔式起重机;出厂15年以上的630kNm~1250kNm的塔式起重机;出厂20年以上的1250kNm以上的塔式起重机。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报废,并向原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一)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安全性能达不到原设计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五)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规定使用年限的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

  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安装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

  严禁向其它企业或个人出借资质。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依法对本单位从事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应加强对作业现场巡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取得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十六条安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取得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第十七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作业人员,应持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安装后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起重臂不宜超出施工围墙的范围。当确需在紧靠街道、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安装建筑起重机械且在起重作业时起重臂超出施工围墙范围的,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将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周边安全防护措施等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第二十一条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设计技术标准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制订应急救援预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将包括负责安装、拆卸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安装时间等有关资料一并报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第二十二条经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应填写《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表》或《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表》,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安装单位应由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查验地质勘探报告、基础混凝土试块报告、基础隐蔽验收报告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报告资料不齐全的,不得安装。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由安装单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向全体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附着、加降节)作业单》。

  在未取得《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附着、加降节)作业单》前,安装单位不得进行安装等作业。

  第二十五条安装单位应按照经批准同意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作业,指定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转场保养制度。在一个工程使用结束后,在下一个工程安装前,建筑起重机械按《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要求进行转场保养。

  经转场保养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符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苏DGJ32/TJ03),并由保养单位出具转场保养合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安装、监理、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填写《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2份;

  (二)设备产权登记证原件;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复印件;

  (四)机械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五)使用单位与设备安装维修保养单位的合同原件、复印件;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复印件;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表;

  (九)转场保养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外);

  (十)上一次使用后的起重机械拆卸告知表(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外);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复印件;

  (十二)大修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十三)建筑起重机械超过使用工作年限应提供的安全评估报告;

  (十四)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设备使用登记证》。

  《设备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表》后,应当注销《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建立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履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每个施工项目部至少配备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以下记录,在使用结束后移交产权(管理)单位:

  (一)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二)每月检查(至少一次)情况;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记录;

  (四)每次升降(顶升)后组织相关单位验收情况;

  (五)起重机械使用运转记录台帐。

  第三十六条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与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该建筑起重机械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

  第三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

  第四十条施工现场暂时停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停用时间在半年以上或连续使用超过一年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重新启用前或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其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二条负责办理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细则行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责任方的不良行为纳入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常建〔2006〕131号)、《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实施细则》(常建〔2007〕1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常建〔2010〕288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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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鼠疫等3种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鼠疫等3种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指导当前地震灾区做好重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严防灾后疫情传播和蔓延,我部正在组织编写部分重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陆续印发各地。

现将鼠疫、霍乱、炭疽等3种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地震灾区鼠疫疫情应急处理预案.doc

2.地震灾区霍乱疫情应急处理预案.doc

3.地震灾区炭疽疫情应急处理预案.doc

卫生部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地震灾区鼠疫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鼠疫原发于鼠疫自然疫源地中的啮齿类动物之间,主要通过媒介跳蚤的叮咬或直接接触传播到人类,引起人间鼠疫。鼠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传染病。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地区的大地震直接破坏了当地的基本生活设施,并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保证震灾之后无大疫是抗震救灾的一项重要任务。四川甘孜州的石渠县为青海田鼠鼠疫疫源县、德格县为2007年确定的喜马拉雅旱獭鼠疫疫源地。2006至2007年攀枝花地区在农村家犬血中检出1份鼠疫F1抗体。地震波及的甘肃、青海、云南、贵州等地区都分布有鼠疫疫源地。地震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导致人与疫源动物及媒介的接触发生变化,存在造成鼠疫流行的风险。为指导地震灾区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准备及救灾人员的注意事项
(一)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鼠疫突发疫情的能力。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鼠疫防治机构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的疫情动态,做好应对突发疫情的各种准备。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出发。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鼠疫防治机构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疫区处理,平时应配备好疫情处理箱和相应物资,包括治疗药品,消毒、杀虫、灭鼠的药品器械,标本采集和细菌学、血清学检验设备及试剂,以及进入疫区接触患者的个人防护用品等。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平时应加强对广大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鼠疫流行病学、临床诊断与治疗,正确地采取和运送检验材料以及疫区处理等鼠疫防治知识。
(五)地震发生后,进入鼠疫地区从事野外作业的人员,需要注意采取如下预防措施:
1.不要在鼠洞、旱獭洞附近坐、卧、休息,以避免被蚤类叮咬。需要在鼠疫活动地区内宿营时,最好能在宿营地周围喷洒一些杀虫药剂,杀灭可能侵袭人类的吸血昆虫。
2.不要捕捉旱獭,更不要捕猎和食用那些因患病而行动缓慢,容易捕获的动物;不要剥食不明原因死亡的藏系绵羊;这些动物体表的蚤类不活跃,只要人类不主动接触它们,就会减少和避免感染鼠疫的危险。
3.如果发现啮齿动物,包括野生的如黄鼠、沙鼠、旱獭等或家栖的鼠类,不明原因地大量死亡,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的防疫机构,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自然情况下死亡的鼠类,其尸体很少在地面出现,如果在没有使用杀鼠药物的情况下,连续在地面上见到鼠类尸体,应提高警惕。
4.在存在动物间鼠疫的地区,或在10日内到达过这样地区的人员,突然发生高热,病程进展迅速,并发生明显的淋巴结肿大,应考虑感染鼠疫的可能性。应立即向防疫机构报告,并采取措施,避免病人与更多的人接触。
二、疫情报告
(一)报告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门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2.病人家属、邻居,所在工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负责人,病人所乘交通工具(车、船、飞机等)和公共场所(车站、码头、机场、旅社等)负责人均为义务报告人。
(二)报告内容。
1.在鼠疫流行季节,鼠疫疫区、历史疫区或疑似疫区内,或10天内去过上述地区,诊断不明且有下列症状之一者,均应作为疑似鼠疫病人报告。
(1)高热、感染性中毒及意识不清;
(2)无外伤感染而淋巴结肿大并伴剧烈疼痛和高热;
(3)高热并伴有咳嗽、胸痛、咯血;
(4)高热伴皮肤水泡或溃疡;
2.在鼠疫流行季节内,鼠疫疫区、历史疫区或疑似疫区内,或10天内去过上述地区,病程极短,急剧死亡者,应作为急死病人上报。
(三)报告方法与途径。
1.发现疑似鼠疫病人或急死病人,责任报告人和义务报告人应立即报告所属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当地政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指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对疫情进行核实,做出初步诊断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对核实后的疫情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专业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4.疑似鼠疫病人及其接触者,不应亲自外出报告,应委托他人报告。
5.发现疑似鼠疫病人或急死病人时,在疾病控制专业技术人员尚未到达前,当地负责人应制止无关人员与患者接触,劝阻接触者不要外出活动,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报告。
三、确定疫情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是一项非常紧急的工作,为了及时救治病人,迅速扑灭疫情,要求乡(镇)村卫生人员接到人间鼠疫疫情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出发,迅速赶往现场,将病人与其家庭进行初步封锁隔离,对重危病人及时抢救治疗,同时立即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县级以上专业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出发,乘快速交通工具迅速赶赴疫区,核实疫情,检查和完善初步封锁隔离措施。
(一)流行病学调查。
首先应将疫情报告中所述情况通过有关的医务人员、基层干部及病人家属予以对证核实。主要了解以下情况:
1.发病时间、地点、人数、经过及主要症状;
2.病人居住分布情况,病人之间的传播关系;
3.)当地是否有病、死鼠(獭)或其他死亡动物(如猫、兔、狐狸、狗等);
4.是否到过鼠疫动物病流行区;
5.是否接触过鼠疫疫区内的疫源动物;
(二)诊察病人。
专业人员进入病人房间时须做好自身防护,在进入室内时,必须先进行空气喷雾消毒和撒布粉剂药物灭蚤,以防自身感染,然后对病人逐一进行检查,根据病人的症状、体征以及可能提供的流行病学线索,做出初步的临床诊断。在治疗之前,应根据不同病型,分别采取血液、淋巴穿刺液、痰液及咽喉分泌物等。如果病人已死亡,则应对尸体进行全身检查,重点观察有无淋巴结肿大,皮肤有无溃疡、瘀斑、皮疹以及皮肤颜色等,还应检查口鼻有无血痕,肛门、阴道有无出血等。同时采取检验材料。若为疑似鼠疫尸体时,则应通过当地政府部门及患者家属,对尸体进行解剖。
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和对患者的诊察,专业人员应立即对疫情做出客观判断。一般情况下,除非有可靠证据可以排除鼠疫,如明确的服毒史等,均应判定为疑似鼠疫,立即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和上级专业机构报告。并立即按《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的要求,将其所在地视为疫区,进行鼠疫疫区处理工作。
四、现场处置
(一)成立鼠疫疫情处理指挥部。
人间鼠疫疫情确定之后,要立即组成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疫情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和组织疫情处理工作,全面实施疫区处理。疫情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确定疫区的封锁,划定大、小隔离圈;
2.决定建立临时病院或健康隔离处所;
3.决定鼠疫病人及尸体的处理;
4.组织对密切接触者的检诊检疫;
5.组织对疫区内进行消毒、灭鼠、灭虫等卫生措施;
6.疫区处理物质及生活用品的供应;
7.疫情动态和工作进展的汇报;
8.与相关部门(铁路、毗邻地区等)进行疫情通报;
9.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及医务人员培训。
10.疫区封锁的解除和工作总结上报。
(二)组建疫情处理专业工作队。
根据需要,疫情处理专业工作队可分为以下几个小组:
1.流行病学调查组:负责疫区及周围地区人间和动物鼠疫的流行病学调查,追查传染源和接触者,确定大、小隔离圈和警戒圈的范围,进行封锁隔离和尸体处理,采取一切可检材料送检。
2.医疗救治组:负责建立临时隔离病院和健康隔离所,对所有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对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
3.检验组:对一切可检材料进行相应的细菌学和血清学检验。
4.消、杀、灭组:负责大、小隔离圈和警戒圈内的消毒、杀虫和灭鼠工作。
5.检诊检疫组:对疫区内的铁路、公路、港口和机场等实施卫生检疫,对隔离区内居民进行检诊工作。
6.预防组:负责大、小隔离圈及警戒圈内人群的预防性投药等工作。
(三)实施封锁隔离。
1.小隔离圈划定。
诊断为鼠疫病人(或尸体)的疫区,必须划定小隔离圈进行封锁隔离。以鼠疫病人(或尸体)所在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被污染的邻舍划定为小隔离圈,如一个庭院,一栋房子等。牧区可将一项帐蓬或相连的几顶帐蓬划为小隔离圈,病人(或尸体)发生在城镇居民区时,可将其中一栋楼房或病人(或尸体)所在的一个独立单元划定为小隔离圈。人间鼠疫病例发生较少时,可在小隔离圈内设立隔离病房,就地隔离和治疗病人,对小隔离圈内原居住的其他人员均须实行健康隔离,并进行预防性投药治疗,在封锁期间内一律不得外出,严禁与其他人员接触。除工作外,严禁其他人员出入小隔离圈。
2.大隔离圈划定。
以发生人间鼠疫病人(或尸体)的住房为中心,将其所在的村(屯)、街道的一部分或全部划定为大隔离圈。牧区则以病家住宅为中心,将其附近常有人来往的地域,一般1-2Km以内的区域划为大隔离圈。
大隔离圈内可在临时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居民进行生产活动,但不准外出,活动范围限定在大隔离圈内。
3.警戒圈划定。
根据人间鼠疫病型、传染来源以及污染范围等具体情况,可以大隔离圈为中心,将其周围5-10Km范围内的所有居民点划为警戒区。如发生在城镇,可视患家位置和城镇大小,将城镇的一部分或全部划为警戒圈。如发生在牧区,居民分散时,只须在大警戒范围内的各路口设立岗哨即可,可不必划分警戒圈。
4.对直接接触者实施健康隔离。
对直接接触者的健康隔离是控制疫情扩大蔓延的重要措施,除对小隔离圈内原住人口实施健康隔离外,对与鼠疫病人近9日内有直接接触或与鼠疫尸体接触的人员,都应实施健康隔离措施。如直接接触者已离开本地,应通过各种渠道找到其下落并就地隔离。所有接触者在隔离期间均应进行预防性治疗9天。隔离期间如发现高热者或可疑似鼠疫病人,应立即单独隔离。健康隔离的处所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在直接接触者原住宅另室隔离,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健康隔离所,健康隔离所应设在居民点中孤立一角的房舍中,周围设岗,严防出入。
5.特殊情况下的封锁隔离。
(1)人间鼠疫病人(或尸体)发生在人烟稀少、居住分散的山区或牧区时,只划定小隔离圈。
(2)人口密集地区人间鼠疫多点同时暴发流行时,可不划大隔离圈,根据病人分布可将整个村寨或几个村寨划定为封锁隔离区域。
(3)鼠疫病人发生在旅途或医院时,先将病人所在车厢及车站或医院等被污染的场所迅速封锁隔离,立即与非污染场所人群分开,尽快查清直接接触者,并就地隔离留验。
(四)患者的处置及治疗。
1.在病人较少的情况下,一般就地隔离治疗,在疫情严重,病人较多且分散的情况下,须建立临时隔离病院,隔离病房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灭蚤、灭鼠后方可收容病人。疫情发生在城市时,应将病人集中在指定的传染病院。各型病人应分别隔离,肺鼠疫、肠鼠疫病人单间隔离。
2.送往医院的病人,应在病家先做好初步消毒及灭蚤工作,途中防止污染,肺鼠疫及其可疑者应戴口罩,备痰盒(内装消毒剂),禁止抛弃废物,护送车辆到达目的地后,对车辆及车上所有的物品要彻底消毒。入院后先将病人送入卫生处置室进行卫生处理,更换衣物,然后送入病室。
3.入院病人应进行详细登记,由主管医师进行仔细检查,并进一步核实流行病学及发病情况,填写入院志,确定病型及治疗方案。值班医生和护士应仔细观察病情,认真做好病程记录,定期检查患者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
4.医护人员进入病房必须穿戴全套防护服装,病房先用有效消毒剂喷雾消毒后再进入,出病房后经喷雾消毒,然后脱去防护服装。防护服装应按以下顺序脱下:眼镜、衣服、口罩、手套、胶靴等。防护服装每次用后都要彻底消毒,如用有效消毒剂浸泡或高压消毒等。
5.治疗病人。
(1)一般治疗。鼠疫多为重症病人,应由专门护理人员护理,急性发热期病人应给予易消化、高蛋白、高维生素的流质或半流质饮食。肿大淋巴结的局部治疗初期多采用冷敷法,可用20~30%酒精或5~10%鱼石脂酒精涂布,或10%雷弗诺尔冷敷,急性炎症消退后,可敷以稀薄的水银软膏,促进炎症的吸收,对腺肿软化不能吸收者,可切开排脓。眼鼠疫的局部治疗可用金霉素、四环素、氯霉素等眼药点眼,炎症反应严重者亦可加用含有激素的眼药点眼。对症治疗包括镇静、解热止痛、保护心脏功能、补充体液、抢救中毒性休克等。
(2)特效治疗。目前鼠疫的治疗仍以链霉素为首选,链霉素的用量根据病型不同而异,肺鼠疫和败血型鼠疫用药量大,腺鼠疫及其它各型鼠疫用药量较小,但不论哪一型鼠疫,均应早期、足量给药。
①腺鼠疫:链霉素用量一般为2~3g/日,首次肌注1.0g,以后每4~6h0.5 g。治疗过程中可根据病情好转和体温下降情况安全减量。病人全身症状消失,体温恢复正常后,应继续用药3~5天,以防止复发。
②肺鼠疫和败血型鼠疫:链霉素4~6g/日,每4~6h注射1.0g,持续用药3~5天后,根据患者体温,全身和局部症状好转情况逐渐减量用药至痊愈。为了彻底消灭体内鼠疫菌,防止再燃,应在各种症状消失后继续用药3~5天,最后经血、痰检菌阴性后方可停药。
除链霉素外,其他一些抗菌素对鼠疫也有肯定疗效,因此也可将链霉素减量后与其它抗菌素联合使用或单独使用,如四环素、庆大霉素、丁胺卡那霉素、氯霉素、喹诺酮类及磺胺等。但应注意,链霉素与其他氨基甙类药物联合用药,有毒性相加作用。对链霉素过敏的患者可用四环素或其他抗菌素取代链霉素进行治疗,四环素成人口服剂量为每日30~40mg/kg体重,分4~6次服用,病情缓解后,可将剂量减为每日25~30mg/kg体重,分4次口服直到第10日。对重症病例和持续高温者,可在开始治疗时静脉滴注四环素10mg/kg体重,以后每日15mg/kg体重,至体温恢复正常后,用一般剂量口服数日,以巩固治疗。
(3)预防性治疗。对鼠疫患者的直接接触者、被疫区跳蚤叮咬的人、接触了染疫动物分泌物及血液者,以及鼠疫实验室工作人员操作鼠疫菌时发生意外事故的,均应进行鼠疫预防性治疗。药物可选用四环素、强力霉素、磺胺等。WHO新编《鼠疫手册》推荐的剂量是:四环素1-2g/日,分2-4次口服,9岁儿童25-50mg/日,分2-4次口服;强力霉素100-200mg/日,1次或分2次口服,9岁儿童剂量及服法相同;磺胺类药(含增效剂)1.6g/日,2个月小儿40mg/日,分2次口服。必要时可肌注链霉素进行预防性治疗。
(五)疫区消毒、灭蚤、灭鼠。
1.消毒。
对鼠疫病人居住的房间可用5%来苏儿或0.5%过氧乙酸、1000mg/L二氧化氯溶液喷雾消毒(300ml/m3),每天1次,肺鼠疫患者房间每天消毒两次。
棉衣、被褥等用蒸汽消毒或0.105Mpa20min高压消毒,单衣、夹衣可用5%来苏儿水溶液或1000mg/L二氧化氯溶液浸泡24h,洗净后晾干。
不能用浸泡或蒸汽消毒的衣物,皮毛类、书籍等,可用甲醛熏蒸,药量为50ml/m3,密闭24h,或用环氧乙烷熏蒸,所需药量为1.5~2.0ml/L。方法是将待消毒的物品装入塑料袋内,倒入环氧乙烷,用铝夹封好袋口,在大于15℃的室温下作用16-24h自然气化消毒。
贵重仪器、钟表、电视机等可用75%酒精擦拭,或用环氧乙烷熏蒸,作用16-24h消毒。
餐具用煮沸法消毒,粮食用炒、煮和曝晒方法消毒。
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等,可用5%来苏儿水溶液浸泡或漂白粉(200-400g/kg)消毒24h后掩埋,垃圾焚烧后掩埋。
运送病人的车辆用5%来苏儿水溶液或1000mg/L二氧化氯溶液喷雾消毒。
病人治愈出院或尸体移出病房后要对病房进行终末消毒。
2.灭蚤。
鼠疫疫区判定后,在救治病人的同时,应把患者的衣服、被褥全部更换下来进行消毒、灭蚤处理。对病人及直接接触者住处的所有房屋、地面、墙壁、炕面、室内物品等普遍喷洒灭蚤药物,进行初步灭蚤。此时暂不搬动室内物品,以免蚤类四散逃逸而增加感染机会。初步灭蚤后,接着进行第二次彻底普遍的药物灭蚤。对大、小隔离圈首先进行环境灭蚤,同时进行鼠洞灭蚤处理。
根据流行动态和当地游离蚤的严重程度,灭蚤工作可扩大到警戒区或更大范围。所使用的灭蚤药物可重复或交替使用。对猫、犬等动物严加管理,要求栓养并用药物灭蚤。当疫情严重,有发展趋势时可将猫、犬等家养动物全部处死。
隔离圈外围如果是动物鼠疫疫区时,要使用鼠蚤并灭的熏蒸药物处理鼠洞。使用毒饵法灭鼠时,必须及时堵洞,防止蚤类游离洞外。
灭蚤可使用敌敌畏、溴氰菊酯、奋斗呐、灭害灵等。
灭蚤后使室内达到用粘蚤纸法(每间房5张)和集土法(每间房5m2)检不到跳蚤的标准。
3.灭鼠。
人间鼠疫疫区内的灭鼠工作,必须在灭蚤的基础上或与灭蚤同时进行。大、小隔离圈的室内外灭鼠,应选用高效灭鼠剂,采用熏蒸法或毒饵法进行。除疾控人员为了检验目的外,严禁器械灭鼠,以防止鼠疫感染和疫蚤游离。大、小隔离圈内经灭鼠处理后,无论家鼠、野鼠都要达到无鼠无洞的标准。
已证实鼠疫病人的感染来源于当地动物鼠疫疫区时,灭鼠范围要扩大到隔离圈以外属于动物鼠疫疫区范围内的居民区及邻近地区,对野外疫区施行鼠蚤并灭的熏蒸剂灭鼠。
灭鼠可使用敌鼠钠盐、溴敌隆、磷化锌、磷化铝、氯化苦等。
在地广人稀而灭鼠范围大的偏远地区,不具备施用熏蒸剂条件而代之以毒饵灭鼠时,必须在灭鼠的同时,进行洞内投药或堵洞等灭蚤措施。投药者应注意个人防护。
(六)检诊、检疫
1.检诊。
小隔离圈内由医疗卫生人员负责,大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可由基层卫生人员负责,每天检诊两次,早晚各1次。如发现体温在37℃以上的可疑病人,尤其是有密切接触史者,需要严密观察。在不能排除鼠疫时,应取材送检并进行预防性治疗,及时做出细菌学、血清学诊断。
2.检疫。
一般情况下,在车站或港口设立检疫站,在交通要道设路卡,进行检疫。要注意观察过往行人的健康状况,对车辆进行消毒处理,严禁各种车辆在疫区内停留,限制货物外运。如遇情况特殊,货物必须运出时,可由疫情处理指挥部批准,并对货物及车辆进行严格的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处理后方可运出。
发生鼠疫病人的疫区及附近10km之内所有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港口等,是否封锁交通,要根据疫情发展和严重程度来决定。必要时可实施交通封锁。实行交通封锁应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备案;属跨省(市、区)的,需经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局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
(七)尸体处理。
对鼠疫尸体和疑似鼠疫尸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要求,应说服死者家属,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严禁举行各种形式的葬礼和迷信活动。
1.判断为疑似鼠疫尸体时,必须进行尸体解剖,观察病理变化和取材进行检验。
2.尸体解剖、处理时,必须严格消毒,先将尸体及周围用5%来苏儿、0.5%过氧乙酸、1000mg/L二氧化氯溶液喷雾消毒,用消毒液浸泡棉球填塞口、鼻、耳、肛门、阴道等。处理时用消毒液浸泡过的被单或白布将尸体包裹,消毒后就地焚烧或深埋。
3.火葬时应专炉焚烧。如在野外焚烧,应就地挖好掩埋坑,待尸体烧成灰烬后,推入坑内掩埋。深埋时,坟地应选择在离交通要道及居民区较远的高地,以免接近地下水层。墓坑要深于2.5米以上,放入尸体前,应先撒入生石灰,尸体放入后迅速掩埋。
4.参加殓尸及送葬人员均须戴口罩,着防护服,事后进行彻底消毒。
5.遇有少数民族地区或个别特殊情况,不宜采取上述措施时,由临时疫情处理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八)环境卫生治理。
搞好环境卫生是巩固灭鼠、灭蚤的经常性措施,也是检验灭鼠、灭蚤效果的重要指标。要求做到窗明几净,室内无尘,墙壁无缝,家具离地面半尺,室外无散在垃圾粪便,家畜圈养,街道整洁。总之,在经过疫区处理之后,要使居室内外形成一个清洁卫生的环境,清除鼠蚤孳生的场所和病原体存在的隐患。
(九)预防接种。
必要时,对警戒区及其以外的居民,在发生疫情后随时可进行预防接种;大、小隔离圈内居民经疫区处理第7天后,方可进行预防接种。
(十)健康教育与医务人员培训。
疫情处理过程中应对疫区居民进行鼠防知识教育,宣传教育的内容,应以预防鼠疫的“三报”、“三不”为主。三报是:报告病、死鼠(獭、包括其它病死动物);报告疑似鼠疫病人(发热及淋巴结肿大,发热及胸痛、咳嗽等);报告不明原因的高热病人和急死病人。三不是:不私自猎捕疫源动物;不剥食疫源动物;不贩卖疫源动物及其产品。
对各级医疗卫生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鼠疫诊断和治疗知识,熟悉疫情报告、疫区处理、交通卫生检疫知识及程序等,对预防和控制鼠疫至关重要。
对铁路、交通、民航、公安、工商管理、动物检疫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使他们熟悉国家关于鼠疫疫源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交通卫生检疫知识。
五、处置效果评价
  疫情控制措施全面实施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处置效果进行评价,作为后续处理及可否解除疫情封锁的依据。
(一)评估人员和组织。
  根据鼠疫疫情分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鼠疫疫情),分别由卫生部、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内容及指标。
1.流行病学评价: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基本清楚;传染源得到有效控制,传播途径已被切断;直接接触者全部隔离留验,并经预防性治疗6-9天,无二代发病。
2.病人的处置及治疗效果评价:所有病人按照不同病型采取隔离措施;所有病人均经规范化治疗并得到及时救治;肺鼠疫、败血型鼠疫及皮肤型鼠疫病人停止治疗后,对其痰及咽喉分泌物连续检查鼠疫菌3次,隔3天检查1次,均为阴性。
3.环境安全评价:小隔离圈内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病人痰液、排泄污物等及时消毒处理;所污染的场所、物品、炊具、食具等进行消毒或焚烧;针对病原体可能污染的环境因素,采集疫点、疫区的衣物、书籍物体表面、食品、粮食等开展病原学检测,达到卫生处理要求。
4.灭蚤效果评价:鼠疫病人及其直接接触者以及衣被等物品均通过彻底灭蚤;隔离区域内的猫狗实行管制,猫狗体灭蚤;用化学灭蚤药对大小隔离圈内的家屋进行环境灭蚤,室内外鼠洞灭蚤,家畜和家禽圈舍灭蚤;灭蚤后使室内达到检不到跳蚤的标准。
5.灭鼠效果评价:在大小隔离圈内,无论家鼠、野鼠均达到无鼠无洞的标准;对野外疫区施行鼠蚤并灭的熏蒸剂灭鼠;灭鼠后主要宿主密度分别降至规定要求。
6. 鼠疫尸体处理的安全性评价:鼠疫尸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妥善处理;葬前对尸体进行了彻底消毒处理;尸体处理方式及过程符合《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随葬人员个人防护符合要求,葬仪结束后进行了消毒;运送尸体的车辆经过了严格的消毒处理。
7.环境卫生评价: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现场处理要求,家畜圈养,街道整洁;鼠蚤孳生的场所和病原体存在的隐患已被清除。
8.宣传教育工作及其效果;疫情处置期间向疫区群众开展健康教育和基层医务人员专业培训;群众鼠疫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医务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
(三)通过综合评估,对处置效果的作出评价,并提出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疫情可否解除的依据。
六、解除疫区封锁
(一)解除封锁隔离的标准。
1.病人及直接接触者的解除隔离标准。
(1)肺鼠疫病人经治疗体温恢复正常,全身症状及体征明显好转,再治疗3~5天,停止治疗后,对其痰及咽喉分泌物连续检查鼠疫菌3次,隔3天检查1次,均为阴性时,可解除隔离;腺型及其他型鼠疫病人经治疗体温恢复正常,全身症状消失,肿大淋巴结完全吸收或残留小块硬结,可解除隔离;皮肤鼠疫及肿大淋巴结破溃者,创面洁净并已基本愈合后,患病局部连续3次检查鼠疫菌,每隔3天检查1次均为阴性时,可解除隔离。
(2)直接接触者隔离9天后,无新发鼠疫病人及疑似鼠疫病人时,可解除隔离;留验期间有新发鼠疫病人时,其直接接触者须重新隔离留验9天,9天后无新发鼠疫病人时,可解除隔离。
2.人间鼠疫疫区封锁隔离的解除标准。
(1)封锁隔离区内达到灭鼠灭蚤标准,最后1例病人治愈后,无新发鼠疫病人及可疑者,隔离病室、污染场所及污染物进行终末消毒,可解除封锁隔离。
(2)封锁隔离区已按标准要求完成全部处理工作,但鼠疫病人尚未痊愈时,可只对病人及其病房封锁隔离,大、小隔离圈及隔离区域可如期解除封锁隔离。病人痊愈后,病房、衣物等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后,方可解除封锁隔离。
(二)解除人间鼠疫疫区封锁隔离的程序。
1.疫区处理已按《人间鼠疫疫处理标准及原则》的要求,全面彻底的完成疫区处理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确实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人,疫区处理指挥部可以提出解除疫区封锁并写出书面报告材料上报,经县以上政府批准,方可宣布解除封锁,并上报国家卫生部备案。
2.经检验,排除人间鼠疫时,应立即解除封锁隔离。
七、总结报告
为改进鼠疫防治措施,分析鼠疫流行趋势,应对疫区处理经过和疫情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各级党和政府部门的领导和组织工作,疫情处理及医
疗救治工作情况。
2.总结分析鼠疫疫情发生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
流行因素。
3.总结疫情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
4.在抢救病人、治疗用药、消毒、灭蚤、灭鼠和搞好环
境卫生等方面有哪些改进和新的体会。
5.总结分析疫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6.提出对疫情的估计和今后应采取的措施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疫区处理工作结束时,应将疫区处理总结报告呈送上级备查,将鼠疫病人病历及有关资料交有关鼠防机构妥善保管、存档。
地震灾区霍乱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为指导地震灾区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理可能发生的霍乱疫情,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地震后灾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地震灾区霍乱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工作原则
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保障灾区人民生命安全及社会安定。
三、预案启动条件
在地震灾区范围内,凡发生霍乱病例1例及以上的疫情,即启动本预案。
四、疫情的判定、分级和报告
(一)诊断标准。
霍乱病例的诊断标准参照国家《霍乱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84—1995》执行。
1.疑似霍乱诊断标准
(1)凡有典型临床症状,如剧烈腹泻,水样便(黄水样、清水样、米泔样或血水样),伴有呕吐,迅速出现严重脱水,循环衰竭及肌肉痉挛(特别是腓肠肌)的首发病例,在病原学检查尚未肯定前。
(2)霍乱流行期间有明确接触史(如同餐、同住或护理者等),并发生泻吐症状,而无其他原因可查者。
具有上述项目之一者诊断为疑似霍乱。
2.确定霍乱诊断标准
(1)凡有腹泻症状,粪便培养01群或0139群霍乱弧菌阳性;
(2)霍乱流行期间的疫区内,凡有霍乱典型症状情,粪便培养01群和0139群霍乱弧菌阴性,但无其他原因可查者;
(3)在流行期间的疫区内有腹泻症状,作双份血清抗体效价测定,如血清凝集试验呈4倍以上或杀弧菌抗体测定呈8倍以上增长者;
(4)在疫源检查中,首次粪便培养检出01群或0139群霍乱弧菌前后各5天内有腹泻症状者。
临床诊断:具备(2)。
确诊病例:具备(1)或(3)或(4)。
(二)疫情的分级。
根据疫情的流行特征,分级实施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有效控制的效果,将疫情分为三级,严重霍乱疫情(Ⅰ级),较严重霍乱疫情(Ⅱ级),一般霍乱疫情(Ⅲ级)。
严重霍乱疫情(Ⅰ级):全县(区)范围5天内,发现20例以上病例或带菌者,或有1例死亡病例,或发现新的菌株流行。
较严重霍乱疫情(Ⅱ级):全县(区)范围5天内,发现5-19例病例或带菌者,或出现新的菌株。
一般霍乱疫情(Ⅲ级):发现霍乱散发病例或带菌者,或外环境检出霍乱菌株。
五、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霍乱属于甲类传染病,霍乱预防控制工作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动员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到组织、思想、技术和物质的“四落实”。
(二)预防性措施。
1.加强疾病监测。
地震灾害发生后,由于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环境卫生状况及群众生活条件恶化,常可导致有关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甚至暴发。根据灾区既往霍乱等肠道传染病流行特点,通过定期、定点、有重点地开展肠道传染病监测,可掌握当地重点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发展情况及其相关的社会、自然因素,从而为制定防制对策,开展防治工作、评价效果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灾害期间监测。
①要加强疑似霍乱病人监测,特别是完善腹泻等症状监测。在灾民区设立临时医疗点,规范医疗记录卡,详细登记病人的发病情况,以便核查和及时发现疫情,并且每天应统计就诊人数及症状,用统一的表格每天逐级上报。应由疾控人员和临床医生组成医疗队,逐户调查、登记和检查。一旦发现疑似霍乱病人,要及时进行登记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采集相应的临床标本进行检测。
②饮用水和食品监测。对可能受污染的灾区水体和食品等进行采样送检,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监测的范围和频次。
③其它外环境监测。对厕所、粪坑、苍蝇及其它外环境进行采样送检。
(2)灾后疾病监测。灾后应根据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防病效果监测与评价。同时,对可能产生后期影响的肠道传染病,开展疫情与流行因素监测。
2.重点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
保障饮水卫生是预防控制肠道传染病的关键措施。要着重做好分散式饮用水消毒,要鼓励群众喝开水,在没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用漂白粉及漂白粉精片对饮水进行消毒。饮水消毒措施要落实到每个临时居住点。要划定临时饮水水源区域,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灾区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理,加强对饮用水的消毒处理,定期进行水质检验。
各灾区应尽可能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对微生物污染严重的水源,饮水中余氯可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值0.7mg/L。对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灾区可适当放宽“感官和一般化学指标”的要求,采用爱卫会和卫生部批准“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特殊情况容许按三级要求处理。在有条件处应按国家标准方法《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检验。在现场条件下不具备时可采用简易方法检验。取经消毒的水样品用市售余氯比色器测定。
3.加强食品卫生和集市贸易的管理。
做好灾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市售食品、饮食摊点的卫生状况,特别是熟肉制品和凉拌菜的卫生状况。要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防止群众食用腐败变质的食品,严禁各类聚餐活动。在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时期,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以保障食品安全。
4.消灭苍蝇、蟑螂等病媒。
应重点实施对帐篷、窝棚、临时垃圾点、厕所等场所的消杀灭工作,做好蚊蝇孳生地的处理。并在重灾区人群较集中的生活区域内垃圾、粪便污染严重的地区重点进行药物喷洒消毒处理。
5.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
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群众的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要结合灾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把简便易行的各种防治措施和卫生知识教给群众。组织群众制订救灾防病爱国卫生公约,是促进群众自觉地提高自我防病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有效办法,应该大力倡导。
(三)疫情发生后的控制措施。
灾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霍乱病人的疫情管理、疫点处理和诊断、隔离、抢救、治疗工作。接到霍乱疫情报告后,应根据本预案要求,迅速开展疫情的控制工作。
1.流行病学调查。
发生霍乱暴发疫情,应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掌握霍乱暴发的流行规律,查明传染来源、传播途径和疫情波及的范围,阐明流行因素,为及时制定暴发疫情控制方案提供科学依据。调查方法主要有个案调查与暴发调查两种。
2.病人和带菌者处理。
病人和带菌者应送当地指定医院隔离病房或专设的临时隔离病房隔离治疗,凡病人停药后连续两次阴性、慢性带菌者大便培养连续七天阴性方可解除隔离。
确诊时临床症状已经消失的恢复期病人或带菌者,动员隔离确有困难或当地无条件收治时,可以在指定地点隔离治疗观察。严格执行随时消毒,尤其对粪便、污水、剩余食物、餐具、衣物等;住家周围进行药物快速灭蝇;衣裤、马桶等污物用具不得在河水或井边洗涤。停药后连续二次每日采便检验阴性者解除隔离,重复阳性者应住院隔离治疗。
疑似病人立即留观,疫情处理人员在疫源搜索时发现霍乱疑似病人,应立即送到当地指定地点单独隔离治疗,疑似病人与确诊病人和带菌者以及其他传染病人分开隔离,在临床和实验室未确诊前暂按霍乱病人处理。
3.疫点疫区的划分。
疫点是指发生病人、疑似病人和发现带菌者的地方,以及可能引起新感染的地方。划定疫点范围的根据是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主要包括患者在发病前三天至隔离时的活动范围、与周围人群的接触情况和其排泄物对外环境污染的情况,以及当地基本卫生设施和卫生状况。
根据疫点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特点来划定疫区。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乡或毗邻乡,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为疫区。
4.疫点处理原则。
坚持“早、小、严、实”的原则,即时间要早,范围要小,措施要严,落在实处。
(1)各类传染源应单独隔离治疗。在确诊时经过治疗症状已消失且单独隔离有困难的病例可在疫点内留验观察。
(2)密切接触者在疫点内隔离留验,连续2次(每日一次)粪检阴性,方可解除隔离。疫点外密切接触者应在家隔离留验,并做好预防服药和随时消毒。每日采便检验一次,连续二次阴性可解除隔离。如检出阳性则应送指定的医疗单位隔离治疗,该地应划为疫点作相应处理。对一般接触者可以只作预防服药,不作粪检。
(3)临时搭建的帐篷等处发生疫情,可就地实施疫点封锁。
(4)对疫点人群应每日采便送检一次,在第一次采样后给予药物预防。预防用药可选用以下几种:(1)强力霉素:300mg顿服或第一天200mg,第二天100mg。(2)氟哌酸:每次0.3g,每日二次,连服二天。(3)对儿童不宜用以上药物,可遵医嘱使用头孢类抗生素。
5.疫点疫区消毒和灭蝇。
消毒范围应包括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发病前三天至隔离时止的活动范围内可能受到污染的所有场所和物品。带菌者从检出阳性标本的采样日期往前推三天计算。灭蝇范围以疫点为中心,半径在50米以上范围。喷洒药物应先室外,后室内,先周边,后中心,要在24小时内做到疫点内无蝇。
6.阳性水源处理原则。
水源受到污染或检出霍乱菌株,应采取以下措施:
(1)设置明显的禁用标志牌和卫生岗。
(2)禁止直接饮用,禁止人畜下水,禁止从中捕捞水生动、植物。
(3)禁止受到阳性水源污染的瓜果蔬菜上市。
(4)拆迁污染水源的厕所、粪坑。
(5)对周围人群进行现症腹泻病人的调查,对腹泻病人进行一次粪检,给予抗菌治疗。
(6)如在水源中检出流行菌株,则应划定疫点。
(7)对阳性水源应每隔3-5天采样检查一次,连续三次阴性方可解除管理。
7.疫点的解除。
上述措施均已落实,疫点内所有人员粪便培养连续二次均阴性,无续发病人或带菌者出现时,征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同意可解除疫点。如有新感染者出现,则重新实施以上措施。
七、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霍乱应急小分队,负责霍乱应急处理工作。
(二)物资保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霍乱控制工作必须的药品、消毒药械、现场处理防护用品供应和储备工作,并根据疫情流行状况及时补充所需物资。
(三)技术保障:应急处理队伍要开展业务培训、演习演练,以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地震灾区炭疽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炭疽(anthrax)是由炭疽芽胞杆菌引起的人兽共患性传染病,主要发生于畜间,以牛、羊、马等草食动物最为易感。人类偶然从病畜及其产品受到感染。常见类型是皮肤炭疽,少数为肺部、肠道和脑膜的急性感染,有的伴发急性败血症。炭疽芽胞杆菌是一种革兰染色阳性的粗大杆菌,在外界环境中,当条件不适合生长繁殖时,炭疽芽胞杆菌可形成芽胞。芽胞对热、冷、干燥、化学物质、射线和其他不利条件有抵抗力,在土壤中可存活数十年。炭疽杆菌能引起人和动物的炭疽病。对草食性动物致病力最强,对人的致病力中等,介于草食动物与肉食动物之间。在环境中炭疽芽胞是主要的存在形式。多数情况下,总是食草动物首先感染,患病动物的血液、粪尿排泄物,乳汁,病死畜的内脏、骨骼直接感染人类或污染环境,是感染的重要来源。污染的动物制品作为传染源也有重要意义。病人作为传染源很少见。人类常常通过患病动物的肉类、皮毛或患病动物排出物或其他排出物污染的物品获得感染。炭疽主要有三种感染形式:经皮肤接触感染,经口感染和吸入性感染。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地震导致大量人畜伤亡、环境改变。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甘为炭疽流行区,特别是震中所在地阿坝州为近年来炭疽病例报告较多的地区,今年1-4月全国报告53例,该州报告15例,为报告发病最多的地区。地震波及的甘肃、青海、贵州、云南等地均有炭疽流行。为指导灾区做好灾后炭疽防治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一、地震灾害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和注意事项
(一)地震对炭疽的发生和流行可能产生的影响。
炭疽芽胞杆菌可以形成芽胞,在土壤中长期存在,地震时,土壤表面及翻出地表面的土壤深处的炭疽芽孢,可能会在空气中形成一定的气溶胶,另外在施救作业时也可搅起土壤,污染空气,如果局部浓度过高时吸入就可能引起肺炭疽。此外地震灾害发生时由于缺少水源,卫生条件不好,炭疽芽孢可能污染手及食物,引起皮肤炭疽和肠炭疽,尽管这种情况很少见,也应引起注意。牲畜炭疽是引起人类炭疽的主要因素,而地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以及炭疽芽胞的暴露都会对牲畜炭疽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主要应对措施。
1.对可疑污染地区的施救人员的健康情况进行监护,有发热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及卫生防疫部门,及时治疗,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2.防止水源污染,加强饮食、饮水监督。
3.对曾经有疫情发生的地方和可疑污染地区进行监测,喷洒含氯消毒液彻底消毒。
4.一旦发现可疑炭疽病人,应立即给予抗生素治疗,同时对病例进行隔离,对其用具、被服、分泌物、排泄物及用过的敷料等均应严格消毒或烧毁。对病人居住环境及用品进行消毒。
5.对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和危险人群进行预防服药。环丙沙星、阿莫西林、和强力霉素用于预防效果良好,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6.发现可疑病畜,要严加管理,死亡后畜尸要彻底烧毁或深埋(坑深2m,并加漂白粉)。
7.以下情况发生时应进行预防接种处理:
(1)通过细菌学方法确诊出现肺炭疽病人,并发生人与人之间的传播时,要对肺炭疽病人的间接接触者接种疫苗。(直接接触者不接种炭疽疫苗,采用预防服药。)
(2)出现暴发疫情时,即14天内,在同一村庄、建筑工地、工厂、学校等场所内连续发生10例及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时,要在一定范围内,如自然村、街道或独立建筑内的全体人群进行预防接种(有禁忌证者除外)。
二、炭疽临床表现及诊断
(一)隔离。
所有类型的炭疽病人,都需要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治疗。隔离炭疽病人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阻止人与人之间的传染,而是为了防止污染面积的扩大。皮肤炭疽病例隔离至创口痊愈、痂皮脱落为止。其它类型病例应待症状消失、分泌物或排泄物培养两次阴性后出院。
吸入性炭疽病人的直接接触者,都应当在隔离条件下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方式首选居家隔离,也可以采取集中隔离方式,但必须确保与病人之间的分隔。至少每日一次测定体温和询问健康状况。发现有发病迹象者,立即作为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皮肤炭疽的接触者以及接触病人的医护人员不需要隔离,也不需要区域封锁。
(二)临床表现及病型。
炭疽按感染途径不同可分为皮肤炭疽、肺炭疽、肠炭疽和炭疽败血症等临床类型,其中皮肤炭疽最多见,占90%以上(有报告占98%)。一般潜伏期为1~5日,也有短至12小时,长至2周。
体表感染型(皮肤)炭疽:在面、颈、手或前臂等暴露部位的皮肤出现红斑、丘疹、水疱,周围组织肿胀及浸润,继而中央坏死形成溃疡性黑色焦痂,焦痂周围皮肤发红肿胀,疼痛不显著,局部淋巴结肿大,伴有发热、头痛、关节痛等。
经口感染型(肠炭疽):急性起病,发热,腹胀,剧烈疼痛,腹泻,血便。可累及消化道以外系统。
肺炭疽:高热,呼吸困难,可有胸痛及咳嗽,咯黏液血痰。其临床症状的严重程度与肺部X射线所见不成比例,非常严重的病人,肺部常仅能听到散在的细湿罗音,X线显示纵隔影增宽。常见胸腔积液。
脑膜炎型炭疽:可继发,也可直接发生。剧烈头痛,呕吐,项强,继而出现谵妄、昏迷、呼吸衰竭,脑脊液多为血性。
炭疽败血症:可继发,也可直接发生。严重的全身症状,高热,寒战,感染性休克与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表现,皮肤出现出血点或大片淤斑,腔道中出现活动性出血,迅速出现呼吸与循环衰竭。在循环血液中可检出大量炭疽芽胞杆菌。
(三)炭疽的诊断。
主要根据病例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作出诊断。
1.流行病学线索主要包括:病人生活在已证实存在炭疽的疫区内,或在发病前14日内到达过该类地区;从事与皮毛等畜产品密切接触的职业;接触过可疑的病、死动物或其残骸,食用过可疑的病、死动物肉类或其制品;在可能被炭疽芽胞杆菌污染的地区内从事耕耘或挖掘等操作。
2.临床表现:如上所述。
3.实验室检查:
(1)皮肤损害的分泌物,痰,呕吐物,排泄物,或血液、脑脊液等标本中,显微镜检查发现炭疽芽胞杆菌。
(2)细菌分离培养获炭疽芽胞杆菌。
(3)血清抗炭疽特异性抗体滴度出现4倍或4倍以上升高。
细菌学检查常用的检查方法有:显微镜检查,包括革兰染色,芽胞染色和荚膜的生成及染色观察;细菌培养;噬菌体裂解试验,溶血试验,青霉素敏感试验以及毒力基因的检测等。其中噬菌体裂解实验和青霉素敏感实验是确诊实验。
三、炭疽的治疗
(一)特效抗生素治疗。
迅速作出临床判断和及时应用抗菌药物是炭疽治疗的关键。同时开始支持性治疗以防止败血症休克,体液及电解质平衡紊乱和呼吸困难等。几乎所有的炭疽菌株都对抗生素敏感。长期以来青霉素一直是治疗炭疽的首选药物。在开始治疗时也可使用环丙沙星和其他喹诺酮类或者强力霉素。治疗原则是隔离患者,尽早治疗,早期杀灭体内细菌,中和体内毒素,克服平滑肌痉挛,维持呼吸功能,后期防止发生合并症。
(二)预防性投药。
对直接接触者,可以给予青霉素或同类抗生素注射预防性治疗,常规剂量3天。接受预防投药者中不使用疫苗预防。
(三)预防接种。
接种对象为肺炭疽病人的间接接触者(直接接触者不接种炭疽疫苗),出现炭疽暴发疫情地区一定范围内,如自然村、街道或独立建筑内的全体人群进行预防接种(有禁忌证者除外)。
四、炭疽的预防控制
(一)通过广播,宣传画,通告等多种生动,形象具体的方式向群众宣传炭疽的传播方式和危害性,提高群众对炭疽的警惕性,一经发现疑似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卫生防疫站报告,严禁剥食不明原因死亡的动物,死于炭疽动物的尸体必须焚烧。
(二)疫点的消毒处理。
污染芽孢的粪肥,废饲料等均可采用焚烧处理;不宜焚烧的物品可用含2%碱的开水煮30分钟到1小时,再用清水洗净,或用4%甲醛溶液浸泡4小时,或用121℃高压蒸汽消毒30分钟。
污染场地(住房、厩舍及周围环境)可用5%福尔马林按500ml/m2喷洒消毒三次,或用20%的漂白粉水溶液按200ml/m2喷雾作用1-2小时。
排泄物等按5:1稀释污物加漂白粉搅匀后作用12小时后弃去。
土壤(炭疽尸体停放处)的消毒:应该去掉20cm厚的地表土,焚烧或加热121℃30分钟。如不易作到这一点,可用5%的甲醛溶液500ml/m2消毒三次,亦可用氯胺或10%的漂白粉乳浸渍,处理2次。
(三)病人周围环境的消毒措施。
病人的衣物和用品,尽可能采取高压消毒或焚毁,不能采取上述措施的有价值的物品,可以使用环氧乙烷熏蒸消毒;隔离治疗病人的环境,只需要保持清洁,可用低毒性的消毒剂如新洁而灭等擦拭。
炭疽病人死亡,有出血迹象的孔道应以浸透消毒剂的棉花填塞,尸体以浸透消毒剂的床单包裹后火化。
病人出院或死亡,应对该环境进行终末消毒,应使用含氯消毒剂反复进行,直到隔日检查连续3次不能检出有致病能力的炭疽芽胞杆菌为止。
违法生产经营一次性筷子该由谁来查处

韩怀忠

近日,某省电视台在新闻追踪栏目曝光了一家户在其地处偏僻的山区家中违法加工出售一次性筷子事件。据报道,该台记者根据群众举报,以购买者的身份前往某山村进行调查,发现该村一农户在自家院中对从外地收购的已使用过的一次性筷子进行简单地清洗、漂白、露天晾晒后销往某批发市场,并由该市场批发商进行简单包装后销售。

  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收看节目后,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监管的措施,迅速启动了对全市餐饮消费环节的餐具消毒和一次性筷子采购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对该由谁来监管和查处此类一次性筷子生产经营行为展开了讨论。

  毫无疑问,该农户重复加工销售已使用过的一次性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的定义,一次性筷子属于食品用工具、设备范畴。该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提出了要求并制定了罚则,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卫生监督机构并未对该类一次性筷子生产作坊进行监管。原因是:

  首先,卫生部在1996年9月26日对安徽省卫生厅“关于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属于卫生许可证发放范围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仅限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卫生监督管理。”自那时起,多数卫生行政部门就不再对包括一次性筷子在内的食品用工具、设备等实行卫生行政许可(个别省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包括了对此类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的内容)。不实行行政许可,卫生监管也就无从下手,更何况,到目前为止,卫生部也未出台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管理办法,所以就卫生监督机构来说,对该类作坊和产品的监管都存在法律法规的空白。目前,针对餐具的监管主要是对餐饮单位使用的餐具的消毒监测和管理,一次性筷子也是参照消毒餐具的卫生标准进行评定。

  其次,自2004年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后,卫生行政部门已不再是食品卫生法的唯一执法主体。根据分工,卫生部门只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而将初级农产品监管、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的监管权分别交给了农业、质检和工商部门,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但上述分工只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段,食品安全是否包括与食品相关的产品安全,在理解上仍有歧义。如果包括与食品相关的产品的话,对该类作坊的监管和查处应属质检部门,如果不包括的话,对该类产品的监管则落入空档。目前有案可查的对该类产品进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年7月18日发出的“关于印发《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该通知和相关通则规定,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由此可以看出,质检部门已开始着手对该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实施监管。

  第三,虽然该类作坊不同于生产企业,但对于各类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属于各级质检部门是毫无疑义的。国家质检总局曾以“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并明确界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是指固定从业人员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范围的产品目录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虽然对于一次性筷子等与食品相关的产品是否列入了产品目录,我们不得而知,但既然质检部门已监管了生产企业,没有理由不监管作坊。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包括一次性筷子在内的食品用工具、设备等规定了要求并制定了罚则,为了不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空白和盲区,对此类与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仍宜按食品监管的分段原则予以明确。本文涉及的一次性筷子生产作坊,当由有管辖权的质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而对销售业户和餐饮单位,则分别由工商和卫生部门分别进行监管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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