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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55:44  浏览:9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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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12]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的要求,促进创新成果的快速转化和新技术在水运工程中的推广应用,规范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提高水运工程技术含量,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提升行业创新能力,实现水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附件:《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9月18日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技术在水运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行业可持续发展,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管理和科研等方面,经鉴定、认证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包括获得的专有技术、专利、软件著作、工法等技术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的管理。限用和禁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的新技术,由交通运输部以《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新技术公告》)和《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的方式发布,并通过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技术交流会等形式推广应用。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的管理工作,具体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工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标委会”)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开展《新技术公告》的编制和《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的技术评估和认定工作;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开展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选定、考核和称号授予工作。
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原则,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新技术可采取其他行政方式予以推广。
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和科研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水运工程建设推广的新技术,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作为衡量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等企业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在工程招投标、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优质工程评选中可作为考核或评价指标之一。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鼓励、保护和支持各种合法形式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第二章 新技术公告
第十条 《新技术公告》是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导向,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政策、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创新的要求,围绕行业特点、重点技术领域和工程建设发展编制和发布。
第十一条 《新技术公告》发布的内容包括:新技术的名称、主要技术参数、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等。
第十二条 新技术公告的建议案由标委会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发布新技术征集通知,明确征集的重点技术领域、专业类别、重点项目和具体要求,广泛征集行业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新技术提案,具体格式及内容见附表1。
(二)根据有关单位和专家反馈的新技术提案,进行汇总、整理和分类,提出新技术公告建议(草案)。
(三)组织有关行业的专家对新技术公告建议(草案)进行审议和完善,形成新技术公告建议案,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第十三条 新技术公告建议案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审定后发布。
《新技术公告》原则上每五年发布一次。在发布期内,可根据需要对公告项目进行局部调整。
第三章 推广项目目录
第十四条 《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是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导则,应当根据《新技术公告》和水运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组织编制,每两年发布一次。
第十五条 《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性能及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工程应用情况和技术依托单位等。其中,产品类新技术内容为其应用技术。
第十六条 《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的建议案由标委会在技术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申请新技术推广项目技术评估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新技术公告》的,或者通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产品)鉴定或取得专利时间一年以上的;
(二)具备必要的指导推广应用的技术类文件,如技术规程、工法、指南等。
(三)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行业或较大范围内推广的;
(四)申报单位是成果持有单位,具备较强的生产和技术服务能力;
(五)成果或所属权无争议的。
第十八条 申请新技术推广项目技术评估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单位提交新技术推广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有关材料(格式及内容见附表2)。
第十九条 标委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技术先进性、成熟度、辐射能力、技术服务能力、推广价值及风险等进行评估,经有关媒体公示后提出《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的建议,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家专利的新技术、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运局鉴定、验收的新技术或取得交通运输行业一级工法的项目,以及已取得国家相关行业《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证书且符合水运工程建设推广的新技术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技术评估。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建议案,审定后进行公布。标委会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包括的新技术,申请单位应当委托标委会对新技术的应用技术标准或指南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编制。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审查核准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导则或技术指南,可作为新技术在工程中应用、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新技术示范工程
第二十三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是为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提供范例的工程。应根据水运工程具体建设项目的情况,确定新技术示范工程。
第二十四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选定、考核和颁发证书的工作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五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选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工程,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
(二)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实现技术的创新、集成与优化,形成成套技术;
(三)选用多项已列入交通运输部《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或相关行业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第二十六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申请,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科研单位或技术持有单位提出,也可由多家联合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格式及内容见附表3)。
第二十七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选定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通过评审的项目将列入《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项目》,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八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及实施方案,强化过程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好、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二十九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时,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及时报告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执行单位应提请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组织新技术示范工程考核,并提交《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考核申请书》一式二份并附有关成果材料(格式及内容见附表4)。
第三十一条 收到新技术示范工程考核申报书后一个月内,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示范工程的新技术推广应用及成果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工程,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颁发《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于列为《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项目》的工程,应当及时进行总结,适时召开技术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促进新技术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应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和标委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做好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每年12月底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提交新技术推广应用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应严格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对所认定的新技术项目,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确保证书发放合理、合法,规范使用。
第三十五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应严格新技术示范工程的考核和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对新技术示范工程应当做好指导、服务、监督和检查,督促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 新技术持有者和推广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应当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业务水平。对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将从《推广项目目录》中注销,并收回证书;对发生质量问题的,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该新技术持有者在一年内不得再申请新技术评估。
第三十七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申报和执行单位应当对示范工程的新技术项目的实施和工程质量负责。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工程资格。示范工程通过考核获得证书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示范工程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设计单位选用的新技术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向有关单位进行专门交底;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制定新技术的施工方案和监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有关派出机构在对辖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推广应用新技术和禁止或限制落后技术的要求列为监督检查内容。凡发现违反技术通告应用禁止或限制落后技术的,应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采用多项《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新技术的水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列入新技术示范工程,并列入在建工程技术创新年度计划,推广新技术的相关费用在工程概(预)算研究试验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水运工程新技术提案征集表
提案单位
专家信息 单位名称 联系部门
与联系人
专家姓名 专业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新技术
信息 新技术名称 技术领域
技术类别
(在括号内划√) 技术( );材料( );工艺( );产品( );其他( )
技术性能指标
适用范围、工程类型、部位、对象
提案理由:













(单位章或专家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新技术包括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和科研等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2、采取一提案一表方式,纸不够,可附页。
附表2






水运工程新技术
推广项目技术评估申请表






新技术名称
申 请 单 位 (盖章)
申 请 时 间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制
水运工程新技术
推广应用项目技术评估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新技术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联系人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通讯地址和邮编
新技术类别
(在括号内划√) 技术( );材料( );工艺( );产品( );其他( )
成果鉴定 鉴定级别
(在括号内划√) 国家级( );省部级( );地市级( );其他( )
成果水平
(在括号内划√) 国际领先( );国际先进(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
组织鉴定部门
成果获奖情况
专利状况 已授权( ); 已申请( )
专利 (或申请)号:
新技术应用情况 应用工程名称 应用时间 应用效果



技术说明
及主要技术
性能指标 (可附页提供技术分析报告)
适用范围

推广应用
前景与措施
主要证明材料
(各1份,装订成册,附在表后)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1 营业执照、质资证书等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2 省部级科技成果或产品技术鉴定、专利、工法证书及有关文件复印件
3 新技术研究、开发试制工作报告
4 推广应用技术文件(含技术说明书、操作规程或指南等配套技术文件)
5 工程应用证明及用户评价(含工程名称、应用时间、用户评价以及用户联系电话等,并加盖用户公章)
6 材料和产品类的相应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
声明 本表填报的上述资料和数据均系真实、有效,所拥有的新技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无成果权属争议,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专家评估
意 见






















专家组组长: (签字)

年 月 日
标委会审核
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审查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






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
申 报 表







示范工程名称
申 报 单 位 (盖章)
申 报 时 间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制
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表
示范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开、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示范工程
执行单位
示范工程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示范工程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工程概况:
拟推广应用新技术项目名称、应用部位及应用数量:
拟组织技术攻关和创新的项目及内容:
工程进度计划:
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申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市)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4




水运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考 核 申 请 书




示范工程名称
申 报 单 位 (盖章)
申 报 时 间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制

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考核申请书
示范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建设地点
工程开工时间 工程交工
验收时间 工程竣工
验收时间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
示范工程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示范工程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工程
概况
推广应用新技术名称、应用部位及工程数量
组织技术攻关和创新的项目及内容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主要成果资料(各1份,装订成册附在表后) 序号 成 果 名 称 份数
1 《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2 示范工程总结报告(简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等)
3 单项新技术应用技术总结(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措施、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4 工程质量证明(含新技术应用项目的质量验收证明)
5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证明
6 应用技术文件(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指南、技术规程、工法等)
7 新技术应用情况光盘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示范工程
执行单位
申请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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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出口许可证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三条 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外经贸部的授权范围受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事宜。
第四条 领证资格:一、出口许可证应由出口单位申领,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有领证员的单位应凭领证员证申领,无领证员的单位,领证人应出示单位公函及本人工作证。配额承受单位无外贸经营权,委托有外贸经营权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由代理出口企业申领并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由代理出口企业加盖公章。
二、出口许可证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领。异地办证,确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办理人应出示领证单位委托书(说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及本人身份证明办理。发证机构应将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许可证申领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材料:
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一式两份,见附一)。申请表需申领单位填写的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申请表第1项出口商)公章。
二、有效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下达出口配额的批准文件,包括:
(一)出口配额文件:外经贸部下达出口配额的文件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配额二次分配文件。
(二)配额招标商品文件(正本):招标办公室签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和无偿招标商品中标证明书。
(三)按照《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加工贸易批准文件: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文件(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审核《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五、其他情况应提交的文件:
(一)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审定证书》(正本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成立的文件、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由发证机构存档备案。
(三)国家规定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应提供主营公司签订的出口合同及配额单位与主营公司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
(四)配额批准文件规定配额承受单位需由指定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持两企业签署的代理协议办理申领手续,并应提供配额承受单位与代理企业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申请表备注栏应注明由××公司代理出口。
(五)配额单位无外贸经营权,必须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并申领许可证的,代理企业应提供与配额承受单位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
第六条 各发证机构在受理出口许可证申请时,应检查申领单位提供的申领出口许可证所需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备。对手续不齐备的,应退回申领单位,并向申领单位一次讲明需补齐的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 凡符合手续可以受理的申请,经办人在申领单位填写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第二联上签字注明取证日期,将第二联退回领证人员作为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凭证。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审核的一般内容
一、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外经贸部颁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发证依据及《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要求进行审核。
二、审核配额管理部门批准出口配额的文件(本规范第五条第三款所列各项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各项内容必须与批件一致,如出口商、商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或金额以及批件有管理要求的各项内容。出口配额当年有效。
三、审核出口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有关内容,包括:进口国别、合同号、报关口岸、运输方式等。
四、审核出口企业的经营权:出口企业是否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所申请出口商品的出口经营权。
五、审核出口商品的数量:凡有出口数量管理的商品,其申领数量(累计)均不得超过批准的数量。
六、审核出口合同:重点审核:(一)价格。出口许可证上的商品价格应与出口合同中的价格一致,并不得低于有关进出口商会规定的出口协调价。(二)合同有效期。(三)有关内容应与申请的出口许可证一致。
第九条 对不同的贸易方式项下出口,还应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核:
一、一般贸易项下的审核
(一)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应审核出口企业签订的有效出口合同。
(二)对国家指定公司经营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有经营权的外经贸企业签订或有关进出口商会签章的合同。
(三)所有贸易方式下出口的配额招标商品、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均适用配额招标及配额有偿使用政策。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招标办公室收到中标金后签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招标办公室收到配额有偿使用费后签发的《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实行无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
(四)重水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应审核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批准的文件。
(五)易制毒化学品,应审核外经贸部批准文件。
(六)计算机出口,应审核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项下的审核
应审核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成立的文件、批准的出口规模及当年外商投资企业项下的出口配额。
三、加工贸易项下的审核
(一)应审核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加工贸易制成品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应审核经营企业出具的出口批准文件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对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审核《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四、“还贷”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审核
(一)应审核外经贸部下达的偿还国外贷款和补偿贸易的出口配额。
(二)无外经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偿还国外贷款和补偿贸易业务时,应按规定委托一家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其产品,并由代理公司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申领手续。出口配额输入到代理公司名下,出口商及发货人均为代理公司。
五、承包工程或成套设备需带出商品的审核
(一)承包工程所需出口的非许可证管理商品,不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承包劳务所需的出口许可证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应审核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及出口单位的合同。出口合同必须真实可靠,并列明承包工程所需出口的许可证商品的品类、数量。
(三)在国外劳务人员的生活物资出口,应审核工程项目、名称、劳务人员人数、出口物资的品种、数量及金额。
(四)成套设备带出商品,应审核企业的设备出口合同(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所带出的商品必须是工程自用或与设备配套的。
六、边境贸易项下的审核
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国家重点管理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应审核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
七、非贸易项下的审核
(一)运出境外展品、展卖品、小卖品的规定:
1、赴国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所带只展不卖的展品,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办展的文件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验放,展览会结束后如数运回,由海关核销。
2、赴国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带出的展卖品,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参展单位凭批准文件及展览会主办单位签发的参展通知、参展商品证明,按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占用出口配额。
(二)出口货物样品的规定:
1、出口企业运出境外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企业填写的出口货样报关单查验放行;超过3万元者,视为正常出口,出口企业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2、文化交流或技术交流等活动需对外提供商品货样,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监管放行;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一律申领出口许可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出口许可证。
①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向外经贸部办理有关手续,凭此向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
②地方部门及所属单位向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凭此向地方外经贸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上述出口货物样品的出口许可证备注栏上应注明“货样”字样。
(三)非外经贸单位经批准向境外出运货物,出口商及发货人一栏为该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应填写“9999+九位组织机构代码”。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条 一、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自下而上的审批程序。
二、内部审批程序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由经办人员初审后由处领导签发。
三、发证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实行三级审批,即由经办人员初审和处领导复审后,报上一级领导签发。
四、从企业临时借调人员不得从事出口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 初审:
一、经办人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申请,除无配额(或无批件),经办人员不得受理外,其他原因不能发证或改正的,由经办人在初审意见栏注明不发证原因,报主管处长审核。主管处长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领导审核。
二、对符合要求和规定的申领,经办人在申请表初审意见栏签名,注明初审意见,并填写一式二份《许可证发放登记表》(见附二),按时送主管处长审批。
第十二条 复审及签发:
主管处长对经办人写明初审意见的申领材料进行复审或签发(实行三级审批的发证机构,由主管处长签署复审意见后报上一级领导签发)。对申请表上同意的必要改动处,主管处长应在改动处签字。一份申请表打印多份许可证的,由处长写明意见并签字。经审核不能发证的,写明原因及时退经办人。

第五章 出口许可证的交接、打印
第十三条 一、对同意签发的许可证,主管处长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字,将登记表和许可证申领材料,与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办理交接。
二、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对申领许可证的材料与《许可证发放登记表》核对无误后,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字接收。
第十四条 打证:
一、同一企业同一商品只能用一台计算机打证,不得同时使用另外一台计算机打证(实行局域网的发证机构除外)。
二、录入人员在接到打证材料后应及时准确录入。严格按计算机操作规程操作,将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输入电脑后,仔细核对,确认各项内容输入无误后再进行打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证打好。对确需办理加急的,由主管处长签署意见,随交随打。
三、对没有业务处长签字和主要内容改动无处长签字的申请表,不得录入。经处长或上一级领导签发的许可证,不得擅自更改任何内容。
四、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对打印好的许可证与原申请表进行认真核对,打印错的证书及时补打。对打印错的证或废证及时登记许可证号及许可证纸面流水号。打印无误的证书按业务处经办人员主管商品分类,并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字并登上许可证号码。连同申领材料送发证经办人或处长办理交接。业务处长(或经办人员)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签收。一联由业务处经办人保管,二联由主管业务处长留存。
五、发证经办人员接收许可证后,应对许可证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证号、份数是否与登记表一致,许可证证面内容与申请表是否相符。发现打印有误的许可证,应及时报告处长,处长与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员核实后,由机房录入员签字取回错证,重新打印,打印后由机房值班人员与业务处长在原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新证号,注销旧证号,并签字。
第十五条 打印待发的许可证由经办业务人员或司章人员复核后盖章,未经二级(或三级)审批,不得加盖许可证印章。司印人员对于确认不符合审批制度的及违章办证的问题,有权向有关人员进行质询、建议,直至拒绝加印,把好最后一道关。
第十六条 录入中发生的问题,由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与主管业务处长或经办人员解决。录入人员不得接受业务处长或经办人员以外人员送证、取证、改证、核对配额。
第十七条 发证:
一、经办人员请领证人员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签收许可证,并查验领证人身份证件。
二、无特殊原因,从收到许可证申请表到盖章待取,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不能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应向申领单位说明原因。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退证的处理
第十八条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证面内容及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需要延期的,可以办理退证。出口单位应将原出口许可证退还原发证机构。退证要求当年配额当年有效,发证机构应严把退证关。退证时,对于未使用的,出口企业应将原出口许可证证本的一、二、三联交还原发证机构,原发证机构做注销处理,对于未使用完的,出口企业应将原出口许可证正本第一联交还原发证机构作核销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办理退证程序:申请单位必须填写出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一式二联见附三),附上原许可证正本,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表一式两联,主要内容不得涂改。其中一份由发证机构经办审核签收后退申请单位作为已退证凭证。另一份由发证机构办理完退证手续后连同原许可证正本交经办存档。
第二十条 发证机构办理退证程序:发证人员对退证申请应首先与外经贸部EDI中心核查海关清关数据。凡未在海关清关的不予办理退证手续。并在退证申请表上写明初审意见,在许可证正本备注栏注明退证日期并签名,填写《许可证发放登记表》,报主管处长审核签字,经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签收后,在数据库中注销原证数据。机房要在退证上注明已删除或已核销字样并签名,注明删、核日期。经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员办理交接后交经办人员存档。经办人员要将退证申请表及退证单独存放。由机房按季度打出退证总数清单,交业务处统一核对数据,核对无误后将退证清单和退证存档。
第二十一条 严格退证数据管理。退证时,应审核许可证正本背面海关签注栏的海关出运备注,及口岸海关签章。对于许可证证面数量部分清关退证的,海关备注不清或无海关签章的不予办理退证,退证时应准确核减配额数据。
第二十二条 申领单位办理退证手续后,需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的,按发新证手续办理。

第七章 出口许可证丢失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领单位如丢失出口许可证,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备案,并在《国际商报》或《国际经贸消息》上刊登遗失声明,据此向原发证机关申领新证。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构在接到丢证单位的书面报告、记挂失证明后,经办人员应先查询海关反馈的清关数据,核实报关情况,并提出具体明确意见,经主管处长审核,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重新补证。发证机构可按原许可证号将丢失的许可证注销并重新签发新的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号出口许可证遗失作废,由新签发的××号出口许可证替代”。不允许用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重新盖章后再继续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见附四)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修订和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
|1、出口商: 代码: |3、出口许可证号: |
| | |
|领证人姓名: 电话: | |
|----------------------------------------|--------------------------------------------------------|
|2、发货人: 代码: |4、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 |
| | |
| | 年 月 日 |
|----------------------------------------|--------------------------------------------------------|
|5、贸易方式: |8、进口国(地区) |
| | |
|----------------------------------------|--------------------------------------------------------|
|6、合同号: |9、付款方式: |
| | |
|----------------------------------------|--------------------------------------------------------|第
|7、报关口岸: |10、运输方式: |一
| | |联
|--------------------------------------------------------------------------------------------------|∧
|11、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正
| |本
|--------------------------------------------------------------------------------------------------|∨
|12、规格、型号|13、单位|14、数量|15、单价(币别)|16、总值(币别)|17、总值折美元|发
|----------------|----------|----------|------------------|------------------|----------------|证
| | | | | | |机
|----------------|----------|----------|------------------|------------------|----------------|构
| | | | | | |存
|----------------|----------|----------|------------------|------------------|----------------|档
| | | | | | |
|----------------|----------|----------|------------------|------------------|----------------|
|18、总计: | | | | | |
|----------------------------------------|--------------------------------------------------------|
|19、备注: |20、签证机构审批(初审) |
| | |
| 申请单位盖章 | 经办人: |
| |--------------------------------------------------------|
| |(终审): |
|申领日期: | |
| | |
------------------------------------------------------------------------------------------------------
填表说明:1、本表应用正楷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不得遗漏,否则无效。
2、本表内容需打印多份许可证的,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附二:许可证发放登记表
办证日期: 年 月 日 业务经办签字:
--------------------------------------------------------------------------------------------
| | | |份|审批处长| |交 接|领证人| |第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数 量| | | 许可证编号 |----------| |备 注|一
| | | |数| 签字 | |机房|业务|签字 | |联
| | | | | | | | | | |:
|--------|--------|--------|--|--------|--------------|----|----|------|--------|业
| | | | | | | | | | |务
|--------|--------|--------|--|--------|--------------|----|----|------|--------|经
| | | | | | | | | | |办
|--------|--------|--------|--|--------|--------------|----|----|------|--------|存
| | | | | | | | | | |
--------------------------------------------------------------------------------------------
注明:1、凡打印错重打之证在备注栏中注销旧证号,填写新证号,并由主管业务处长和机房值班人员签字。
2、每月末按日期顺序装订成册。

附三:出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
----------------------------------------------------------------------
|出口商: |退证人姓名: |电话: |
| | | |
|----------------------------------|------------------------------|
|商品名称: |退证份数: |
|----------------------------------|------------------------------|
|许可证号|实际出运数量| 单 位 | 剩余数量 | 单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一
|总计 | | | | |联
|------------------------------------------------------------------|:
|发证机构审批栏(由发证机构填写) |发
|------------------------------------------------------------------|证
|初审: |机
| |构
| 经办人: 日期: |留
|------------------------------------------------------------------|存
|处长终审: |
| 签名: 日期: |
|------------------------------------------------------------------|
|机房(录入人员)办理情况: |
| |
| 签名: 日期: |
----------------------------------------------------------------------
申请单位领导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送证日期:

附四: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1、出口商:
(1)出口商应打印出口配额或批文的承受单位。
(2)还贷、补偿贸易项目出口,项目主体有经营权时为项目单位,无经营权时需由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此栏目为有经营权的代理公司,备注栏内打印“代理××企业出口”。
(3)进出口企业代码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审批机关按统一规则编定,领证时由申请单位凭外经贸部授予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填在申请表上。
(4)无外经贸经营权的单位经批准向境外出运货物,此栏可为该单位名称,企业代码应填写“9999+9位组织机构代码”。
2、发货人:
指具体执行合同发货报关的单位。配额招标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招标)的发货人与出口商必须一致。其他出口配额商品的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商一致,但以下情况可以不一致:(1)与出口商有隶属关系(指经外经贸部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2)出口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商品,(3)还贷、补偿贸易方式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经贸公司代理出口。
3、出口许可证号:
结构为:XX——XX——XXXXXX
(1) (2) (3)
(1)二位数字表示年份。
(2)二位数字或字母表示发证单位。
(3)六位数字由计算机自动顺序编排。
4、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1)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六个月。
(2)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3)“非一批一证”,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次。
(4)许可证证面有效期如需跨年度时,可在当年将许可证日期打到次年,最迟至次年2月底。
5、贸易方式:
(1)此栏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出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工程、归还贷款出口、国际展览、边境贸易及协定贸易等,每份许可证只打印一种贸易方式。
(2)进料加工复出口,此栏打印进料加工。
(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有数量管理商品时,贸易方式均为外资企业出口,但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具体贸易方式。
(4)非外经贸单位出运展卖品和样品每批价值在三万元以上的,此栏打印“国际展览”。
(5)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展卖品,此栏打印“国际展览”,出运需领证样品按一般贸易办理。
6、合同号:
(1)指申领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号。
(2)每份许可证只能对应一份出口合同,只能有一个合同号。
(3)合同号须符合国家标准《国际贸易合同代码规范》。
(4)原油、成品油及非贸易项下的出口许可证,可不打合同号。
(5)展品出运时,此栏应打印主管部门批准办展的文件号。
7、报关口岸:
指出口口岸,此栏只允许填写海关总署的一个直属海关(或关区)。
8、进口国(地区):
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只能打印一个国家(地区)名,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等)。如对中国保税区出口,进口国(地区)应打印中国。
9、支付方式:
(1)此栏内容有:信用证、托收、汇付、现付、记帐和免费等。每份许可证只打印一种支付方式。
(2)一份合同采用两种支付方式时(指签合同时已明确的),此栏只填主要的一种,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10、运输方式:(1)打印货物报关离境时的运输方式。(2)包括: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固定运输等。根据货物出运情况,也可填写海运、陆运,或海运、空运,但最终只允许采用一种方式报关。如对远洋出口鲜活冷冻商品,运输方式不得打印陆运,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
11、商品名称:打印外经贸部发布的出口许可管理商品的准确名称。
(1)标准名称(含编码)及含义应以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出口许可管理商品目录为准录入标准编码,商品名称自动录入。若标准名称项下包括若干分类名称,则分类名称填在12项规格等级栏内。规格等级栏长度不够时,可填在备注栏内。
(2)文化交流或技术交流等活动需对外提供商品货样,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此栏使用“其他特殊商品”,编码为“99990000”,单位为批,数量为1,规格等级栏内注明具体商品名称及数量。
(3)承包工程项下“劳务出口物资”属许可证管理商品按许可证分级发证目录办理。
12、规格等级:
(1)此栏打印出口商品,及具体品种规格、等级。同一编码商品规格型号超过四种时,应另行打印许可证。“劳务出口物资”也应按此办理。
(2)出运货物必须与此栏打印的品种规格或等级一致。
13、单位:
指计量单位,由计算机自动录入。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按外经贸部统一规定打印,不得任意变动。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外经贸部规定不一致时,应换算成规定的计量单位。
14、数量、单价及总值:
(1)数量表示该证允许出口商品的多少。此数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凡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
(2)单价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则为总金额。
(3)总值由计算机自动折算并打印。
15、备注栏:
除上述说明过的内容外,用于在特殊情况下作必要的说明。如对远洋出口鲜活冷冻商品,备注需打印“不得在港澳地区转口和销售”。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备注需打印“非一批一证”。
16、海关验放签注栏:
此栏在许可证第一联(正本)的背面,专供海关查验放行出口商品时使用。对于许可证证面数量部分清关退证的,海关备注不清的或无海关签章的不予办理退证。



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
海口市政府


(1996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建筑工程土方施工单位和机械打桩施工单位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基础打桩施工质量,控制土方、泥浆和噪音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污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的土方施工单位,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进行桩基础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先办理资质审查、打桩许可证和打桩登记,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市)注册登记和领取施工任务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桩基础施工作业。
第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单项进行基础施工或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对外分包桩基础施工的(包括在海南省建设厅办理施工报建的),也须按第三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方能进行桩基础施工。
第五条 土方、泥浆装运和打桩机械的使用范围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土方、泥浆的装运必须严格遵守本市关于施工工地规范作业“三个合格”的规定,即:围档合格规定、装车出场合格规定和汽车装运合格规定。
(二)锤击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基础及锤击沉管灌注桩只适用于金融贸易、金盘工业、永万、海甸岛东部、海甸岛沿江五路西北片、金鼎、长秀、长流新区等开发区内使用,市区内一律禁止使用。
(三)钻孔桩的施工适用于全市范围,但必须做好存浆池。泥浆要及时清运,不得外溢出工地围档以外。
(四)凡基础工程涉及需要外运的土方、泥浆和建筑垃圾,如承包给其他单位装运时,施工单位应保证装运工作符合有关要求,如发现违反本规定者将一并追究发包的施工单位责任。
(五)市区内采用锤击木麻黄桩及小口径预制电杆的桩基础,必须做好对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各种桩机的施工作业一般不得在午休及夜休期间进行施工作业。如确需连续作业者,必须按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违章行为轻重情况进行处罚:
(一)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
(二)吊销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城市建设局城建施字〔1993〕046号文同时废止。



199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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