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八批)信息变更 2013第1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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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八批)信息变更 2013第19号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 告
2013 第1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1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1]7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节能汽车推广目录信息变更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八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2012年]第20号公告)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附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八批)信息变更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3gg/W020130415571521928655.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2013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6月10日 生效日期1979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卢旺达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给予卢旺达政府无息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七千万元。
第二条 应卢旺达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派遣工程技术人员赴卢旺达就下列项目的建设可能性进行考察:
一、指导农民开发和种植水稻田,约三百公顷;
二、体育场一座,能容纳观众两万人左右;
三、小型面粉厂一座,年加工原料六千吨;
四、营房,建筑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左右;
五、小型陶瓷厂一座。
经考察,对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双方将另行换文确认,该换文即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总额中的人民币五千万元将用于为实施双方换文确认的上述项目;其余人民币二千万元将用于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为实施双方换文商定的项目,中国进行考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等所需费用,在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所需的当地费用,由中国政府在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提供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一般商品,以其货款支付,其余不足部分由卢旺达政府自理。当地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办法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五条 上述贷款将由卢旺达政府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卢旺达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六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中国政府将根据卢旺达政府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卢旺达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卢旺达国家银行另行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务院副总理兼外经部长 外交和合作部长
陈 慕 华 阿洛伊斯·恩塞卡利杰
(签字) (签字)
关于停报《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旬报表》(汇国统三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停报《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旬报表》(汇国统三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深圳城市合作银行;国家外
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提高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效率和报送质量,经研究讨论,我局决定对现行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作如下调整:
一、自报送1998年数据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所辖分支行停报《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旬报表》(汇国统三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停报根据汇国统三表表式汇总上报的辖内《外资银行结售汇旬报表》。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继续按照我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05号文的要求,上报《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汇国统一、二表),并将此文精神
转知所辖机构。
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速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外汇统计处联系。
联系人:姚 刚 金 梅
联系电话:010-64910061,64910065
特此通知。
19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