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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51:54  浏览:8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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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规定。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一)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
(二)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得超过十二倍;
(三)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
第七条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另行规定。
第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市),由县(市)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
移民经费列入工程概算,工程开工后,按批准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提前拨款。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安置地的自然、经济等条件,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组织搬迁,妥善安排移民生产和生活;工程竣工后,由该工程的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应当在本乡、本县内安置;在本乡、本县内安置不了的,应当在该工程的受益地区内安置;在受益地区内安置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原则外迁安置。
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进行安置。
第十三条 移民自愿投靠亲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与移民商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确实安置不了的移民,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必须从严审批;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迁和拒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第十六条 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城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按原规模和标准新建城镇的投资,列入水利水电工程概算;按国家规定批准新建城镇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的,其增加的投资,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新建用房和有关设施按原规模和标准建设的投资,列入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库区建设基金,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维护和扶持移民发展生产。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建设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水利部、能源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十八条 水电工程竣工后,国家有关部门对移民生产和生活用电量应当按核实电量给予保证。移民用电应当照章交纳电费。对移民生产中的高扬程提灌和围堤排水用电,应当按核实电量给予电价优惠。
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开发利用;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移民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国家安排支农、扶贫资金和交通、文教、卫生等经费时,对移民安置区应当适当照顾,以扶持移民安排生活和发展生产。
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结合安置移民。
第二十条 国家对移民扶持时间为五至十年,自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完毕之日算起;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分期分批安置的,自每批移民安置完毕之日算起。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退赔,可以并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以贪污论处。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水利部、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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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

为切实做好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部组织制定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 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doc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信息的服务功能,国土资源部决定,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作为重要抓手,促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为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形成的重要基础信息资源,具有可被重复开发利用、能够长期提供服务的重要功能。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形成了海量的地质资料信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在地质资料管理方面长期存在资料信息分散、综合研究不够、数字化信息化程度不高、服务渠道不畅、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使地质资料信息的巨大潜在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提高地质资料数字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功能是国外地质工作强国的普遍做法。上海市通过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实现城市地质三维可视化的实践经验证明,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地质工作服务方式顺势而为、与时俱进的重要创新,是解决地质资料管理诸多问题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是对传统服务理念、服务方式和服务能力的重大变革。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地质工作要更加紧密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要更加主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加强国内地质找矿工作的重要指示;有利于开拓地质工作新领域,延长工作链,提高地质工作社会影响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避免地质工作重复投入、减少社会投资浪费;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入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品开发,拉动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有利于逐步解决地质资料管理馆藏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地质资料管理水平和地质资料信息社会化服务能力为目标,构建广泛服务社会、灵活多样的服务新机制。通过对地质资料信息进行集群开发,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系列、权威、集群化的地质资料信息产品。以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促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以提供公共服务产品为基础,以地质资料增值服务为扩展,延长产业链,逐步形成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为建立服务型国土资源部门和提升宏观调控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共服务。坚持公益性目标,建立地质资料公共服务体系,充分考虑社会公众、政府管理、科学研究、企业发展的需求,开发公共服务产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拓展服务领域。在坚持公益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进行深度综合开发利用,延伸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链。
  2.坚持全面覆盖。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要涵盖国家和社会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原始、实物和成果地质资料。重点要对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城市地质等重要地质资料进行数字化,整合形成可满足不同需求的系列化、集群化的地质资料信息产品。
  3.坚持互联互通。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格式,开发统一兼容的服务平台,通过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技术手段把各领域的地质资料进行有效整合与关联,实现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
  4.坚持维护权益。要将公益性地质资料和商业性地质资料分体运行,开发不同类别的信息产品,既公开公益性地质资料,又保护商业性地质资料,充分维护汇交人的利益。
  5.坚持逐步推进。要紧紧围绕目标任务,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加强协调,组织技术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要借鉴试点经验,选择部分地区先行开展工作,要建成一批,利用一批,不断积累完善。
  6.坚持共同参与。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资料委托保管单位以及行业内所有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参与此项工作。
  三、目标任务
  (一)目标。
  完成全国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对其中应数字化的重要地质资料进行数字化,并建成相关数据库;完成现有各类地质资料信息数据库整合并做好更新和维护,初步完成国家和省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产业化标准、规范体系;建立标准统一的共享服务平台和互联互通的网络服务体系,实现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渠道和服务方式多元化;及时提供满足不同需求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品,逐步推进社会发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
  (二)任务。
  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的重点是集成集群、深度开发,实现资料信息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产业化。要以汇交保障服务、以开放促进服务、以数字化和互联互通提升服务,以集群化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共地学信息产品,延长服务链,促进以各类衍生信息产品服务为主导内容的地学信息产业发展。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要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按照不断拓展服务,实行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对地质资料信息进行深度加工和整合,提高地质资料信息的集中度和关联度,形成分布式、多层次能满足不同需求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能力,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发展。
  1.部主要任务。
  (1)2010—2011年任务。
  组织研究制定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相关制度、政策、标准和规范;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列入《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指导全国完成地质资料清欠及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重要地质资料数字化;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专题研究和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组织开展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研究,并纳入《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研究;统筹协调中国地质调查局、信息中心、全国地质资料馆、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等单位及各试点单位的工作,指导全国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2)2012—2015年任务。
  建立健全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服务制度体系和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相关政策及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清理、重要地质资料数字化及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推进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完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共享服务平台和服务渠道;指导、督促、检查全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确保各单位按部要求完成各自任务;以需求为驱动,进一步加大地质资料信息产品开发力度,满足不同需求,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
  2.各省(区、市)主要任务。
  (1)2010—2011年任务。
  根据部印发的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本省(区、市)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将本省(区、市)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纳入“十二五”规划;继续开展重要成果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开展省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研究;贯彻落实国土资发〔2010〕32号文,完成本省(区、市)地质资料清欠工作,建立本省(区、市)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承担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的省(市),按部要求继续做好试点工作,其它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1--2个大、中型城市或重要成矿区带,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工作;开展省级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服务渠道建设;针对不同需求开发地质资料信息产品,并积极提供服务;积极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
  (2)2012—2015年任务。
  完成本辖区的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清理,重要地质资料数字化、重要钻孔数据库建设和地质工作程度数据库更新维护工作;建成省级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网络服务体系;推进省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开展重要城市、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经济区、重点生态环境脆弱区、重大工程建设区和重大地质问题区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并对外提供服务工作;继续开发新的地质资料信息产品,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
  3.中国地质调查局。
  (1)2010—2011年任务。
  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相关政策、关键技术、标准规范研究,为部提供支撑;贯彻落实国土资发〔2010〕32号,完成地质调查资料清欠工作;协助部组织开展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重要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开展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采集、数字化与建库,以及成果地质资料数字化与建库工作;开展现有各类地质调查数据库整合研究;协助部开展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服务渠道建设;开展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研究,为部提供支撑;根据不同需求,在现有数据库基础上,开发10余种地质资料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并提供服务。
  全国地质资料馆: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服务等制度及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相关政策、关键技术、标准规范研究;承担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研究工作;完成原始地质资料清理试点,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工作;馆藏成果地质资料数字化率达到55%,开展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服务渠道建设;开发为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和新疆公益性地质调查及重要矿产勘查项目等服务的地质资料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并提供服务。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承担实物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关键技术和标准规范研究;完成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做好实物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开展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采集、数字化与建库工作,完成20万米重要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机制。
  (2)2012—2015年任务。
  按部要求推进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清理、重要地质资料数字化、重要钻孔数据库建设和地质工作程度数据库更新维护工作;完成10大类20个重点地质调查数据库整合工作;协助部完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共享服务平台和服务渠道;开展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继续开展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采集及数字化工作;继续根据不同需求,开发40种地质资料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并提供服务。
  全国地质资料馆:做好本馆保管的重要成果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馆藏重要成果地质资料数字化率达90%;按部要求根据不同需求开展1∶20万、1∶5万基础地质图与矿业权、矿产地等地质资料信息数据库整合工作;完成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承担全国地质工作程度数据库和全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共享服务平台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继续负责定向开发10余种地质资料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并提供服务。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完成实物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完成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10万米岩心采集和馆藏15万米岩心数字化;支撑部开展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和重要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负责开发2-3种岩心、标本等实物地质资料图像扫描数字化等实物地质资料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并提供服务。
  4.部其他相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任务。
  (1)2010—2011年任务。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主要任务:参与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研究;承担部组织的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承担部组织的共享服务平台、网络服务体系建设;协助部指导省级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主要任务: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相关政策研究。研究拟定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共享协议政策、国外地质信息服务典型模式及其借鉴,提出拟定、修改地质资料管理政策目标与建议等。
  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主要任务:开展受委托保管油气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研究。
  (2)2012—2015年任务。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主要任务:按部要求建立、完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共享服务平台和网络服务体系;协助部指导省级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主要任务:按部要求深入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相关政策研究。研究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品价格、保密等政策,提出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的政策目标与措施,同时对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主要任务:按部要求指导受委托保管油气地质资料单位做好油气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5.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主要任务。
  (1)2010—2011年任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煤”) 、延长油矿管理局(以下简称“延长油矿”)等受委托保管油气地质资料的油气公司,积极推进受委托保管的油气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按部要求,积极推进受委托保管的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2)2012—2015年任务。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联煤、延长油矿等受委托保管油气地质资料的油气公司,按部要求继续积极推进受委托保管的油气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按部要求,继续积极推进受委托保管的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四、技术要求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是一项由若干个既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子项组成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按统一的标准、规程、规范推进工作,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地质资料、矿产地质、区域地质、城市地质、水工环地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现行标准规范不完善的,部将及时组织研究制定。各单位在推进数据库、共享服务平台、数据运行环境、网络建设时要统一执行以下要求。
(一)地质资料数据库建设要求。
按照元数据目录数据库、图文地质资料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按照专业划分的各类数据库)三大类进行建设。数据库建设中,要遵循相关地质资料档案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和地质矿产行业信息化标准。服务国土资源行政监管和政务管理的部分地质资料数据应满足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及其核心数据库建设要求,能够纳入“一张图”进行统一管理。
(二)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要求。
地质资料共享服务平台是分布式共享服务系统,包括元数据目录服务、公开数据服务和依申请和定制产品服务三个层次。资料数据目录和公开资料数据依托互联网形成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为龙头的网络化统一对外服务系统。非公开地质资料数据依托国家-省(区、市)两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开展服务。
(三)数据运行环境要求。
数据中心基础运行环境应包括主机与服务器系统、存储备份系统、基础软件和安全系统。充分考虑现有数据和系统平台基础,空间数据管理软件可选择国内外主流产品,支持通用交换格式;数据库软件可选择国内外大型主流关系数据库产品。
(四)网络建设要求。
地质资料共享服务平台依托Internet对外提供服务,国家级数据中心Internet网络带宽不小于10M,省级数据中心不小于5M;依托国土资源主干网进行省级地质资料数据分中心与国家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的数据交换、非涉密地质资料传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承担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的单位,要突出重点工作,切实加强指导。一要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探索创新;二要抓好集群集成与深度开发两个关节点;三要抓住资料汇交、数据库建设、网络连通、产品开发等关键环节,做好试点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组织协调,重点抓好技术指导工作。厅(局)主要领导要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十二五”国土资源相关的规划,每年要有工作计划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各项制度。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原始地质资料管理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成果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推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强化基层对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工程勘查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与服务职责。
  (三)落实工作经费。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单位负责落实本部门、本单位推进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能按要求完成。
  (四)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以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中央与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机构为主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体系,形成稳定的工作队伍。大力开展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培训,提高管理、维护和服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设一支适应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发展要求的高素质的技术队伍。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部联产[200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0年11月9日发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1067号)同时废止。



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三月七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鼓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下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电路(含国内企业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下同)。
本办法是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享受《鼓励政策》制定的审定办法和认定程序。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工作:
(一)审定、授权全国及地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 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二)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审 核批准认定结果;
(三)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及产品认定目录;
(四)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四条 集成电路认定机构具体负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进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产品的年审工作。
第五条 认定机构在认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 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 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第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由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委托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将有关材料送交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或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地方半导体行业协会)备案。
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或产品认定时,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八条 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
(二)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
(三)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第十条 国家对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产品,实行自动登记、社会监督制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自己设计、销售的产品建立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网页,并链接到中国集成电路IP网站(http://www.ChinaICIP.com)上。
第十一条 国家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审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递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认定机构作出的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诉,并提交异议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核准后取消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六条 经查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尚未认定的,不予认定;已认定的,当地税务机关应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撤销其当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其产品的认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凭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的认定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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