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01:28  浏览:9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61号


  现发布《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万学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在非机动车道或者道路右侧行驶的下列车辆:
  (一)自行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双轮车辆;
  (二)三轮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三轮(不在同一直线)车辆;
  (三)手推(拉)车:各种人力手推(拉)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双轮或者独轮车辆;
  (四)残疾人专用车:专供下肢残疾的人单人代步使用的手摇、燃油、电动驱动的车辆;
  (五)助动自行车:用燃油或者电动驱动并具备人力脚踏驱动功能的自行车;
  (六)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视为非机动车辆的运载装置。
  本办法所称的手推(拉)车的驾驶和行驶,是指由人力手推(拉)驱动该种车辆在道路上行进。
  第三条 严格取缔擅自加装各种辅助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辆。在城市中逐步淘汰三轮车和手推(拉)车等落后的运载装置。各市(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控制辖区内非机动车辆牌证的发放数量。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健全群众性非机动车辆安全组织,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车辆及驾驶人
  第六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手推、拉车除外)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伪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打钢印号码。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第七条 非机动车辆号牌分为:自行车号牌、三轮车号牌、手推(拉)车号牌、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助动自行车号牌,以及其他非机动车号牌。
  非机动车辆号牌应当安装在车体明显部位。
  第八条 非机动车辆不得改装、拼装,不得擅自安装动力装置。
  第九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是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合格产品;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还必须是经专业部门鉴定列入《准许在本省申领牌照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的产品,《产品目录》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并定期对外公布。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产品和未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不予核发牌证。
  第十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并在道路上行驶:
  (一)自行车、三轮车的车铃、车闸、反射器完整有效。三轮车、手推(拉)车的车厢牢固;
  (二)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车长不超过200厘米,车宽不超过80厘米,车高不超过100厘米(不包括车篷),排气和噪音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转向、喇叭、制动、灯光、后视镜等安全设备完整有效。手摇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的转向、车铃、车闸、反射器等安全装置完整有效;
  (三)助动自行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36毫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4公里/小时,排气和噪音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转向、喇叭、制动、灯光、后视镜和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装置完整有效。
  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初领非机动车牌证必须持购车发票,单位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单位介绍信,属个人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在购车1个月内(边远地区2个月),向车辆使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在城市购置使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事前必须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准购置并申领牌证。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
  非机动车辆(除自行车外)换发牌证期限一般为3至5年;自行车牌证换发期限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凭车辆和车主身份证,在1个月内向原发牌证机关申请补发、换发。
  第十四条 已领牌证的非机动车辆过户或者转籍,应当凭车主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的交易凭证或者迁移证明,在1个月(边远地区2个月)内到原发牌证机关办理过户或者转籍手续。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改变整车颜色的;
  (二)车主更换家庭住址的;
  (三)调换有钢印的车架或者车把的。
  调换有钢印的车架、车把,必须凭旧部件及新购件发票、行驶证到发证机关办理补打钢印手续。换下的旧部件一律由发证机关收缴销毁。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失窃,由车主凭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向案发地公安派出所和原发牌证机关办理报失手续。
  第十七条 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和经营出租的自行车等车辆应当按保险部门的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八条 残疾人专用车(手摇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驾驶人必须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证。申领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和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确系下肢残疾者;
  (二)年龄在16周岁以上;
  (三)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
  (四)听力:左、右耳距音叉50厘米以上能辨清声音方向;
  (五)具备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其他生理条件;
  (六)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测试合格。
  第十九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证。申领助动自行车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6周岁以上;
  (二)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
  (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测试合格。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二十条 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在各地规定期限内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资格审验。
  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操作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伪造。

  第三章 行驶和停放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规定,服从交通警察和纠察人员指挥;
  (二)非机动车辆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侧行驶。遇障碍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借道行驶;
  (三)横穿道路或者转弯前应当看清来往车辆和行人,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减速慢行;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交谈;
  (五)不得在道路上学骑非机动车辆;
  (六)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的行驶;
  (七)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九)不得离开车座驾驶非机动车辆;
  (十)不得带耳塞、耳机收听录音、广播;
  (十一)手推(拉)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行驶时不得并行、滑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二)自行车、三轮车通过陡坡、横穿4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车闸失效时,必须下车推行;
  (十三)禁止醉酒驾驶;
  (十四)不准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车辆;
  (十五)未满12周岁儿童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儿童玩具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市区非机动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指定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统一定点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小区、大型定点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配置相应规模的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规模和用地范围由城市规划部门审定,并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停车场(库)由建设出资部门或者单位管理和收费。停车场(库)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实施。

  第四章 装  载
  第二十五条 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带人,但装有安全座椅的,允许带学龄前儿童1人。
  三轮客车乘人不得超过2人,但允许随乘12周岁以下的儿童1人;三轮货车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不得乘人,非营业性利用空车乘人不得超过3人。以上乘车人不得站立车上,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车身。
  第二十六条 自行车、助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不得超过骑车人双肩,宽度不得超过车把,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50厘米;三轮车、手推(拉)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200厘米,宽度左右两侧各不得超过车身10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100厘米。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载物,载质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汽胎轮人力车为1000千克;
  (二)钢丝轮人力车为600千克;
  (三)三轮车为300千克;
  (四)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为40千克,在其他道路为60千克。
  残疾人专用车的装载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车辆:
  (一)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无合法来历证明车辆的;
  (二)私自编打钢印、制作号牌的;
  (三)擅自拼装非机动车辆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非机动车辆或者加装燃油、电动或者其他驱动装置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改装部件、燃油、电动或者其他驱动装置。
  第三十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并处30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发动机排量和时速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项规定,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三)未申领操作证或不携带操作证而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期接受驾驶资格审验或转借、挪用、涂改、伪造操作证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连续2次不参加牌证换发的,处5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换照,可以并处15天以下扣车。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并处15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醉酒后驾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车辆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和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7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期申请补发、换发号牌和行驶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按期办理变更家庭住址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非机动车装载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并责令纠正;妨碍或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并处5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停放车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
  (三)12周岁以上(包括12周岁),在道路上驾驶儿童玩具车的。
  未满12周岁儿童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或儿童玩具车的,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使用性质和缩小停车用地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对当场处罚有异议或者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采取暂扣车辆的措施。
  扣压或者暂扣的车辆,其车主超过6个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领取车辆或者接受处理的,作无主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人,可以采取向其所在单位发行为人违章通知书或者组织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等教育措施,并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残疾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畜力车的管理由省公安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劳动总局转发“矽(尘)肺病理诊断分期标准(试行方案)”

卫生部 劳动总局


卫生部、劳动总局转发“矽(尘)肺病理诊断分期标准(试行方案)”

1978年5月31日,卫生部、劳动总局

方案
一九六三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矽肺诊断标准,对保护工人的健康和矽肺防治工作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制订统一的矽肺病理诊断分期标准做为X线诊断之补充,因而,有时对矽肺诊断分期和劳保福利工作带来不少困难。为了提高矽肺诊断水平,并为今后修订矽肺诊断标准提供病理学依据,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会同北京、四川等十六省、市、自治区的有关单位,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了“矽肺病理与X线对照诊断座谈会”。会上拟订了“矽(尘)肺病理诊断分期标准(试行方案)”。现将这个标准转发给你们,供省、市、自治区各级矽肺诊断组内部掌握试行。望各地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修改意见和资料寄送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有关技术指导问题,请与该所联系。

矽(尘)肺病理诊断分期标准(试行方案)
一、总 则
(1)为统一矽肺病理检查方法及诊断,并进一步充实矽肺X线诊断标准,特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接触矽尘及混合性矽尘的尘肺病理诊断。不适用于石棉、纯煤、炭黑等粉尘所致尘肺的病理诊断。
(3)按本标准所作病理诊断只供各级矽肺诊断小组使用,不直接向死者工作单位或家属报告。
二、诊断分期标准
------------------------------------------------------------------------------------------------
病理报告 | 病 变 表 现
----------|------------------------------------------------------------------------------------
未见矽尘 |肺门淋巴结又两肺未见矽结节和矽尘性纤维化
性反应 |
----------|------------------------------------------------------------------------------------
矽尘性反应|(1)肺门淋巴结出现矽结节;
|(2)按统一的检查方法,全肺(包括胸膜下)眼观及镜检直径2毫米以下的矽结节总数在
| 20个以下;
|(3)轻度肺间质矽尘性纤维化。
| 具有上述病变之二者可诊断。
------------------------------------------------------------------------------------------------
续表
------------------------------------------------------------------------------------------------
病理报告 | 病 变 表 现
----------|------------------------------------------------------------------------------------
1期矽肺 |(1)肺门淋巴结出现矽结节;
|(2)全肺(包括胸膜下)眼视及镜检直径2毫米以下的矽结节总数在20个以上,或选出矽
| 结节最多的矽肺切面,眼视计数直径2毫米的矽结节为20~50个;
|(3)矽尘性肺间质弥漫性纤维化广泛而严重者,具有上述病变第(1)、(2)条或第(1)、
| (3)条者可诊断。
----------|------------------------------------------------------------------------------------
2期矽肺 |(1)肺门淋巴结出现矽结节;
|(2)按统一检查方法,选出矽结节最多的肺切面,眼观计数直径2毫米的矽结节达50个以
| 上者;
|(3)肺间质矽尘性纤维化。
----------|------------------------------------------------------------------------------------
3期矽肺 |(1)肺门淋巴结出现矽结节;
|(2)肺内出现矽尘性块纤维化病变,其长径大于2厘米,短径在1厘米以上;
|(3)肺间质弥漫性矽尘性纤维化。
------------------------------------------------------------------------------------------------
注:上述分期标准同样适用于“矽肺结核”。
三、矽肺诊断上具有意义的并发病
(1)肺气肿,分轻、中、重三度,肺气肿病变,除矽尘性病变外,占全肺1/3以下为轻度,1/3~2/3为中度,2/3以上为重度肺气肿。
(2)肺结核:注明结核病变属活动性或陈旧性。
(3)其它并发病:慢性气管炎、支气管扩张、肺炎、肺心病、肺癌等亦应附加诊断。
四、检查方法
(1)气管和肺取出后,以适当压力灌注10%福尔马林1000~1500毫升入气管内,使肺适度膨胀充分张开,固定于体积较大的容器内3~5天。有条件时,作低压持续灌注固定。
固定后,全肺自“0”位作冠状切面。分别向前和向后,每隔1厘米连续作冠状切面。眼观检查计数矽结节。从每一不同肺叶切面的结节区和可疑结节区取材4块。全肺取材20块,每块厚3~5毫米,大小2平方厘米左右,肺门淋巴结均取病变严重区,取材数目不限。
(2)计数矽结节。矽结节直径在2毫米以下者作1个,2~4毫米者作2个,4~6毫米者作3个计算。累计矽结节总数。
(3)每个肺切面均绘图记录病变及取材部位。常规石腊切片及染色。必要时,增加特殊染色及显微灰化检查。
(4)活检肺及淋巴节标本,只做矽(尘)肺病变的诊断,不分期。但肺叶切除标本中发现足够Ⅱ期或Ⅲ期病变者,可分期。


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实施纲要

共青团中央



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实施纲要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协调全团行动,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共青团中央特制定《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实施纲要》。

  一、指导思想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今后15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指引全国人民胜利跨入二十一世纪的宏伟蓝图,也是青年一代在跨世纪进程中团结奋斗、建功立业的行动纲领。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对于共青团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把青年一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到实现今后15年奋斗目标的伟大事业中去,更好地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对共青团提出的必然要求。《建议》提出,要实行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这是实现今后15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所在。实行这两个转变,都需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需要千百万各行各业、各级各类的跨世纪人才。青年是我国改革和建设的生力军,青年的整体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着眼于开发青年中蕴藏着的巨大人力资源,发挥青年人才的作用,以全新的面貌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动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的显著提高。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我国赢得未来国际竞争主动权的历史任务赋予共青团的重要职责。我国的跨世纪发展,是在国际间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进行的。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更新不断加快的时代,综合国力的竞争集中表现为经济和科技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只有着眼未来,尽快造就一支门类齐全、规模宏大、素质较高的跨世纪人才大军,我国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与跨世纪发展的时代要求相比,青年人才数量和质量的现状亟待改善。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立足于帮助广大青年提高艰苦创业的能力和才干,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为我国在国际间经济和科技的竞争中掌握主动奠定人才基础。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共青团培育一代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现实途径。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特别强调要提高青少年的素质。按照“四有”的要求教育引导青少年,把他们培养成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有用之材,是共青团的重要职责,也是团的工作优势所在。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开展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开展的群众性学习实践活动,都有助于使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两项工程各有侧重,相互促进,能够体现共青团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有利于充分发挥团的工作优势,切实落实培育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任务,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我国跨世纪发展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对人才的总体需求为基本依据,面向全体青少年,培养合格的青年劳动大军,造就大批优秀的跨世纪青年人才,培育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广泛调动青年的积极性,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方针

  在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工作方针: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带领青年为实现今后15年的奋斗目标建功成才。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用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动员、激励青年,投身艰苦创业的伟大实践,根据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对人才的迫切需要,培养各级各类跨世纪人才。

  2.按照“四有”的要求,把思想道德教育贯穿在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全过程中。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青年,增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自觉性,构筑青年一代的精神支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

  3.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引导和促进青年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在青年中形成崇尚科技、尊重知识的良好风气,使学习现代科技知识、掌握职业技能成为广大青年的自觉追求,努力形成与新科技革命发展步伐相适应的新的素质。

  4.强调创业与成才的有机结合,体现共青团在实践中育人的特色。在创业的实践中培养人才,用实际的贡献衡量人才,带领广大青年在生动的岗位实践、社会实践活动中增长才干,团结凝聚已经涌现出的青年人才在实践中创造更大的业绩,影响和带动更多的青年发愤成才。

  5.在人才的培养上下硬功夫,为青年成长与成才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为青年参加职业技能和专门知识培训创造条件,为青年人才成长铺路搭桥,使广大青年通过共青团的各项服务得到收获,不断进步。

  6.努力用办事业的方式,形成共青团培养人才的良性机制。在落实培养人才各项基本任务的过程中,集中全团力量,实现重点突破。坚持不懈地抓好培养人才的基础工作,创建有效的运行机制与稳固的工作依托,为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保障。

  7.广泛挖掘社会资源,营造青年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利用共青团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影响,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关心、支持青年人才成长,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广阔的舞台。

  8.坚持从实际出发,把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建设成开放性的工作体系。尊重基层和青年的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团组织不断开拓新领域,创造新经验,取得新进展,使共青团培养人才的过程更加富有活力。

  三、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培养数以千万计的企业青年岗位能手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举荐数以十万计的优秀青年人才,建设宏大的跨世纪人才后备队伍,引导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造就一支堪当重任的跨世纪青年人才大军。

  各级团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以下基本任务,推动本工程总体目标的实现。

  1.帮助青少年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发挥共青团开展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优势,致力于进一步坚定广大青少年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做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要以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为主要抓手,与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紧密衔接,继续运用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和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青年文化园。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学生实践教育等有效形式,对青少年进行生动活泼的思想道德教育。

  2.提高青年劳动大军的整体素质。面向广大青年劳动者,致力于普遍提高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技术熟练程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劳动者素质提出的要求。要通过开展培养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大幅度提高企业青工的实际操作水平和技术等级;通过开展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推进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增强广大农村青年科技致富的能力;通过实施百城市青年计算机知识和技能等级考试(CRE)达标行动等,推动青年学习现代专项知识技能;通过开展社区青年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待业青年、下岗青年和务工青年提高就业能力;通过开展“东西互助一劳务协作”活动,为贫困地区培养一大批掌握脱贫致富本领的青年;通过组织实施中国大中学生志愿者扫盲与科技文化服务行动,帮助青年农民学习文化基础知识和农村实用技术。

  3.加速规模宏大的青年专门人才队伍的形成。着眼跨世纪发展对人才提出的更高要求,致力于完善青年人才的综合素质,使一批跨世纪的青年学术带头人、技术带头人和其他优秀专门人才迅速成长。要通过举办高层次的培训、研讨和国际交流活动,为青年专门人才开阔视野、提高专业素养服务;通过扶持高科技战线的优秀青年人才创办科技实业,推动他们走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参与国际高科技竞争;通过表彰、宣传、推荐优秀青年人才工作,进一步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同时要通过理论学习、知识培训、实践锻炼等手段,全面提高团干部队伍的素质。

  4.促进人才后备队伍的成长。配合教育机构,致力于帮助在校学生打下扎实的文化知识基础,提高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成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通过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促进大学生知识与能力的协调发展;通过开展中学生实践教育活动,帮助中学生掌握一些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实用技能,尤其要与国家推行的“绿色证书”制度相衔接,推动农村中学生学习农村实用知识;通过实施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重点开展“五自”学习实践活动和“手拉手”互助活动,普遍提高广大少年儿童的生存与发展能力。要积极开展“保护明天”行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继续实施希望工程,帮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儿童回到校园。

  四、重点推进工作

  全团要在认真落实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各项基本任务的过程中,重点推进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培养青年岗位能手、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实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举荐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提高团干部队伍素质等六项工作,形成强劲的工作导向和有利的社会氛围。

  1.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

  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旨在引导广大青少年努力具备与我国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相适应的品德、知识、技能、情感,成为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开展公民素质教育,要以爱国教育、责任教育、公德教育和人格教育等为主要内容。主要目标是:使青少年通过爱国教育,了解历史,了解国情,树立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而奋斗的远大理想;通过责任教育,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对国家、民族、社会的责任感,提高民主素质和法制观念;通过公德教育,培养高尚品德,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关心公益事业,养成文明习惯;通过人格教育,塑造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和坚强的意志品质,培养敬业创业精神,增强创造才能和团结协作意识。

  开展公民素质教育,要在充分利用共青团已有的教育手段和载体的基础上,不断创造适合当代青少年特点的新手段、新载体。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民族传统节日,举行具有相应教育内容的礼仪性活动,逐步形成较为系统的礼仪制度;依托青少年教育基地和活动阵地,开展情景性、趣味性的公民素质训练营活动;借助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等,丰富公民素质教育的形式。特别要规范和普及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以向年满16周岁公民发放身份证为活动的起点,使成人意识教育与中学德育教学相衔接,组织适龄青年参加一定量的志愿服务工作,为年满18周岁的青年举行庄重的成人仪式。

  2.培养青年岗位能手

  培养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旨在促进城乡企业适应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围绕培养岗位文明、增强岗位技能、提高岗位效益,造就一支以青年岗位能手为骨干的跨世纪企业合格劳动大军。主要目标是:每年培养200万名青年岗位能手,到2000年累计培养1000万名,并使青工的实际技术水平普遍提高2-3个技术等级。

  在城乡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全面开展培养青年岗位能手活动,要以企业岗位责任制为基础,根据不同工种,制定相应的青年岗位能手规范;把岗位技能培训作为中心环节,以青工培训基地为依托,采取拜师学技、模拟训练、推广先进操作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五小”活动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岗位技能训练;组成由企业相关部门参加的岗位能手考核小组,进行定期考评;积极参与监督有关奖励政策的落实。

  3.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

  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旨在贯彻加强农业、全面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要求,推动农村科技进步,使一大批不同层次的跨世纪农村科技人才加速成长。主要目标是:如实完成《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五年推进计划》,每年组织1000万名农村青年参加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培养12-15万名青年星火带头人,到2000年累计培养100万名,并使农村青年普遍掌握1-2门农村实用技术。

  开展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要在培养上下功夫。围绕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主导产业,选择具有普遍性、关键性的技术项目开展培训、推广工作;利用各种技术培训基地和设施,努力拓宽培训渠道,组织农村青年参加系统的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学习;积极创造条件,为青年星火带头人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并扶持他们承担星火项目和其他技术推广项目;注重发挥青年星火带头人的技术辐射作用,带动广大农村青年走科技致富的道路,推动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的深入发展。

  4.实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

  实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旨在推动大专院校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适应力和创造力,完善智能结构,造就一支跨世纪的专门人才后备队伍。主要目标是:从1996年起,使参加素质发展计划的在校大学生数逐年递增10%,到2000年累计达到150万人以上。

  实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要着力开辟有效途径,为大学生提高素质、全面发展创造条件。组织大学生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加大“推优”工作力度;以科技文化服务为主体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大学生提供更为务实的实践锻炼机会;大力推进大学生课余学术科技活动,扶持大学生科技社团,开展与全国“挑战杯”竞赛相衔接的具有各校特色的届次化竞赛活动,引导大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举办以现代专项知识技能为主要内容的课外培训,扩大大学生的知识面;组织更多的大学生参与校园社会工作,推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规范化、制度化;采取科学的指导、评估手段推动这一计划的实施,尝试颁发“素质发展资信证书”,使之逐步成为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具有社会信誉的凭证。

  5.举荐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

  举荐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工作旨在促进更多的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为广大青年成长与成才树立榜样,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青年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壮大跨世纪优秀青年人才队伍。主要目标是:每年在科技界、企业界及各行各业中推举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到2000年全国累计推举出10万名。

  开展举荐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工作,要从培训、扶持起步,帮助更多的青年人才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进一步发展事业;通过人才评选过程,广泛发现优秀青年人才;通过表彰奖励,对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成就进行社会评价和认定;通过有计划的宣传报道,提高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公众认同度。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注重汇集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信息资料,有组织有步骤地向组织人事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介绍他们的工作能力、业务成就、发展方向,努力把他们推上重要的工作岗位,并做好推荐后的追踪调查和服务工作。团中央要与全国青联、全国学联一起,推动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举荐体系的完善,逐步建立稳定、规范的人才举荐制度。各省、地级团委要认真抓好本地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举荐工作,在举荐的各个环节上采取切实措施,形成青年人才辈出的局面。

  6.提高团干部队伍素质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必须提高团干部队伍的素质。要加强团干部的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使他们进一步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学会运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创造条件,帮助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学、文化、管理知识;完善团干部挂职锻炼、上下交流制度,促进团干部在内地与沿海、机关与基层、团的岗位与党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之间挂职交流的实践中经受缎炼,增长才干。

  五、机制建设

  为保证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顺利实施,全团要大力加强机制建设,形成共青团培养人才的有力保障和有形依托。  1.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政策环境。要认真研究、正确运用有关现行政策,并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积极与有关方面联合制定相应政策。要使本工程的各项工作措施与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接轨,与基层的规章制度配套,成为政府行为、社会行为和行业行为。

  2.加强青少年知识技能培训基地建设。要建设以基层培训基地为基础,全国、省、地级示范基地为龙头的多层次、多种类的知识技能培训网络。主要是:根据提高青年劳动大军素质的需要,建立青工岗位训练基地、农村青年星火技术培训和推广基地、社区青年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现代专项知识技能培训基地等;根据培养青年专门人才的需要,建立跨世纪青年人才培训中心,并成立相应的青年专业协会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它们的培训和其他服务功能;适应改革开放对人才成长的新要求,积极拓展境外研修、智力引进培训和国际交流服务的领域。要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联合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调动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充分挖掘共青团自身潜力,努力拓展各级团校(青年政治学院、青年干部管理学校)面向青少年开展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的功能,发挥青少年教育基地、活动营地、青少年宫(家)及其他校外教育阵地的作用;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形成青少年知识技能培训的教材体系,不断开发新的培训项目。

  3.筹建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发展基金。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资金支持,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赞助、捐资,多渠道、多形式地筹措资金,逐步建立统一的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发展基金,为本工程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4.完善青年人才表彰奖励机制。要制定评审、表彰、奖励条例,使共青团对青年人才的评选、表彰、奖励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要增强“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并逐步形成以“中国青年科学家奖”、“全国青年科技标兵”、“中国青年科技创业奖”、“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全国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家”、“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十佳少先队员”等为各类别全国级青年荣誉奖励及称号的人才表彰体系。

  5.建立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信息库。信息库要通过传播媒介广泛宣传优秀青年人才的成就和业绩,推动社会重视青年人才;定期向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传递青年人才信息,为举荐优秀青年人才服务;与社会人才中介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开辟青年人才交流的渠道;形成综合统计数据和资料,为实施本工程提供信息咨询、决策参考和发展预测。

  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我国跨世纪发展进程中共青团的重点工作之一。全团要进一步强化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广大青年成长与成才服务的意识,在团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合力,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要根据本纲要的整体规划,明确各条战线在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中的具体责任,进一步设计、组织好各条战线的工作,制定并认真完成年度推进目标,确保人才培养任务的落实。各级团委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对本纲要提的目标进行分解和细化,制定相应的推进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把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各项主要任务落实到基层。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