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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0:19  浏览:9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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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的通知

中国投资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的通知
1993年6月24日,中国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总行制定的《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行新财会制度是我行财会制度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我行会计核算的连续性。执行新制度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总行。
附件: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

附件: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
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本行将实行新的财会制度。为了做好新旧财会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为了适应这次财会制度的改革,以及本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对本行现行会计科目及科目代号做了重大调整(具体见“中国投资银行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全文另发),现将调整情况说明如下:
(一)增设会计科目86个(详见附一)。
(二)调整会计科目32个(详见附二)。
(三)取消会计科目20个(详见附三)。
新增会计科目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取消的会计科目使用至1993年6月30日。增减、变更的会计科目,应在1993年6月30日对外营业终了后转平总帐后,通过会计分录办理新旧会计科目的结转,具体结转参照“中国投资银行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四),以保证1993年7月1日正常营业。
二、帐务结转
(一)资本金的结转
根据资本金由总行统一注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本行实收资本全部集中总行,各行营运资金由总行拨付。结转时采用自下而上的划转方式,全部划转工作应在1993年7月15日前完成。
(1)经办行的处理
各经办行应根据“固定基金”、“折旧基金”科目余额及“专用基金”科目中“更新改造基金”、帐户余额填制“划转营运资金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格式见附二)一式二份,一份报上级行,一份作科目结转附件,并据此将上述科目、帐户余额转入“营运资金”科目,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基金
折旧基金
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贷:营运资金--上级拨入营运资金
(2)管辖行的处理
管辖行收到所属上报的“报告书”后,据以填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运资金--拨付所属营运资金
贷:营运资金--上级拨入营运资金
同时填制全辖汇总的“报告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总行。
(3)总行的处理
总行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寄来的“报告书”后,应填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并办理转帐手续,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运资金--拨付所属营运资金
贷: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二)各项基金的结转
1.福利基金赤字的(即超支),应在6月30日前按下列顺序予以弥补:奖励基金、修理基金、发展基金。弥补时通过会计分录转帐。
2.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固定资产修理费、职工教育经费、均有结余的,结转时应分别转入“应付及暂收款”科目的“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奖金)”、“应付固定资产修理费”、“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等帐户。
3.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固定资产修理费、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为赤字时,应用发展基金弥补。发展基金弥补上述各项基金后,应转入“盈余公积”科目中的“法定盈余公积”二级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专用基金--发展基金
贷: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
发展基金余额为赤字时冲减固定基金。固定基金余额不足以弥补发展基金赤字时,暂时在应付暂收款科目中核算,并专题上报总行,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暂付款--应弥补发展基金
贷:专用基金--发展基金
(三)专项拨款及专项工程的结转
专项拨款应转入“专项拨款”科目。
专项工程应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四)贷款利息的结转
凡属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已在催收利息和待转利息科目中核算的,应通过科目结转表将其分别调整到“294应收委托贷款利息”“394待转委托贷款利息”科目中单独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通过“代收利息”科目核算。
凡属本行贷款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已在催收利息和待转利息中核算的,继续在上述两个科目中核算。1993年7月1日后催收利息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逾期三年以上贷款应收未收贷款利息。也通过“催收利息”、“待转利息”科目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营业收入,同时冲转“催收利息”、“待转利息”。
1993年7月1日后贷款项目(不包括逾期三年以上贷款,下同)发生应收未收利息一律通过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应收利息科目下设置二个二级科目。
“应收贷款利息”,核算应收未收利息,按贷款类别及借款人分设帐户。
“已核销贷款利息”核算已核销的三年以上应收未收利息,该科目按贷款类别分别设户。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贷款项目(不包括逾期三年以上贷款)计算应收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应收贷款利息--××单位户
贷:营业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往来
贷:应收利息--应收贷款利息--××单位户
(2)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发生的复利记入催收利息和待转利息科目:
借:催收利息
贷:待转利息
(3)贷款合同到期后,企业未能按时还款时,我行应从该贷款合同到日起向企业计收逾期加罚利息。贷款项目逾期后六个月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借:逾期贷款--××贷款--××单位户
贷:××贷款--××单位户
逾期三年以上的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通过“催收利息”和“待转利息”科目核算。
借:催收利息--××贷款--××单位户
贷:待转利息--××贷款
(4)根据规定三年以上应收未收利息要在本行内部核销,而对外仍应向借款人计收。内部核销时:
借:坏帐准备金
营业支出--坏帐准备金支出(超过上一年计提的
坏帐准备金部分)
贷:应收利息--已核销贷款利息
收回已核销贷款利息时:
借:××银行往来
贷:应收利息--应收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已核销贷款利息
贷:营业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企业无力偿还经批准对外实际销坏帐时:
借:应收利息--已核销贷款利息
贷:应收利息--应收贷款利息--××单位户
三、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见附六)
资产负债表根据新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做了如下调整:
1.呆帐准备金作为贷款备抵项目处理。
2.存放国内代理行项目调整到其他资产类。
3.委托贷款类项目从贷款类调整到其他资产。
4.贴现项目从贷款类调整到有价证券及贴现中。
5.应收保证款项及应付保证款项作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调整到资产负债表外反映。
(二)损益表(见附七)
原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改称为“损益表”。新损益表只反映本年利润总额,不反映净收益,所得税及其他利润分配均在利润分配表中反映。
(三)贷款情况
我们会计科目对贷款的分类做了重大调整,考虑到会计与统计的衔接,自1993年7月1日起,分行不再向总行报送贷款情况表,分行内部如何掌握由各分行自定。
(四)财务状况变动表(见附八)
考虑到本表为新增设的会计报表,且编报此表还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今年各分行只在编报下半年决算时报送总行,平时各行可按月试编该表。
(五)其他报表
总行新制定的报表基本上为年度决算使用的报表,因此,原则上总行要求分行今年下半年决算时编报,具体哪种报表需要编报,以总行决算通知为准。
四、关于会计决算的编报问题
鉴于新制度从7月1日起实施,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财务分配体制也发生了变化,各分行应认真编制半年报,并将专用基金的结转情况于7月15日前报告总行(格式见附九)。
附:一至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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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新疆农业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新疆农业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四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鉴于协会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出版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简称《通则》),除删去的第3.02节最后一句外,是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中已对其若干词汇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但下述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定义:
  (a)“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提及的帐户;
  (b)“项目区”系指位于博乐、昭苏、精河、额敏、裕民、哈密、吐鲁番、奎屯和伊宁的地区,或经借款人和协会商定的位于借款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部的其他地区;
  (c)“新疆农工商公司(XAITC)”系指新疆农工商公司,是在借款人的农牧渔业部及其任何继承单位全面监督下的,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部分而存在的一个借款人的行政实体。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五千七百三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57 300 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本项目中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与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将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日后的六十天开始起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款额的相应日期或该款额被注销的相应日期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支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种类的限制;及(iii)根据《通则》第4.02节,使用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的规定使用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二0三七年一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在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阐述的本项目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新疆农工商公司,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行政、财务、农业及工程方面的惯例,来实施本项目,并根据需要的及时程度,提供本项目所需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及其它资源。
  (b)除本节(a)段的规定以外,除非借款人与协会另行商定,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四规定的执行规划实施本项目。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项目中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工程的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各种记录和帐目,足以反映出负责实施本项目或本项目的任何一部分(包括新疆农工商公司)的借款人的部门或机构的有关该项目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的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直采用的和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所提及的记录和帐目,包括每一财政年度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在收到上述审计报告以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述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及时向协会提交一份经上述审计师证明无误的审计报告副本,其审计范围及详细程度应符合协会的合理要求;
  (iii)向协会提供其随时合理要求的,关于上述记录、帐目及该帐目的审计等其它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信贷帐户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种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上述开支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凭证),直到完成由信贷帐户作出的最后一笔提款的那个财政年度的帐目审计后至少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
  (iv)保证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些记录和帐目,并应包括审计师的一份独立的意见书,其中包括的内容有该财政年度提供的各类支出报表,以及在撰写时所附送的程序和内部控制的手段是否足以用来证明有关的提款是合格的。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开发协定生效的一项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了该开发信贷协定。
  5.02节 兹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90)作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协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北京三里河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财政部             20433西北区H街1818号
  电报挂号:           国际开发协会
  FINANMIN        电报挂号:
  BEIJING         INDEVAS
  电传:             WASHINGTON,D.C.
  22486 MFPRC CN  电传:
                  440098(ITT)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前文第一页书明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           主管东亚和太平洋地区的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淄博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素质教育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
基本特征的教育。
第四条 实施素质教育应遵循区域推进、分学段实施、典型引路、重在实践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彻《课程方案》,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改革考试制度、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入手,克服基础教育中存在的以应试为目的的倾向,纠正和革除违背教育规律和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做法与弊端。
第六条 实施素质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教育教学
第七条 中小学必须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一)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工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确定重点课程和非重点课程、提高或降低教学要求和加快或放慢教学进度。因教学改革实验等原因,需对某些课程、授课时数和教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时,须报请省级以上
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坚持以“五爱”教育为核心内容,突出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主导地位,发挥各学科教学的德育功能,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德育网络,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抓好《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的落实,强化行为训练,实施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针对学生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承受心理压力的能力。
(三)建立城乡学校联谊制度,实现城乡学校教育优势互补,为城乡学生创造相互了解、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四)加强学生体育锻炼,组织好“两操”和体育活动课,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重视学生健康教育,建立卫生档案和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学生体检,预防常见病、传染病。加强学生用眼卫生指导,培养学生正确的读写姿势,降低近视眼的发病率。
第八条 中小学应逐步建立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环境课程三位一体的课程体系。
(一)以学科教学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加强实验教学和实践,促进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创造能力。
(二)加强活动课程建设。做到有师资、有场所、有设施。内容上应体现学生不同年龄特点的层次性和序列性,形式上应体现多样化,逐步形成适合当地实际而富有特色的活动课体系。
(三)抓好环境课程建设,为学生创设优美和谐、文明高雅的生活、学习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四)开设选修课程,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创造条件普及计算机、外语教育。
第九条 以课堂教学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教师应更新观念,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学习方法的指导,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 中小学必须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坚持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学生的每一个方面,指导学生学会学习,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每个学生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
第十一条 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一)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小学和无寄宿生的初中一律不设晚自习,有寄宿生的初中只能为寄宿生开设晚自习,时间控制在1.5小时之内。教育主管部门应统一中小学作息时间。小学生每天应有不少于10小时、
初中生每天应有不少于9小时的睡眠时间。
(二)中小学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给学生集体上课。
(三)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二、三年级作业总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寒暑假作业总量控制在假期的1/2天数之内,每天的作业量,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
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不超过1.5小时。教师应精心筛选、布置、批改作业,不得让学生批改作业,不得让学生家长代批作业,不得以超量布置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四)严格控制学生考试、竞赛次数和社会性活动。小学取消期中考试,每学期只组织语文、数学期末考试,其他学学科以考察为主。初中保留期中、期末和毕业考试,取消其他考试。各类竞赛应按隶属关系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组织跨学校竞赛。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
出、宣传等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用书管理,实行学生用书定购审批制度。学生所用图书资料,一律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学校定购的学生用书,需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推销未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市教育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图书资料,不得强行给学生定购学具。
第十三条 小学、初中继续实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推行中考招生制度改革,实行“一考多录”、中考招生指标与办学水平挂钩制度。
鼓励区县进行以实施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中考招生改革。
第十四条 小学命题、考试权,农村归乡镇中心小学,城区归各学校。初中的命题、考试权,期中归学校,期末归区县,毕业考试归市里。试题应以大纲、教材为依据,控制难度和题目份量,变单纯的知识考核为知识、能力、操作技能全面考核。考试不合格的学生可以申请重考。小学
取消百分制,实行考试成绩等级制。全面推广“等级+特长+评语”的评价模式,实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单制度,全面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状况。
第十五条 加大普教渗透职教力度,初中应对学生进行职业预备教育。
中小学应通过劳动课或劳动技术教育课,培养学生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尊重劳动人民的思想和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及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重视残疾学生的劳动技能培养,使学生成为有一技之长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十六条 教师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制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

第三章 实施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为本行政区域内素质教育的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和宽松的环境。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原则,科学调整学校布局,合理设置中小学。应解决中小学、特别是城区中小学班额过大的问题,使中小学班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农村中小学应适度合班并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学效益。
新建中小学校应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筹措教育经费,落实“三个增长”,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稳定的经费来源。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少年儿童全部入学。严格禁止义务教育段学生辍学。
小学、初中取消留级制度,义务教育段不得开除学生。初中不得招收复读生。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单纯以升学人数或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校长工作,不得以升学率高低作为干部任用、经费拨付、评优选模的一票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排列学校、教师、班级、学生的名次,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宏观管理,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活动,鼓励中小学根据自身实际办出特色。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抵制以学校、教师、学生为对象的各种营利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必须重视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以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课堂教学、教育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查评价教师工作的评价体系,作为奖优罚劣、晋升职务的依据。
教师培训的重点应从学历补偿教育转移到继续教育上来。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以把握大纲、驾驭教材为重点,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目的的教师基本功训练。
实施城区和名校带动战略,逐步建立城乡干部、教师交流任职制度和到其他名校挂职、考察学习制度。定期表彰优秀教干、教师。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将实施素质教育作为重点,组织对下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中小学的督导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采取改造、重建、撤销、兼并、联合、民办公助、公有民办等形式,加大薄弱学校改造的力度。市和区县应从义务教育补助专款中拿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薄弱学校建设。
采取内选、外派、招考、聘任、挂职等多种方式调配好薄弱学校的领导班子,选配好校长。
制定优惠政策,解决薄弱学校师资队伍不稳定问题。
采取措施优化薄弱学校的生源结构,控制学生流失,在招生政策上向薄弱学校倾斜。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治教意识。
第二十七条 构建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有效的导向机制。宣传媒介应搞好素质教育宣传,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实施素质教育的社会氛围。学校应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引导教师将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作为教和学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建立有力的制约机制。完善素质教育的各方面政策、规定,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三)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以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素质为内容,以课程方案、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抽测为手段,建立市对区县、区县对乡镇以学生为对象的素质教育质量监控机制,以素质教育水平的高低作为评价学校工作优劣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学校,不办重点班,不分快慢班。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部门应重视素质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指导中小学教师开展学科教研活动,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
第三十条 中小学应严格按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立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摊派钱物代替勤工俭学;不得代其他单位通过学生向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举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十二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学生安全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学生非正常伤亡。学生家长和中小学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中小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中小学组织学生
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夏(冬)令营、劳动等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学生安全。对发生的各类责任事故,应及时查处。
严格执行学生非正常死亡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团队组织、社区组织和社会各界应大力支持素质教育实施。各少年宫、科技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免费或优惠向广大中小学生开放,发挥其应有的教育作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随意停课,任意增减教学科目、时数的;
(二)超规定布置作业的;
(三)违反规定增加考试次数、科目的;
(四)违反规定组织统练、统测等统一考试的;
(五)用考试成绩排列学校班级、学生名次张榜公布的;
(六)违反规定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的;
(七)违反规定面向在校中小学生乱招生、乱办班的;
(八)未经批准组织面向中小学生跨校竞赛、评奖活动的;
(九)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
(十)违反规定向学校推销或组织学生购置图书资料或学习、生活用品的;
(十一)利用节假日给学生集体上课的;
(十二)其他妨碍素质教育实施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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