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00:10  浏览:9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7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引进和利用外资,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及利用外资从事补偿贸易的外商作价出资的财产、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商从境外购进的财产,都必须依照本条例进行鉴定。
前款所称财产是指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办公用具、原材辅料、零配件及其他有形资产。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云南商检局)及其下设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分别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和所辖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云南商检局设立及批准认可的涉外财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办理所辖地区的外
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经贸、外贸、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内容:
一、品种、数量、质量鉴定;
二、价值鉴定;
三、损失鉴定;
四、与外商投资财产有关的其他鉴定。
第五条 商检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做好引进和利用外资工作,搞好市场调查,积极为中外各方提供咨询服务。加强对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云南商检局批准设立或者认可;
二、拥有与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信息资料;
三、有三名以上获得国家商检局资格认可的专职鉴定人员;
四、具有较完善的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开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开展鉴定工作;
二、接受国家商检局和云南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四、不得泄漏与鉴定财产有关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与财产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外商投资财产的有关各方为鉴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应鉴定财产到达使用地之日起20日内,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鉴定时应当填写鉴定申请表,明确鉴定目的、对象及鉴定要求、保密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如有特殊要求,则另立鉴定协议。
第十条 申请人在提出财产鉴定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件、财产目录、报关清单、合同、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维修费用清单及设备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遵循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根据财产的现实状况、新旧程度、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及其重置成本和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鉴定规程的要求对财产进行鉴定。鉴定标准和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鉴定人员在现场查勘和鉴定时,应当对鉴定项目逐一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和说明。对需要保留现状的财产,经商检机构同意后,由申请人暂行封存。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4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鉴定证书。对需要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鉴定期限自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或在鉴定协议中商定。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应当包括证书种类、鉴定对象、鉴定目的、依据、方法、鉴定结论等主要内容,并由鉴定人员签名,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是证明被鉴定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价值鉴定证书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验资和财务审核。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可作为司法、仲裁、工商、保险、对外贸易、银行、税务、海关、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判决、裁定、注册登记、索赔、理赔、评估、抵押、纳税、清算的有效依据。
第十七条 鉴定结论与申请人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鉴定结论为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协助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根据鉴定结论调整投资比例、投资份额、依法修改合同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鉴定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商检机构或者上一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鉴。受理复鉴的商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鉴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复鉴结论。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对复鉴结论仍
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鉴结论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商检局再次申请复鉴。国家商检局的复鉴结论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的、故意设置障碍妨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商检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应鉴定财产总值1%至5%的罚款。
第二十条 申请人伪造有关证单、票据,隐瞒应鉴定财产的真实情况的,由商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鉴定财产价值1%至10%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骗取、伪造、变造鉴定机构鉴定证书的,由商检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应加重处罚,直至处以相当于应鉴定财产总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玩忽职守、延误出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鉴定结果的,由商检机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取消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检机构和鉴定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直至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鉴定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业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鉴定费。
第二十六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财产鉴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云南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工商市字[2011]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中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与服务、与维权、与执法相统一,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集中力量开展猪肉市场和“限塑”专项整治,积极推进创建“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活动,市场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好转。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做到“五个更加”,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近期,市场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水果、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含“瘦肉精”猪肉,超薄塑料购物袋,市场消费环境更加复杂,市场监管任务更加艰巨。新的形势对现阶段工商机关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深入研究、积极作为,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使命感、责任感,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市场监管的重大部署上来,把行动统一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上来,认真做好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创新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完善市场监管工作制度,提高市场监管工作效能,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关于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

  水果、蔬菜等农产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消费品,其质量安全事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要严格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加强市场监管,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1.依法行政,严格履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体制和职责权限,对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是品种监管,而不是分段监管。工商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十条及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负责依据有关部门在市场内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突出重点,强化监管。要加大对各类经营水果、蔬菜、禽肉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的巡查力度,重点围绕农产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等进行巡查;根据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中的销售者销售的水果、蔬菜等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依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物价部门,严肃查处恶意炒作、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防止农产品价格过快上涨,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优化服务,促进发展。要引导农产品市场开办者投资改造市场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硬件设施,同时积极向当地政府建言献策,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市场开办者对市场进行升级改造,不断提高市场的档次和水平;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制度,统筹农产品产区与销区的协调发展,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努力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切实稳定农产品价格。

  (二)关于猪肉市场监管工作

  猪肉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猪肉市场监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主体。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各类经营猪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清理检查,检查市场中猪肉经营者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的,认真进行查处;问题严重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加强监管执法,规范经营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市场巡查、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多种途径发现案件线索,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查处猪肉经营户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切实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威慑力。

  3.加强行政指导,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行政指导高效、灵活、便民的特点,指导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认真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要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猪肉进货渠道、检验检疫证明等,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场内经营户的违法行为。强化场内经营者全面落实自律制度,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亮证亮照、挂牌经营制度,引导经营者完善“场地挂钩”、“场厂挂钩”等制度,确保质量安全。

  (三)关于市场限塑整治工作

  目前,一些地方的集贸(农贸)市场对“限塑令”的执行还不是十分到位,仍是限塑整治的薄弱环节,需要予以重点关注,坚持不懈地将市场限塑整治作为长期的任务抓紧抓好。

  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改进宣传方式,形成强有力的正面引导。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深入宣传不合格塑料袋对环境以及人体健康的危害,增强经营者执行“限塑令”的主动性、自觉性,引导消费者转变购物习惯,争取更广泛的支持配合,强化限塑工作的群众基础。

  2.加强监管执法,严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继续违规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特别是提供明显无合格标识的超薄塑料购物袋)行为,严厉处罚屡禁不止、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市场开办者。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异地协查制度,及时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密切追踪源头和流向,强化限塑工作生产领域源头监管和全过程综合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深入基层、市场,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信息沟通,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

  (二)加强教育学习。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过硬的执法队伍。

  (三)加强工作配合。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农业、质检、商务、食药、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加大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
司发通〔20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部机
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
《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已经部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0年8月23日)


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方针和目标任务
1.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行政工作的生命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全党的大事,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大事,是新时期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等职责的重要保证,也是建设一支合格的、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的必然要求。
2.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论述,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思想政治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为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服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来做;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强分类指导。
3.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用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干警,用革命的理想信念凝聚人心;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统一干警思想;用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鼓舞斗志,振奋精神。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氛围更加浓厚,广大干警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水平明显提高,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和共产主义理想明显增强,行业正气明显上升,思想政治教育各项任务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不懈地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警
4.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最根本的是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最基础的工作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党员、教育干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警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教育广大党员、干警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进一步坚定信念,增强信心,认清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的历史大趋势,始终保持政治立场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的纯洁性。
5.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和司法部党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广大干警深入学习《江泽民论“三观”——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江泽民论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江泽民论做新时期的新人》等书,从世界观入手,教育全体干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真正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6.把思想政治教育与科学文化教育结合起来。按照中央的要求,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同时,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法律、科技、历史、文化、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学习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方面的知识,进一步丰富学习内容,拓宽新的知识领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要制定规划,将其纳入各种读书班、培训班、学习日的学习内容,统筹安排,循序渐进,逐步深入。
7.把思想政治教育与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形势报告会、政治学习日、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和手段,使广大干警及时了解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经常分析干警的思想动态和思想倾向,见微知著,见缝插针,及时引导,因人施教,因事施教,因时施教。要认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树立正确的形势观,用辩证的观点观察社会、分析形势,帮助引导他们认清现象和本质、主流和支流、正确和谬误,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在复杂的情况下判断是非、明辨真伪的能力。要鼓励、引导广大干警进行自我教育,坚持自觉学习,广泛开展每日“三个一”活动,即:每天坚持听一次中央台新闻广播、阅读一次党报党刊、收看一次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有条件的地方,要学习和推广监狱、劳教干警撰写《警情日记》等有益做法,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形式多样的自我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干警紧跟党中央战略部署的主动性和自觉意识。
8.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制度,将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坚持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政治学习日制度,把自学与集中学有机结合起来,每月安排适当时间进行学习讨论,每季度举办一到两次理论报告会或专题讲座,邀请有关部门领导或专家学者作专题辅导报告,每年举办一次研讨会,重点围绕一、两个专题进行集中学习讨论,交流学习体会,对学有所获、成绩突出者要进行表彰。要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定期对干警政治理论学习情况进行考试考核,将其结果记入个人学习档案,作为考核、选用、提拔干部的依据之一。
三、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干警的组织纪律观念
9.坚持从严治政、从严治警的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防止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要认真学习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和廉政意识,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确保执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重点治理监狱、劳教系统少数干警中存在的虐待罪犯、劳教人员和在办理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中的违法违纪问题;重点治理法律服务领域中群众意见多、社会反应大的难点、热点问题,坚决查处少数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在办案、办证等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干警的良好形象。
10.加强干警队伍纪律建设,增强党的纪律观念。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同切实加强和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结合起来,以保证干警队伍的思想统一和战斗力的提高。要进一步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切实加强机关工作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执业纪律的教育和整顿,对干警队伍中存在的各种违反纪律和纪律松弛的问题,要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治理和防范措施,切实加以纠正,进一步严肃党纪政纪,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11.高度重视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进行教育引导,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家访、谈心制度等,及时了解干警的业余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努力培养干警良好的道德风尚。
12.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情况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监督力度,防止滥用权力。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狱务公开和所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加强主动监督和事前防范,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努力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措施就行使到哪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作用,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13.重点抓好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说服力和感召力。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既要管好自己,也要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考核制度、谈话提醒制度和诫勉制度,严格党内民主生活,在班子成员之间开展积极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领导干部始终置于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警的监督之下。
14.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凡涉及重要的人事安排和干部任免,必须在事先沟通、酝酿的基础上,由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防止和克服临时动议和少数人说了算。对群众没有推荐、政工部门没有考核、党委(党组)没有讨论或多数人不同意的干部人选,不能通过。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
15.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基本国情教育。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知识竞赛、演讲赛、参观学习、座谈讨论等活动,建立荣誉室、陈列室、展览室等,大力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教育活动,如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授衔举行宣誓仪式,利用重要纪念日举行阅警式,定期举行升国旗、唱国歌仪式等等。
16.坚持进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引导干警正确认识国情,正确认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认识司法行政系统的现实状况,正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把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同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活动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共同前进。大力弘扬司法行政系统形成的刻苦学习的钻研精神、争创一流的敬业精神、迎难而上的拼搏精神、两袖清风的廉洁精神和以有为争有位,以有位创有为的进取精神,激励干警艰苦奋斗,开拓进取。
17.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发扬勇于开拓、勇于创新的精神,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走出新路子,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中,不断地有所发现,有所创新,有所提高,有所前进,使我们的事业永葆生机与活力。
18.深入扎实地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干警(单位)”活动,继续在全系统深入开展现代化文明监狱、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文明律师事务所、文明公证处、文明司法所、文明法律服务所、文明处(科)室和文明家庭及警民共建等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尽快制定完善各种创建活动的相关规定、标准、措施、办法,保障创建工作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推动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
19.培养先进,树立典型,以榜样的力量激励广大干警奋发向上,开拓进取。注意发现、培养、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树立一批在全系统和全社会有影响的先进典型,使大家学有榜样、赶有目标。通过大力宣传典型,弘扬正气,在全系统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要建立奖励制度,增强表彰活动的激励作用、导向作用,更好地发挥榜样的标杆作用和辐射效应。
20.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利用黑板报、广播站、文化室、俱乐部等文化体育设施,广泛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活跃干警精神文化生活。继续开展“金剑文化工程”活动,结合司法行政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征文、书画展、文艺演出和体育竞赛等活动,使干警文化生活多姿多采,健康向上。要积极为广大干警开展文体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对那些地处偏僻、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上级机关要在经费、物质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帮助抓好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1.各地要通过召开司法行政干警家属座谈会、联欢会,走访慰问干警家属,开展“文明户”、“五好家庭”、“廉内助”等评选活动,增进单位、干警和家属三方的沟通和了解,增进家属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使家属关心、理解并支持司法行政工作,督促干警安心本职,努力工作,积极奉献。
22.司法行政系统报刊、出版、影视等单位要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阵地作用,不断推出高质量、高品位的文章、栏目、书籍和影视作品,大力宣传广大干警的无私奉献、艰苦创业精神,弘扬真善美,鞭挞假丑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3.紧密结合社会精神文化生活的新发展,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努力增强创新意识,积极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手段和机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和渗透力。对过去的好传统、好办法要坚持,但更重要的是要把传统的方法和现代的方法结合起来,认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各个职能部门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认真思考,深入研究,从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结合上进行创新和改进,找出规律,制定办法,对症下药,突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以广大干警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工作,做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入脑入心。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干警在实践中创造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要及时加以总结推广。注意发挥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技术和大众传媒的作用,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等现代化传媒手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拓宽工作渠道,以提高时效性,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
五、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
24.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靠事业留人,感情留人,适当的待遇留人。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在全系统广大干警中努力形成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爱护的良好风气,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广大干警要做到政治上帮助、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对干警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心要想到、话要说到、事要做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把每年办几件作用大、影响大、干警欢迎的实事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25.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开展谈心活动。通过谈心,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增进理解。要深入开展“送温暖”活动,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走访慰问干警,对干警的医疗、休假、探亲、福利待遇及家庭困难等,要千方百计帮助解决。
26.认真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关心他们的生活,定期召开老干部座谈会;各级领导每年都要走访、看望老干部,听取老干部的建议和意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文化生活,加强老干部活动场所建设,广泛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大力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和科学健身强体等方面的知识;对身体条件好的老同志,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就有关重大课题,组织他们开展适当的调研活动,努力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教、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六、切实加强党组织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
27.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党委(党组)一把手要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一手抓分管业务,一手抓思想政治工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可根据需要,建立由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思想政治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或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制度。
28.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牢固树立“关键在党”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思想,坚持不懈地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教育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抓好“三讲”教育,使“三讲”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力争取得更大的成效。
29.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工作和干警思想实际情况和特点,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使思想政治工作既有整体推进,又有重点突破,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要根据当前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在一定时期内有针对性、有侧重地开展一两项重大活动,真正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力争使思想政治工作每隔一段时间在某些方面都有新的改进,新的面貌,新的提高。
30.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级干部、党团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职责,逐级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团、宣传、纪检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同,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体系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做到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31.建立完善思想政治工作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大力表彰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树立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典型,及时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设立思想政治工作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32.建立思想政治工作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由政工部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和群众代表,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状况和效果进行综合测评,并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了解干部群众对加强和改进本单位、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干警、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意见,定期向干警通报改进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效果和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考核评价一个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凡思想政治工作抓得不力,导致队伍出现严重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3.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注意选拔政治责任心强、业务工作精、思想作风正,热爱政治工作,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干部充实到政工部门,配齐配强政工人员。要认真落实中央〔1999〕6号文件精神,严格按同级副职配备政工部门领导干部。
34.县(区)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精干、高效、协调的政工机构。监狱、劳教机关要按照《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条例》的规定,实行“双首长负责制”,设立政工机构,配备专职政工干部。要注意关心和培养政工干部,不断强化对他们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通过学历培训、业务培训、网络技术培训和外出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35.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司法部在适当时候成立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并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各级学会、协会、科研院所的作用,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加强对新时期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论证,为推进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努力开创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


2000年9月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