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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35:38  浏览:9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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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 为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1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1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提出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九)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讨论应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讨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讨论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指导和协调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讨论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八)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九)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征求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后提出,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3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同时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草拟,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主任会议的记录,编印会议纪要,根据工作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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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业的竞争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是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规委办),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经首规委办批准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除外),均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一)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市政建设工程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特级和一级建筑物或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项目。
第四条 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议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规划部门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
(三)设计任务书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筑平面位置图。
第六条 招标活动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项招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第八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书、工程概况、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对提交勘察成果报告时间的要求、对勘察技术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现场条件的图纸和说明等内容。
第九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发送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需经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条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勘察证书的工程勘察单位,均可按工程勘察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资格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核查,并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复核。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领取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真实准确,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勘察方案及说明书;
(二)勘察手段、施工组织方案;
(三)需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时间;
(五)勘察费报价。勘察费根据投标书工作量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后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更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并应当在全部投标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开标时应当对标书登记编号,做保密处理后送评标小组。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宣布评标原则、决标办法和程序,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作开标记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文字不清、内容不全、弄虚作假;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和专业技术专家、该项工程的建筑设计人员五至七人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书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投标单位执行规范和规程、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勘探和测试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进度以及投标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择优决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评标报告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单位将评标报告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决标后十日内,招标单位应当向所有未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投标书编制补偿金,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评标小组根据编制投标书的工作量确定;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勘察合同后,由招标单位返还。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招标单位按照投标书的内容签订勘察合同。
中标单位应当依照勘察合同进行勘察,不得转包给非中标单位勘察。
第二十二条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结果不予确认,设计单位不得使用;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责任单位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其中属投标单位责任的,责令投标单位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一)按照本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投标单位不符合条件,参加投标并中标的。
本条第(二)项的招标、投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互相串通,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参与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或者招标,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发出一个月后,中标单位不签订勘察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勘察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转包的,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其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并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申请调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首规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995年4月7日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建设荆州市中心城区“南大门”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建设荆州市中心城区“南大门”的决议
(2000年6月13日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认真审议了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彻底整治荆州市南大门脏乱差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会议认为,荆州市中心城区“南大门”是我市对外交流和开放的重要窗口,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南大门”的建设和管理十分重视,并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中心城区“南大门”的建设和管理与中心城区相比,已相对滞后,脏、乱、差的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我市的对外形象。这个《议案》,反映了真实情况和市民的意愿。“整治南大门,建设新窗口”,对树立荆州新形象,改善投资环境,发展荆州旅游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会议原则同意这个《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市政府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作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和建设的详细规划。
二、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对规划中的建筑、道路、防洪、水电、绿化、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府应将其纳入市政建设计划,多渠道筹资,分期逐步实施。
三、理顺中心城区“南大门”管理体制。市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对中心城区“南大门”的港务码头、商业市场、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
四、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中心城区“南大门”的改造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是继沙隆达广场、九龙渊公园、凤凰广场之后我市城市建设的又一形象工程,任务相当艰巨。因此,市政府应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中心城区“南大门”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努力完成整治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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