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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58:15  浏览:8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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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经贸)、农业(畜牧)、公安、卫生、食药监、质检、工商(厅、委、局):

  肉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五年来,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经过商务(经贸)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肉品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地区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比较混乱,私屠滥宰仍十分严重,屠宰过程质量控制、市场准入等环节也存在较大漏洞,严重影响了肉品质量的安全,直接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动物防疫法》和《条例》,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要求和吴仪副总理最近关于对私屠滥宰要大胆抓一定要抓出成效来的重要批示,加强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近年来各地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愈演愈烈,一些违法人员暴力抗拒、阻碍行政执法行为不断发生,有些地区涉黑势力渗透到私屠滥宰活动中,出现了有组织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伤残的恶劣事件,严重影响了"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

  各级商务(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来认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打击私屠滥宰的重要性。公安部门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的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二、全面开展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是国家实施"放心肉"工程的重要举措。但是,不少地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问题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定点屠宰厂(场)条件差,根本不具备基本的生产要求;二是管理落后、混乱,有的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设备闲置,把生产车间出租给散宰户,继续沿用"一把刀、一口锅"原始落后的方式屠宰;三是有的定点屠宰厂(场)公然违反《条例》,生产注水肉,屠宰病死猪。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良性发展。

  各级商务(经贸)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现有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组织专家对定点屠宰厂(场)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取消其定点资格,坚决予以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商务部将尽快建立完善畜禽屠宰加工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把定点屠宰厂(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公开曝光,发挥警示和惩戒作用。

  三、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作好屠宰检疫及卫生监督工作

  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派人驻场对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实施屠宰检疫。待宰的畜禽入场前,动物检疫员要认真检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合格的方可入场屠宰。屠宰检疫要按规程与屠宰同步实施,检疫率要求达到100%。对检疫不合格的,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出场上市。动物检疫员不得对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要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行为,动物检疫员要对检疫结果负责。

  各定点屠宰厂(场)要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驻场实施检疫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阻碍、抗拒动物检疫员进厂(场)实施检疫。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屠宰厂(场)卫生条件的审核,督促屠宰厂(场)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人员,做好屠宰厂(场)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落实工作。

  四、严格肉品市场准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各级商务(经贸)、农业(畜牧)、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各司其责,严把肉品市场准入关。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严格证章管理制度,确保货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要加强对肉品、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进货渠道,加快推进肉品、肉制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打击制假行为。

  坚决防止一些地方借市场准入之名,搞地方保护,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秩序。允许并鼓励所有符合《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屠宰企业的肉品畅通无阻,形成大贸易、大流通、大市场。

  加强生猪屠宰监管是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要求和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高度重视生猪屠宰市场的整治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把整治生猪屠宰市场的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人员。各级商务(经贸)部门要会同农业(畜牧)、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生猪屠宰厂(场)长效监管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经贸)部门将打击私屠滥宰和屠宰厂(场)清理整顿情况于2003年11月30日之前上报商务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整规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打击私屠滥宰、清理整顿定点生猪屠宰厂(场)和肉品流通市场情况进行检查,对私屠滥宰严重、定点生猪屠宰厂(场)问题突出、地方保护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的地方,要予以通报和新闻曝光。要通过集中联合整治,使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市场状况明显好转,让人民满意。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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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仪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仪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江苏、安徽、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仪化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仪化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仪化集团全资控股14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仪化集团公司在江苏省仪征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仪化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仪化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仪化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在地
1 仪征化纤怡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
2 仪征化纤(北方)实业公司 北京
3 仪征化纤汕头东南公司 广东汕头
4 深圳仪征化纤南方贸易公司 广东深圳
5 仪征化纤集团上海东方公司 上海
6 仪征化纤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苏仪征
7 海南仪征化纤康发贸易公司 海南海口
8 深圳仪征化纤实业发展公司 广东深圳
9 中国三江化纤工业集团公司 江苏仪征
10 仪征化纤黄山云海度假村 安徽黄山
11 仪征化纤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仪征
12 仪征化纤财务公司 江苏仪征
13 仪征化纤安装检修工程公司 江苏仪征
14 仪征化纤大康包装实业公司 江苏仪征



1998年6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普通刑事犯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普通刑事犯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若干问题的解释

1954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法院:
1953年11月30日行字第36号请示,并转来张家口专区分院、石家庄专区分院及商都县人民法院对普通刑事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具体执行问题的请示经研究提出意见转请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兹将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转去,希参照执行为荷。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普通刑事犯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若干问题的解释

1954年1月关于对普通刑事犯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若干问题解释的请示暨附件收悉,我们同意来文中第一种意见:一、通常对于刑事犯判罪所用的缓刑,是适用于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处刑较轻,并因其他具体情况以暂不执行为宜的被告,即于判决罪刑时。同时宣告缓刑若干时间(其缓刑期间不宜短于宣告的徒刑期间)。对这种被告,不予关押,也不予管制(一般不宣告剥夺政治权利),如在缓刑期内,没有犯新罪,对他所判徒刑就根本不执行了,若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应将其原被宣告缓刑的徒刑与其所犯新罪合并考量决定一个刑期来执行。二、“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称:“对于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均得酌情予以缓刑……。死刑缓刑和无期徒刑缓刑均须实行监禁,在监禁和强制劳动中加以考察,并根据其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决定执行原判或于缓刑期满时予以减刑改判。有期徒刑的缓刑,可以酌情在缓刑期内不予监禁,而在管制中加以考察”。这种缓刑,与对反革命犯的“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办法(即简称“缓期执行”)相类似,与前项所说缓刑不同。缓期执行的缓刑,根据其在缓刑期间的表现,来决定执行原判,或于缓刑期满予以减刑改判。根据我院53年11月9日法行字第8649号通知第三项规定,对三反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执行机关管制者,期满一般即应解除管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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