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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48:35  浏览:9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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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5]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九江市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经2004年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元月十日

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5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九府发〔200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含装饰)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的从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含装饰)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资金。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市、区、山)安监、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收取,存入同级财政部门银行专户监管,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风险抵押金征收程序及方法:
1、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及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取(建筑行业除外);
2、非煤矿山企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3、烟花爆竹企业按经营许可证发放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取,其他由县级安监部门负责收取。
5、建筑施工(含装饰)企业在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向中标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风险抵押金。同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到位。
6、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当年的风险抵押金,逾期未缴纳或拒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不得核发和审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三)风险抵押金按年度结清。企业在当年未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经安监部门综合考核合格批准,风险抵押金可退还或转作下年度使用。每项工程的风险抵押金在该工程竣工时,由当地建设部门出具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并报同级安监部门审核后,办理退还手续。
(四)企业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停止生产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批准后,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企业停止生产时遗留有安全隐患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消除后,方可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资金,由安监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后,应在接到安监部门通知后30日内按规定标准补缴。
1、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次及以上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所缴风险抵押金的50%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当年发生重伤1-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所缴风险抵押金的15%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2、本年度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的50%,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的20%。
3、企业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一经查实,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二)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由行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安排该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强制投入。
(三)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同级安监部门批准,可减半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企业正常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善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不包括本办法所称的救灾抢险资金。
第八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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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调入、招收外地工人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调入、招收外地工人暂行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调入、招收外地工人工作的管理,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根据《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大连市计划内技工学校招生;
(二)市内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在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招收特殊工种人员和县(市)在外省、市招收特殊工种人员;
(三)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四区)调入、安置非农业户口的在职工人。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局负责全市工人调入、特殊工种招工以及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调入工人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夫妻两地分居五年以上或在市内一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入:
(一)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系经批准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或海外侨胞的;
(二)系市以上劳动模范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工作满三年、以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居二年以上的;
(三)系残疾人或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分居二年以上的;
(四)属于在市内居住的父母身边唯一子女,分居二年以上的。
第五条 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调入市内的干部家属,以及符合随军条件的部队军官家属或分配到市内的干部家属,以及符合随军条件的部队军官家属或分配到市内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可以申请调入。
第六条 从市内四区招、调到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或虽在旅顺口区、金州区工作但户口已迁入市内四区的工人,可以申请调入市内四区。
第七条 父母居住在市内且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以调入一名未婚子女(如子女均已结婚,可调入一名已婚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急需的特殊工种工人,确属市内无法调剂解决的,可以从外地调入。
第九条 属于市内四区下乡知识青年、以及其他需落实政策和解决特殊困难的工人申请调入市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调入。、
第十条 工人属于因经济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的可以调入。
第十一条 工人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以及在外地的未婚工人要求投靠在市内居住的父母的,可以通过对调调入市内,但对调、随迁人口应相等。确有特殊原因调入超过调出的,超出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工人申请调入,年龄应控制在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五大行业(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勘察、盐业、海洋捕捞或远洋运输)招用工人,应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81〗181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部分苦、脏、累、险艰苦工作岗位所需工人,市内无法招用解决的,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可招用农村非农业户口人员。
第十五条 符合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住农村的老工人或冤假错案平反改正后的工人退休时,可招用其1名子女参加工作;工人因公死亡的可招用其一名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工作。
第十六条 技工学校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并下达计划,可从农村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考生中招收部分特殊工种学员。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人申请调入,应由本人或其工作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部门向调入地的劳动部门(市内四区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各种手续,经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调迁计划签发调入手续。
符合本规定招收新工人和技工学校新生的,由市劳动局根据计划指标办理招工、招生手续。符合本规定并经批准调入的人员,应按规定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再持有关手续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准迁手续和户口登记。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并经批准调入的工人,应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金,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有关调入,招收外地工人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12月31日
本案被告是否享有留置权

案情:2004年12月,原告甲聘请的司机乙驾驶原告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至一汽配店,因汽车有故障,故打电话至某修配厂,某修配厂业主A即派其修理工B去检修,B在检修汽车的过程中,货车翻斗因故障自动下降压伤其手和腰,A和B家属即扣押原告甲的自卸车,以向原告索要赔偿。
对于被告A和B扣押原告甲的自卸车,是属于行使留置权,还是非法扣车,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A和B享有留置权。理由是,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甲与被告A和B之间显然属于承揽合同,原告甲对B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在承揽合同中产生的债权,被告实际上占有了原告的货车-动产,故A和B享有留置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A和B不享有留置权。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根据担保物权的法理及司法实践,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留置的标的物为动产。2、根据合同约定占有动产,留置权的发生必须基于一定的合同关系,一是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得成立留置权,二是必须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三是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才可以成立留置权。3、留置权人须有债权。4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的动产有牵连关系。5、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未届清偿期,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因此债权人虽然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取得留置权。。
本案原告的汽车压伤B,产生的是损害赔偿责任(暂且不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属侵权之债,并非合同之债,而我国留置权规定的是合同之债,只有几类合同可行使留置权;且被告A派B去修理,汽车尚在原告控制之下,被告并未合法占有原告的汽车,故本案不符合留置的要件之2;被告B被压伤,原告是否应负赔偿责任,被告是否享有债权都不得而知,更不要说债权已届清偿期,故不符合留置的要件之3和5。因此,本案被告不享有留置权,其行为属于非法扣车。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陈润根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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