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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51:24  浏览:9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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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
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不得上诉。
1990年8月28日



199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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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农业部


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农办科〔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发挥品种权执法在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中的作用,我部决定从2009年4月7日起至6月7日集中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为打击侵犯品种权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种子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和广大农民的利益,确保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通过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增强全社会的品种权意识,保护权利人、创新主体和广大农民利益,提升市场主体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信心。

  二、工作重点

  重点打击恶意、群体及反复侵犯他人品种权和将授权品种的种子套用其他品种名称(“伪”品种)销售的行为。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集中开展以“保护品种权、促进育种创新”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开展种子流通环节品种权执法检查。各地要选择侵权假冒案件多发区,以种子交易聚散地、种子交易会等为突破口,以权利人反应强烈、情节严重的案件为重点,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消除流通环节执法中的消极推诿现象,杜绝地方保护主义,重点打击将授权品种的种子套用其他品种名称(“伪”品种)销售的侵权行为,根据线索,及时检查涉嫌公司品种的真实性。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特点和优势,保证办案的数量与质量,提高结案率。

  (二)加强对生产源头监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种子生产环节作为品种权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对种子生产许可证发放的管理,申请授权品种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证明,不能提供有关材料的,农业部门不予发放许可证;先期取得许可证的品种被授予品种权的,持证企业应主动与品种权人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强化对生产许可证发放后的监督,开展制种基地摸底排查工作,依法打击无证和“偷梁换柱”生产授权品种的行为;加强对授权品种种子收购秩序的管理,打击抢购套购授权品种种子行为,查清授权品种种子的市场流向,及时通知流入地的省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

  (三)加大保护品种权宣传力度,强化品种权意识。各省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和宣传手册等工具,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集中开展以“保护品种权、促进育种创新”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及时报道典型案件,加大对侵犯品种权的单位或个人的曝光力度,震慑侵权假冒的单位或个人,营造有利于保护品种权的氛围,不断强化全社会的品种权保护意识。同时,要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新闻线索与素材,配合我部开展宣传工作,扩大专项检查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信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方案,合理安排,明确责任,确保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部将组织督察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专项检查进行监督指导。

  (二)强化协作。各省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充分调动市(县)级农业部门的积极性,积极开展跨地区联合执法。加强与当地公安、工商和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执法的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三)抓住重点。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抓住重点,特别是抓住打击将授权品种的种子套用其他品种名称(“伪”品种)销售这个重点。各地农业执法部门可以选择以玉米、水稻等,采取DNA指纹图谱鉴定技术鉴别品种的真实性,及时准确地打击这种“伪”品种和侵权行为。

  (四)规范执法。各地要组织学习《种子法》、《条例》《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文书制作。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记录调查结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树立廉洁自律形象。

  (五)及时报送信息。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专项检查结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便于我部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动态。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09年4月7日--17日)。各省级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根据本通知制定印发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应列出责任人和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并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二)组织实施(2009年4月17日--6月7日)。各地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要认真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专项检查落到实处。

  (三)总结经验(2009年6--7月)。各省级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要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并于2009年6月20日前将总结报送我部科技教育司。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全面总结,表扬先进,查找问题,推广经验。

  六、联系方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转基因生物安全与知识产权处

  联 系 人:林祥明 孙俊立

  联系电话:010-59193059 59193073

  传真:010-59193072

  电子邮箱:cq@agri.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编:100125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9月7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7号)精神,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脱钩”工作是关系到反对腐败、廉政建设的大事,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同志要认真贯彻落实,善始善终,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此项工作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纠正。
三、请各地区、各部门务于今年年底将“脱钩”工作的书面总结送国家经贸委,以便统一汇总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1994年8月10日)
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对于消除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7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府机关以及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各类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但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其中“党的机关”是指纪检机关和党委各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工作机构,“政府机关”是指列入政府行政机关序列的各部门。
二、《通知》所称“经济实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经营单位,但不包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
三、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各部门内设的职能机构、下设的具有政府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各类机构,各种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及党政机关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不得兴办经济实体。
四、已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要对其所办经济实体进行划转、脱钩工作。划转、脱钩工作由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变更登记事宜,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经济实体隶属关系的变更,按规定程序由各级经贸委或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审批,其中有外商投资的,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划转、脱钩工作须在1994年底前完成。
五、对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国家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所办的经济实体,依据以下原则办理:
(一)将所办经济实体划转到大型企业集团、大型综合性公司及其他国有企业,或划转到上述机构以外的政府部门,实行职能、财务、人员、名称脱钩;对其中科技开发型和咨询服务性经济实体,可划转到本系统业务相近的事业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述单位所办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划转到社会团体。
(二)对个别难以找到接收单位的经济实体,由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兼并、撤消或依法宣告破产等办法办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做好财产清理和人员安置工作。此项工作要在1994年底前完成。
(三)对未能按规定时间作出上述处理的经济实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善后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
六、第五条所列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在向所属事业单位划转时,不得向具有某些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或由政府授权核发具有法律效力证照的事业单位划转;不得向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等具有公证性质的机构划转。凡属非后勤服务性质的经济实体不得向机关所属后勤服务中心划转。第五条所列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在向其他国家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划转时,也按上述原则执行。
七、第五条所列机关与其所挂靠的经济实体,要解除挂靠关系,并不得转入其所属事业单位。该类机关向经济实体投资形成的股份,必须在1994年底前划转或转让。
八、第五条所列机关现有经济实体,在划转工作完成前,不得再增设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不得再向其它经济实体投资入股。
九、第五条所列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原兼有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在1994年底前予以收回。经济实体划转、脱钩中的财务处理,按财政部《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字1993年143号)执行。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凡已在经济实体兼职的党政机关人员,必须按《通知》要求辞去一头。凡经济实体名称中冠以机关名称的,须在1994年底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否则按注销处理。
十、各级党政机关要将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脱钩工作与机关后勤服务体制的改革结合起来。已设立后勤服务中心的,转由中心管理;未设立中心的,可并入机关后勤服务系统管理;有条件的,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进行改组或设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中不得冠以机关名称。被安排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任职的工作人员,不能同时兼有机关行政职务,其工资、福利待遇只能享受一头;其离退休待遇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一、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后,机关行政经费不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增补,以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进行。
十二、经济实体划转、脱钩时,要加强管理和审计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经济实体的划转、脱钩工作,均须由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明晰产权关系,进行资产评估确认,核实资金,清理各项债权、债务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审核。有的还须经具有法律效力证照的中介机构予以查验公证。
十三、划转、脱钩工作完成前,原开办机关应继续对其所办的经济实体履行管理职能,保证其正常运营。对脱钩后的经济实体,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注意及时解决和处理出现的问题,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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