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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05:36  浏览:8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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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64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

讲解以及相关旅游服务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导游人员分专职导游员、兼职导游员。专职导游员是具有导游资格、专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行社正式在编人员。兼职导游员是具有导游资格、兼职从事导游工作的非旅行社工作人员。兼职导游员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到旅游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与旅行社签订聘用合同。兼职导游员如在聘期未满之前变更受聘旅行社,应当与原旅行社签订解聘协议后,方可与其他旅行社签订新的聘用协议。

第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带有旅行社签发的《任务通知单》。导游证及《任务通知单》必须为同一旅行社。

第六条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七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举止大方,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历史典故、风土人情等。导游词要规范、健康、文明,不得有低级趣味、封建迷信和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有关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全年累计不得少于7天(56小时)。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年审。对出现重大投诉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导游工作的导游人员,由旅游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一)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二)导游人员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罚;

(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罚;

(五)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六)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七)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遗失导游证,必须在旅游管理部门认可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后,到旅游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 景点(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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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煤事故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 7号


关于印发《非煤事故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试行)的通知


  根据《安全生产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非煤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为规范和统一非煤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内容及格式,现将《非煤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格式》(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非煤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试行)

  一、前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以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矿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二、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情况等(矿山企业还应包括可采储量、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方式及主要灾害等情况)。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等。

  (二)事故报告、抢救、搜救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六、防范措施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附件

  (一)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

  (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四)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对人民法院拟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处罚的申辩意见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贺xx、杜xx夫妇诉我社存款纠纷一案,200x年6月29日庭理过程中,我社举出了xx县农村信用社已废止不用和目前统一使用的凭证式样以及撤销杜大x所在信用站的公告,贵院经一庭人员认为我社属于伪造重要证据,欲对我社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进行处罚,现提出异议如下:
一、事实方面
虽然凭证式样公告中的落款时间为200x年1月1日,该日期是我社主管部门xx县农村信用联社委托印刷厂印制时的落款时间,印刷厂经过校样、排版、印刷,联社、基层信用社经过分发,达到各信用站时间远远超过了200x年1月1日,信用社要求各信用站将凭证式样在本村张贴并拍照上报,各信用站张贴时间不一。我社委托代理人并没有说明该公告张贴时间是200x年1月1日,对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也未对此提出异议,贵院经一庭仅从表面就认定该证据伪证,是不符合以事实为根据的诉讼准则的。
二、法律方面
(1)撤销杜xx信用站的证据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属于重要证据。
何谓“重要证据”?根据立法本意,只有证据属该案关键性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决定作用,人民法院认定该证据会使原本可以查清的实施无法查清,致使案件结果是非颠倒的,该证据才属于重要证据。
此前,贺xx、杜xx夫妇诉我社[200x]x经初字第497号存款纠纷一案中,我社没有举出本案的两个证据,贵院经一庭作出了我社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该判决结果表明,本案的两个证据并不能影响案件的审理,也不对审理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该两个证据不属于重要证据。
(二)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对方提供的证据或贵院以职权调集的证据,均应经双方当事人开庭质证,本案一次开庭后,贵院经一庭未通知我社第二次开庭,因此认定我社提供伪证属于程序不当。
三、对本案判决结果的意见
贺xx与杜xx夫妇于200x年6月29日诉称其于200x年12月1日和200x年5月8日,分两次存入我社xx信用站杜大x处现金10000元,由杜红x出具的信用社付息分红股金证为凭,但该凭证加盖的是杜红x的印章,而非杜大x的印章,而我社并无名叫杜红x的信用站人员,况且凭证未加盖该信用站或我社公章。
贺xx丈夫于200x年10月10日和11月27日也以同样方式存入杜红x处11000元,该案贵院已生效的[2001]宝经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社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与本案属同一类型,理应作出统一结果的判决,才能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法律的尊严,才能体现出法院依法审判。
综上所述,我社所举的证据不是伪证,更不是“伪造重要证据”,因此不能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我社进行处罚。

二○○x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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