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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口烟、酒不准存入保税仓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20:35  浏览:9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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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口烟、酒不准存入保税仓库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口烟、酒不准存入保税仓库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一、经由我国港口转口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烟酒,必须通过外代公司并由国际航行船舶用集装箱运输。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酒,一律不准作为转口货物存入海关保税仓库。
(一)从事向港、澳、台地区转口的烟酒;
(二)有走私或违规前科的企业申请转口的烟酒。



198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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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工业总公司(局、集团),各财政分局,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为实现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及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经市政府1
998年第27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95)京经安字第200号文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发展首都经济,加快工业布局调整,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内不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污染扰民严重、难以就地治理,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污染扰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染扰民企业的搬迁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搬迁)应遵循市工业总体规划和行业规划;应与全市工业布局调整方案相结合,与市工业结构调整工作相结合;与国有企业改革相结合;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重组和多元化投资为手段,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
换代;应坚持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对企业原产品进行优化,避免企业原规模、原水平的搬迁。
第四条 根据全市工业布局及行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的部门将对部分搬迁项目厂址实行联片规划和开发,并从开发收益、政策返还中集中一定资金,用于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投入。对集中使用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应作为原搬迁企业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公司的投资,并享有收益权。
第五条 搬迁项目应严格执行市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节水、节能、绿化的规定,绝不允许将污染转移到新址。

第二章 原厂址转让和新项目建设
第六条 搬迁企业原厂址的再利用规划方案(市政府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另行处置),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并抄报市经济委员会备案。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要进行地价评估,原则上应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第七条 搬迁企业与受让方协议转让原址的,需经北京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等中介机构做出转让的可行性评估报告,转让协议经过评估后由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并向市经济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写出书面请示,经批准后,双方转让协议书生效。
第八条 搬迁企业转让原厂址的协议书批准后,转让双方持转让协议书以及相关材料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原厂址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房屋买卖等手续。
第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搬迁的选址必须遵循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的要求,并结合行业、企业结构调整统筹安排,与企业改革、改制同步进行;土地转让收入必须主要用于技改投入、高新技术改造和企业产品开发,达到产业升级、产品更新换代的目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
应拟定搬迁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搬迁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报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委员会联合审批;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报市经济委员会,由市经济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搬迁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包括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企业搬迁计划、发展第三产业和人员分流计划、资金筹措和分配使用计划。搬迁调整计划不合理,特别是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品方向和目标不明确,产品技术含量低和预期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不能享受污染扰民
搬迁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不批准其立项。
第十一条 企业调整搬迁,新址建设尽可能不新征土地,要充分利用全市工业现有闲置及调整出来的占地、厂房和各区县工业小区,并严格控制土建规模。
第十二条 确需征地的搬迁建设项目,要通过有关部门严格评估。企业搬迁需新征土地的按基本建设征地程序办理;利用现有闲置工业占地、厂房和各区县现有工业小区的企业搬迁按技术改造程序管理;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市规划委审批。

第三章 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经批准的原厂址转让视为政府出让,转让协议书被批准后,享受出让的有关政策。
经批准的原厂址转让属于划拨的,受让方将全部转让费划入市财政在银行的污染扰民搬迁建设专项资金专户存储;属于出让的,由受让方将搬迁补偿费直接存入市财政在银行的污染扰民搬迁建设资金专户,将土地出让金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局将出让金全额转入其污染扰民搬迁建设资
金专户存储。
第十四条 污染扰民企业搬迁转让原厂址,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五条 搬迁企业所建项目,按税收规定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六条 搬迁企业在原厂址所占有的动力指标不得随原厂址转让(本企业或本行业在原厂址发展第三产业所需指标经有关部门核定批准部分除外),应将指标移至新项目继续使用。受让方建设项目所需公用设施的动力指标按市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搬迁建设资金的使用要与技术改造相结合,与行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经批准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1.污染扰民搬迁建设项目支出;
2.行业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集中资金用于行业调整;
3.适当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4.按市有关规定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及下岗职工再就业费用;
5.对于负债重的企业(负债率超过70%),在保证搬迁建设项目使用尚有节余的情况下,允许部分归还银行贷款;
6.退出原产业,发展第三产业的资金投入,以及预期资金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对外参股投资。
7.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弥补因污染扰民搬迁或调整所造成的损失。
以上资金的使用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经批准享受污染扰民搬迁政策的企业,收到转让费和搬迁补偿费后应将资金及时存入市财政局在银行的资金专户。对资金到位不按规定存入专户的企业,不考虑其客观因素,取消享受搬迁优惠政策,按规定交纳各种税费和出让金等。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企业搬迁建设用款计划、实际进度,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实施。



1999年5月5日
清除足坛顽疾当祭司法利器

唐时华


  在中超中甲会议宣布司法机关全面介入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后的8个月后,指向利用赌球操纵足球比赛的调查终于获得实质性突破,共约20名涉案嫌犯被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一场境外赌球事件点燃了中国足坛反赌球的导火索、反赌球风暴乍起。公安副部长“卧底”足协十年,司法强势后入足坛的决心已经宣告:中国足球将面临一次前所未有的重新洗牌。(《民主与法制》2009年第24期)
  中国足球曾经让亿万国民心潮澎湃,彻夜难眠,但是,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中国足球却不免让人黯然神伤:假球与黑哨两大毒瘤由来已久,大批铁杆球迷的愤然离开,央视不再转播中国足球联赛。中国足球将向何处去,2009年年末,一场轰轰烈烈的足坛扫赌风暴迅速展开,司法介入足坛顽疾,由此开始。
随着一个个足坛名人甚至是足协工作人员的落马,中国足坛的打黑风暴越见其效果,从长期以来足坛的整治的隔靴搔痒到现在的一针见血,中国足坛的顽疾清除有力地证明了一个道理:清除顽疾,当祭司法利器。
  在中国体育日益社会化、市场化的社会,足球这一项备受社会关注的体育赛事,长期以来形成的相对封闭的小环境,行业自治,导致中国足球的畸形走向,导致球迷远离足球,非公开化运作,非竞争性比赛就是一个重要原因。当一项比赛的本身的公平性和真实性受到质疑,变成了球员、运动员、俱乐部和等圈内的自娱自乐,那么中国足球的众叛亲离,和者无几也就不可避免了。
  然而,中国足球不仅仅是上述人的足球,足坛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中国足球作为中国行业管理的一个主要阵地,当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效,司法的介入就已是在弦之箭。
  仔细观察,互联网上媒体报道铺天盖地,网民的评论声势浩大,说的都是一个话题:足坛顽疾清除刻不容缓,而作为足坛人士,却应者寥寥,甚至集体沉默。
  沉默也是一种言语,一种态度。在这种寂静的沉默之中,司法却不能沉默,他走上万众瞩目的前台,就应当显示其应有之义:要加大对赌球集团的大规模查处,对足坛腐败痛下重手;要将司法的介入形成一种制度化常态,避免运动式和突击式的整治。要用司法的力量,来矫正中国足坛非法制化的现状,要用司法的约束,来规制中国足坛的良性发展轨道;要用司法的人性关爱,来唤醒中国足坛人最起码的良知、责任和勇气。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我们对司法部门的介入应有一个清醒认识:司法良药虽好,却并非包治百病。从案件本身的查处领域来讲,司法人员并不专业,还需要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从案件之外的因素来讲,清除足坛顽疾,还必须联合体育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多方面的力量,群策群力,共同构建一个长效的反黑机制。
  中国足坛,顽疾不除,止步不前,多管齐下,司法突进,机制构建,才能风清气正。足坛反腐,已远远超过“给公众一个交代”的简单初衷。期待这个成为无数球迷心痛的小小足球,在承载了无数的泪水与期盼后,不会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心痛!

(作者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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