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7:57:43 浏览: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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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呈深圳市工商局有关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
政处罚。
1999年7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
(2008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正式使用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工程项目
建设期内使用土地和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凭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部门自行印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许可证,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使用。
199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