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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4:33:32  浏览:8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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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通知
房山区、门头沟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煤炭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585号)的要求,1996年9月23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结合本市乡镇煤矿实际情况,颁布了《关于颁发〈北京
市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一年来,大部分单位和企业没有认真执行《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维简费(10.50元/吨),特别是应上交市、区集中使用的部分(2.60元/吨),更没有按要求提取集中,严重影响了我市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自我发展。为认真贯彻和落实《通知》的精神,特作如
下补充通知:
1.煤炭主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提取和使用维简费对促进乡镇煤矿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提取、合理使用维简费。
2.市、区两级集中管理的维简费,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交纳给市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和区地方煤炭主管部门,企业按规定实际交纳的维简费(凭市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开具的收据)允许税前扣除。
3.市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区地方煤炭主管部门于每季度初的15日前,将维简费全部存入市、区两级财政开设的“维简费”专户,不得拖欠。
4.维简费使用执行审批制度。市财政参与维简费使用项目计划的审批工作。
5.对违反规定挪用、截留维简费的单位或个人,监督检查部门要依法纠正并追究责任。
6.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99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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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铁道部 铁道部政治部


全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


规划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更加深入地在全路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铁路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办事,保证
国家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结合铁路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
全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全国普法工作的统一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在全路开展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普法教育,以《铁路法》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学习
国家的基本法律,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学习与铁路业务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铁路职工特别是干部的法律意识,为铁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服务,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二、普法对象和要达到的目标
这次普法对象为铁路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重点是科级以上干部。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学习基础法学理论、宪法和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维护铁路企业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能力。
(二)职工要通过学习国家的基本法律知识与自身业务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各项事务。
(三)通过普法教育,干部90%以上,职工80%以上要达到考试合格。
三、主要内容
全路普法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全路职工必须学习的国家基本法律知识,二是针对不同专业需要学习的专业法律知识。科级以上干部学习法学基础理论。
(一)全路职工必须学习的基本法律有:《宪法》、《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法律和法规。
(二)全路各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职工学习《铁路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行政规章。
(三)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选学与专业关系密切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食品卫生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标准化法》、《总会计师条例》、《工业产品质量条例》、《价格管理条例》等。
四、步骤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全国“二五”普法规划的统一要求,铁路普法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1991年为准备阶段。这一阶段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1、全路各单位要结合本规划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二五”普法规划,制订本单位的普法实施计划,于1991年7月底以前,报部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普法宣传主管部门备案。
2、分层次培训普法宣传骨干。部体改法规司和政治部宣传部,1990年11月份举办的《铁路法》学习宣传骨干培训班是进行“二五”专业普法宣传骨干力量。各单位要组织好本单位的普法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
3、组织编写专业法教材、辅导资料及常用法律手册。
(二)实施阶段
各单位要按照实施计划的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要把《铁路法》的学习宣传贯串始终。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安排学习内容,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国家的基本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在1994年底前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考核验收阶段
1995年为考核验收阶段,考核验收要按照干部考核标准、职工考核标准和单位考核标准分别进行。
1、干部考核标准:
(1)对规定学习的法律知识比较熟悉,经考核合格;
(2)能够运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管理本职工作;
(3)科级上干部应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
2、职工考核标准:
(1)对规定学习的法律知识基本了解,经考核合格;
(2)懂得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
(3)熟知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以及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3、单位考核标准:
(1)参加普法学习的人数达到全员的90%以上,经考核合格的达到80%以上;
(2)本单位的工作基本走向法治的轨道;
(3)职工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干部、职工的考核成绩,作为任免、评定职称、晋级、评先进的条件之一,单位的考核成绩,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条件之一。
五、方 法
(一)普法宣传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法与用法相结合、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二)培养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通过试点工作,培养普法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在全路推广。
(三)充分发挥报刊、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六、组织领导
(一)为保证本规划的顺利实施,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普法工作,并明确办事机构,切实抓好普法工作。
(二)铁道部由体改法规司和政治部宣传部共同负责对全路普法的指导与协调工作。体改法规司侧重于法律专业性教材的编写与有关学习资料的汇编;宣传部侧重于全路普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各单位要贯彻落实部的普法规划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普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好本单位的普法工作。



1991年4月28日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测财发[2012]33号


局机关各司局,局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特点,我局对《国家测绘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2年10月31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及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公布的目录及标准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局政府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局规划财务司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有效组织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项目有关事项进行申报、审批或备案;组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其他管理事项等。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分别采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列入国家局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并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基础航空航天影像获取项目、测绘专业仪器设备、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大型设备购置和其他业务专项等。


  分散采购,是指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九条 当采购金额超过规定的公开招标金额标准时,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应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三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原则上应对比3家以上供应商择优选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及统计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国家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调整、追加部门预算时,也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及时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按要求报国家局。


  第十六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分季度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等信息,及时总结本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按规定格式编报政府采购报表,并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四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二)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程序和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明确采购项目范围。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明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具体范围,逐级下达到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二)编制计划。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局的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国家局。


  (三)制定方案。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汇总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具体采购方案。


  (四)实施采购。国家局有关部门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择优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行公开招标的,其招标、中标信息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应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报财政部批准。


  (五)政府采购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签订工作,并及时组织采购项目实施等工作。


  (六)采购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对于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特殊采购项目经国家局同意后,可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员组成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项目中属于分散采购的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分散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分散采购的工作程序比照部门集中采购程序执行。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政府采购的文件及相关资料,不得随意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局对所属单位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或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及采购活动事项,按规定予以申报、备案或审批的行为。


  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理政府采购申报、备案和审批事宜。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报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一)局所属单位制定的本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


  (二)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招标的总结报告。


  (四)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批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上报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应在报批前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对专家意见和项目信息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国家局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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