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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成立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27:27  浏览:8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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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成立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成立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成立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主持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870名,由原重庆市和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所辖的43个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报筹备组公布代表名单。


199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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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生一子,抚育责任难逃

案情:被告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1999年8月相识后,双方对外以朋友相称,也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次在不同的处所发生两性关系,2000年8月原告怀孕,此后双方没有往来,2001年4月5日原告生下与被告的孩子(男),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2004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自己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与原告发生两性关系并致原告怀孕生子实属错误,虽然原、被告双方不以夫妻名义,但并没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双方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应视为同居关系,但原、被告违反了我国的公序良俗的道德规范,其行为和后果双方均应负责,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有与婚生子同等的待遇。诉讼中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原告享有探视权。
点评:原、被告双方在违背了道德规范的婚外性行为,是错误的,也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因此他们对其错误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负相应的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孩子的生父或生母都有抚养这个孩子的责任。双方对子女抚养和探视权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本案中被告虽然另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是他们并不是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周红兵

浙江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241号


《浙江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浙江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使用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是指高氯酸盐等易制爆化工原料。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名称和范围,依照公安部有关目录执行。
  第四条 公安、安全监管、经贸、质量技监、交通、工商、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使用和对废弃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后方可购买。
  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核验购买人的获准凭证,不得向未经公安机关核准同意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品种、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
  第七条 购买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负责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企业和单位,应当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有规定的,可以处警告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省公安厅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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