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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部分邮电通信企业试行融资租赁通信设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1:27  浏览:9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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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部分邮电通信企业试行融资租赁通信设备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部分邮电通信企业试行融资租赁通信设备的通知
邮电部



根据财政部(91)财工字第311号《关于融资租赁通信设备试点的有关财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部分邮电通信企业试行融资租赁通信设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一)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十省、市通信企业进行融资租赁通信设备,租赁费摊入成本的试点。
(二)融资租赁通信设备,限急需配套的长途程控交换机、市话程控交换机、移动通信设备和卫星地球站等四类设备。
二、核准各局的融资租赁项目见附件一。这些项目的审批手续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财务处理办法:
(一)试行单位融资租入的长途程控交换机、移动通信设备和卫星地球站的租赁期限不得低于四年;融资租入的市话程控交换机租赁期不得低于五年。
(二)租赁费(包括租赁手续费、利息、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可按部核定的项目,在租期内分年摊入通信成本。
(三)通信企业对融资租入的通信设备,应视同国家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再计提折旧。租赁期满并按合同规定足额支付租金后,设备所有权转归邮电企业,作为国家固定资产处理。租赁设备的残值,由通信企业“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支付。
四、会计处理办法:
(一)会计科目:
1.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二级科目下增设“试点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核算试点企业允许租赁费摊入成本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原值。企业按照租入设备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的价值登记固定资产价值。租赁费中、手续费、利息不计入固
定资产价值内。试点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
2.在“共同费用”科目下增设“融资租赁费”二级科目,核算试点企业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月终按规定分配共同费用时,借记“业务支出-××专业成本业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会计报表:
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季报、年报表中会业3表收支以明细表-专业成本表第8行下增加“其中:融资租赁费”。会业7表固定资产流动奖金增减明细表第43行下增加“其中:试点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五、计划管理:
通信企业融资租赁通信设备,应列入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要严格按照部有关计划管理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有关事宜。
为了便于今后进一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进行统一管理,请各试行融资租赁的企业在租赁合同签约之后,填写附件二《融资租赁项目情况表》,并将其连同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并报计划司、电信总局、经营财务司备案。其中外汇额度一级干线部分向部申请,二线干线部分自筹。
附件:一、十省(市)一九九一年租赁项目审定表(略)
二、融资租赁项目情况表(略)



199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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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保税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保税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用地规划和从事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是负责保税区内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保税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保税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在保税区内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六条 在保税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经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验线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
第七条 保税区内各项工程的设计、施工,须由有相应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对设计、施工承担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 保税区内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由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除特殊建设工程须经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指定施工单位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通过招标择扰选择施工单位。
第九条 在保税区内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到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批准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和界限,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并按要求清理场地。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无偿拆除、没收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军分区关于对应征入伍义务兵的优待办法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军分区关于对应征入伍义务兵的优待办法的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




最近几年来,我市按照宪法和兵役法的规定,努力做好现役军人的优待、退伍军人的安置和残废军人、烈军属的优抚工作,对于军队的建设,对于鼓舞军人的斗志起了重大作用。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针对城乡经济发展的新特点,认真改革义务兵优待办法,切实落实好各项优
待政策,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年参军的积极性,解决征兵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促进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根据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给予以下优待:
一、适龄青年被批准入伍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其家属发军属证明,给其家庭挂“光荣人家”牌,并每年在春节期间更换一次,以提高军属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形成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社会风气。
二、对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青年在服役期间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五日颁发的优待暂行办法,切实按照规定的优待对象、优待标准,做好各项优待工作。今年要普遍推行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平衡优待负担的做法,解决好义务兵的优待金。同时,要组织民兵、青年帮助烈
军属种好责任田和搞好副业生产,增加他们的家庭收入。要保证他们的家庭生活水平高于一般群众。退伍军人回乡后,如有招工指标,应优先安排他们就业。
三、从厂矿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服役期满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统一安排,原是合同制工人的,退伍后可转为固定工。在服役期间(到本人提干或转志愿兵为止),所在单位以本人每月的标准工资作为优待金发化其
家属或由单位为本人代储。
四、对从社会应征入伍的待业青年,在批准入伍的同时,就在当年有招工计划的单位安排就工,并在发入伍通知书的同时,发给就工分配单位报到通知书。在其服役期间,由就工单位每月发给本行业学徒工基本工资,作为对其家属的优待金。
五、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者,退伍后安排工作时高定一级;荣立三等功者,服役期满退伍后,在安置上给予照顾。
六、为保证优待兑现落实,在发给应征者入伍通知书的同时发给优待证明书。对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乡镇政府、厂矿企事业单位,要把每年对他们和家属的优待情况及时通知军人所在部队,以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鼓舞军人安心服役。
此规定从一九八五年征集的义务兵开始施行。



198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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