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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4:42:10  浏览:8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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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统一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和加速资源勘探及合理利用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以往各地、各部门自行规定开征,收费标准不一。为统一税赋、合理收费,特制定本办法。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省统一规定
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征收。任何单位都不得再行开征资源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统一开征时间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开始,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矿管委、地矿局会同省计委、物委、经委、财政厅制定,并下达执行。

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规定精神,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人均按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按下列费率征收:
-------------------------------
| |销向省内|销向省外| |
| 矿山企业 |的征收率|的征收率| 备 注 |
| 性 质 | (%)| (%)| |
|---------|----|----|---------|
| 全 民 | 0.5| 2 |1、煤炭按省人民政|
|---------|----|----|府另外规定的标准 |
| 集、个体 | 2 | 3 |执行。 |
|---------|---------|2、省内销的部分矿|
| 中外合资、合作、| |产品:如硫铁矿和 |
|独资、港、澳、台资| 5 |蛇纹石暂不征收。 |
| (简称外资) | | |
-------------------------------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均以原矿的销售额乘以相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全民所有制矿山被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价外加价。
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和外资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山所在地的地(市)级矿管部门负责征收;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山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地(市)级矿管部门征收。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级矿管部门征收,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矿山,由所在地(市)矿管部门指定的县(市)级矿管部门征收。
各征收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六条 采矿者应于每季终了后的五天内向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开采出矿产品的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以及矿管部门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度收缴。采矿者必须于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如数缴清,逾期不缴者,按每超十天追缴应缴额1%滞纳金,催缴无效超过三个月的,由征收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隐瞒或虚报销售额的,征收单位除追缴应缴的费款外,可处以应缴费额三倍以下的
罚款,罚款收入上交财政。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采矿者不按期向矿管部门报送矿产品的实际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矿管部门所需资料的,征收单位可酌情处以人民币伍佰至伍仟元的罚款。
第九条 当事人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期满不提出复议申请、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条 所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本省各地凡与本办法相违背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199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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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
最高法院

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民监字6号关于王淑梅诉李春景姐弟等人赡养费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及所附材料,被申诉人王淑梅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与申诉人李春景之父李明心结婚时,李明心有前妻所生子女李春景等五人(均未成年).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王淑梅对五个继子女都尽了一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直至其成年并参加工作.一九八三年四月王淑梅与李明心离婚.一九
八三年八月王淑梅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一、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继子女李春景姐弟五人受过王淑梅的抚养教育,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在王淑梅年老体弱,生活无来源的情况下,对王淑梅应履行赡养义务.李春景姐弟对判决不服,以王淑梅已与生父
离婚,继母与继子女关系即消失为由,拒不承担对王淑梅的赡养义务,并向你院申诉.你院认为,王淑梅与李明心既已离婚,继子女与继母关系事实上已经消除,李春景姐弟不应再承担对王淑梅的赡养义务.
经我们研究认为: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五人之间,既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王淑梅与生父李明心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李春景姐弟等人
,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王淑梅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此复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1986年3月21日

关于依法取回xxx市xxx煤炭中转站已归属申请人财产的申请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申请人xx县x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x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申请事项:
依法取回xxx市xxx煤炭中转站属于申请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在申请人申请执行xxx市xxx煤炭中转站(以下简称“中转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转站无力还款,双方于200x年11月20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书》,申请人与中转站均同意以中转站所有的货场、大门南侧二层楼、电子地中衡及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车号豫x-xxxxx)抵偿所欠申请人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和评估费。200x年11月26日,贵院作出(200x)宝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将中转站上述财产经评估作价交信用社抵偿所欠全部债务,所涉全部法律文书执行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新疆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转移给石河子八一棉纺织厂的财产不应列入承德市针织二厂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1997)经他字第23号]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精神,诉争房地产权利是否转移应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为依据。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诉争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具体时间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时间为准”。依据上述复函,中转站抵债的财产自贵院(200x)宝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已由申请人享有权利,属于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第70条和第71条的规定,对于产权已经转移给申请人的抵债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范围,对该财产申请人依法享有取回权。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依法取回xxx市xxx煤炭中转站属于申请人的财产!请贵院充分尊重事实、充分尊重作为法院生命线的“法律”,严肃、公平、公正司法,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天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县x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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