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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1996年5月15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24:33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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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1996年5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1996年5月15日)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免去米吉提·库尔班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买买提·玉素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刘晓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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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如何降低产品质量法律风险
程俊律师

产品质量纠纷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纠纷之一,美国邓白氏公司中国代表对大陆被拖欠问题曾作过统计分析,从国际贸易拖欠案直接起因看:(1)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2)产品质量/货期有争议占25%;(3)严重管理失误占10%;(4)其他占5%。
作为卖家的出口企业,处理好产品质量纠纷,直接关系到收汇,很多外商在收到货之后,会提出产品有质量瑕疵,然后据此拒绝付款,甚至提出反索赔,直接扣减货款,而此时通常货物已在外商手里,出口企业往往只能自认损失。本文就降低产品质量的法律风险的一些措施做了一些分析,供出口企业参考。
一、签约阶段的注意事项
我们认为,降低法律风险要以预防为主。事前采取防范措施,投入小,并且比较主动,也可以较好的规避纠纷的发生,并且在纠纷发生时可以占据有利地位。要做到预防法律风险,在签约阶段就应该注意进行资信调查,并在出口合同中注意相关条款的设计。
(一)签约前的外商资信调查。
我国的出口企业普遍看重订单,而不重视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也不重视合同详细条款的约定。外商利用企业急于下订单的心态,常提出以D/A、 后T/T等方式付款,有些不良外商在收到货物后即恶意以质量问题为由拖欠付款。因此,对于资信度尚不佳的外商,企业应采取相对保守一些的付款方式,而D/A、 后T/T这类付款方式,必须仅限于与资信良好的外商之间的贸易。即使是合作多年的老客户,资信情况也不是一成不变,当其出现一些异常时,也应进行资信调查,及时掌握客户信息。从实际经验看,坚持对新客户先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或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
(二)合同条款设计的注意事项。
1、约定质量标准的注意事项。
国际贸易中质量纠纷的发生,往往缘于买卖双方对质量标准的看法不一致,因此最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出口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质量的标准。约定质量标准的方式有多种多样。
对于按样品生产的,最好对样品进行封样,由双方予以确认,在将来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确定质量标准的依据。但是以样品表示品质要慎重,因为出口货物难以做到与样品一模一样,因此,一般可以用样品表示产品中的一部分要求,而其它部分尽量采用指标、文字方式。
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一般有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及图样、产地、品牌、商标等方式加以表示。此种方式下,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出现遗漏约定某些方面的指标;在按照企业自行订立的标准生产时,要注意订立的标准的科学性,从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商品的标准首先以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标准为主,国际上未有的,参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未有的,参照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般有其科学性,企业一般不宜随意制订自己的标准;约定的标准不宜太苛刻,而应有一定的品质浮动幅度,否则履行合同会有一定的困难;约定一定要明确、具体,不能太模糊,避免出现“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的词语,否则质量标准不好把握,检验检疫工作也难操作,容易发生争议;考虑长时间运输对品质是否有影响,如果有影响,那么要约定此种情况。
2、应约定质量检测方法。
对于质量检测方法的不同看法,也往往会造成产品质量异议,因此有必要约定产品质量检测办法,具体包括:A、质量检测机构;B、该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报告的在确定质量问题时的地位、作用;C、检测样品的挑选比例、挑选办法及保存办法;D、检测报告中合格样品与不合格样品比例对确定整批产品质量状况的影响,例如达到或者超过多少比例可以拒绝接收货物,甚至解除合同。
3、应约定质量检验期。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的,作为买方的外商如果在约定的质量检验期内没有向作为卖方的出口企业提出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异议的,就应该认定产品质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4、可以约定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即我们经常所说的质保期间,超过此质量保证期间的,则外商不应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拒收、拒付或反索赔要求,而只能归入售后服务阶段或由买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在可以选择约定质量保证期的情况下,可以在没有约定质量检验期的情况下约定质量证期,并一般应选择约定二年以下的质量保证期。
5、应约定质量问题的处理条款。
通过约定质量问题的处理条款,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以避免外商随意以质量问题为由直接扣款。比如约定如何确定存在质量问题,如何确定导致质量问题发生的来源,约定不同阶段下法律风险的分担,约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调换产品或者退运,哪些情况下应该仅更换零部件,哪些情况下由外商自己承担法律风险。
6、应对赔偿责任进行限制。
我们经常会从新闻媒体或者行业内了解到,国外买方尤其是欧美的买方经常向中国出口企业提起巨额反索赔请求,反索赔金额可能远远超过了合同货值。因此,我们建议出口企业与外商在约定违约金时,应约定赔偿的责任限制,并尽量避免买方可将其下家的反索赔金额向出口企业追偿的约定。
7、约定付款条件条款的注意事项。
付款条件的条款本身不是处理质量问题的条款,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付款的条件与质量问题的处理息息相关。比如,如果全部后T/T的情况下,由于货物已经在外商手中时才付款,如果此时外商有心不付款,就会挑货物质量的次,并以此拒货,作为出口企业十分被动,常常是任其宰割,被迫接受降价的要求。因此,出口企业在商谈付款条件的时候,也要考虑对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有把握。
二、合同的履行阶段。
首先,企业应重视合同,严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样品进行生产,加强生产管理、监控生产流程,及时发现产品问题、解决问题,杜绝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出厂。
其次,在货物检验时让各方经办人员对检验结果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以避免事后提出质量异议。
三、在整个流程中相关材料或证据的保留、收集工作,以备不时之需。
在很多质量纠纷中,合同一方处于不利的地位,就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反映真实的情况的证据,导致被对方钻了空子。这需要在交易谈判开始,到整个交易完成以后的整个过程中,都要有意的注意收集日常工作中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有用的材料,并做好保管,这就需要企业制订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一定的法律培训。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在外贸业务流程中,主要有以下一些材料:合同(包括形式发票、订单等能够证明双方约定的书面材料),MASTER B/L,HOUSE B/L, 航空运单,海运单,铁路承运货物收据,邮包收据,专递收据,提单确认件,报关单,增值税发票、货代发票等各类发票,汇款单,装箱单,出口货物明细单,订舱单等。从形式上看,除了书面的材料(包括传真),也可以是电子邮件、录音、证人、QQ记录、ICQ记录、MSN记录等,当然还有一些证据材料不保留在自己手里,而是为交易过程中其他主体(包括海关、税务局、货代、船公司等)所保管、登记。
四、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利。
在外商恶意以质量问题为由拖欠货款时,出口企业应及时以法律手段维护权利。货款逾期3个月,就是坏账的警示信号,一定要有追索行动,如果自己追收不回,应积极寻求包括仲裁、诉讼在内的法律途径。国际贸易经验表明,在货款逾期3个月时即进行追索,损失可以减少70%左右。
以上我们分别从签约阶段、履约阶段、证据材料的保留、法律维权等几个方面做了一些初略的分析,这几个方面的工作是密切相关的,需要企业同样重视,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法律风险。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通知


教高厅〔2003〕4号

   以前,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软件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2000年6月,国务院发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明确提出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要求教育部门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为此,我部于2001年12月在35所大学启动了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工作。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的《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国办发[2002]47号)。该《纲要》明确提出要改善软件人才结构,大规模培养软件初级编程人员,满足软件工业化生产的需要。为了落实这两个文件精神,现决定试办一批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以尽快满足国家软件产业发展对高素质软件职业技术人才的迫切需求,并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培养模式的改革。现将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试办一批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目标是:经过几年努力,建设一批能够培养大量具有竞争能力的实用型软件技术人才的基地,面向就业、产学结合,为我国专科层次软件职业技术人才培养起到示范作用,并以此推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人才培养体系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今后几年,这批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将为国家培养大批软件职业技术专门人才。

  试办的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要拥有一支教学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拥有培养高素质实用型技术人才需要的、完备的、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实训基地和其他办学条件;经过改革,形成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方案及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和产学研合作办学的运行机制、途径与保障。通过示范,带动我国软件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改革和创新,为我国软件产业尽快赶上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国际竞争力,准备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凡批准试办的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应在以下两个方面有较大力度的改革措施。

  1.办学体制

  要实行开放式办学,吸收国内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特别要加强与国家和地方软件园的联系与合作,同时争取国际国内若干软件企业、公司的支持,共建实训实习基地和技术开发研究室等,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以增强办学活力。

  2.培养模式

  要使学生在学习期间就能够参加实际的软件开发工作,突出以技术应用能力为核心的人才培养特点。学校教育要与软件行业的资格认证相结合。以职业技术需要为依据,构建新的培养计划,并使师资、教材、实训基地等建设与之相适应,使达到培养规格的毕业生既能得到毕业证书,又能得到一个或多个软件领域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扶持政策

  对于批准试办的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1.试办学校主要从全国高考和各省级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招收应届高中和中职毕业生。另外,还可通过由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高职班单独入学考试,招收少量有一定相关实践经验和较好理论基础的在职人员。录取办法按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2.学制以二年制为主。鼓励试办学校积极探索灵活的学习方式,推行更加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支持学校按照国际通行的软件职业技术教育模式制定教学计划。

  3.允许试办学校举办与软件技术相关的第二专业学历教育。凡国民教育系列毕业的大专和本科毕业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入学。录取名单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第二专业学制可为一年半,毕业后发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4.支持试办学校面向社会大力开展软件职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达到要求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学费标准由各试办学校参照计算机类高职学生的培养成本自行确定,报当地有关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6.将试办学校软件类专业及相关专业列为“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由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支持其进行重点建设。

  四、规模与布点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信息化对专科层次软件技术人才的需要以及实际可能来规划数量和规模,今年首批遴选35所左右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成后每个独立设置的学院每年招生2000人左右。

  选点依照选优保重、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已与国家软件园及相关软件企业合作、特别是与国家级软件园有实质性合作,并已取得一定成效的申报学校,给予优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学校申报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考虑推荐。

  五、检查评估

  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实行优进劣汰。教育部将对试办学校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评估工作根据建设目标和各试办学校申报的改革和建设方案,采取学校自查、教育部组织专家评议的办法进行。通过检查评估,基本实现建设目标者,继续予以扶持,并正式命名为“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改革和建设成果不理想的取消扶持政策;首批未列入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经申报和评估,达到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设要求的,也可以列入试点。

  六、申报条件

  选点工作主要采取两级遴选,一级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和企业申报的基础上进行遴选,择优向教育部推荐;第二级是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答辩和评审,确定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试办院校。申报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学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学校可为新建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也可为以计算机类专业为主的独立设置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举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办学条件,并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2.有较为丰富的培养计算机技术及相关专业人才的经验和有力的加强素质教育的措施。

  3.有一支满足本专业专科层次教学需要的、教学和软件开发经验丰富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4.有较好的办学条件和基础,实验室能较好地满足教学需要;保证拥有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稳定有效途径和条件优越的软件实习基地。

  5.有一个目标明确、措施得当、切实可行的深化改革和重点建设方案(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方案能够体现专科层次软件技术人才培养特色,满足市场对软件技术人才的实际需求。有适应高水平软件技术人才培养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学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相应的政策,支持相关的建设和教学工作。

  6.各地新建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应符合国家有关高校设置规定。

  七、申报工作安排

  凡拟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于2003年9月15日前将推荐的学校申请文件一式五份寄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同时请将电子文档发至 Ljs@moe.edu.cn。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学校原则上不超过两所。

  (一)申请文件须包括如下内容:

  1.本文件申报条件条目下所列的各项内容,并附详细说明、实施计划或有关证明材料。

  2.拟采用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含财务、人事、分配制度等内容)。

  3.合作办学单位的基本情况、支持条件、保障措施与机制等。

  4.申报学校及合作办学单位盖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和承诺的支持内容。

  (二)推荐意见须包括以下内容:

  1.本地区软件产业发展概况及人才需求状况。

  2.本地区试办学校的区位优势与资源优势。

  3.对本地区申报学校的人才培养定位与办学条件的评价。

  4.对本地区试点学校拟采取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5.本地区软件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的5年期规划等。

  联系人: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李津石、常建军

  联系电话:(010)66096232 传真:(010)66053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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