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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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9号)的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确保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应在接到本通知的当天,召集本辖区内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公司负责人开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有关精神,督促上述机构做好基金帐户开设及基金发行准备等各项具体工作,并要求上述机构负责人亲自到现场组织落实《通知》要求,杜绝违规
行为发生。
二、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组织力量,巡查本辖区内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公司执行《通知》的情况。
1998年3月16日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送年度书面述职报告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送年度书面述职报告的暂行规定
(1999年11月24日三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福建省各级人民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查院副检查长、检察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委、办、室主任、副主任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年度书面述职报告。
第三条 被任命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年度述职报告,应有以下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招待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招待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履行岗位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情况;
(五)勤政为民,廉洁自律,发扬民主,联系群众等思想、作风的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第四条 被任命人员的书面述职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的工作机构提出审阅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五条 主任会议在听取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审阅意见汇报,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部分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到有关单位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人员收到市人大常委会说任会议提出的整改意见后,应在两个月内作出书面报告。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全文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有关“《营运证》”的内容。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并删去其中的“或者《营运证》”。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