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钻石岛珠宝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55:45  浏览:9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钻石岛珠宝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 钻石岛珠宝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江府[2004]23号
蓬江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钻石岛珠宝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新闻单位予以宣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钻石岛珠宝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促进江门市“钻石岛”珠宝产业的发展,加快产业优化升级,凡在江门市“钻石岛”潮连珠宝生产基地内投资新办珠宝产业项目的企业,给予如下优惠:



  一、享受《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中规定的政策优惠。



  二、享受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政策优惠。



  三、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税收优惠执行有关规定)。市政府设定的“扶持工业发展资金”、“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向生产企业倾斜。



  四、投资具一定规模的,可再享受下列优惠:



  (一)对2年内实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企业,其开发建设中应向政府部门缴交的规费,市级行政规费全免。



  (二)对2年内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每亩建设用地投入达到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企业,控制出让土地规模,在规模范围内的企业建设用地以每平方米50元的价格出让。



  (三)对2年内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除免收开发建设中市级行政规费外,还可按每投资40万美元免费提供1亩建设用地;对免费提供的建设用地,在企业项目投产时,按实际投资额核发相应数量的土地使用权证。免收企业车辆通行市区路桥收费站年票费3年;投资者享受江门市荣誉市民待遇。



  五、珠宝产业项目和企业实际投资额的确认由市经济贸易局和蓬江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六、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府发〔2008〕24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应当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开发与节能并举、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的原则。

第四条 州经贸局是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州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州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节能规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全州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发展耗能低、污染少的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 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

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纳入州级节能监控的州重点用能单位分解下达节能指标,并实行目标考核。

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州级节能监控的州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指标,并实行目标考核。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推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电力需求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企业应当履行节能主体责任。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应当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


第二章 合理用能

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合理用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节能计划,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规章制度。

(三)接受有关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按照《黔西南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未经批准或者核准,不得开工建设。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州重点用能单位。州重点用能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定期开展能源利用状况评价和能源审计,对主要用能设备和主要工艺开展不定期监测。

第十四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设立能源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员岗位,配备专(兼)职能源管理岗位,负责管理和监督本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加强建筑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节能管理,建筑建设项目应当推广节能结构、材料、技术、产品等。

第十六条 加强交通节能管理,建设节能型交通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推进农村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开发和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鼓励使用高效节能的省柴节能器具。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宾馆、商场等公共场馆应当树立节能意识、制定节能目标、推行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 家庭和个人应当树立节能意识,倡导家庭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节能器具。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节能专项资金,鼓励多渠道筹集节能资金,用于能源合理利用、节能标准制定、节能产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第二十二条 开发、生产、销售、推广节能产品(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生产、使用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的产品(技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从事节能培训、节能产品(技术)开发与推广、节能技术工程设计和咨询、节能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与节能相关的科研、技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培育节能技术服务市场,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工艺、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的产品(技术),应当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产品(技术)。

第二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有关部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用能单位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能源利用监测制度。有关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有关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能源利用监测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实施的能源利用监测,有关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列入法定监测计划的能源利用监测项目实施监测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八条 建立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对使用煤炭、天然气、电力和成品油的用能单位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州重点用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按照《黔西南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技术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用能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省和本州制定的节能标准。

第三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准确可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计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做好能源生产、消费和利用状况统计工作。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州有关规定,做好能源产品生产、购进、消费、库存原始记录和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按规定向统计部门和有关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建立能耗指标公布制度。州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用能信息予以公布。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州重点用能企业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等用能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凡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或产品设计时,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在产品设计、生产等环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标准。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和节能监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进行节能评估或审查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三)出具虚假能源利用监测报告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关于银行挂号信专用信封按照信封国家标准印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邮电部


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关于银行挂号信专用信封按照信封国家标准印制的通知
1994年3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为了执行信封国家标准,便于邮局自动分拣与准确投递“银行挂号信”,提高社会资金效益,经行、部研究决定,按照信封国家标准GB/T1416--93和邮电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信封生产监制管理办法》,对“银行挂号信”专用信封(包括用计算机打印的)规格、内容摆布和印制等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挂号信”信封的规格。大号规格不变,即横长324毫米,竖长229毫米;中号规格改为横长230毫米,竖长160毫米;小号规格改为横长230毫米,竖长120毫米。大、中号规格允许误差2毫米,小号规格允许误差1.5毫米。
二、“银行挂号信”信封的内容和颜色。各银行系统内和跨系统专用信封的内容和颜色不变,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银行信封正反面文字颜色与沿边颜色一致,均使用深蓝色。原信封周围印有5毫米宽的深色沿边,改为只印在右上角和左下角,即在右上角向左向下延伸50毫米,在左下角向右向上延伸50毫米。联行结算凭证栏底线与信封底边的距离为20毫米。
三、“银行挂号信”信封一律采用横式右开口,信封背面的右下角加印信封的印制单位、数量和出厂日期,在“印制单位标记”的下方,印上“××省(或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监制”字样和监制证书号。
四、为使“银行挂号信”信封用纸和印刷符合国家标准,各行印制专用信封须在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并颁发《信封生产监制证书》的生产厂家印制。在行属印制厂自制信封的,须到邮政部门办理信封监制手续。
五、新的信封标准自1994年4月1日起执行。为避免浪费,各行联行专用信封有大量库存的,使用日期可延至1994底,从1995年1月1日起一律执行新的信封标准。各行应框算好现行信封的用量,做好新旧信封使用衔接工作。
各地银行、邮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执行信封国家标准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附:银行挂号信专用信封格式
------------------------------------------------------------------------------------------
|←--------50mm
----------------------------------------------|----------------------------------
| ---- ---- ---- ---- ---- ---- |深色沿边↑5m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mm
| |5mm ||
| 市 |←----→||
| 省 街 号 | |↓
| 县 ----------|--------
| × × 银 行 启 |信
| |封
| -------------------------- |正
| |----------|----------|行号( )地址: |面
--------|----------|----------|----------| ×× 银行 行 |
↑ | ||----------|----------| |
| | ||----------------------| |
50mm| | ↑---------------- |
| |50mm| | | |
| |←----→| 20mm | |
| | ------------------ | 条码区 |邮政编码 |
| | 5mm↑深色沿边| | | |
↓ | ↓ | ↓ | |
--------|------------------------|------|--------------|--------------------|
|←------50mm------→| | | |←--50mm--→|
| | ------------55mm→|
| ↓--------160mm----------------→|
| |
|----------------------------------------------------------------------|
| |
| |
| 联 行 |信
| |封
| 专 用 |背
| ------------------ |面
| |印制单位 | |
| |××监制 | |
| |监制证书号 | |
| |数量、出厂日期| |
| ------------------ |
--------------------------------------------------------------------------
注:
1.所标尺寸均根据信封国家标准;
2.寄达地名与邮政编码框底沿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6mm;
3.未标注尺寸由制作单位选择安排;
4.印制单位、监制证书号、数量、出厂日期等内容应印在信封背面右下角;
5.此图为参考式样。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