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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犬类动物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19:59  浏览:9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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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犬类动物管理办法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3]24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犬类动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犬类动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岳阳市犬类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犬类动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预防和控制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发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饲养和经营宠物犬、演艺犬、食用犬、保卫犬、试验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犬类动物管理实行限制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犬类动物管理;公安、城管、工商、卫生、环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犬类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城区范围内饲养犬类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凡饲养犬类动物的养犬者应到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城区养犬许可证》,岳阳市城区的养犬者到岳阳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办证。其中饲养宠物犬须经所在地居委会或社区组织同意,饲养保卫犬须经公安派出所同意。
城区内严禁饲养食用犬,居民住宅区严禁饲养狼犬。
《城区养犬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3月到发证机关进行年审。
第六条 凡办理了养犬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每半年必须持《城区养犬许可证》携犬到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免疫牌。
《城区养犬许可证》、《免疫证》和免疫牌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逐级领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
第七条 准养犬繁殖的幼犬,必须在出生后满2个月时进行免疫接种。
第八条 准养犬变更养主,接受人应按第五条规定重新办理《城区养犬许可证》、《免疫证》,免疫牌继续有效。
养犬者变更饲养地,须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遗失或损毁证、牌标志的,须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九条 经许可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饲养犬颈部佩带统一制作的免疫牌;
㈡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店、公园、饭店、宾馆等公共场所及人口密集地;
㈢不得携犬乘坐除“的士”以外的其它公共交通工具;
㈣犬只不得放养,户外携犬应由成年人看管,并束以犬链,采取防止犬只咬伤他人的措施;
㈤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㈥养犬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犬只不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岳阳市城区范围内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第十一条 经营犬类动物必须依法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犬只出售前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并取得免疫、检疫证明。岳阳市城区的犬只出售由岳阳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实施检疫。
第十二条 犬只咬伤他人,犬主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诊治,同时将犬只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留观,发现狂犬病应立即处理,犬主应负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扑杀处理病犬等费用。
第十三条 发现狂犬病或其他人犬共患病疫情时,养犬者或当地基层组织应在12小时内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要相互通报疫情,及时采取紧急防疫扑疫措施。
疫区内的所有犬类动物应立即扑杀,对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必须进行深埋或销毁处理。严禁窝藏、转移、加工、出售染疫和死因不明的犬类动物。
无《城区养犬许可证》、《免疫证》的犬只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扑杀。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动物防疫监督、工商、城管、卫生、环卫、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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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开展全国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机构和技术组织,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了解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现状,深入做好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我部决定开展全国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现状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掌握各地方、行业和企事业单位标准化工作现状,为相关指导性文件的编制提供依据,加快推进形成主管部门、地方、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和企业等良性循环的标准化工作体系,营造有利于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标准化环境。

  二、调查对象及方式

  调查对象包括: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部委托承担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专业机构,有关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

  调查方式以问卷调查为主,辅以现场座谈。在问卷调查基础上,适当选取部分地区、企业、标准化组织,召开现场座谈会,进一步深入探讨标准化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问卷调查主要内容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调查问卷》主要调查: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推动本地方企业参与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做法、政策措施和今后的需求,以及对标准化工作部省联动机制的建议(详见附件1)。

  (二)《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和标准化机构调查问卷》及《标准化技术组织调查表》主要调查:各行业在标准制修订、技术归口管理、标准化技术组织运行、标准应用与服务、保障措施等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收集对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的建议(详见附件2、3)。

  (三)《企业标准化工作调查表》主要调查: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情况,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及建议(详见附件4)。

  四、调查进度安排

  2010年8月31日前,参与调查的各单位完成调查问卷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联系人:梁德芳,电话:01084380224,13811928902,传真:01084387142,电子邮件:DFL301@yahoo.com.cn)。8-9月,我部将选取部分地区、单位,召开现场调研座谈会。10月,完成调研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填写《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调查问卷》,并组织选取10-20家有代表性的地方中小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化工作调查表》。

  (二)请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机构认真填写《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和标准化机构调查问卷》,并组织下属标准化技术组织填写《标准化技术组织调查表》。相关企事业单位填写《企业标准化工作调查表》。

  (三)请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调查问卷填报工作,确保填报内容客观、真实、及时有效,按时反馈问卷。相关电子表格可在我部科技司网站(http://kjs.miit.gov.cn)“工作动态”栏目中下载。

  附件:
   1、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调查问卷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40871.files/n13340811.doc
   2、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和标准化机构调查问卷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40871.files/n13340812.doc
   3、标准化技术组织调查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40871.files/n13340813.doc
   4、企业标准化工作调查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40871.files/n13340814.doc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进入我国境内任职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外籍人员不断增加。由于外籍人员流动性较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较为复杂,给外籍人员正确判断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带来一定难度,个人所得税漏报漏缴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强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和纳税服务,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完善管理机制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既涉及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判定与划分问题,又涉及对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属于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使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仅事关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关国家税收主权的维护。各地要提高对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国际税务管理的岗责体系,充实专业人才,完善和规范管理程序,为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提供保障。

二、规范执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适用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包括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各地应通过加强自身素质教育,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准确掌握相关政策。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肃税收法纪,理顺征管程序,确保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到位,为外籍人员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三、优化服务,为外籍人员依法纳税提供方便

加强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和为其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各地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为外籍人员解决申报纳税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有针对性地对外籍人员及其扣缴义务人进行辅导,为其提供通畅的咨询渠道,帮助他们了解我国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熟悉税收征管程序,提高对税法的遵从水平。要加强部门配合,通过加强与出入境管理、工商、海关、外经贸、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的配合,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掌握外籍人员的就业和流动情况,为税源监控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加强征管,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

各地应在2004年底前,开展一次以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为主要内容的欠税清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4年6月底前,外籍人员或扣缴义务人主动申报以前年度未缴税款的,除依法补缴税款外,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但不予处罚;

(二)在上述期限内外籍人员仍不主动补税的,对其长期瞒报、虚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五、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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