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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科研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18:02  浏览:8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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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科研管理规定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 4 号)


    现公布《商用密码科研管理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5年12月11日


商用密码科研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科研管理,促进商用密码技术进步,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用密码体制、协议、算法及其技术规范的科研活动适用本规定,学术和理论研究除外。
  第三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科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用密码科研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以下称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承担。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商用密码发展以及科研的需要,指定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从事密码科研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能够采用先进的编码理论和技术,编制具有较高保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的商用密码算法。
  第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原则上定期集中进行。
  指定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填写《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申请表》,提交国家密码管理局;
  (二)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对通过初审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四)作出指定决定并告知指定结果。
  第七条 被指定为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证书》并予以公布。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证书》有效期6年。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资质。
  第八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国家密码管理局更换《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证书》。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变更隶属关系、资本结构或者商用密码科研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报告国家密码管理局。不适宜继续从事商用密码科研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撤销其科研定点单位资质。
  第九条 商用密码科研项目由国家密码管理局下达或者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自选。
  第十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采用任务书的形式下达项目。任务书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设计要求、技术指标、进度要求、成果形式等。
  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据任务书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研究完成下达的项目后,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验收。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三)编制方案及说明;
  (四)安全性分析报告。
  申请验收商用密码算法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商用密码算法源程序、程序说明和算法工程实现的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同意通过验收的决定。同意通过验收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商用密码科研项目成果,由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推广应用。
  未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验收的商用密码科研项目成果不得投入应用。
  第十四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自选项目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完成后,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成果鉴定。成果鉴定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五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对所接触和掌握的商用密码技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对其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七条 商用密码科研活动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环境中进行。
  商用密码技术资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商用密码技术的泄露。
  第十八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不得雇用外籍人员或者境外人员参与商用密码科研活动。
  第十九条 参与商用密码科研项目评审、管理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研究内容、技术方案和科研成果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商用密码科研定点单位证书》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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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资发综合〔2011〕103号


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以及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安全保障,现就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中央企业各级负责人要切实提高全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决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懈怠和马虎。各中央企业必须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把安全生产管理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为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把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到实处。要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督,切实提高产品和工程的安全性。

  二、立即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中央企业要立即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近期全国生产安全事故为戒,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按照定措施、定预案、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落实到位,切实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动态监控。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必须停产整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隐患整改不力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要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国资委将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派出检查组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中央企业进行督查。

  三、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深入贯彻《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艺标准和操作流程,坚决杜绝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要确保规章制度有效、管用,责任可追溯。要及时清理、修订或废止不适应形势变化要求的制度,根据业务特点迅速弥补因业务拓展而产生的制度空白点。要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广泛开展与国外优秀企业的安全对标,促进本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善。

  四、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

  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组织保障。要建立与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属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管一类的企业必须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要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把懂技术、善管理的人才充实到安全监管专业队伍中,配足配强安全管理人员,逐步实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的专职安全队伍,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探索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属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管一类的企业必须全面建立安全总监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在集团总部设立安全总监,进一步强化集团总部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掌控。积极探索向下属单位层层委派安全总监的制度,加大对基层单位的监督力度。

  五、着力加强班组安全建设

  中央企业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将班组作为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和排查治理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沿阵地。要广泛开展安全岗位达标活动,从班前会、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安全生产记录等基础工作入手,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防范技能、企业安全文化和对基层员工的关怀落实到班组。要重点加强班组长队伍的建设,把责任心强、具备较好安全生产技能、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员工及时充实到班组长岗位;加强班组长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发挥好班组长的作用,明确其职责,加大奖惩力度,切实带动基层员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广大员工做到知其任、明其责、尽其职,提高基层员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六、切实做好“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

  中央企业要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的“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攻方向,结合企业实际,认真做好“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转型升级规划和总体发展规划,统筹谋划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在制修订规划过程中,要体现“建立一大特色体系,创建一流安全业绩”的要求,科学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系统梳理安全生产风险点,高效合理地配置与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相适应的各类资源,加快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科技兴安”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力争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上新台阶。

  七、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中央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投入,加快科学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为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要严格制定并实施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提高事故预防预报水平。要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设备的换代升级,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等科技成果,淘汰安全性能差、安全生产保障程度低的传统生产方式,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和重大课题研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加快成果的推广应用。

  八、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中央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信息化纳入企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以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为依托,建立跨区域、多层次、网络化的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要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把安全生产制度、规程通过信息化应用加以固化和强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要推进安全生产监控信息化,把视频技术、定位技术和物联网技术应用到作业现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测和监控。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信息化,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和案例资源的共享,提高各种资源的利用率,提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要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应用信息技术指导应急培训和演练,科学管理和调度应急资源,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应急响应有序进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和应急管理工作

  中央企业要充分发挥网站、报刊等宣传载体和平台的作用,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创造和谐的安全生产舆论环境。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传,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文化、理念的宣传,使“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逐步成为广大干部职工共同的价值取向。要加强对外宣传,大力宣传中央企业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企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的积极举措和典型案例,树立中央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良好形象;中央企业特别是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要主动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信息。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做好超前预防,形成安全管理闭环。要按照简明扼要、科学实用的原则,及时修订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加强预案演练。要把突发事件的新闻处置纳入应急管理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集团公司统一领导,新闻宣传部门和新闻发言人迅速介入;要妥善接待新闻媒体,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态度,及时公布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请各中央企业于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至国资委综合局。

  联系人:国资委综合局 柳长森

  电 话:010-63193057

  传 真:010-6319266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200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8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3号《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我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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