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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24:11  浏览:89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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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暂行规定的通知



漯政办〔20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漯河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清除路面积雪,确保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是指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和高新区所管辖的城市建成区区域。
  第三条 市区所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均有清除积雪的义务,应当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完成应承担的清雪任务。
  第四条 市区的清雪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检查、督促,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沿街各单位和临街店铺从各自边界线至道路中心线范围内的积雪,由本单位和临街店铺负责组织清扫。
  公共路段的积雪,由街道办事处分片划段,指定单位负责清除。
  主干道交通路口的积雪,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组织环卫专业人员清除。
  市区7座桥梁(淞江路董庄立交桥,嵩山路沙河桥、澧河桥,人民路澧河桥,泰山路沙河桥,交通路沙河桥,金山路沙河桥)的桥体、引桥,5座涵洞(淞江路涵洞,人民路涵洞,湘江路涵洞,黄河路涵洞,滨河路涵洞)洞内以及引道的积雪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除。
  街头游园、广场内人行道上的积雪,由游园、广场的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火车站站前广场的积雪,由火车站负责清除。
  驻漯部队,武警、消防部队完成临时性突击任务。
  第六条 白天降雪应当在雪停后立即开始清扫;夜间降雪应当在次日上班后立即组织清扫。所有积雪必须在雪停后2日内全部清除完毕。
  第七条 节假日期间降雪的,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清扫积雪,不得以节假日放假为由拖延或拒绝清扫积雪。
  第八条 清扫的积雪应堆放在人行道行道树下或草地内,禁止在道路的车行道、公交车站台、花灌木丛和垃圾箱周围堆放、倾倒积雪;禁止在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等废弃物。
  第九条 相关单位和临街店铺无能力清扫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清扫。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条 负责清除积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道路交通设施和其它公用设施不受损坏。
  第十一条 对在清除积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清雪义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随地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的,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各建制镇冬季清雪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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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秘鲁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秘鲁共和国总统阿兰·加西亚·佩雷斯于2008年3月18日至21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两国元首强调,两国间存在友好合作的历史纽带,双边关系在近年建立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推动下取得令人满意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两国元首表示愿不断充实两国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内涵,以加强和扩大战略性合作。秘鲁政府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的原则,认为台湾当局搞“入联公投”违背了1971年联大第2758号决议精神,将严重危害台海及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方对秘方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三、两国元首对双边贸易近年来增长显著、2007年突破60亿美元表示高兴,对两国自由贸易协议谈判取得的进展感到满意,一致认为两国经贸和投资水平通过该协议将得到提高。双方强调了两国经济合作的潜力与互补性,承诺推动经贸往来。秘方重申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四、双方愿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和开拓两国在矿业、能源、电信、电力、渔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两国同意加强在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发展领域的交流。秘方高度评价中方在上述领域给予秘方的重要援助。

五、双方愿进一步促进两国旅游合作,鼓励各自公民赴对方国家旅游,支持两国空运企业探讨合作的可能性。中秘两国元首肯定了两国在扶贫领域所做的努力,承诺将采取共同行动,交流成功经验和做法,以强化两国旨在改善贫困人口生活的各项政策和计划。

六、中方预祝秘鲁今年在担任APEC东道主期间获得成功,重申中国政府愿与秘鲁政府协调配合,推动APEC各领域合作取得积极进展。秘鲁总统预祝中国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并确认秘鲁将参加世博会。世博会期间,秘鲁将展出前西班牙时期极具艺术及考古价值的文物。

七、加西亚总统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经济技术合作协定》、《2008━2011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关于促进能源和矿业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关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关于中国梨输秘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秘鲁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中央电视台与秘鲁国家电视台合作协议执行协定》等重要协议。

八、加西亚总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及中国领导人在其访华期间给予其本人及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深表感谢,并邀请胡锦涛主席今年11月对秘鲁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表示感谢并接受了邀请。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于北京
陈某与广联实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8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4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是权利人企业的员工;二是除员工以外,与权利人间存在着特殊关系的人。他们或依据法律规定,或依据与权利人的约定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而他们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均应持续至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

三、基本案情
广联印花厂是在深圳市的一家来料加工厂。陈某于1997年进入广联印花厂工作。2003年3月20日,广联印花厂与陈某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在广联印花厂任为副经理,期限至2004年3月1日。广联印花厂的职工规章手册第4项18项规定了公司职工对公司商业事务须保守机密的义务。
2003年2月至4月,陈某开始自行筹办业务上与广联印花厂有竞争关系的天彩(铼欣)热转印花有限公司。企业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香港S公司等六家公司是广联印花厂的客户,该六家客户均委托广联印花厂加工纸类、布类压花印花业务,并分别将自有的印花版交付给广联印花厂实际占有和使用。陈某受聘于广联印花厂期间,代表广联印花厂负责与上述客户进行业务联系,故其不仅掌握上述客户名单而且了解上述客户保存在广联印花厂的印花版的数量、图案等具体细节。2003年6月间,陈某在广联印花厂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上述客户联系并征得客户同意,将上述客户存放在广联印花厂处、共计25个印花版运到自己所设立的工厂。另外,陈某未经广联印花厂及印花版的所有权人同意,还将广联印花厂的6个印花版运到了自己的工厂。其后,陈某从广联印花厂辞职,并旋即向包括上述客户在内的有关企业发送函件,告知有关客户其已于2003年6月18日离开广联印花厂。
2003年6月20日,广联印花厂向同乐派出所报案,称丢失31支印花版等财产,请求同乐派出所进行刑事侦查。在调查过程中,陈某称是印花版的所有人试图将印花业务交给其生产,其就将印花版从广联印花厂运至自己的工厂处。在同乐派出所的人员在场时,陈某从自己工厂设备中拆下6支印花版交还给广联印花厂。同年6月21日,广联印花厂在向同乐派出所提交的撤回报案申请明确表示陈某已将全部印花版交还广联印花厂,双方之间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2003年8月25日,广联印花厂以陈某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广联印花厂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保守并不得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陈某受雇于广联印花厂期间,在业务活动中,接触并了解到广联印花厂的经营信息,包括上述印花版的所有者、客户在广联印花厂保存的印花版的数量花色等,而这些信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和实用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特性,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陈某未经广联印花厂许可,擅自私下与广联印花厂的客户联系,将客户委托广联印花厂加工印花业务的25支印花版转移至自己拟开办的工厂使用,甚至从广联印花厂窃取6支印花版,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广联印花厂商业秘密的侵权。广联印花厂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停止侵权的主张,应予支持。但由于广联印花厂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要求的经济赔偿的合理性,故法院最后判决陈某立即停止侵害广联印花厂经营信息的行为,并向广联印花厂赔偿侵权损失8万元。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称:广联印花厂的规章制度仅规定上诉人在工作期间对公司商业事务保守机密的义务,并未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作出任何规定,因此上诉人从广联印花厂离职后试图与原广联印花厂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客户授权下获得印花版并不侵犯广联印花厂的商业秘密;广联印花厂在发现上诉人根据客户的委托领取部分印花版的第二天,即向同乐派出所以盗窃案报警,公安部门调查证实上诉人是由客户委托从广联印花厂处取走相关印花版,上诉人虽有利用上述印花版为客户进行加工生产的意图,但部分印花版安装后尚未来得及调试,更未进行生产。且经过派出所的处理,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广联印花厂没有任何经济损失,上诉人也没有进行生产获利,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8万元是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的。广联印花厂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
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
一、 广联印花厂的相关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香港S公司等六家公司均委托广联印花厂加工压花、印花业务,并将自有的印花版交付给广联印花厂实际占有和使用,上述客户信息属于广联印花厂的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并且广联印花厂在企业规章手册中规定职工对企业的商业事务的保密义务等行为,表明其已对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可以认定上述经营信息是属于广联印花厂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陈某受聘于广联印花厂期间,代表广联印花厂负责与上述客户进行业务联系,掌握了上述经营信息。从广联印花厂离职后,陈某未经广联印花厂许可即与上述客户联系,并将上述客户存放在广联印花厂处的印花版运到自己的工厂;同时,陈某还在未经印花版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从广联印花厂运出6个印花版到自己的工厂。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联印花厂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二、 关于赔偿数额。
由于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因陈某的侵权行为给广联印花厂造成的实际损失,或陈某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润,一审法院采取定额赔偿方式,根据陈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持续的时间、给广联印花厂造成的商誉损害、广联印花厂遏制陈某的侵权行为所花费的成本等因素酌定陈某赔偿8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数额的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部分第五条的规定。广联印花厂以陈某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的本案民事诉讼与广联印花厂以印花版被盗为由向公安部门报警,及其随后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撤回报警的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而公安机关的处理行为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广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二审中,陈某上诉称广联印花厂的规章制度仅规定上诉人在工作期间对公司商业事务保守机密的义务,并未对其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在其离职后与原企业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客户授权下获得印花版并不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其败诉,认定其仍应对企业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那么,保密义务的期限究竟是多久?
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保密义务的一般可分为两种人:一种是权利人企业的员工,其保密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另一种则是除员工以外的,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如合作伙伴、供货商、客户等,他们对权利人承担的保密义务通常来源于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该义务的产生不以当事人间有明确的约定为前提。
关于保密义务的期限问题。对于第一种人,即权利人企业员工来讲,其不仅在其任职期间需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在其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也仍对企业负有保密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如本案中陈某的情况,认为离职后,就不再受企业保密制度的管理,亦不再对企业负有保密义务,于是在其之后从事的业务活动中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实质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引申出的员工对企业的忠诚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即使在企业未对员工离职后的相关行为进行约定,只要企业的商业秘密存在而该离职员工又有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法院即应认定该离职员工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通常来讲,保密义务应当持续至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故企业为使员工对此有明确的认识,应在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对此做出明确的约定,告知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将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效力。
对于第二种人,即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的人,包括合作伙伴、货源商、客户等。通常情况下,权利人都会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与上述对象建立关系。《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据此可知,即使合同当事人间未在合同上以明文的形式对合同订立、履行及履行完成后的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及保密义务作出约定,合同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上述合同的附随义务。也即表明,上述合作伙伴、客户等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的人,即使未与权利人对商业秘密进行约定,其仍对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而该义务的期限,即使合同已履行完毕,但根据后合同义务中的保密义务,自然也应持续至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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