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4:54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

建城[2004]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五项的规定,我部决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三证”)制度。统一证件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三证”是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依法规范城市出租汽车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客运行业的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统一的“三证”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字样,有利于社会监督,也有利于各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对外地城市出租汽车车辆的管理,保护广大乘客的利益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安全。

  三、“三证”由建设部制定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统一印制签证下发。各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核准发放。
  附件:
  1.城市出租汽车许可证(略)
  2.城市出租汽车运营证(略)
  3.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正、副本)(略)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正本(略)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副本(略)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13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要求,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管理原则与预算级次划分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总原则是: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基金的预算级次划分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在未作出新的调整之前,有关收入的划分暂以原规定为准,即目前属于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目前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目前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仍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根据国务院〔1996〕29号文件要求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后,也视同地方政府的基金收入,预算级次为地方预算收入。
二、关于预算编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由国务院规定复式预算编制办法。上述基金收支预算在国务院复式预算办法正式颁发前,在财政预算上暂采用单独编列办法。即各级财政部门单独编列一张“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将基金收入与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排列,不计入一般预算收入总计和一般预算支出总计。
2.各基金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财政部门的部署,汇总编报下年度的分项基金预算。分项基金预算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3.基金预算内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预算与基金支出预算,以前年度基金结余也应在基金预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征收任务及征收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基金支出预算根据基金收入情况,按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列。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基金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各部门批复。
地方财政部门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后的10日内,将汇总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报财政部。
三、关于预算科目设置
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基金收入缴库时,适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各级财政部门办理基金支出时,适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具体内容由我部另行规定。
四、关于预算执行
(一)关于基金缴库
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办理收入缴库。各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农村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或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外,其余各项基金由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为做好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原则上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收缴,即原由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就地监缴的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仍由专员办监缴入库,原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收缴的基金,仍由中央主管部门征收,并根据基金收缴情况每月分次办理缴库。原由地方部门收缴的基金,仍由地方收缴。缴库时应按基金所属预算级次分别缴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即属于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的全部缴入中央总金库,属于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的全部缴入地方金库,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基金预算收入由地方收款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将留归地方的收入缴入地方金库,属于中央收入的部分,汇解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库。对于规定缴纳税款的基金收入,在扣除应缴税款后办理缴库。
为加强基金收入缴库的管理,防止出现混库,各中央主管部门与地方收款部门或单位之间应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划和缴库对帐制度,特别是要严密共享收入汇解的对帐。
基层收款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应缴国库的基金收入应严格管理,并应在国家银行开立待缴款专户,将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专户。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应缴专户的资金转为储蓄存款或混入本单位的经费存款帐户。专户的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缴,不得坐支、截留。
基金收入的缴库一律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其中:缴入中央金库的,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填写。缴入地方国库的按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财政部制发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填写。
(二)关于支出管理
基金的支出本着“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基金支出的拨付,应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及基金收入入库的进度办理,并应保证用款单位的用款需要。部门和单位使用基金时,应严格按资金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不得与单位其他资金和正常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各级财政、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基金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基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三)各基金征收部门和基金使用部门与单位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基金收入、支出情况的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基金收入的征收缴库情况及使用管理情况。各基金收入部门和基金使用部门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专员办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就地处理,对检查发现的混库问题,应就地及时予以调库,个别因特殊情况无法就地更正的问题,按财政部《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5〕8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上报,由财政部通过财政结算扣回。
五、关于决算编报
各基金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基金决算草案。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基金决算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汇总编报,不得由主管部门估列代编。一个部门管理使用多项基金的,应分别基金项目逐一编报。
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的基金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六、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基金收支余存,在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核算预算资金部分增设以下会计科目:在资金来源类增设“基金收入”一个总帐科目,用于反映各项基金的收缴入库及结存情况,总帐下按基金种类分设明细科目;在资金运用类增设“基金支出”一个总帐科目,用以反映各项基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基金收入根据同级国库报来的入库情况记帐;基金支出按实际拨付数记帐。
七、其他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各项基金按我部规定已纳入预算管理的,继续执行原规定。1996年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将截至1996年12月31日止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滚存余额,于1997年1月30日前足额缴入同级国库。
有关各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基金管理的具体规定。
我部及各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2〕258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已经7月1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酒泉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家、省上审查、审批的事项外,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下列事项也应当进行咨询评估:
  (一)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
  (四)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事项。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咨询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一)具有所属专业丙级以上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10个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审查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
  (三)具有5名以上所属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四条 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对入选咨询机构,依随机排队顺序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
  (二)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向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
  (三)对于重要项目、特殊事项或特定行业具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可要求咨询评估机构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评估。
  第六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要求的内容及时限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出具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报送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
  咨询评估机构要重点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角度对咨询评估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符合条件、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咨询评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咨询评估报告(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
  咨询评估机构不能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的要求完成咨询评估内容或提交咨询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委托函》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评估;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评估;
  (四)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方案、工程设计、投资规模评估;
  (五)节能方案评估;
  (六)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评估;
  (七)环境和生态影响评估;
  (八)经济影响评估;
  (九)社会影响评估;
  (十)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评估;
  (十一)主要结论和建议。
  第八条 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进行后评价。
  第九条 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等业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业务。
  第十条 对完成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后评价或参照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对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入选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一)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三)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