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39:27  浏览:8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9月21日 财教[2007]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有关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为加强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主要投向:
(一)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并从中选拔优秀教师进行出国短期集中培训;对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成绩显著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
(二)支持全国重点建设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等有关机构,开发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以下简称重点专业师资培训方案教材开发)。
(三)引导支持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面向社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第三条中央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食宿及其他相关费用。 出国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员在国外期间的学习和食宿费用。
(二)重点专业师资培训方案教材开发经费,主要用于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开发所需的研究研讨、试验论证、评审验收、成果出版等相关项目的费用。
(三)对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的资助,主要用于特聘教师的课酬补助。财政部、教育部综合考虑各省(区、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和生师比等因素,确定资助经费额度。各地根据特聘兼职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第四条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方式和程序:
(一)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经费(含出国培训经费),财政部、教育部按人均标准,分年度拨付到中等职业学校,由教师参加培训时缴至培训机构。
(二)重点专业师资培训方案教材开发,牵头单位为教育部直属高校或其他部委所属高校的,资金划拨到教育部,由教育部划拨到学校;项目牵头单位为地方高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地方财政划拨到学校。项目资金一次确定、分两批拨付,2007年通过项目开题答辩后拨付50%,2009年上半年通过项目中期检查后划拨其余资金。
(三)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计划,中央财政每年先下达预算控制数。各地根据预算控制数以及地方资金数额,研究确定具体资助的学校、专业、人数和补助标准等,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正式下达经费预算。
第五条项目资金的年度分配方案,经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确定后下达。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保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各地要按照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不得以管理费等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和挤占,也不得将该专项资金与其他事业经费混合下达,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作为安排后续项目的依据。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根据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议案》和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具体方案的请示》,现将发行特别国债补充资本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和国际有关协议的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这次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综合考虑各行风险资产、现有资本净额和贷款呆帐等因素,将补充的2700亿元资本金分配如下:中国工商银行850亿元、中
国农业银行933亿元、中国银行425亿元、中国建设银行492亿元。
二、操作原则和程序
1.按照《关于发行1998年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通知》(财债字〔1998〕6号),各行用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后存放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的资金购买特别国债,不足部分,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
2.财政部将发债收入拨入各行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作为其资本金;各行用“临时存款”帐户资金归还再贷款。
3.各行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资金归还再贷款后仍有剩余的,全部划入准备金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撤消。
以上操作在1日完成。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具体的帐务处理,详见附件。
三、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办法,只是作为一次特殊性措施。今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按照稳健经营的原则,通过深化改革、改善资产质量和结构、严格控制和压缩风险资产规模、提高经营效益等办法,逐步增加资本金,从而在信贷资产规模适度增加的同时
,保持法定的资本充足率。

附件: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帐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及帐户
(一)商业银行在“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或同性质科目下设置“特别国债”帐户,核算根据财政部确定的认购额购买的特别国债。
(二)人民银行国库局使用有关科目核算商业银行认购特别国债的款项,以及财政部拨付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款项。
(三)人民银行“××银行准备金存款——临时存款户”及商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临时存款户”在8月20日终的余额应为零,并于营业终了销户。
二、帐务处理
(一)商业银行的帐务处理
1.四家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确定的特别国债认购额,用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后存放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的资金购买特别国债,不足部分,由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解决。
(1)若商业银行存放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的余额不足财政部确定的特别国债认购额,其差额部分按规定由人民银行向其提供再贷款。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临时存款户
贷:向中央银行借款
(二)商业银行按财政部确定的特别国债认购额向人民银行办理交款。
借: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或有关科目)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临时存款户
2.财政部将发债收入拨付商业银行资本金,商业银行归还人民银行的再贷款。
(1)商业银行收到财政部拨入的资本金。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临时存款户
贷:实收资本
(2)商业银行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
借:向中央银行借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临时存款户
3.商业银行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后,如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尚有余额,全额转入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帐户。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存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临时存款户
商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临时存款户”结清后,应予销户。
(二)人民银行的帐务处理
1.根据财政部确定的特别国债认购额,商业银行以存放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的资金购买特别国债。
(1)若商业银行存放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的余额不足财政部确定的特别国债认购额,其差额部分按规定由人民银行向其提供再贷款。
借:××银行贷款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临时存款户
(2)商业银行以存放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资金认购特别国债,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提交的注明“特别国债”字样的划款凭证办理转帐。
总行营业部: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临时存款户
贷:0261联行往帐
总行国库局:为财政部开设特别帐户。
借:0262联行来帐
贷:0215代收国债款项——特别国债户
2.财政部将发债收入拨付商业银行资本金,商业银行归还人民银行的再贷款。
(1)人民银行收到财政部拨给商业银行的资本金。
总行国库局:根据财政部出具的拨款凭证,办理转帐。
借:0215代收国债款项——特别国债户
贷:0261联行往帐
总行营业部:
借:0262联行来帐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临时存款户
(2)人民银行收回商业银行归还的再贷款。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临时存款户
贷:××银行贷款
3.商业银行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后,如在人民银行“临时存款”帐户尚有余额,全额转入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帐户。人民银行的帐务处理: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临时存款户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存款户
人民银行“××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的“临时存款”帐户结清后,应予销户。
三、其它事项
(一)商业银行、人民银行、财政部所有帐务处理均应在8月20日完成。
(二)各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帐务处理作出补充规定。



1998年8月20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05年度“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考核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118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05年度“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2005年度“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望按要求做好迎接考核检查的准备。
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葫芦岛市2005年度“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考核细则
  为切实做好“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的考核评定工作,经竞赛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细则。
一、成立葫芦岛市“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考评组,在市“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活动的考核评定工作。考评组组成及任务:考核组内设三个组,具体负责各项指标的评定。
第一组,综合经济指标考评组。
组 长:闫廷玉
副组长:左 政
成 员: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建委、市经委。
  具体负责竞赛方案中综合经济指标和乡村城镇化指标考评工作。第二组,重点项目考评组。
组 长:包宏科
副组长:于校光
成 员: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农委。
  具体负责农村工业化指标中工业投资项目、工业增加值比重指标考评工作和农业产业化指标中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以及重点项目建设奖,明星民营企业奖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的考评认定工作。
3、单项指标考评组。
组 长:范绍业
副组长:赵占东
成 员:市经委、市工商局、市技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外经局。
  具体负责农村工业化指标中外商独资合资项目、出口创汇、企业信用、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指标证明文件的认定考核工作和农业产业化指标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级别、农业园区建设的考评认定工作及因安全、环保事故导致各县(市)区减分的认定工作。
二、考核办法及程序
  竞赛活动的考核工作于2006年1月初开始,拟定每个县(市)区考核1—2天,拟采取重点指标逐项核查和抽样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具体程序:
1、各县(市)区自检自查。做好汇报材料、指标认定、项目证件、证书、凭证等材料的准备,特别是当年新上项目完成情况的审计工作,要求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2、考评组考核。各考评组按分工分组检查、验收、评定。
3、考评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4、提请竞赛领导小组讨论评定。
三、有关问题的界定与说明
1、记分:分指标得分=各县(市)区分指标得分各县(市)区分指标得分最高分×分指标基础分值。
2、综合经济发展指标中关于GDP、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固定资产投入四项指标增幅增量依据,按竞赛活动方案的要求,分别由市直有关部门审核提供,并于2006年1月15日前报考评组。
3、当年新建、扩建、技改的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工业化重点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各县(市)区自检后,对重点项目应列出详细名录,并准备好相应的审计凭证。
4、当年新建、扩建的农业产业化投资项目,含属加工企业本身投资的种植业、养殖业基地,不含农业产业化中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第三产业项目中,只计纯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不含租用场地的投入部分,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5、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由县(市)区自检自验,并列出企业名单,由市考评组抽查评定,如发现不实,即取消该项评定。
6、当年获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获省、市级以上农业园区以当年批准文件为准。
7、当年获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不包括当年复审换证企业。8、当年获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是指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比并命名的企业产品或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评定的地理标志注册可认定为国家著名商标),不含参加各类展会获奖奖项。
9、辖区内企业当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属于一般事故的,如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之内,不予减分。
四、本细则由葫芦岛市“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李久忱
联系电话:3993033。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