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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37:04  浏览:9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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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80101
市政府令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有利于本市旧城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地产行政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土地规划、城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拆迁人需要拆除房屋,必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同意,持已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土地使用权文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准予调查通知书》后,方可对用地范围内的人口、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
第八条拆迁人对用地范围内的人口、房屋及其附属物调查登记后,应及时做出拆迁计划和方案,连同已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基本建设计划、红线范围、土地使用权文件,一并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拆迁计划和方案包括: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的红线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步骤和期限。
第九条本市城市建设提倡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书面通知房管、公安、工商、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事项:
(一)房屋的买卖、交换、出租、抵押、典当、赠与、分割等,
(二)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因婴儿出生、军人复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三)核发营业执照;
(四)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抵押及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三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仍不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过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因特殊原因需扩大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房屋拆迁后三十日内,拆迁人应当到有关部门统一办理房屋产权注消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对军事设施、人防工程、寺院、教堂、文物古迹、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华侨、归侨、侨眷的建筑物的拆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含建还)、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以被拆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认定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标准依照《西宁市房屋等级分类表》、《城镇房屋作价补偿标准表》、《农村房屋作价补偿标准表》及《房屋的附属物作价补偿标准表》执行。
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者,根据《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确权并发给《房屋产权证明书》后,依照前款标准执行。
各类房屋及附属物的重置价和补偿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定额和造价的升降变化情况,定期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明书》的,不得进行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
第十九条拆除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除。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适当补偿。
临时建筑有批准期限的,按批准期限认定,无批准期限的,按两年期限认定。
第二十条拆除非住宅用房及其附属物,按下列原则建还产权或给予补偿:
(一)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确实无法重建的,按被拆除房屋和附属物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三)其他非住宅用房,应按拆迁协议,由拆迁人予以建还产权或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四)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用房,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算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差价;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一条拆除住宅房屋按下列原则建还产权或给予补偿:
(一)国家直管的住宅房屋,按原建筑面积建还产权,不结
算结构差价,
(二)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可以建还产权或用异地的相应的房屋作产权调换,并结算结构和面积差价。不作产权调换的,可作价补偿;
(三)私有住宅房屋,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可以建还产权或用异地相应的房屋作产权调换,并应结算结构和面积差价,被拆迁人不要求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加倍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三条被拆除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纠纷解决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判决书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除非住宅房屋致使房屋使用人停产停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七条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时,应以拆迁公告发布后户口冻结时具有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和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过批准人户的常住人口为准。
一户内多户口的空挂户不予安置。
第二十八条非常住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安置人口计算: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不含已在外地结婚定居的);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援外工作人员;
(三)按规定户口报在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幼儿;
(四)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口的。
第二十九条对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含国家直管的或者单位自管的),由拆迁人按所拆除的建筑面积建还,建还的房屋不足以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部分,由拆迁人负责安置,不能建还的,由拆迁人按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安置;
(二)拆除居民私有住宅房屋,除安产权调换形式外,由拆迁人按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原使用面积或原居住面积安置;
(三)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四)从一类地区安置到二类地区的每户可以增加五平方米的使用面积,从一类地区安置到三类地区外每户可以增加十平房米的使用面积,从二类地区安置到三类地区的,每户可增加五平方米的使用面积。
地区分类依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宁政[ 19 9 5]第 4 4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非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本市旧城改建的原则确定。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一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不能一次性安置到位的,可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周转用房,也可由使用人自行过渡。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根据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确定。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屋的,不发放过渡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十元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每人每月十元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二十元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超过过渡期限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一次性安置到位的,每户付给50元;需临时过渡的,每户一次性付给100元。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不按规定期限搬迁的,超过一日,扣发50%的搬家补助费,超过两日,扣发全部搬家补助费,超过三日的,从第三日起每超过一日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用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用房,拒不腾退的,不予安置新房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法。
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胁迫、辱骂、殴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业已发生的城市房屋拆迁,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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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03〕1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日

荆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旅游饭店的管理,提高旅游饭店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旅游饭店,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能够接待旅游团队的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场所,包括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可以接待旅游团队的星级饭店、预备星级饭店和旅游接待推荐饭店。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饭店的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物价、税务、文化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旅游饭店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游饭店申请二星级以下(含二星,下同)饭店或预备星级饭店,应具备营业执照副本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服务价格监审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与资料,符合条件的可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国家星级饭店评审标准评审,达到标准的,发给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星级或预备星级饭店证书。
旅游饭店申请进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下同)饭店和预备星级饭店,应具备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服务价格监审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与资料,并按照《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进行自查,符合条件即可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取得预备二星级以下饭店证书满1年的饭店,应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正式星级饭店的评审,达到国家星级饭店标准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相应星级饭店证书和标志牌。
取得预备三星以上饭店证书满1年的饭店,应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正式星级饭店的评审,达到国家星级饭店标准的,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换发相应星级饭店证书和标志牌。
第六条 未取得星级或预备星级资格但符合下列条件的饭店,可以申请进行旅游接待推荐饭店的评审:
(一)有电话总机、总服务台;
(二)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停车场;
(三)有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标志;
(四)公共区域设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指示标志,有男、女分设的卫生间;
(五)客房有必备生活、通信设施;
(六)客房、公共区域有采暖、制冷设备;
(七)有理发、购物、娱乐健身等服务项目;
(八)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餐厅及相应的厨房、冷库与储藏等设备设施,能定时提供餐饮服务;
(九)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卫生、环境等设施;
(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旅游接待推荐饭店的评审,应提出申请书,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服务价格监审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件与资料。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评审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旅游经营许可证、旅游接待推荐饭店证书和标志牌。
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旅游饭店实行业务年检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二星级以下饭店、旅游接待推荐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旅游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按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取消推荐。
被降低或取消星级、取消推荐的饭店,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并明示其理由。在降低或取消星级、取消推荐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行星级饭店的评审;被第二次降低或取消星级、取消推荐的,三年内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九条 星级饭店和旅游接待推荐饭店应将标志牌置于本饭店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同时还应公示市旅游局的旅游咨询、投诉电话。
第十条 旅游饭店因改造、装修影响正常营业的,应提前30日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改造、装修完毕后及时通报。旅游饭店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停业、歇业,应在办理相应手续后15日内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旅游饭店应做到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承揽旅游业务,应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旅游饭店应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和作业标准,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旅游饭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旅游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专业培训。
旅游饭店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按岗位统一着装,佩带胸卡,使用敬语和普通话服务,不得收受回扣、索要小费。
第十四条 旅游饭店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实行明码实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旅游饭店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向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和饮用水,严格按规定对生活服务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传播,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健康。
第十六条 旅游饭店必须严格遵守旅游安全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保安、消防措施,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严禁旅游饭店利用经营场所进行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旅游饭店应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在受到旅游者投诉之日5日内答复旅游投诉者。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饭店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健全投诉受理制度;收到对旅游饭店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应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饭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3月2日印发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1年7月5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20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对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市政府组织力量对市级政府机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集中审查清理。经审查,市政府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8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7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又要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今后,市级新增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批准,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86项)
2.市级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3项)
3.市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7项)
附件1:
市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86项)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施机关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种)市安监局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审核市安监局
3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市安监局
4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准市安监局
5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审核市安监局
6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市安监局
7燃气供应站点(瓶组气化站)许可市城管局
8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批准市城管局
9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市城管局
10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审核市城管局
11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审查市城管局
1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城市绿化用地批准市城管局
13砍伐城市树木批准市城管局
1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市城管局
15绿化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市城管局
16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市城管局
17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市城管局
18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市城管局
19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许可市城管局
20建设城市雕塑审批市城管局
21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市城管局
22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许可市城管局
23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许可市城管局
24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变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审批市档案局
25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市档案局
26批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市地震局
27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改革委
28枪支运输、民用枪支配购许可市公安局
29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30剧毒化学品购买证核发市公安局
31焰火燃放许可市公安局
3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市公安局
33大型(5000人以上)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市公安局
34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市公安局
3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查市公安局
36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审批市公安局
37外国人居留许可市公安局
3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市公安局
39机动车登记、驾驶证核发市公安局
40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市规划局
41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市规划局
42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规划局
43改变土地用途规划许可市规划局
44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批准市规划局
4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市规划局
46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审批市规划局
47海洋(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环境保护设施检查、拆除或闲置批准市海洋与渔业局
48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批准市海洋与渔业局
49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准运证核发市海洋与渔业局
50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猎捕、经营利用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1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3海洋渔船捕捞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4海域使用许可审核(含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市海洋与渔业局
55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6在渔港内新(改、扩)建各种设施和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7渔业船员职务证书签发市海洋与渔业局
58渔业船舶登记市海洋与渔业局
59在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市海洋与渔业局
60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市海洋与渔业局
61船舶在渔港水域内使用化学消油剂消除油污审批市海洋与渔业局
6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市环保局
63危险废物的(含医疗废物)经营、转移许可市环保局
64设置入海排污口许可市环保局
65开发利用已停止使用或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许可市环保局
66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理货除外)市港航管理局
67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审批市港航管理局
68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审核市港航管理局
69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批准市港航管理局
70在港口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批准市港航管理局
71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市交通运输局
72占用、挖掘国省道公路和穿越、跨越国省道公路修建设施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3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线等设施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4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5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7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8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核市交通运输局
79水路营业性运输、运输服务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80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市交通运输局
81道路运输经营及车辆营运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82教师资格认定审核市教育局
83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
84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
85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核市经济信息化委
86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审批市经济信息化委
87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审批市经济信息化委
88外国籍交通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口岸审核市口岸办
89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0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批准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3职业介绍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4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5粮食收购许可市粮食局
96林木采伐许可市林业局
97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许可市林业局
98在林区经营(含加工)、从林区运出木材许可市林业局
99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核准市林业局
100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许可市林业局
101国家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核市林业局
102林种变更批准市林业局
103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等活动核准市林业局
104森林植物检疫合格证核发市林业局
105导游资格证核发市旅游局
106国内和入境游旅行社设立许可市旅游局
107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市旅游局
108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市民政局
109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审批(核)市民政局
110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审批市人防办
111拆除人民防空工程、人防警报设施许可市人防办
112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审批市人防办
113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市人防办
114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市人防办
11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市人口和计生委
11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市商务局
117市级屠宰厂(场)定点审批市商务局
118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审批市商务局
11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审批市商务局
120取水许可市水利局
121在河道及水工程保护与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许可市水利局
122填堵、占用或废弃河道及水工程许可市水利局
123跨区(市)河道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市水利局
124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市水利局
12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市水利局
12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市水利局
127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审批市水利局
128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129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市卫生局
130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市卫生局
13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市卫生局
132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市卫生局
133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134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市卫生局
135建设项目职业病(中毒)危害预评价审核和控制效果竣工验收市卫生局
136新、改、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工程项目防尘设施设计审查市卫生局
137医疗广告审核市卫生局
138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市卫生局
139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市卫生局
140设立区域性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1政府出资帮助维修的市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2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5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6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7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8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项目审批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9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0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1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2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3付费频道开办、终止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4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5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6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7广播电视频率使用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8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9电影放映经营许可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60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或停用、撤销许可市无委办
161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批准市无委办
162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许可市药监局
163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许可市药监局
164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市药监局
165设立冠以专利名称的单位的许可市知识产权局
16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67建设工程项目勘察初步设计审批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68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批准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69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初审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0部分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1四级以下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2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3商品房预售许可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4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5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76农用地转用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7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国土资源局
178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租赁)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79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批准市国土资源局
180改变土地用途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18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地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182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83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的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84采矿许可市国土资源局
185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86测量标志使用许可市国土资源局

附件2:
市级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3项)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施机关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核市保密局
2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市保密局
3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市保密局
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审查市档案局
5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审批市档案局
6专门和部门档案馆的统筹规划和审核市档案局
7批准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市档案局
8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市发展改革委
9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市规划局
10在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其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许可市环保局
11旅游发展规划审批市旅游局
12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市民政局
13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市民政局
14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市民政局
15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市人口和计生委
16志书编纂方案批准市史志办
1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水利局
18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市水利局
19改变大坝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市水利局
20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审核市水利局
21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分滞洪措施审核许可市水利局
22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市水利局
23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市商务局
24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市商务局
25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市统计局
26公务护照签发市外事侨务办
27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改变隶属关系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28收费许可市物价局
29经划拨的人民防空工程用地改作他用批准市人防办
30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3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32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33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附件3:
市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7项)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下放层级
1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认定市保密局县级主管部门
2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许可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4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5财政贴息项目审批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6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7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8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9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市档案局县级主管部门
10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选址审批市地震局县级主管部门
1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4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6内地居民因私短期赴港澳批准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7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审批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8组织特殊情况赴台团组受理审批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9公民因私出入境批准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4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5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6出海船民证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7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市海洋与
渔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28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市环保局县级主管部门
29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市环保局县级主管部门
30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市环保局县级主管部门
31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审核市教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32利用互联网实行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市教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33成立工商协会审核市经济
信息化委县级主管部门
34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市经济
信息化委县级主管部门
35口岸仓储、熏蒸和外轮供应许可市口岸办县级主管部门
36非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经营许可市林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37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市农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38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其他种子经营许可市农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39国内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市农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40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市水利局县级主管部门
41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批准市史志办县级主管部门
4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市体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43成立体育社会团体审核市体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4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市体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45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46兽药经营许可市畜牧局县级主管部门
47动物诊疗许可市畜牧局县级主管部门
4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市畜牧局县级主管部门
49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主管部门
50文化类社会团体登记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51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52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53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54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市药监局县级主管部门
55餐饮服务许可市药监局县级主管部门
56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县级主管部门
57归侨侨眷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留名纪念许可市外事侨务办县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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