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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51:28  浏览:9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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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六年九月十日

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个人储蓄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年满3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不含享受五保集中供养政策的人员),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年满60周岁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县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具体经办保险业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本乡镇(街道)保险费的收缴。
  财政、民政、老龄、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若干档次,由参保人根据家庭状况自由选择。最低档次为每人每年500元,每增加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村(居)可以根据集体经济状况对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市、县区政府按照参保人缴费不同档次给予相应补贴,最低档次补贴为200元,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补贴20元,但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元。市、县区政府补贴的分担比例为1:1,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从入保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必须连续缴费满20年;连续缴费不满20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20年。
  年满60周岁、未满75周岁参保的,应当一次性缴足(75-实际年龄数)年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一次性补缴或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按照第五条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个人养老保险费以村(居)为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缴纳;市、县区政府补贴于当年11月30日前拨付。
  第八条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管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政府补贴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利息按人民银行当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到个人账户积累额发完为止。个人账户积累额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政府补贴及利息。
  第十条参保人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为:个人账户积累额÷(15年×12个月/年)。
  年满60周岁后参保的,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为:个人账户积累额÷[(75-实际年龄数)年×12个月/年]。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择优选择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手续,收存养老保险费、发放养老保险金。
  第十二条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费的,一次性退还个人缴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依法继承;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四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人均不足0.4亩),且在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居民。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由村(居)委会在本村(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不足以支付的,由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被征地在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区按照4:6的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最低档次为300元,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补贴10元,但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50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养老保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资金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回套取补贴、违规发放的养老保险金和挪用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套取政府补贴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的;
  (三)挪用养老保险金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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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5〕6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为加强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管理,把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与国开行的融资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优质高效地完成我州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结合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是指拟用或已用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确定的信用贷款项目。
第三条 按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成立“文山州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作为项目的决策机构,负责项目及其资金的审批、调查。领导小组下设文山州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信用办),负责日常工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由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信贷资金的操作由州人民政府授权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投资公司)运作管理。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四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应符合《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规定,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州政府的投资方向。政府信用贷款主要用于政府性投资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州人民政府确定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达到可以开工和马上使用资金的深度。具体是:
(一)前期工作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及以上深度,具有经有权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
(二)具有征用土地、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已落实的书面文件。
(四)具有国开行及州信用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确定
第六条 满足第四条、第五条的项目,各县由县发展计划部门汇总、州级由各主管部门汇总报州发展计划部门。州计划部门根据项目深度要求及报送的资料,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筛选项目报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州信用办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还本付息能力分析,提出每个项目使用政府信用额度及由财政全额安排还本付息或部分还本付息等初步意见,交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在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签订的政府信用额度内,由州投资公司向国开行提出项目贷款申请。
第九条 国开行同意的项目贷款,必须由州信用办行文通知州投资公司,按《文山州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或转借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获得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和竣工验收预决算制、工程决算审计等制度,并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的管理办法。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工程规模、投资、质量、工期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工程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工程规模、投资、质量、工期。州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县要按月向州信用办、发展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投资公司报送工程进度、统计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州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县必须向州信用办报送工程竣工报告(附有关资料及附表,包括工程交工报告、项目质量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竣工图、项目技术和经济档案报告、工程概算与预算、决算的工程量和造价对照表),由州信用办会同州发展计划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投资公司等有关单位对竣工结算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如出现项目政府信贷资金结余和其他的资金调剂,由州信用办根据州发展计划部门筛选出的项目提出意见,报经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调剂计划。
第十四条 州信用办和州发展计划部门对获得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不定期地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州县政府对本级实施的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进行奖惩考核。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在目标范围,成绩突出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惩考核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 州、县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受理其区域范围内其它政府信用贷款项目。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截留挤占建设资金;
(三)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四)项目建设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核算不规范;
(六)未按规定报送月度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程序由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13号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责任,特制定窗口服务考核办法。
  一、考核时间
  行政服务中心对各窗口成员单位每月考核一次,根据得分高低,前5位为"红旗"窗口,挂流动红旗。
  二、考核项目及计分办法
  考核项目为10项,设基本分为100分。
  (一)人员到岗情况(5分)
  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到岗办公,得5分。上班迟到每人次扣0.5分;擅自脱岗半天以上,每人次每半天扣1分;项目联审会(或联合踏勘),迟到每次扣1分,缺席每次扣2分,不履行值周交接手续的扣1分。
  (二)收退件管理(15分)
  严格按照收退件管理办法办理各项手续,得15分。可作收件处理而未收件,经查实每件次扣2分;已作收件处理,需要补件,未向服务对象作详细说明的,每件次扣2分;已作退件处理,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2分;属联办件的,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事程序,或未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每件次扣2分;收退件手续不规范,报送不及时,每件次扣2分;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扣2-5分。
  (三)收费管理(15分)
  严格按"中心"服务指南的规定收费,得15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经查实将多收的如 数退出,每次扣5分;未经"中心"同意,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一经查实,视"三乱"行为处理,每次扣5-10分。
  (四)限时承诺(15分)
  严格执行限时承诺制度,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各类事项的,得15分。超过承诺时限,每超一天每件次扣1分。
  (五)办事结果(15分)
  在规定时限和职责范围内,办结率和准确率达到100%,得15分。办结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视情扣1-5分。
  (六)档案管理(3分)
  档案管理规范,资料齐全,得3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经查实每起扣1分;资料缺失,每起视情扣1-3分。
  (七)卫生保洁(2分)
  保持窗口整洁,资料摆放有序,得2分。达不到要求的,经检查发现一次扣1分。
  上述扣分直至每项扣完为止。
  (八)服务对象评议(10分)
  统一印发服务对象评议表,设置服务对象评议箱,根据服务对象评议结果,给予加分或扣分。根据服务对象的评议结果,"优质"的加2分,"合格"的不加不减,"较差"的扣2分。
  (九)窗口互评(10分)
  建立窗口互评制度,由"中心"各部门带队领导参评。参评人员综合评价"好"的加2分,"合格"的不加不减,"较差"的扣2分。
  (十)其他(10分)
  凡有群众来信反映服务态度的,根据表扬或批评内容,经查属实,每件分别加或扣1-2分;凡反映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的,根据表扬或批评内容,经查属实,每件分别加或扣2-3分。本项加分不超过10分,扣分至本项扣完为止。获得流动红旗的加2分。
  三、考核实施及奖惩
  考核由"中心"监察科负责实施。值班人员须将值班检查结果按时送交监察科。年底综合窗口月考核结果,按照得分从高到低,评定"红旗"窗口5个,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给予窗口服务单位通报批评,其所在单位不得评为年度先进单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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