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34:36  浏览:9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信部清[2006]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移动信息服务市场消费环境,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管理,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由基础电信企业负责向用户收费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信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下同)应负责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计费和收费的准确性,在业务使用和收费过程中应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保证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二、基础电信企业应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审核工作,保证业务名称通俗易懂,名符其实;对于名不符实,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三、电信企业在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示信息费的资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等内容;未按要求进行明示的,电信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信息费。

对于需通过用户多次参与或互动才能完成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如有奖竞猜、有奖问答等),电信企业应在业务宣传时标示出用户一次成功参与该项业务所需的信息费总额;对于涉及信息费、通信费等多项收费叠加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电信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业务收费的整体构成。

四、基础电信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由其负责向用户收费的全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服务接入代码、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服电话及其他应告知用户的事项,以便用户查询和使用。

五、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用户使用按条点播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告知用户业务名称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用户在同一天内反复使用的同一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在用户当天首次使用该业务时,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用户明确表示不需要按条点播类业务收费提醒信息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

用户拨打移动语音信息服务(IVR)接入号码后,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首先播放语音通知,告知用户该服务的资费标准、收费的整体构成,并在得到用户确认后开始计信息费。对于用户确认的方式,可以采取由用户按键确认或者在语音通知中明确告知用户计收信息费的起始点等方式,用户未按键确认或者在语音通知播放完毕后6秒内挂机的不得计收信息费。

六、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收费查询功能,方便用户查询每月的付费金额。用户要求定期提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收费提醒信息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每月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短信,明确告知用户上月已使用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费用总额,以及退订和清单查询方式等信息,并不得向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七、用户明确要求不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不得再向用户收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信息费。

八、用户通过短信方式向基础电信企业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查询、退订和确认反馈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向用户免收相关费用。

九、用户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收费清单,基础电信企业应至少保存五个月。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所产生的订制关系,基础电信企业应妥善予以保存,直至用户取消该项业务后,再至少保存五个月。

本条所称订制关系主要指用户申请订制、基础电信企业请求确认、用户确认反馈等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与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服务接入代码)以及具体信息内容。

十、用户向基础电信企业投诉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问题时,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妥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提醒或确认,以及订制关系缺失或不完整的收费行为,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查证后立即向用户退还费用,并严格履行企业公开对社会做出的赔付承诺。

十一、基础电信企业应严格加强对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管理,健全业务拨测和实时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应按照合作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违规企业信息通报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查处移动信息服务方面的资费和收费违规行为;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存在恶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屡次违规等严重情节的电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

十三、对于手机视频等其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没有保障措施的,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为移动信息服务企业提供接入服务。

十四、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0日起执行。
各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措施。确因技术和系统等原因,对本通知个别条款无法按期实现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对社会公开说明并公布具体的实现时间表,同时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最迟于2007年3月1日前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金融证券的管理工作,根据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长编委发〔2002〕23号)精神,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证券办)是市人民政府授权主管全市地方金融证券工作的直属副县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全市地方金融证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单独或组织有关方面起草促进全市金融业、证券业发展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全市地方金融证券机构及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掌握地方金融证券机构的资产运营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监督管理;指导各类金融工具创新;参与地方债券的发行工作;负责联系境内外驻长金融、证券、保险机构等有关工作。
  (三)履行长沙市创建金融安全区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综合协调涉及地方金融证券领域的重大问题;负责实施市政府对地方金融证券市场运行的宏观指导。
  (四)为主承办我市公司上市的前期改制、上市推荐、发行等工作,协调、指导上市公司配股融资、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工作;预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增资扩股、合并、分立等有关工作,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债务重组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及公用事业类公司等的改制、设立、重组和规范运作;指导和监督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行。
  (六)指导地方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期货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七)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地方金融证券机构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办、中国保监会长沙特派办、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证券办设2个职能处:
  (一)金融证券一处
  1、拟订全市地方金融证券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的政务信息和宣传;对全市地方金融、证券、期货机构的有关报表进行统计汇总,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起草金融、证券、期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2、为主承办我市上市公司的前期改制、上市推荐、发行及配股融资等有关工作,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工作;承办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增资扩股、合并、分立等方面的预审工作;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债务重组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访、建议提案办理、机要保密、文印收发、会议组织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行政后勤、财务、保卫、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教育培训、考核和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有关工作。
  (二)金融证券二处
  1、负责全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承办涉及地方金融证券领域的重大问题;监督和指导地方金融证券市场的运作。
  2、负责对全市地方金融证券机构及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掌握地方金融证券机构的资产运营情况,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境内外驻长金融证券保险机构等有关工作;指导地方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和信托等行业的自律性管理。
  3、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公用事业类公司等的改制、设立、重组和规范运作;指导和监督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行;指导各类金融工具创新;参与地方债券的发行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办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金融证券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党组书记兼主任1名(副县级),副主任(正科级)2名,正、副处长4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负责人),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我们制定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1月8日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奖励,按照各省(区、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十条 所需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