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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53:49  浏览:9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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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



建质[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从源头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的重要手段。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

  截至2006年3月底,全国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依法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特级资质企业已经全部申领,一级资质企业也已基本申领,充分保证了各地建设任务的需求,但仍有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第六条规定要求,严格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对于2006年3月底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各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其从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等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对其严格处罚。

  请各地认真统计应禁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切实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将本地区采取有关措施禁止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情况(包括已被禁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于2006年4月25日前以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文件形式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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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二次补助。

  本办法所称二次补助,是指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过重部分实行的补助。

  本办法所称住院治疗,是指符合《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的规定住院进行的治疗。

  本办法所称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是指符合《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宜劳社发〔2008〕124号)规定的病种、限额并在门诊进行的治疗。

  本办法所称大病门诊治疗,是指符合《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宜劳社发〔2008〕65号)规定病种、限额进行的治疗。

  第三条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享受二次补助:

  (一)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因病住院治疗或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累计超过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50%的部分实行二次补助。

  (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因病住院治疗或大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累计超过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部分实行二次补助。

  符合二次补助条件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比例为50%,但最高不得超过八万元。

  第四条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二次补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二次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社会保障卡、上年度所有住院及慢性病(大病)门诊发票原件(已在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可提供发票复印件)、住院结算单、门诊清单、本地开户存折账户等相关资料,由单位或社区将相关资料收齐汇总后一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每年1至2月为申报上年度二次补助的时间,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二)审核。每年3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社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二次补助范围的对象建立相应档案,并将审核结果进行汇总。

  (三)公示。每年4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审核结果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参保人员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诉。

  (四)支付。公示结束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上年度补助费用拨付至参保人员提供的存折账户。

  第五条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按费用结算的年度累计计算,不得跨年度累计。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二次补助费用分别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列支。

  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二次补助费用的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参保人员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二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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