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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05:38  浏览:9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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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濮政办〔2005〕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
规 范 性 文 件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而且能够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规范。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决定、通告、意见、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三条 制定(包括修改与废止,下同)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努力实现精简、统一、效能目标的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维持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统一,不得与上位阶抽象行政行为规范相抵触。

第二章 立 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认为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要求,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第五条 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事项。
第七条 对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未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临时动议,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章 起 草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九条 起草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起草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应当经过本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应当正式行文,报送正式文本一式五份、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主要条款的说明、有关方面的意见等)一式三份和制定依据一式三份。
共同起草的,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以及有关资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于起草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精神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统一要求;
(三)是否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并正确处理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
(五)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及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按照上条规定举行的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并于举行听证会的三十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提请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认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经正式提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反馈意见;不予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对于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于经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经过修改,应当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在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认为需要听取有关情况说明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起草单位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常务副职签署,以市人民政府令或者其他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政策的统一执行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五份,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各一份。
第二十八条 对于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制定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或作出说明的,制定机关应当在限期内予以提供或说明。认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责成制定机关在三十日内自行纠正并报告纠正结果;对于拒不自行纠正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在六十日内直接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对于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季度公布。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七章 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适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实施机关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规范性文件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评估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
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评估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以外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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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定位 强化督导
努力提高检察建议的运用效果
——浅谈我院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几点做法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李旺城


2005年是高检院提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年”。贾春旺同志指出:“检察机关一定要认真研究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等,注意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法律监督工作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1]”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对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几年来,我院在狠抓办案的同时,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他们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仅2003、2004年二年,全院共发出书面检察建议31份,相关单位采用率达100%,通过检察建议进行整改的达97%,较好地发挥了检察机关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职能作用。
一、树立三种正确认识,明确检察建议意义
我院每年都举行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培训,2004年更是在全院“六个三”评比中专门设立了“优秀检察建议”的评选,目的就是让干警们熟悉并掌握检察建议写作,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与本领。在培训我们中努力树立干警对检察建议的三种正确认识:一是“该发则发,不该发不发”。有干警认为检察建议是“万金油”,涉猎应该宽泛,无论是司法机关出现违法行为还是一般单位的治安隐患,一律采用检察建议。针对这种情况,我院明确指出对于司法机关出现违反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行为,应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提出抗诉,而不能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因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刚性行为,被监督者有义务予以接受,而建议是一种柔性行为,被建议者有接受建议或拒绝接受建议的权力[2]。同时专门查阅高检院的相关法律文件,最终明确检察建议只是一种对各级单位、基层组织中涉及预防犯罪和综合治理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的法律文书,而涉及到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的违法只能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不起诉人的提出行政处罚的只能使用检察意见[3]。二是“宁缺勿滥,不随便发”。有干警认为检察建议能促进发案单位工作,应多发。《论语》曰:“人为言急之而言,谓之躁也”。我院强调,一定要规范慎重地使用检察建议,既不能让其束之高阁,更不能让其流于形式。有权制发检察建议不能是案件承办人或某个职能部门,它必须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编发,决不能滥发。三是“发后注重回访,不能不了了之”。有干警认为检察建议发了就完了,缺乏回访、督导的意识。针对此种情况,我院要求每份检察建议都必须进行相应形式的回访,回访时将情况做工作记录以备查考,并对被建议单位回复入卷归档。
二、明确履行三项要求,找准检察建议定位
我院把提出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形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克服就案办案思想、努力扩大办案效果的有效途径。针对一些业务部门因办案任务重,未及时向发案单位提建议的情况,我院专门召开中层干部会议,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明确提出三项要求:一是将检察建议活动列入全院目标量化考核范畴,设为加分项。对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一案一建议,对检察建议实行奖罚制度,不及时、不认真建议造成被建议单位不满的扣分,发出检察建议效果显著的则予以加分。二是将检察建议活动列入综合治理工作主要内容。由一名主管检察长亲自把关,结合办案提出建议,结合社会调查提出建议,结合回访考察提出建议。三是将检察建议列入“社会形象工程”项目。按照我院提出“内提素质、求质量,外重法宣、树形象”的工作思路,通过检察建议为发案单位服务,为社会服务,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几年来,我院预防、侦监、公诉等部门按照要求各司其职,认真开展检察建议活动。如2004年3月初,我区接连发生二起保安人员利用执勤便利条件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案件,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侦监处通过仔细分析案发原因,决定向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顺义分公司发出检察建议。该公司接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召开了经理会议,下决心进行彻底整改。率先在全市组建了专门的纠察队,设立了举报电话,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客户代表为保安风纪监督员,同时在招收录人、落实追究责任制上下功夫,截至到目前为止,我区保安人员再无涉嫌犯罪情况发生。
三、严格执行三种制度,规范检察建议程序
管子说:“规矩者,方圆之正也。人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为使检察建议程序化,规范化,我院先后出台了规范检察建议的三种制度:一是检察建议审批制度。检察建议由办案组制定专人撰写,然后由处长审稿,再由分管检察长审核签发。二是检察建议登记制度。各个处室撰写的检察建议,由职务犯罪预防处统一编号登记,建立专门登记簿,详细记载检察建议的时间、内容,以及要求整改的时限和整改效果。因此,我们所发出的检察建议有据可查,既可以反映办案人员落实检察建议情况,又可以增强承办人的责任心。三是检察建议送达制度。检察建议拟好后,我们委派专人送达,办案人员前往发案单位听取他们的意见,交换看法,尽量求得对问题的一致认识,同时送达检察建议。实践证明,当面送达,发案单位整改比较及时、认真。如2003年10月,我院在查处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下属一企业经理林某某涉嫌贪污一案时,发现该单位在财物管理上随意性较大,外找票据、白条下帐的情况突出,我院向该公司提出四点检察建议,由预防处长送《检察建议书》上门,该公司马上专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组织了一场“如何落实规定、强化精细管理”的大讨论,找出了问题的症结,一星期后,该公司书面详细汇报了整改情况,制定了《关于完善财务部门项目和财务开支的规定》,并邀请我院在2004年初为该国企就预防职务犯罪问题进行法制教育,达到了为国企服务、保障的社会效果。
四、坚持做到三个确保,严把检察建议质量
检察建议的质量如何,关键是看它表达是否清晰,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我院要求检察建议的编发一定要坚持三个确保,一是确保意思的清晰性,即要讲清楚问题。要求再提出检察建议前,应作专门的调查研究,掌握和积累充分的原是数据材料,做到让事实说话,无论是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建议,都必须客观实在,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有的放矢。二是确保问题的针对性,即要找准问题的原因。再讲清事实情况的基础上,还要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的论理或剖析,务必切中要害,以换取发案单位的共鸣和警醒。三是确保建议的可行性,即解决措施要具体、可行。建议应避免使用“请加强监管、教育”等空洞的语言,要言之有物,即须通过行业调查研究提出“如何加强监督管理、教育的几项具体措施”,力求对症下药。由于我院严把质量关,因此,五年来从未出现因不当而被撤销的检察建议,所发出的检察建议书没有出现差错。例如2003年12月,我院针对连续二起利用“黑公话”诈骗的现象向中国网通集团北京通信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反映了该公司在管理中存在二个问题:一是对电话申报用户缺乏审查,二是线务人员对安装地点不进行核对,导致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等人利用假身份证报装电话多部,后改公用电话恶意欠逃话费近10万元。我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受理报装仔细核对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并用户资料系统备查,若用户申请第二步电话时需询问用途和核查前部电话缴费情况,另外原则上不宜受理三部以上电话。二是线务人员安装电话时必须核对地址,名址不符的不予安装。”该建议引起北京市通信公司高层的高度重视,公司总经理赵继东专门做出批示,并于2004年1月下发《关于加强打击“黑公话”工作的通知》,其整改措施与我院的检察建议相差无几,此事充分反映了我院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对电信系统特点进行了充分调研,做到了检察建议及时、准确、可行,赢得了电信行业的认可,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帮助解决三个问题,提高检察建议效果
提出的检察建议能否得到发案单位重视和采用,这是最为重要的,再好的建议如果不落实,也是一纸空文。几年来,我院在提出检察建议的同时,主动帮助发案单位解决问题。一是帮助解决弱点问题。如从几年来所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分析,发案单位往往存在重业务轻思想教育的倾向,干部职工法制观念不强,单位往往等到出了问题才意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主动上门讲授法制课、开座谈会、赠送法制宣传材料。从1999年到2004年5年间,我院深入发案单位上法制课42场,开座谈会69次,赠送法制宣传材料5460份。二是帮助解决焦点问题。一些单位发案原因主要是管理不严,制度上有漏洞,被某些人钻了空子。在整改问题上,一些新任领导存在思想顾虑,怕制度修改影响队伍团结,另外一些领导则看不清问题的实质,对如何实行整改束手无策。我们了解清楚这种情况后,主动上门帮助他们解决思想问题,协助他们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三是帮助解决难点问题。例如2003年10月,我院在办理北京第一弹簧厂供销部原经理郭某某涉嫌贪污案时,发现该厂一是私设“小金库”,领导班子内部缺乏民主制约,二是规定销售人员工资与销售业绩挂钩,导致一些审批环节形同虚设,财务部门对销售、回款情况缺乏监督。对此情况,我院主侦检察官一边办案,一边撰写检察建议,建议该厂迅速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纪检监察,加强民主管理管理和科学决策。为了让发案单位尽快整改,主侦官和预防处长深入发案单位开座谈会。在短时间内,该单位就完善了《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发出商品管理制度》、《以实物抵消账款操作程序》、《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并结合郭某某一案和“四五”普法教育,分三个层次在全企业内开展党内普法教育、干部普法教育和群众普法教育,有效地防范了违法犯罪行为。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12〕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1日




  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统保”资金)管理,确保“统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共固原市委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保”资金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受助对象”)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年度性专项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受助对象是指夫妻双方具有固原市本地户籍的少生快富纯女户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纯女户夫妇双方及其所生女儿)。

  第四条 “统保”资金管理实行“财政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贴、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受助对象的资格确认,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配合财政部门监督资金管理情况。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预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发放操作规程,按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受助对象“一卡通”账号,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受助对象“一卡通”个人储蓄账户。

  第六条 “统保”资金按照“资格确认、封闭管理、代理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机制运行。“统保”资金的管理必须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监督“统保”资金管理工作,举报实行核实有奖制度。

  第二章 受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年审程序

  第七条 享受“统保”资金的受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少生快富纯女户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为纯女户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纯女户夫妇双方及其所生女儿)。

  (二)少生快富纯女户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为纯女户家庭全部成员(家庭成员指纯女户夫妇双方及其所生女儿)。第八条 “统保”资金受助对象资格确认与退出和年审同步进行。

  第九条 受助对象资格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于本办法实施后逐级审核确认。自本办法实施第二年起,逐级审核确认新增、退出受助对象。审核程序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四章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受助对象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享受“统保”资金。

  (一)受助对象因收养、过继、婚姻变动等情况导致子女增加的;

  (二)受助对象户口由现户籍地迁出固原市的;

  (三)受助对象死亡的;

  (四)因审批错误,被误列为受助对象的;

  (五)受助对象外出二年以上无法联系的;

  (六)其他符合不再享受“统保”资金的。

  第十一条 年审是指从本办法实施第二年起,每年对受助对象资格进行的审核复核。

  (一)村(居)委会核查享受补贴对象增减情况,填写《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花名册》、《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花名册》(以下简称《补贴花名册》)、《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汇总表》、《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汇总表》(以下简称《补贴汇总表》)和《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退出花名册》、《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退出花名册》(以下简称《退出花名册》)、《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退出汇总表》、《固原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象退出汇总表》(以下称《退出汇总表》),于每年9月10日前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评审组,对村(居)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后的受助对象和退出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填报《补贴花名册》、《补贴汇总表》和《退出花名册》)、《退出汇总表》,于每年9月20日前上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核。

  (三)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核,确认受助对象。并将复核确认的名单,在受助对象和退出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办、村(居)予以公示,还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汇总填报《补贴花名册》、《补贴汇总表》和《退出花名册》、《退出汇总表》,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送本县(区)财政部门。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全市受助对象进行汇总。于每年的10月10日前将汇总的《补贴花名册》、《补贴汇总表》送市财政部门,划拨市级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财政为少生快富纯女户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按最低档缴费标准补贴统筹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市级财政为少生快富纯女户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每人每年各补贴10元,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分担。

  受助对象可选择不同缴费档次补交个人缴费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可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予以调整。

  第四章 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十四条 “统保”资金以户为单位按年进行核发。

  第十五条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10日前向市人口计生部门报送下年度受助对象概算。

  第十六条 市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县(区)上报受助对象概算和上年度“统保”资金发放情况,于每年9月20日前编制当年市级“统保”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汇总编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提交市人代会批准政府年度预算后,市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下达本年度市级“统保”资金预算。

  县(区)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由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编制报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汇总编入县(区)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提交县(区)人代会批准政府年度预算后,县(区)财政部门下达本年度县级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市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10月10日前将《补贴花名册》和《补贴汇总表》提供给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补贴花名册》和《补贴汇总表》后10个工作日内将市级“统保”资金拨入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市级“统保”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配套资金一起,通过城乡居民“一卡通”划拨到受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第十八条 受助对象在全市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收缴前持有效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光荣证)到县(区)指定金融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领取“统保”资金,由受助对象将其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自行缴入其户籍所在地社保、医保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县(区)财政部门和计生部门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统保”资金发放情况相关信息资料分别报市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二十条 上年“统保”资金结余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资金额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每年对本县(区)受助对象资格确认、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

  “统保”资金的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统保”资金代理发放机构,并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 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发生截留、拖欠、抵扣补贴资金行为的,按照协议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统保”资金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统保”资金实施范围和补贴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统保”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统保”资金管理混乱或造成“统保”资金被骗领、冒领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或虚假证明的;

  (五)在“统保”资金申请、审核、办理相关手续时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受助对象弄虚作假,骗领、冒领“统保”资金的,由乡(镇)负责追回资金,追回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统保”资金被骗领、冒领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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