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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23:53  浏览:8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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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办〔2009〕7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反馈。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六日

关于广州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建设一支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组部《关于印发〈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22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23号)和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广东省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8〕19号),结合广州实际,现就我市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委以及市委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本领、提高科学发展能力为重点,综合运用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高起点高层次大规模培训干部,促进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发展和干部健康成长服务,为广州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全省“首善之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总体目标。

  坚持将干部教育培训作为“能力建设工程”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平均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时间达550学时以上;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经过努力,使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任务得到全面落实,广大干部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党性修养切实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领导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不断增强,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学风进一步弘扬,培训理念、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管理、培训制度和培训手段不断创新,培训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活力增强,逐步形成与广州科学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相适应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二、主要任务和培训重点

  (一)主要任务。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要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对广州的战略定位来谋划,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坚持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培训干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不断调整培训重点;坚持用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干部,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坚持用科学文化知识培训干部,提高综合素质。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哲学、计算机、英语培训的有关要求。采取专题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对全体干部进行哲学基础知识的培训,主要对基本常识、基本原理以及现实问题的理论回答等内容进行学习,加强对干部哲学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对50岁以下在职干部进行电脑技术操作技能培训,建立干部信息技能培训考核制度,采取集中培训与网络培训的形式,按照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和需求进行电脑技术操作技能培训,编写科学信息技能教材,制定规范的考核标准;强化干部外语沟通和运用能力的培训,对35岁以下在职干部进行外语强化培训和统一考试,要求能够进行日常外语会话,阅读一般性外语文章和撰写常见外语应用文稿。

  (二)培训重点。

  按照中央以及省组织实施的各项重点培训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且精心组织实施。

  1.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培训。突出抓好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和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员、高校负责人的培训。认真落实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对我市安排的调训任务,做好各类培训班学员的选派工作。根据领导班子换届情况和干部配备情况,适时举办新进领导班子成员培训班。每年在市委党校举办2期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计划培训100人;举办1期局级领导干部半脱产进修班,计划培训50人;举办1期局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计划培训50人;举办3期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计划培训250人;举办1期处级领导干部半脱产进修班,计划培训100人;举办2期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计划培训200人。根据年度理论热点和工作重点举办10-15期左右专题自选培训班,计划培训500人,确保5年内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轮训一遍。

  2.对后备干部及中青年干部的培训。制定科学合理的后备干部培训计划,按照培养目标和我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每年有计划地安排部分后备干部参加中央、省的后备干部培训班。每年在市委党校举办1期中青年领导干部培训班,选送45岁以下优秀正处级领导干部参加培训,计划培训40人,5年培训200人。实施青年人才培养工程,每年举办1期青年干部培训班,选送35岁以下优秀科级领导干部参加培训,计划培训40人,5年培训200人。后备干部培训采取理论学习与挂职锻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并安排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和国情教育基地进行党性锻炼、到高新企业、街道(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考察调研,帮助后备干部健康成长。

  3.对基层干部的培训。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六好”平安和谐社区为目标,加大以镇、街干部为主体的城市和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力度。依托区(县级市)、镇(街)党校、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体系,着重开展执行政策、推动科学发展、依法办事、服务群众、加强社会管理、处理突发事件、解决自身问题等方面的培训。根据镇、街换届情况在市委党校举办镇、街道党(工)委正副书记和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培训班,对镇、街新进班子成员进行轮训。注重开展村、居“两委”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

  4.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按照增强企业科学发展意识和能力的要求,以培养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快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驾驭能力高、熟悉危机管理、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重点培训市属国有骨干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后备干部。充分利用广州地区高校优势资源,继续举办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战略管理、创新管理、资本运营、人力资源管理和营销策略方面的培训,每年计划培训250人。到2012年,对市属国有企业中高层领导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5.对创新型人才的培训。围绕广州建设全省自主创新策源地和华南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切实抓好高水平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形势与政策教育,科学精神、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创业精神的教育, 以及把握全局、决策咨询、组织协调、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方面能力的培训。继续实施“551工程”,加强汽车石油化工、信息制造业、生物医药业、生态环保业以及现代农业等重点行业创新型人才培训,5年内,重点培训10万名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创新能力强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6.对急需人才的培训。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广州建设全省“首善之区”过程中的重点项目为基础,加强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举办亚运会、建设宜居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文化软实力、推进社会建设事业全面进步、加强党的建设等各方面急需人才的培训,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指导相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急需人才和急需知识、技能的培训,切实保证广州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7.对公共管理人才的培训。以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为前提,以开拓世界眼光和增强战略思维能力为目标,培养一批拥有世界先进公共管理理念,掌握最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公共管理人才。每年举办1期公共管理知识高级研修班,以国内外高校相结合,国内外长短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主要选派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市管领导干部参加培训,每年计划培训20人,5年共培训100人;每年举办1期领导干部赴美进修班,以语言强化、理论知识与实习锻炼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公共管理知识培训,主要培训年轻优秀的正处级领导干部,每年计划培训20人,5年共培训100人。

  8.对外向型人才的培训。在广州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举办2010年亚运会的背景下,为提高领导干部国际沟通交流能力,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采取自主报名、自主安排培训时间、自主选择培训地点的“自主化”学习方式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英语培训。每年举办1期县处级领导干部业余英语培训班,计划培训200人左右,5年共培训1000人左右。市委组织部与市人事局要共同制定广州35岁以下干部英语轮训计划,并按照要求进行统一考试。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党委组织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分类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市委组织部与市人事局要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工作重点侧重于宏观管理方面,减少直接举办的培训班次。充分发挥市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作用,进一步明确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与干部所在单位的职责分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效率。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要求,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统一协调的干部管理体制。完善“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公务员网络大学堂”两个网络系统,为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提供更宽阔的管理平台。

  (二)推进培训的改革创新。

  1.加强培训需求调查。尊重干部的个性化培训需求,依靠“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长期设置培训需求情况调查网页,及时了解各级领导干部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手段的意见建议,根据需求制定和调整年度培训计划,每年要对各单位下一年度培训需求进行调查,科学合理安排培训班次。

  2.加大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力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每年要更新一定比例的课程,确保培训内容能够符合服务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通过购买或招标等方式,把一批符合干部需求、内容新颖、观点鲜明、教学方法多样化,具有感染力和启发性的课程纳入“网络大学堂”。

  3.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将党和国家对干部的学习要求与干部自身的培训需求结合起来,形成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对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类培训,逐步加大干部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的力度。培训组织部门要定期公布自主选学课程信息,由培训对象自主选学。

  4.创新培训形式。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深化教学改革,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的积极性。实行理论学习与挂职锻炼相结合,多途径、多形式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实行脱产与半脱产相结合,缓解工学矛盾。实行党校与普通高校、社会力量办学相结合,充分利用多种资源为干部教育培训服务。

  (三)优化办学体制。

  1.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校工作条例》,加大市委党校软硬件建设力度,提高扩大培训规模的承载力。发挥市委党校与区、县级市分校之间在统筹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师资调配、学制设置和教学评审方面的作用,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办学实力,形成以市委党校为主体,区、县级市委党校为依托的新的办学体制。开辟与省委党校主体班次的教学互通体系。

  2.加大对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优化整合力度。加强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的联系和合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广州地区高校资源的优势,将学科建设、专业课程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特长与干部专业知识培训的需要结合起来,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开放办学机制。继续加强我市与中山大学“市校战略合作”关系,提高资源利用率。

  3.引进竞争择优机制。鼓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开展适度、有序的竞争。推行培训机构资格认证制度和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培训需要,定期确定培训项目,向具备资格的培训机构开放,择优选定承办机构。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清理、整改和管理,提高培训机构利用效率。

  4.做好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市、区(县级市)两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有关要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对我市培训机构软硬件建设提出意见,并出台我市培训机构评学、评教、评管等实效考核具体办法,促进培训机构优化资源,提高办学质量。

  (四)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1.加强对领导班子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考核。以培训积分管理制度为基础,健全述学、评学、考学、督学制度,以单位干部参加培训的总体状况以及培训的基础工作、管理工作、改革创新等综合情况为主要内容,对领导班子进行干部教育培训绩效考核,要将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有机结合,有效运用。

  2.加强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以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学习态度和课堂表现以及运用培训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情况为重点,对干部参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并且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实时更新和维护好“干部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的培训信息数据,将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和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深化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引进竞争机制,全面推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继续做好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到国内外高校、著名培训机构学习进修,并结合实地调研、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培养一批高水平专业师资队伍。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聘请一批优秀领导干部、成功企业家、科技专家、高级专业人才和突出的基层干部担任兼职教师。

  四、学风建设

  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风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深刻认识加强学风建设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受训学员要端正学风。干部在学习培训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作风,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带着问题进课堂,做到学有所获,将学习成果体现在工作中,做到学有所用。在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学习,要牢记“两个务必”,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和各项培训纪律,端正学习态度,厉行勤俭节约,不得用公款吃喝、宴请、旅游。

  (二)培训机构要规范管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转变培训观念、总结培训经验,遵循培训规律,深化教学改革,结合实际需要,科学地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完善有关培训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切实加强学员管理和教学管理,营造良好的学习秩序和氛围。对教师的素质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出明确要求,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坚持勤俭办学,大力倡导艰苦奋斗之风。

  (三)授课教师要科学施教。培训机构的教师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善于回答和解决学员在各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力戒照本宣科、无的放矢。要遵守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发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如有违反,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教师资格。

  (四)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及其他承担相关培训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学风建设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学风建设情况作为考核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的重要条件,纳入干部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对培训机构要进行清查,对以培训为名,实为宾馆、度假村的所谓“培训中心”,坚决予以整顿和取缔。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纳入本级党委(党组)、政府、本部门工作总体规划。要经常研究分析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发挥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和宏观指导作用。

  (二)加大投入,健全队伍。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培训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建立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制度,保证重要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完善经费管理办法,严禁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健全管理机构,保证足够的人员编制,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注重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者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检查指导,狠抓落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新一轮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战略任务的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针对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促进培训工作科学发展。加强新闻宣传工作,进一步形成全党重视、全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保证大规模培训工作顺利、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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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废止)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4号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二年十月八日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检验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各类检验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是指用于煤矿生产和建设,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指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证明该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包括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安全标志。

  第五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依据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进行;没有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的,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进行。

  第六条 取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负责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检验机构指可以承担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和监督。

  乙级检验机构指只承担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维修检验和在用品检验以及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临时承担事故调查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下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第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甲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申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接受理。乙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后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推荐。

  第九条 从事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的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第十条 资质认可申请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四)申请机构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以及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五)其他部门对申请机构认可或者授权的资料;

  (六)与资质认可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进行评审。

  资质评审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等同ISO/IEC17025)进行。

  第十二条 评审组通过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收到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资质认可证书。

  第十四条 取得甲、乙两级资质认可证书的检验机构,可以在资质认可证书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内,开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国家强制性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具有甲级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五条 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检验机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检验工作。

  第三章 检验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开展检验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检验机构正常的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工作;

  (二)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三)主动配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全国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评审和认可工作;

  (二)发布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目录;

  (三)对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对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五)受理对检验机构的申诉。

  第十九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本行政区内,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在用品检验和维修检验工作;

  (二)受理本行政区内乙级检验机构的认可申请,并对其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受理本行政区内对乙级检验机构的申诉。

  第二十条 甲、乙两级检验机构的主要人员、设备和检验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当分别及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权对其资质进行重新评审或者取消对其检验资质的认可。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应当保守被检验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和从事被检验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对外咨询业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严格按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开展检验工作的;

  (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的;

  (四)超越资质认可范围开展检验业务的;

  (五)检验工作拖延,严重影响检验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检验人员收受被检单位财物或者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复审的;

  (八)无故拒绝检验的;

  (九)受所属单位的干预,有失公正的。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经整顿(不少于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资质认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 被检单位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检验情况进行调查,对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进行检查分析,确定申诉意见是否成立;若申诉成立,应当宣布检验结果无效,进行复检;若申诉不成立,应当向被检单位作出书面解释。

  被检单位对乙级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指定甲级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在6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被检单位对甲级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指定其他甲级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组织专家组监督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在6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标志检验费用由申请安全标志的企业承担;

  (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费用由维修企业或产品使用单位承担;

  (三)事故调查检验费用由发生事故单位承担;

  (四)申诉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依据宪法和吉劳险字〔198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核算、统一使用,建立统筹基金。
第三条 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坚持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化管理为主的方向过渡。
第四条 凡在我市的县(区)属以上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参加统筹。
第五条 市成立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退休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退休基金的统筹项目包括:
1.退(离)休金;
2.副食补贴;
3.冬季采暖补贴;
4.粮煤补贴;
5.退(离)休人员生活补贴;
其它费用暂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统筹后,除上述五项外,国家规定退休人员新增加的福利待遇,仍由原单位支付。
第七条 统筹的退休金暂按下列标准提取:
1.退(离)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五以下的(包括没有退休职工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
2.退(离)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五(含百分之十)以上的,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提取;
3.退(离)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上的,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
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对提取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统筹的退休金,企业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
第九条 参加统筹的单位在每月十日前将《统筹金结算表》报给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依据《统筹金结算表》,每月十五日前以《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向参加统筹的单位发出托收。收缴的统筹金存入“统筹基金”专户。在下月十日前,由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按企业实际的退休金额返给企业。
实行统筹后第一个月的退休费用,仍由原单位支付。
第十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发生破产和关、分时,对退休人员的划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因亏损暂时无力缴纳统筹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缓缴,待有缴纳能力时补缴。
缓缴超过两个月的,停止支拨退休费,补缴后补拨。
第十二条 统筹的退休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挪作它用。
统筹退休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的监督,银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付。
第十三条 统筹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退休基金。
第十四条 统筹的退休金不征税,不收附加费。
第十五条 统筹以后,退(离)休人员与原单位关系不变,仍由原单位发放退休工资,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参加统筹企业的职工退(离)休,按国家规定办理,需要提前退休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七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职工被辞退、开除、判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统筹机构不发给退休金。
第十八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退(离)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期间停发退休金,刑满后恢复其原有的退休金。
第十九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必须配合退休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统筹工作,对无故欠缴的企业,由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全年最高的月份金额强行扣缴,同时按日计罚应缴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在报表中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缴应统筹的金额外,按日计罚应统筹金额千分
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补缴金额百分之五的处罚金。
滞纳金和处罚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转入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退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从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二作为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统筹基金减支实际支付的退休金后剩余部分作为后备金。
后备金的使用由市保险公司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第 市区已参加当地保险公司办的养老金保险的集体企业,也参加市统筹。已交的保险费留在保险公司,作为该企业的后备基金,在缴纳统筹金有困难时,经批准用以抵缴统筹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柢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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