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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归属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5:13:33  浏览:8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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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归属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归属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水利电力部、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水利电力部、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87)水电电生字第30号文件《关于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利用外资进口电站锅炉的检验工作归属问题的函》收悉。经与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一切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已作为重要的商品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法定检验必须由法定机构进行
,不能由商品进口单位自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检验。
由于锅炉压力容器是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授权劳动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监察。在国务院〔1979〕249号文件及进出口商检条例实施细则中都规定,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由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
构办理。
按上述规定,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引进电站设备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为《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内的项目,须经法定检验,其安全监督检验,必须由劳动部门进行。至于引进成套设备中未列入《种类表》的,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但国家商检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
262号文件规定,实行驻建设现场监督管理。
二、为保证国家重点工程之一的大连湾电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请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速与我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商定进口电站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有关事宜,并提供实行法定检验所需有关资料和现场检验的必要条件。
三、福州、南通、上安三个电厂的发电设备也即将到货,请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部署有关分公司及时办理报验手续。



198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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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镇(简称县城关镇),不包括乡和县城关镇以外的城镇。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效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市及各地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以及其它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煤气、自来水、集中供热开户费和增容费、城市供水设施投资补助费等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一次缴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阜阳城区(包括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2元。

(二)各县(市)及各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4元。

(三)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阜阳城区低于5万平方米,界首市低于3万平方米,各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下同),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应标准的150%征收。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相应标准的80%征收。

(五)混合功能的建设项目按相应功能的房屋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本条第(四)项各城市建成区的范围,根据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建设、物价、财政部门每两年修订一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 下列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

(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

(三)社会福利事业用房;

(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五)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中财政拨款的部分;

(六)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

(七)工业企业生产建设项目;

(八)大型农产品市场建设项目。

第八条 下列用房及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

(二)按“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

(三)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集资建房)建设项目。

第九条 独立矿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独立矿区主管部门决定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减免范围,以及确需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征收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对违反规定的,按乱收费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行政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月10日起执行。



关于1999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1999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1999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制止奢侈浪费八
条规定,结合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联系生产经营实际,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推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以下简称“企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主要任务国有企业要继续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作风,认真落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规定,着重抓好中央提出的关于严禁到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准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
名胜区旅游;严格控制改建、扩建、新建或购买、装修办公楼和新建宾馆;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的工作,坚决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等3项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对照《廉政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重点围绕以下4个方面
进行自查自纠:
(1)是否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2)是否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3)是否让所在企业与自已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所办企业进行经济交往;
(4)是否在改制过程中有利用权力低价评估资产,买卖企业,导致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
要巩固清理通信工具、控制会议和庆典活动、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等工作的成果。继续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礼品登记制度、收入申报制度以及业务招待费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继续贯彻执行亏损困难企业“不得用公款为领导干部建造、购买或装修住房;不得购买或长期租用小汽车;不得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的规定,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尤其要注意做好职工下岗分流、住房分配和医疗制度改革等过程中的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
要协助有关部门坚决查办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领导人员侵吞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案件,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的案件。
二、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
(一)切实提高专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抓好对照检查工作。结合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组织企业领导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有关反对腐败、加强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论述,以及党中央对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的一系列规定和
要求,在提高他们对反腐倡廉工作认识的基础上,认真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同时要组织好自查自纠教育活动,把执行1999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的有关要求作为重要内容,逐条严肃认真地对照检查,并以整风态度解决领导人员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党性分
析与自查自纠、民主评议结合起来,勇于开展负责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认真纠正存在的偏差。要理直气壮地提倡共产主义奉献精神,不断端正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企业领导人员树立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建立本单位的党风建设和廉洁经营责任制,把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促进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实现。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不仅自己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而且要负责本企业的党风建设和廉洁经营,管好分管部门和单位及自己的配偶、子女。
要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切实加强党组织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要通过完善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逐步营造层次分明,逐级负责,相互制约,责任到人的监督管理体制。
(三)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加强基层民主监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家和集体控股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
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企业改革方案以及对外投资、联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凡涉及住房分配、下岗分流、调资晋级、资金分配等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必
须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要严格业务招待费报告制度,制定和完善企业业务招待以及缴纳的各种收费、罚款、摊派、赞助、广告等费用向职代会报告的具体办法。继续坚持企业职代会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制度,对民主评议不合格的企业领导干部
要做出组织处理,不得易地做官。
(四)协助有关部门推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会计聘任制度。各级企廉工作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从而加强对经营者的权力监督,促进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贯彻和落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
业可试行向会计事务所聘用会计人员的办法;国有大型企业内部可实行向所属经济实体委派财务总监或会计的做法。
三、几点要求
(一)结合实际,下功夫抓落实,见成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提出的廉洁自律规定和要求,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没有落实或执行不好的,要继续坚持抓好落实。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中央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有选择、有重点地解决职工群众反映
突出的问题。贯彻企廉工作规定要一步一个脚印,分阶段逐条逐项地真正落到实处。企廉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找准切入点,通过重点抓好改制企业和亏损困难企业落实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促进企业改革与脱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各级企廉工作机构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倾听职工群众的反映,及时掌握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随时注意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加大对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把经常性的
督促检查与必要的专项检查相结合,注意抓住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带倾向性问题,组织重点检查,深入研究,找出症结,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要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不作自查自纠的,一
经查实,要从严处理。
(三)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指导工作的力度。要组织力量做深入的调查,在对不同类型企业落实企廉工作规定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采取不同措施,分类指导。尤其要结合深化企业改革,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群策群力,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和对策,加强对企
业法人代表的监督。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善于运用正反典型事例,指导面上的工作。特别要重视总结和宣扬企业领导人员模范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先进典型,树立起廉洁勤奋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形象。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搞好组织协调。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企廉工作是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尤其是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企廉工作和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方、各企业要适当充实企廉工作机构
的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办事机构,真正做到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分管,有办事机构,并在办公经费和条件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经贸委和纪检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协调,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各级企廉工作机构要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重要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199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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