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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挂历的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0:01:16  浏览:8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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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挂历的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出版挂历的管理规定
1995年3月14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出版社主管单位),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
近几年,我署针对挂历出版中的问题,曾多次发过文件,对挂历的出版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对挂历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规范化管理,控制总量,提高质量,根据当前挂历出版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经中央宣传部同意,现作出有关规定如下:
一、商品挂历属于美术类出版物,只能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
二、对挂历出版品种实行总量调控。凡属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每年安排挂历品种不限;凡属新闻出版署核准出版书范围允许出版挂历的出版社,每年安排挂历品种不得超过5种;其它出版社,每年可以安排挂历1-2种。所有出版社出版挂历使用的书号必须在我署核定的该社书号总量之中。(名单附后)
三、挂历画面和文字均不得有禁载内容。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选用裸体摄影作品;选用人体美术作品,限于世界古典艺术名作;选用比基尼泳装摄影作品,限于游泳、健美等体育比赛画面,格调必须健康。
四、商品挂历必须使用标准书号和条形码,并注明挂历名称、作者、出版者、责任编辑、印刷单位、总发行单位、定价等事项,不得缺项。否则,按非法出版物查处。严禁以任何名义买卖书号出版挂历。
五、挂历印制前制作的用于征订的样张、样本,须报送新闻出版署图书司备案。挂历出版后一个月内,须按图书样本缴送管理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缴送样本。
六、对商品挂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由新闻出版署商国家计委价格管理部门发布当年商品挂历的最高限价标准。各出版社对挂历的定价,必须在最高限价之内。

七、印制挂历必须到定点书刊印刷厂。跨省印制挂历、出版社必须到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开具出省印刷证明,注明挂历名称、作者、出版者、书号、出版方式、印数、定价等;经印刷地的新出版局同意,发给准印证扣才可安排印制。印刷单位在承印挂历时,必须事先查出版社的付印手续是否齐全,手续不全,不得承印。
八、具有总发行权的新华书店(出版发行集团)可以从事挂历的一级批发业务;出版社可以从事本版挂历的一级批发业务;二级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营方式从事挂历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实物或其它手段进行不正当的促销活动。
九、销售和印制挂历必须严格按照国办发(1987)14号文《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公款印制、购买挂历赠送国内单位和个人。

十、广告宣传挂历,只能用于向国外赠送。任何单位不得印制向国内赠送的广告挂历。印制广告宣传挂历必须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内容并办理准印证,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违反规定的按非法出版物处理。
十一、对违反上述规定出版的挂历,各地出版管理部门有权实行暂时封存,再由新闻出版署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违规情节对出版社给予处罚。处罚包括:取消挂历出版权、没收利润、罚款、销毁内容不好的挂历等;情节严重的,除进行上述处罚处,将对出版社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社号或营业执照。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出版挂历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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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2006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教育行政学院2006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5年11月29日

教人厅函[2005]2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大规模培训干部的重要战略部署,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明确的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基本精神,现将国家教育行政学院2006年干部培训重点项目招生工作计划通知如下:

  一、高校领导干部进修班(第二十八、二十九期)

  第二十八期进修班办班时间为2006年5月,为期一个月。该班招生对象主要是教育部直属高校、相关部委所属高校以及进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现职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计划招收学员100人。

  第二十九期进修班办班时间为2006年9月,为期一个月。该班招生对象主要是地方普通高校现职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计划招收学员150人。

  该班主要组织学员继续深入学习和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围绕教育部2006年中心工作,着重研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深入思考改进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措施;学习党的建设理论,加强党性修养;学习现代高等教育理论和高等学校管理科学,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了解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新动态、新特点,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全面提高领导管理能力。

  二、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第二十五、二十六期)

  该班招生对象主要是全国普通高校中青年后备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二十五期培训班办班时间为2006年3月,为期三个月,计划招收学员120人;

  第二十六期培训班办班时间为2006年9月,为期三个月,计划招收学员120人。

  该班主要组织学员继续深入学习和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围绕教育部2006年中心工作,系统学习现代高等教育理论及高等学校管理科学,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了解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新动态、新特点,加强对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现实问题的研究;学习党的建设理论,加强党性锻炼与作风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领导管理能力。

  三、直属高校领导干部专题研修班

  培训对象为直属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期10天,每期计划规模100人。办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主要围绕教育部党组中心工作,针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组织学员围绕高等教育发展和高等学校管理某一方面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四、省市教育厅长(主任)高级研究班(第二期)

  该班招生对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现任厅(委、局)级领导干部。

  计划招收学员40人,为期10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该班主要组织学员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围绕教育部2006年中心工作,继续深入研讨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行动措施;进一步深入学习教育政策法规,把握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新动态、新特点,增强整体规划省域教育发展的意识,提高领导管理能力。

  五、地市教育局长(教委主任)研修班(第十九、二十期)

  该班招生对象主要是全国各地(市、州、盟)教育局长(教委主任,含副职)。每期计划招收学员100人,为期三周。

  第十九期办班时间为2006年3月;

  第二十期办班时间为2006年9月。

  该班主要组织学员深入学习和领会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贯彻落实和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为基本线索,深入学习全国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知识,针对当前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和交流,努力提高有效推进素质教育的综合能力。

  六、县(市)教育局长培训班(第十一、十二期)

  该班招生对象主要是县(市)教育局长(教委主任)。每期计划招收学员200人,为期三周。

  第十一期办班时间为2006年3月;

  第十二期办班时间为2006年9月。

  该班主要组织学员深入学习和领会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贯彻落实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为基本线索,深入学习全国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知识,针对当前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和交流,努力提高有效推进素质教育的综合能力。

  上述各类班次,教育部均有专项经费支持。具体招生事项及招生名额分配将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分期通知。届时请按要求认真做好学员招生和选派工作。



关于批转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政发〔200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制订的《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加快移民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滩坑水电站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用于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中丽水市范围内各移民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列入省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是指移民安置点必需新建、扩建的下列项目:

  (一)供排水设施;

  (二)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

  (三)防洪堤坝等水利设施;

  (四)学校扩建或迁建等教育设施;

  (五)卫生院扩建或迁建等卫生医疗设施;

  (六)基层文化设施;

  (七)农村广电设施;

  (八)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 省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一)省专项资金重点安排用于经审批立项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

  (二)省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上以各有关县(市、区)移民安置人数为基础,以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为依据统筹安排;

  (三)省专项资金的补助,与各有关县(市、区)移民安置地方配套资金相结合,与项目实施进度相衔接,实行任务、资金、责任三包干。



第二章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 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省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安排原则,并由丽水市和各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立项。

第六条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程序: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采取“两上一下”的程序。

“一上”是每年有关县(市、区)将列入年度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资金配备方案表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初审。

“一下”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各有关县(市、区)年度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资金配备方案表,会同市财政局审查平衡后返还各有关县(市、区)计划发展委员会。

“二上”是各有关县(市、区)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当地财政局,根据市审查平衡后的年度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资金配备方案表,联合行文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七条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资料:

(一)“一上”资料:

1.各县(市、区)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当年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建议方案(表式见省管理办法附表一)(其中供配电项目单列申报);

2.各县(市、区)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上年度的项目实施情况。

(二)“二上”资料:

1.各有关县(市、区)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当地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告,关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建议方案;

2.丽水市滩坑水电站××××年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专项资金补助建议表(汇总表、明细表);

3.各有关县(市、区)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4.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5.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时间:

  (一)“一上”时间为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上” 时间为次年1月30日前上报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和资金补助建议方案共同进行审核,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论证,审查确定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并于次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第十条 各有关县(市、区)在省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和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请程序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经审定后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调整。



第三章 省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核拨

第十一条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专项资金补助分配计划后(其中供配电项目补助资金由省电力公司下达和核拨,具体办法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应根据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工程进度和地方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将省专项资金拨付给各有关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资金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拨资金。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



第四章 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省下达用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专项资金,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当年未完成进度的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应由地方政府筹集用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资金,须按进度、比例及时到位。

  第十五条 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和财会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管理制度,认真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为便于有关部门掌握公建设施项目实施情况,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年度工程进度情况、项目财务执行情况(表式见省管理办法附表二、三)上报所在县(市、区)和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由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审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公建设施项目建成后,由所在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移民办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各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情况报告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汇总后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五章 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投资主管、审计、移民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省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 建立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责任制,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代表省人民政府与丽水市及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资金管理责任书,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与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对因领导不力、管理措施不严而造成项目工期拖延或发生建设资金被截留、挪用、移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各有关县(市、区)使用管理省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经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省专项补助资金或者违规使用省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的,除按规定严肃查处外,暂停对该县(市、区)安排省专项资金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政发〔2004〕87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制订的《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加快移民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滩坑水电站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用于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中丽水市范围内各移民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列入省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是指移民安置点必需新建、扩建的下列项目:

  (一)供排水设施;

  (二)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

  (三)防洪堤坝等水利设施;

  (四)学校扩建或迁建等教育设施;

  (五)卫生院扩建或迁建等卫生医疗设施;

  (六)基层文化设施;

  (七)农村广电设施;

  (八)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 省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一)省专项资金重点安排用于经审批立项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

  (二)省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上以各有关县(市、区)移民安置人数为基础,以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为依据统筹安排;

  (三)省专项资金的补助,与各有关县(市、区)移民安置地方配套资金相结合,与项目实施进度相衔接,实行任务、资金、责任三包干。



第二章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 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省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安排原则,并由丽水市和各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立项。

第六条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程序: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采取“两上一下”的程序。

“一上”是每年有关县(市、区)将列入年度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资金配备方案表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初审。

“一下”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各有关县(市、区)年度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资金配备方案表,会同市财政局审查平衡后返还各有关县(市、区)计划发展委员会。

“二上”是各有关县(市、区)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当地财政局,根据市审查平衡后的年度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资金配备方案表,联合行文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七条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资料:

(一)“一上”资料:

1.各县(市、区)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当年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建议方案(表式见省管理办法附表一)(其中供配电项目单列申报);

2.各县(市、区)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上年度的项目实施情况。

(二)“二上”资料:

1.各有关县(市、区)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当地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告,关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及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建议方案;

2.丽水市滩坑水电站××××年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专项资金补助建议表(汇总表、明细表);

3.各有关县(市、区)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4.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5.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时间:

  (一)“一上”时间为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上” 时间为次年1月30日前上报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和资金补助建议方案共同进行审核,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论证,审查确定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并于次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第十条 各有关县(市、区)在省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和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请程序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经审定后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调整。



第三章 省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核拨

第十一条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专项资金补助分配计划后(其中供配电项目补助资金由省电力公司下达和核拨,具体办法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应根据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工程进度和地方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将省专项资金拨付给各有关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资金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拨资金。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



第四章 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省下达用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专项资金,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当年未完成进度的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应由地方政府筹集用于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资金,须按进度、比例及时到位。

  第十五条 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和财会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管理制度,认真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为便于有关部门掌握公建设施项目实施情况,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年度工程进度情况、项目财务执行情况(表式见省管理办法附表二、三)上报所在县(市、区)和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由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审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公建设施项目建成后,由所在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移民办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各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情况报告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汇总后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五章 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投资主管、审计、移民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省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 建立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责任制,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代表省人民政府与丽水市及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资金管理责任书,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与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对因领导不力、管理措施不严而造成项目工期拖延或发生建设资金被截留、挪用、移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各有关县(市、区)使用管理省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经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省专项补助资金或者违规使用省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的,除按规定严肃查处外,暂停对该县(市、区)安排省专项资金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滩坑△ 资金 管理 通知































主题词:财政 滩坑△ 资金 管理 通知
丽政发〔2004〕87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制订的《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加快移民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滩坑水电站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用于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中丽水市范围内各移民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列入省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是指移民安置点必需新建、扩建的下列项目:

  (一)供排水设施;

  (二)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

  (三)防洪堤坝等水利设施;

  (四)学校扩建或迁建等教育设施;

  (五)卫生院扩建或迁建等卫生医疗设施;

  (六)基层文化设施;

  (七)农村广电设施;

  (八)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 省专项资金安排原则:

  (一)省专项资金重点安排用于经审批立项的移民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

  (二)省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上以各有关县(市、区)移民安置人数为基础,以安置点公建设施项目为依据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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