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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39:49  浏览:98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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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

工商标题[2004]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方便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各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一次将名单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商标局备案。抄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

二、商标代理机构需要通过邮寄的方式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的,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开设账户、交纳规费预付款事宜。

三、商标代理机构需要了解如何开设账户等有关情况的,请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网址为:http://www.ctmo.gov.cn或http://sbj.saic.gov.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联系电话:68032233-3417,传真:68050269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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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8月27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包括新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铜川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铜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办理日常业务,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
(二)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发放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
(四)鉴证房屋拆迁协议,裁决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
(五)对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员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限期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 拆迁人拆迁房屋,必须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八条 申请房屋拆迁必须持有下列文件:
(一)房屋拆迁申请;
(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用地使用的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国家规定其他批准文件。
第九条 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按规定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缴纳拆迁管理费。拆迁管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十条 凡无《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的,建设部门不予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予现场划定红线,房屋产权监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增灭籍手续。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涉及集体土地的,应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农户所需宅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划拨;无宅基地划拨的,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迁入居民住宅区。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拆迁的,先由建设单位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然后办理拆迁手续。
第十三条 市政府公用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限达不到协议的,拆除有产权争议的房屋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明确产权归属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
拆迁主管机关裁决可以先行拆迁的,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会同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和拆迁当事人将房屋位置、结构、面积、评估资料和正式在册人口记录在案,并对被拆迁人作临时安置,预留补偿金额,先行拆迁,后进行补偿、安置。拆迁当事人对拆迁主管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拆除无主房或查不清房主的房屋时,由拆迁人申请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房主或被委托应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逾期不到的,由拆迁人与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签订协议后,将房屋调查表、图纸、照片、评估审核资料和补偿价款交房屋产权监理部门代管,并由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同时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拆迁决定。
第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送达被拆迁人,逾期不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十七条 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可以对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根据需要重新划拨。
第十八条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持拆迁工作总结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耀县、宜君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铜川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高校学生返校时办理非典接触史情况出具证明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做好高校学生返校时办理非典接触史情况出具证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和教育部的通知,北京等地高校离校学生近期将陆续返校开课。为了有效防范因人员大量流动对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影响,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教育组对北京等发病人数较多地区的高校提出了制定离校学生返校工作预案及返校工作流程的要求,严防非典型肺炎疫情出现反弹。教育组的工作预案中,具体规定了离校学生返校时要提供原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当地政府出具的疫情情况和本人有无与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接触史的证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本着对学生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作好此项工作,在出具证明和办理其它相关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确保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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