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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07:29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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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1988]79号 1988年9月6日



  为了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冀政办[1983]4号文件精神,本着“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人防建设方针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结建防空地下室外的范围及标准
  为了从整体上增强我市综合发展和防护能力,加速人防工作建设,决定把原来分建防空地下室改为集中资金,由市统一规划建设。凡在我市新建、续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须按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和交纳人防工程投资费。
  1、修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要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2、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一切民用建筑,都要向人防办公室交纳人防工程投资费标准按地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八元计(不包括十层以上的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建筑),由人防办负责存入建设银行。市人防办、市建委、市计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空袭预案的要求统一建设。
  下列情况可免征人防工程投资费:
  对外经营性的城市公用设施(包括道路、排水、桥梁、路灯、园林、绿化、消防、环卫、中小学、托幼、文化体育、青省年活动园地、老年人活动之家等)可不交纳人防工程投资费。
  3、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是按国家规定的五级人防标准修建,引进外资的民用建筑项目,要按国家建委[1980]建发城字第90号文件执行。
  二、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严格把关,抓好结建人防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计委、市建委、人防办、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和工作权限,严格审批手续,认真执行国家结建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
  1、凡在我市新建、续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一律经市人防办公室办理结建审批手续。否则,计委不下达基建计划;建委不审批扩初设计,不办理开工执照;建设银行不予拨款;规划部门不开建筑许可证。
  2、各设计部门,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1985]城防字第464号)的通知要求精心设计。对不按规定进行设计的,要追究设计部门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3、对弄虚作假、抵制不建或不交人防工程投资费的单位,要按违章建筑给予罚款,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结建人防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
  防空地下室外的施工,必须持有四级以上施工营业执照,施工质量受市建委、人防和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对防空地下室必须精心施工,保证质量,防空地下室的验收要与地上工程同时进行,并由建设单位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报市人防和市建委。凡防空地下室工程未完,整个工程项目不得验收,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四、人防结建经费的来源
  根据国家规定,除继续坚持国家预算内安排,地方自筹、结合基建和集体企业税后集资四条渠道外,并实行下列办法:
  1、结合城市建设修建的大型人防地下公用设施,由人防部门和城建共同投资。
  2、修建平战结合经济效益高的地下工程,实行使用单位集资,由银行低息贷款和人防部门补助的办法解决。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防工程建设给予优惠政策
  1、地方、企业自筹经营(包括集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免交建筑税。
  2、人防工程部分的建设免交城市配套费,旧城改造费、商业网点配套费。
  3、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占本单位地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投资不占基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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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为了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逐步建立信用卡业务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信用卡发行
第一条 申请
符合《信用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履行《领用建设银行龙卡协议》,均可向当地建设银行发卡机构申请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
一、单位申请
1.如实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申请表(单位)”。
2.交验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法人资格的文件,机关团体须出示上级主管单位的批文或证明文件,并提交文件的影印件。
3.提交单位指定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的书面证明文件及持卡人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二、个人申请
1.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申请表(个人)”。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和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3.申请附属卡的还须填写附属卡申请人资料,并提交附属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影印件。
第二条 审查与批准
发卡机构对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应按以下程序认真审查。
一、初审
1.所填申请表内容是否完整、清楚,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申请单位注册所在地和申请人工作或户口所在地是否与发卡机构在同一市、县。
3.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核实申请表中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4.向担保人所在单位核实担保人基本情况,核实申请表有关担保人内容是否属实。
5.向担保人明确其履行担保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确认其是否自愿为申请人担保。
6.对申请公司卡的,向申请单位开户行了解其资信情况,必要时请开户行开具有关证明文件,根据单位的资信状况,可要求提供担保单位或交存一定的保证金。个体工商户须交存保证金或提供抵押担保。
7.对申请个人卡的,要求申请人年满18岁,有正当的固定职业,收入较高,资信良好,必要时,要求申请人交存保证金或提供抵押担保。
8.对个人卡的担保人,必须有本地户口,有正当的固定职业,收入稳定,资信良好。夫妻关系、卡部人员、没有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不能作担保人。
9.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二、复审
经初审同意的申请,由部门经理进行复审。
1.对申请人全部材料进行复核。
2.对初审过程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3.对申请表进行签批,提出处理意见,交初审经办人员。
对批准的申请,发卡机构应于当日向申请人发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签订《领用建设银行龙卡协议》,办理开户手续;对未获批准的申请,应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时间不超过三天。
第三条 开立信用卡帐户
申请人开立信用卡存款帐户,发卡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查验客户的开户通知及身份证件无误后,登记“建设银行龙卡卡号编排表”,安排新卡号,并将卡号填在申请表“卡号”栏内。
2.根据申请表的批示收妥起存金、年费。收款的程序按会计、出纳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交存保证金比照储蓄、会计的有关规定办理。
4.将身份证件、收帐通知和业务费收据退交客户,并通知客户三天后凭居民身份证、收帐通知和业务费收据前来领卡。
5.于当日将申请表资料输入电脑,设立帐户。复核正确后,申请表等资料交打卡员制卡。
第四条 制卡
1.打卡员制作打卡文件及打印“建设银行龙卡打卡清单”。
2.打卡员填制重要单证领用单,凭单向保管员领取空白信用卡,保管员登记“建设银行空白信用卡出入库登记簿”,打卡员复核领取空白信用卡后,在登记簿复核栏签章。
3.打卡员操作打卡机打卡和写磁。
4.打卡员将打好的信用卡及制作中产生的废卡如数登记“龙卡打卡登记簿”,并交保管员复核。
5.保管员根据“建设银行龙卡打卡清单”逐张复核无误后,在“龙卡打卡登记簿”复核人栏签章收妥,对废卡登记“建设银行废卡登记簿”,分别签章,妥善保管。
6.保管员将打好的信用卡与“建设银行龙卡打卡清单”一并交营业柜台出纳员,保管员、出纳员分别登记“成品卡交接登记簿”。打制好的信用卡视同现金保管。
7.出纳员核对签收后,将信用卡存放尾箱待客户前来领卡。
第五条 制作密码
一、有自动柜员机的发卡机构须进行密码制作。
1.打卡员生成磁条密码文件并打印“制作密码清单”,交密码制作员。
2.将磁条密码文件转换成信用卡密码。
3.打印密码信封。
4.密码制作员将密码信封和“制作密码清单”交柜台人员,并在“密码信封交接登记簿”上作好交接登记。
5.柜台须将信用卡和密码信封分开保管。
二、没有自动柜员机的发卡机构必须先制作密码文件(装在磁盘内),专人保管,以备上柜员机时使用。
第六条 发放信用卡
1.查验客户的身份证件、收帐通知和业务费收据无误后,按收帐通知上的卡号找出信用卡及密码信封(有自动柜员机发卡行),交给客户。
2.要求客户在信用卡背面当面签名,填名“领用建设银行龙卡签收单”。
3.在收帐通知及业务费收据上盖“已发卡”戳记,并在“建设银行龙卡打卡清单”上注明该卡已发,及在“制作密码清单”上注明该密码已发。
4.将身份证件、收帐通知、业务费收据退还客户。
5.将持卡人签字的“领用建设银行龙卡签收单”归档保管。

第二章 信用卡取现、存款
第七条 持卡人支取现金,需将信用卡和居民身份证一并交银行柜员经办员(彩色照片卡无须出示身份证)。
第八条 经办员从以下方面验明信用卡是否有效,发现假卡,涂改或冒用卡或过期卡,应立即没收。
一、卡片外观;
二、卡号;
三、有效期;
四、必要时,检验暗记;
五、签名。
第九条 核对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发现他人冒用,须立即没收信用卡。
一、观察持卡人相貌是否同持卡人居民身份证上相片相符。
二、核对居民身份证上姓名、性别是否与信用卡上的姓名、性别相同。信用卡背面签名栏上是否有持卡人的签名。
第十条 核对该信用卡是否被列入止付名单,或被紧急止付。发现止付卡、紧急止付卡,须立即予以没收。
如果使用POS自动授权系统,可通过POS自动授权,核对止付名单。
第十一条 压卡填单。
经上述程序审查无误的信用卡压卡和填单。
一、压印取现单。压印完毕检查各项是否清晰压印在各联取现单上,若有不清时,须将此单当持卡人面撕毁,重新压印。
二、填写取现单。
1.在取现单上填写持卡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取现日期、金额及经办员姓名。
2.如果是异地卡取现应注明手续费金额和合计金额。
3.对于职工卡异地取现应注明“职工卡”、工作证号码。
第十二条 对超限额取现的个人卡或公司卡,取现点必须与发卡行授权中心联系,申请授权。如授权同意,经办员应在取现单授权登记栏上填写授权号码。
第十三条 请持卡人当面在取现单上签名,并认真核对该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字相同,若笔迹不符,应拒绝受理并与委托行联系,以便作出进一步处理。
第十四条 在受理信用卡取现的整个过程中,经办员应把信用卡和居民身份证一直拿在手中,不可交还持卡人,待整个办理过程结束并核准无误后,方可将信用卡、居民身份证及取现单(持卡人存根联)以及款项交给持卡人。
第十五条 使用POS自动授权系统办理持卡取现的,按照POS取现操作规程办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卡办理信用卡存款,可交存现金,也可通过转帐办理。
一、信用卡同城存款的处理
(一)现金存入
1.要求客户按规定填写“信用卡存款单”;
2.柜台出纳人员按出纳制度的规定审核办理收款手续。
(二)转帐存入
1.要求客户提交“转帐支票”及“进帐单”(一式二联);
2.柜台经办人员应审查:
(1)转帐支票、进帐单各有关项目是否填写完整;
(2)转帐支票、进帐单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3)进帐单与转帐支票金额是否一致;
(4)转帐支票是否在有效期内,印鉴是否清晰。
3.将“进帐单”回单联加盖“收妥后入帐”戳记退客户;
4.按同城票据交换的规定将转帐支票提出交换。
二、信用卡异地存款的处理
持卡人凭卡异地存款,通过交现金办理。
1.要求客户按现金填写“信用卡存款单”;
2.柜台出纳人员按出纳制度办妥收款;
3.按客户提出的结算方式,填写信、电汇或其他结算凭证;按规定收取异地存款手续费;
4.将“信用卡存款单”客户存根联,信、电汇或其他结算凭证、收费凭证客户回单联(盖“业务用公章”)退客户;
5.通过其开户建行向持卡人信用卡部开户行办理划款。
三、客户如果凭卡号存款或委托他人代存款,应在各联“信用卡存款凭条”上加盖“凭卡号存款”或“委托存款”,并向客户声明银行不负担因卡号错误而造成的持卡人的经济损失。
四、客户在指定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入现金,须由发卡机构双人核点现金,与持卡人输机形成的单据核对无误后,记入持卡人存款帐户,如核对发现现金与单据金额不符,按现金数额入帐,并通知客户。

第三章 信用卡购货消费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结帐时,向特约商户经办员交验信用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彩色照片卡无须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特约商户经办员应比照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操作程序受理持卡人购货消费,所用取现单改为使用“签购单”。
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填制总计单,连同进帐单与签购单一并送交其开户行或收单行(发卡行)。其开户行或收单行应审查签购单是否有效,对无持卡人签字、无卡号、超过有效期、超限额无授权批准、分单压印、已被止付的卡号等单据,须退单;审查总计单、进帐单和签购单金额、笔
数等项是否无误;审查佣金(回扣)计算是否无误;然后按正确的金额办理划款。

第四章 信用卡异地大额购货转帐
第二十条 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的处理
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异地购货转帐,须填写“建设银行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申请书”,在“申请书”上说明转帐原因,提交由收款单位填写的“进帐单”,交验持卡人购货合同、信用卡和身份证件。
经办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信用卡取现操作程序查验信用卡是否有效;
二、按授权操作程序向发卡行申请授权;
三、按取现操作处理手续填制取现单、压卡,并在取现单上加盖“购货转帐”戳记。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划款给收款单位,通过联行往来向发卡行清算资金。

第五章 信用卡退单
第二十二条 收单行、取现网点及特约商户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违反操作规程或其他情况而遭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发卡行与收单行须按以下规程处理:
(一)发卡行第一次退单
发卡行接收单行递交的单据后,经审核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凭以退单。
1.发生交易的卡号已于交易日的15天前刊登在“止付名单”上(以出版日为准)。
2.交易额超过限额而未向发卡行申要授权,或申请授权未获批准。
3.超过有效期的信用卡交易。
4.单据无持卡人签字,并无有关附件证明的交易。
5.单据上持卡人签字不符,并遭持卡人投诉。
6.漏印卡号单据或单据上卡号不清楚而无法查明用卡人的交易。
7.逃避授权而有分单压印现象,并造成透支而无法追回。
8.收单行于交易日起10个工作日后递交的单据,恰为持卡人已办理清户手续的交易。
9.收单行递交的有关报单金额有误。
10.非本行卡交易。
发卡行办理退单,应注明理由,与全部有关单据退回收单行。
(二)收单行二次递交
收单行与持卡人联系后,持卡人同意付款的交易,或补充有关证明足以证明交易合法的单据,收单行可向发卡行二次递交单据,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三)发卡行第二次退单:
发卡行认为二次递交理由不符或有关证明材料不充分可第二次退单。
(四)收单行请求仲裁
收单行接发卡行二次退单后,认为退单理由不充分或无效,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总行提出投诉申请裁决。同一管辖行范围的退单,应先由其管辖行参照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和仲裁。对管辖行仲裁不服的,可向总行申请裁决。总行裁决结果,收单行与发卡行须服从。

第六章 信用卡授权
第二十三条 基层机构和取现网点授权
一、基层机构储蓄网点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向发卡行(收单行)申请授权:
1.支取现金超过限额;
2.持卡人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
3.信用卡背面无持卡人预留签名或预留签名与签购单上的签名不符;
4.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与本人相貌不符或身份证件上姓名、性别与信用卡上的不符;
5.信用卡有涂改或损坏痕迹;
6.发现持卡人一天多次取现,每次金额均接近限额;
7.对持卡人其他方面有怀疑。
二、基层机构和取现网点申请授权主要采取电话授权方式,条件具备的可使用POS授权、电传及传真授权。
电话授权程序如下:
1.经办员拨通发卡行(收单行)授权中心电话,当地没有发卡机构的,先拨通委托银行电话,报告以下内容:
(1)取现网点名称、编号、经办员姓名;
(2)信用卡卡号;
(3)信用卡有效期;
(4)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5)取现金额或转帐金额;
(6)如果不是超限额取现、转帐,说明是对何种问题申请授权;
(7)异地购货转帐金额、购货单位名称、交易性质等情况。
2.如申请授权获得批准,经办员应将发卡行批准的授权号码记录并填入取现单授权号码栏内。
3.申请授权未获批准,经办员不予办理,并根据发卡机构指示进行处理。
三、凡安装POS自动授权系统的网点,每笔信用卡取现或转帐业务均须授权同意后方可办理。POS自动授权程序如下:
1.划卡;
2.验证POS机上显示的信用卡资料与卡面资料是否一致。若不一致,不予办理;
3.输入取现或转帐金额,等待返回信息;
4.如果授权同意,经办员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如果不同意,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特约商户授权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特约商户须向发卡行授权中心请求授权:
1.购物消费金额超过规定的限额;
2.信用卡背面无持卡人预留签名或预留签名与签购单上的签名不符;
3.持卡人身份证件与本人不相符或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与信用卡上的不相符;
4.信用卡有涂改或损坏痕迹;
5.发觉持卡人一天内多次购物消费,金额均接近规定限额;
6.对持卡人其他方面有怀疑。
二、特约商户向建设银行授权机构请示授权时,拨通电话后,需向建设银行授权机构报告以下内容:
1.特约商户名称、编号、经办员姓名;
2.信用卡卡号;
3.信用卡有效期;
4.持卡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5.交易性质;
6.购货或消费金额(或称授权金额);
7.遇到的何种问题(超限额的授权征询,不需报告此项)。
三、特约商户要按照建设银行授权机构的回复意见,办理超限额的购货及消费和处理与信用卡有关的问题。
1.若授权获得批准,特约商户可按授权金额办理信用卡结算,在办理前,须将建设银行授权机构回复的授权号码填写在签购单的授权号码栏内。
2.若获得建设银行授权机构不予授权回复,特约商户不能办理信用卡购货消费结帐。
3.其他问题,均要按建设银行授权机构的意见办理。
四、凡安装POS自动授权系统的特约商户,每笔购货或消费均须授权同意后方可办理,POS授权程序参照取现网点操作。
第二十五条 发卡行的授权处理
一、经办员接到申请授权电话或电传、传真文件,应根据所提供的申请授权内容登记“信用卡授权记录”。详细列明特约单位、取现网点或代理行名称、授权时间、信用卡卡号、有效期、授权金额、持卡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二、经办员在电脑上查询并稽核该持卡人的有关资料。
三、经办员根据授权权限及授权性质,向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或收单行作出授权同意与否的答复,如同意授权,应提供授权批准号码。授权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同城特约商户、基层网点申请授权,直接以电话回复;
2.异地申请授权一万元(含)以上的,须以电传或传真方式回复收单行,电传授权格式见附式十三(略),传真格式同“信用卡授权记录”,发卡行需注明授权单位,加盖授权专用章;
3.如不能在五分钟内回复授权申请,应作出说明,答复时须以电传或传真方式回复;
4.对需没收卡、扣人等处理,发卡行须以电传或传真方式说明,方能办理。
四、信用卡授权记录、电传及传真记录归档保管三年。
第二十六条 收单行的授权处理
一、收单行向发卡行请求授权一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电传或传真,电传授权格式见附式十三(略),传真格式同“信用卡授权记录”。
二、收单行收到发卡行或授权中心授权回复后,根据发卡行的回复意见,向特约商户或基层网点回复同意或拒绝授权申请。
三、电传或传真授权结果,应与信用卡授权记录一起归档保管三年。
第二十七条 代授权的处理
一、由各发卡行定期向地区授权中心和总行授权中心提供授权参数和资料;
二、当收单行与发卡行授权联系不上时,可向该地区授权中心或总行授权中心申请代授权,代授权处理按以下步骤办理:
1.收单行向地区或总行授权中心申请代授权,拨通电话后,需提供代授权资料,报告内容同收单行向发卡行申请授权报告;
2.地区或总行授权中心根据各发卡行提供的代授权参数,在授权参数以下作出代授权,提供代授权批准号码,填写“信用卡授权记录”,若超过代授权参数,地区或总行授权中心向发卡行转授权或拒绝授权;
3.地区或总行授权中心须在次日与发卡行联系,并将“信用卡授权记录”传真给发卡行;
4.代授权的“信用卡授权记录”归档保管三年。

第七章 挂失与补卡
第二十八条 信用卡被窃或丢失,原则上要求持卡人本人向原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持卡人确有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要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发卡行经办人员要将委托人有关资料详细记录,异地丢失信用卡的,可就近向当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当地发卡机构在办理挂失手续
以前,应向持卡人原发卡机构查询,确认挂失卡为原发卡机构所发无误。
一、发卡行办理挂失程序如下:
(一)前台处理
1.要求挂失人填写《建设银行龙卡挂失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办员检查客户挂失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并查验挂失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3.通过电脑查询该客户资料,如发现透支应要求客户归还欠款和利息。
4.经核实无误后受理挂失,收取挂失手续费。
5.如挂失人申请补领新卡(只能在原发卡机构办理),应在《建设银行龙卡挂失申请书》上注明。经办员收取补领新卡的工本费。
(二)后台处理
1.前台经办员将受理的挂失申请书交部门负责人审批。
2.将挂失资料交电脑操作员录入电脑。
3.根据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将挂失卡号列入最新止付名单。
4.申请补领新卡的根据挂失申请书打制新卡(见第四条制卡规定),一周后通知客户领卡。
二、收单行办理挂失程序如下:
(一)前台处理(见发卡行办理挂失程序的前台处理)
(二)后台处理
收单行办理异地挂失,以挂失申请书为依据,于当日以传真形式报发卡行,同时将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寄发卡行,将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归档保管,并对挂失卡在本市范围内作止付处理。

第八章 销户和换卡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应客户要求办理信用卡销户的具体手续如下:
1.由客户填写“注销龙卡申请书”一式两联。
2.若客户帐户发生透支,须要求先清还欠款和利息,方可办理。
3.核实客户居民身份证,收回客户信用卡,并在电脑进行销户登记。
4.退客户销户申请书客户存根联,并通知客户40天后凭居民身份证和销户申请书客户存根联来办理正式清户手续。
第三十条 信用卡到期换卡的具体手续:
1.信用卡过期前一个月,若客户不来办理销户手续,发卡行采取自动换卡手续。
2.对资信不好的客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取消其换卡资格。
3.打印换卡资料,复核无误后,交打卡员打卡,并在其帐户上直接扣收年费。
4.客户凭身份证件、旧卡领取信用卡。
第三十一条 其他换卡处理手续
凡是在有效期内的信用卡,因自然磨损、签名出错、密码遗失、磁条损坏等原因需要临时换卡,按以下程序办理:
1.要求客户将废卡交回发卡行,并填写换卡申请书一式两联。
2.收取换卡工本费。
3.将换卡申请书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打卡员打卡。
4.客户凭身份证明、换卡申请书客户存根联办理领卡手续(七天之内)。

第九章 信用卡止付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对信用出现问题,交易不正常,透支一个月仍未还款或透支超限额等信用卡须提出止付,由信控部门填制“发卡行止付审批表”,经信用卡部总经理批准后,编发止付名单。对须紧急止付的信用卡,由信控部门填制“信用卡紧急止付申报(通知)单”由信用卡部总
经理审核后,报上级行,省级分行须签署意见,采取地区紧急止付或报总行申请全国紧急止付。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信控人员负责信用卡止付工作:
1.根据挂失申请书、紧急止付通知书、发卡行止付审批表、注销卡申请书等,汇总编制本期止付名单,列明需撤销的止付卡号,输入电脑,形成止付名单库。
2.打印本期止付名单,经信用卡部总经理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止付名单。
3.将本期止付名单通过远程通讯逐级上报,省级分行汇总远程通讯上报总行。
4.收到总行印发的止付名单,复核无误后,于当日内输入电脑,以备POS授权,并发送有关收单行、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收到紧急止付通知,须在当日内送达收单行、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

第十章 信用卡逾期债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逾期债务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打印透支情况表。对透支超过一个月仍未还款或透支超过限额的持卡人,提出止付,收回信用卡。
(二)查阅上述持卡人的申请材料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如其交存保证金或设置有价单证抵押,发卡机构须依协议规定以保证金或抵押的有价单证首先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发卡机构向保证人(单位)发出索款通知,限期保证人(单位)还款。如未有保证金或有价单证抵押,发卡机构应
向保证人(单位)索款。
(三)保证人(单位)不履行还款义务,发卡机构应向有关司法部门提请讼诉调解。
(四)经过司法部门调解或处理后,透支款项仍未清还,发卡机构可商有关保险公司进行补偿,或根据有关规定,做呆帐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各发卡行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操作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1994年7月21日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办理村民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进行活动,并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下列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二)负责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农业生产,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发展工业、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和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教育村民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拥军优属、爱护公共财产,促进村和村之间、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四)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联户、私人企业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教育、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接受义务教育、服兵役、纳税等义务,教育、推动村民履行农产品定购合同;
(七)根据乡、民族乡、镇的总体规划,制订本村的村庄建设规划,经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便于群众自治、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一般按照现有地域范围设立。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
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的,村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通过。
第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由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选举委员会应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在投票选举的五天以前公布。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一般实行差额选举;根据候选人提名、酝酿的情况,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候选人数可以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二人。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酝酿协商后,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公布。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投票选举可以召开选举大会,也可以按村民小组分设票箱进行;年老、病残行动不便的村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外出村民可以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超过三人。
第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时,监票人、计票人由各村民小组推荐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正式候选人,不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三条 本村二分之一以上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参加选举,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村的选举办法。
对于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按照本村选举办法的规定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廉洁。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较少的村,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举行村民会议时,由村民会议全体成员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
人口过多或者地域范围较大的村,可以分片举行村民会议。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村民会议的决定,以村民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或者以本村总户数的过半数户代表通过。
第二十三条 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村民会议监督。村民会议有权撤换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经五分之一以上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联名提出,村民会议通过,可以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补选人选,由村民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筹集。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支帐目应当向村民会议报告,并按期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报酬或者补贴,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对经济比较困难的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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